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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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银监办发[2010]316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0〕316号)各银监局,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是我国邮政储蓄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产物。

所谓二类支行是指由邮银双方共管,即邮储银行负责业务指导,邮政企业负责具体业务经营并拥有人财物控制权的支行。

为深化邮储银行改革,加快理顺二类支行管理体制,提高“三农”服务水平,现就二类支行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适当迁址、保留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实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与邮政企业之间人财物分开,理顺管理体制,优化网点布局,明确归属关系,划清风险和管理责任。

二类支行改革后将基本保持现有同业竞争格局不变,并明显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支行可持续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一是理顺管理关系,明确风险责任。

按照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银分开的思路,解决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人员业务相互交叉、混合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管控风险。

二是规范邮银代理关系,统一代理费用结算和支付。

邮储银行总行应建立健全代理营业费用支付核算制度,集中核算所有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的储蓄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统一与邮政集团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停止现行由各省、市横向交叉支付结算的方式。

三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农村地区倾斜。

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革应重点向县城和农村地区倾斜,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倾斜,以避免加剧同业竞争。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销售人员再教育试题及答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销售人员再教育试题及答案
交易需经基金公司确认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机构客户在申请理财产品撤单交易时,日日升产品只允许内部撤单。
正确
错误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机构客户在申请理财产品撤单交易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当选择内部撤单时,凭证类型和凭证号码不输入,但需要综合柜员授权
当选择外部撤单时,凭证类型与凭证号码为必输项,不需要授权
业务主管岗和其他岗位不得兼任
二级支行各岗位不得兼任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机构类客户可以在( )办理所有机构理财类业务。
县内任一网点
省内任一网点
全国任一网点
原开户网点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凭单、凭证的保管期限是( )。
3年
5年
15年
永久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理财类业务的开办实行( )方式。
个人储蓄
机构储蓄
个人结算
对公结算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为商业银行高资产净值客户。
正确
错误
个人投资者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理财类业务前,需要先进行理财类业务签约,其前台系统操作交易码是( )。
602001
602005
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
应当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
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
应当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有关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风险提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机构要加强对《进件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

通过组织培训,使信用卡管理人员、推广人员,尤其是交叉营销涉及的一线推广人员熟悉《进件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自觉照章办事,从而规范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行为。

二、各级机构要加强《进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强落实“亲见本人、亲见原件、亲见签名”的“三亲”制度,坚决杜绝代客签名、团办夹带等违规进件现象。

三、请各一级分行将各级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意见及时反馈总行。

联系人:毛娉娉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的处理流程,有效防范申请环节的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称“推广机构”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文所称“申请进件”指信用卡申请人在申请邮储信用卡时按照我行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邮储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附属证明资料。

申请进件包括社会散客申请进件、员工申请进件、推荐申请进件、团办申请进件和邀请申请进件及其他风管委批核的进件类型。

第四条本文所称“推广人员”指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宣传和营销,负责申请表的填写指导及附属证明资料回收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进件人员”指负责信用卡申请进件的收集、整理、递送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文所称“邮政系统员工”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工作的人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7)二、机构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设置 (9)第三节机构职责 (10)第四节机构入网 (12)第五节机构退网 (13)第六节机构撤并 (14)三、人员管理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岗位设置 (15)第三节岗位职责 (17)四、术语 (25)I第一节国债业务 (25)第二节基金业务 (29)第三节理财业务 (31)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国债业务 (35)第三节基金业务 (38)第四节理财业务 (41)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国债业务 (46)第三节基金业务 (48)第四节理财业务 (50)七、风险管理 (54)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4)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5)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8)第四节事后监督 (70)八、差错处理 (75)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8)会计部分 (80)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0)II二、期终处理 (84)第一节日终处理 (84)第二节年终决算 (85)三、会计公共管理 (85)四、罚则 (86)附则 (8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8•【文号】银监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8)二、机构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机构设置 (10)第三节机构职责 (11)第四节机构入网 (13)第五节机构退网 (15)第六节机构撤并 (16)三、人员管理 (1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第二节岗位设置 (17)第三节岗位职责 (19)四、术语 (30)I第一节国债业务 (30)第二节基金业务 (33)第三节理财业务 (35)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9)第一节一般规定 (39)第二节国债业务 (40)第三节基金业务 (43)第四节理财业务 (46)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50)第一节一般规定 (50)第二节国债业务 (52)第三节基金业务 (54)第四节理财业务 (56)七、风险管理 (60)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60)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62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76)第四节事后监督 (78)八、差错处理 (83)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87)会计部分 (89)II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9)二、期终处理 (94)第一节日终处理 (94)第二节年终决算 (94)三、会计公共管理 (95)四、罚则 (96)附则 (9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对拟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应审慎评估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是否与其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应确保将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录入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当按照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私自销售非本行准入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非法Hale Waihona Puke 段套取客户保费。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的处罚。待营业机构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后,重新进行准入申请。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暂行办法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邮储银行理财销售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学习资料答案

