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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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04.28•【字号】襄政发[1998]21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发[199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城市市容、卫生、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区人民政府和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具体实施,市直各部门协助组织实施。

市容环卫、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三条凡市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公交站点(停车场)的所属单位,均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实行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责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居民区的居(村)委会主任和个体工商户主、居民户户主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指责任单位临街长度和人行道路沿石向道路延伸1米宽度的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由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做到不留责任空白。

第六条“门前三包”的责任:(一)包环境卫生1、责任区内地面整洁卫生,无纸屑、烟头、痰迹、污物等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襄政发[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襄政发[2000]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建设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2000年全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市区。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应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所有公民都应自觉接受教育,掌握必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报道、刊载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专题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接受能力,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四条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维护道路管理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投诉的权利。

第五条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三)严格管理与文明执法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第六条本市单位、各驻樊机构,本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在樊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购置的车辆,均可按规定领取本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7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6日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单独投放,并逐步纳入餐厨废弃物范围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运营模式。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24.11.12•【字号】襄阳市市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7年4月2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12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腾退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医保、行政审批、税务、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购买商品住房、改造存量住房、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以及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配建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等事项。

人防军民融合发展

人防军民融合发展

人防军民融合发展推进人防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相融合。

在工作中,市人防办主动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推动去产能、去库存等政策贯彻实施,认真做好人防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编制完成《攀枝花市人民防空“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攀枝花市人防建设规划(2015-2030)》。

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专项规划统筹衔接,抓好规划审查、审批和落实工作。

城市地下交通、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实现人防建设与城市规划的有机统一、协调发展,努力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融合。

一是严格执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扩大人防工程总量、增加人均掩蔽面积。

“十二五”期间,全市结合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新增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31558.16平方米,相比“十一五”时期增加了约240%;人防工程竣工面积67962.58平方米,年均新增面积1.35万平方米,“十二五”末全市人防工程累计使用面积达到327300平方米,全市市级累计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达1亿元。

2017年力争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2000万元以上,实现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8500万元。

二是把继续探索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新模式,将人防工程日常管理融入东区炳草岗街道阳城社区综合治理体系,确保人防工程始终保持较好的使用效能和战备状态。

充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作仓储、物流、商贸、蘑菇种植、车库等,增强经济活力和人防发展后劲。

利用人防资源积极服务民生,特别是近五年来全市新建小区地下车库主要由人防工程提供,有效缓解地面车位紧张情况。

同时积极向社会提供就业岗位,让人防建设真正惠及民生,造福于民。

预计“十三五”期间,将新增停车位2500个,安排就业3000人,直管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率达70%,平战结合净收入450万元以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中心城区文明创建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中心城区文明创建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中心城区文明创建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襄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中心城区文明创建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办发[2011]56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襄阳市中心城区文明创建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9日襄阳市中心城区文明创建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积极营造全民参与、全城共管的浓厚氛围,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襄阳中心城区(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评比范围的区域)建立市直单位包保路段、业主单位“门前三包”和区直单位包保社区的文明创建责任包保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市管理格局。

根据襄阳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责任包保的目的意义通过实行城市管理责任包保,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整合城市管理力量,加快解决制约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各项规定,自觉搞好环境卫生,自觉保护公共设施,使我市城市管理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提高,城市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品位进一步提升,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包保内容和标准(一)市容市貌管理1、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整洁美观,外立面无污迹、残损、脱落、褪色等现象,无乱贴乱画、乱牵乱挂、乱堆乱放等现象。

2、道路无出店占道经营,无占道洗车修车,无五金加工,无游散摊点等现象,无露天废品收购点,无马路市场。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亳政办秘〔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第三章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第四章附则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的管理及登记,但属于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为两类:一是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同一项目内既有结合地表建筑开发的,也有独立开发的,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

二是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层高2.2米以上的地下建(构)筑物,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层高2.2米是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计算建筑面积的高度)。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襄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日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襄州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预付款及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按揭银行,是指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时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合作银行和按揭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合作银行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处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分级监管,及时提供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工作;按揭银行负责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提高城市地下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指位于城市地下的各类设施、管网、交通、建筑等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和执法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与地上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地质、地下水、空气质量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专业承包单位的承接。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地下空间进行保护和维护,不得损坏或改变空间结构。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秦军2016年10月19日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保”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保”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保持和维护,实行“保整洁、保容貌、保秩序”的制度。

第五条“门前三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环境保洁专业队伍应主动与“门前三保”责任人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责任人对“门前三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消除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直接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前三保”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保”责任制的规范制订、组织、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襄政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襄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用地观念,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两改”“两迁”、新城新区建设、特色镇建设,力争用10-15年,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搭建平台,制定鼓励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2.规划先行,政策支持。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完善利益调整机制,强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保障。

3.产权明晰,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低效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再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

4.成片开发,分类推进。

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单元,实施集中成片开发;因地制宜,采取整体开发和整治开发等方式逐步推进。

5.县(市)、区为主,动态平衡。

试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下空间,是指襄阳市城市土地范围内,地面以下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

包括:交通设施、商业设施、地下车库、市政管线设施、综合防突设施、军事工程、仓