邮储银行理财销售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学习资料答案
602037
602047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宣传材料是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其不包括( )。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
理财销售合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题目内容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 )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修改
变更
转移
更换
( )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3年
5年
15年
永久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可以向机构客户销售。
正确
错误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存储方式的档案的保管期限是( )。
3年
5年
15年
永久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二级支行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都应设置的岗位是( )。
日日升产品只允许外部撤单
前来柜台办理该交易的经办人必须是该机构签约时在系统中预留的机构经办人员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交易码601115(基金分红方式变更)可进行机构客户基金撤单。
3
5
7
10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客户可以进行理财类业务签约( )次。

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制度规定

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制度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4)业务部分 (9)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9)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11)第二章机构管理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机构设置 (13)第三节机构职责 (13)第四节机构入网 (16)第五节机构退网 (17)第六节机构撤并 (18)第三章人员管理 (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9)第二节岗位设置 (19)第三节岗位职责 (20)第四章术语 (29)第一节国债业务 (29)第二节基金业务 (33)第三节理财业务 (35)第五章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8)第一节一般规定 (38)第二节国债业务 (39)第三节基金业务 (42)第四节理财业务 (44)第六章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国债业务 (50)第三节基金业务 (52)第四节理财业务 (54)第七章风险管理 (57)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7)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9)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72)第四节事后监督 (74)第八章差错处理 (81)第九章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84)会计部分 (86)第一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6)第二章期终处理 (91)第一节日终处理 (91)第二节年终决算 (91)第三章会计公共管理 (92)第四章罚则 (92)附则 (93)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申请事项,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终止等原因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机构
1.机构设立年度规划
1.1国家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新设分支机构暂不执行年度规划管理。
1.2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大型银行)设立规划
基本要求:
(1)大型银行应根据本行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境内外新增(含新设、升格和收购)机构计划,包括新增机构数量、地点和方式等。
第三章
第十五条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关。
第十六条由银监会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会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局的意见。
由银监局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分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局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分局的意见。
申请人应在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未能按时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条银监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银监局、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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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
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理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促进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总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授权准入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天津邮政代理保险的现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邮政公司及所属网点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产品的准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分行实施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依据。

第四条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和调整通过保险大集中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代理保险的准入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由分行与市邮政公司相关部门共组成的保险产品评估委员会(下称“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

由分行分管行长在分行行长授权下,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
意见批准代理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

分管行长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

以总行准入为基本原则,综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品牌信誉、市场份额、合作关系、风险控制及危机处理能力、投资类产品既往收益以及人员支撑能力等作为准入依据。

第七条保险产品的准入原则。

在总行准入的保险产品范围内,以保险产品准入到网点为原则,且产品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保险公司在相应区域有对应的分支机构;
(二)代理趸交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支撑三个以下的销售网点;
(三)代理期交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只允许支撑一个销售网点。

第八条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原则。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1.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网点,亮证经营;
2.网点人员设置符合岗位要求,有专职的理财经理,且理财经理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3.理财专厅、专区或专柜建设符合相关要求;
4.监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根据网点经营管理水平、主要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能力、当地经济环境等因素可以准入3-5只产品。

其中支局级网点
和全功能网点可以允许准入5只保险产品。

第九条上述准入有效期与分行授权书有效期一致。

第三章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
第十条保险公司准入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与总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另一类是总行与保险总公司没有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而省分行拟与其分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

第十一条总总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交与分行深入合作的规划,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分支机构配置和客户经理配备情况,待评估委员会评估完毕、分行准入后,将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和合作范围报备总行。

第十二条总总没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供保险公司介绍、股东背景、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提交合作内容、合作区域、市场需求分析、合作契合点、近一至两年合作规划及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待评估委员会评估后,分行向总行上报正式合作请示,提交合作可行性报告。

总行批复同意,分行方可准入,并按总行下发的版本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产品准入,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
(二)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
(四)产品管理费用说明书;
(五)该产品拟销售的网点,及客户经理支撑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对保险公司提交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核,与市场同类产品比较优劣,对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进行严格把关,并根据保险产品准入原则,审核产品准入的网点范围,待分行批准后方可准入。

第十五条对于保险大集中系统中暂不存在的保险产品,分行须向总行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并提供第十三条的所有资料,总行同意并在系统中增加相关代码后方可进行产品准入。

第十六条网点在确认落实以下工作后,方可进行保险产品准入:
(一)确认保险公司支撑的客户经理的身份和持证资格是否与分行下发的准入通知一致;
(二)销售保险产品的理财经理要接受过不少于12个小时的新产品培训,并有考核记录;理财经理清楚所销售产品的要素和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
(三)保险产品销售需要的相关单证准备到位,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应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审查并存档:
1.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

2.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3.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印刷带有邮储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邮储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第四章保险公司及产品的评价
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在每年的11-12月份对于保险公司年度的运行情况和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评价。

根据需要可增加评估评价频次。

第十八条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保险产品销售质量的日常监测,负责定期发布保险产品退保率、回访率、期交续存率、投诉情况等关键指标的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九条分行个人业务部在监测销售质量的过程中,将上述关键指标连续3个月出现问题,且经提示没有明显改观的保险公司上报评估委员会,进行重新评估。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年度的运行情况的评估包括:保险公司
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危机处理能力、客户认同度、业务合作范围、产品竞争力、双方合作意愿、培训能力、售后服务等内容,以此作为继续深入合作和退出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保险产品年度销售质量评估包括:该产品前一年度的销售情况、代理手续费、邮政代理业务量占比、邮储网点点均业务量、退保率、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内容,作为产品准入范围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准入范围的调整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对合作保险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上级机构有权停售相关保险产品、调整合作范围或停止合作:
(一)存在偿付能力不足、严重风险隐患、发生重大资金案件、财务评级降级或发生重大违规事件。

(二)未能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不利于邮政金融业务的整体发展。

(三)银监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办、整改要求和意见。

(四)总行要求终止合作的。

(五)其他需要暂停开办或停办该项业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保险产品在部分网点或区域范围的销售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的,给予保险公司提示。

(一)回访率没有达到监管部门100%要求的;
(二)退保率高于10%的;
(三)存在投诉处理不及时的;
第二十四条保险产品在部分网点或区域范围存在下列问题的,对该产品销售范围予以调整。

(一)连续三个月,产品销售情况较差的;
(二)回访率没有达到80%的;
(三)退保率高于15%的;
(四)投诉较多或投诉处置不力的。

第二十五条保险产品在大部分区域存在下列问题的,评估委员会对保险公司及销售网点予以退出。

(一)六个月内经营效果较差或大部分区域经营效果较差的;
(二)回访率没有达到60%的;
(三)退保率高于20%的;
(四)销售误导情况严重、投诉过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
(五)合作保险公司退出或保险产品停止销售的;
(六)其他影响该产品继续销售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过整改后,保险公司提出产品的恢复准入。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提交产品恢复销售的申请、整改情况汇报以及关于严格管理流程防范风险的相关文件。

由评估委员核准,分行进行准入。

第二十七条网点存在以下问题的,将对其准入的产品范围进行调整乃至取消授权:
(一)对于监管部门有特别约定的保险业务,营业网点不再具备销售条件的;
(二)销售误导情况严重、投诉过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
(三)其他导致取消授权的因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分行个人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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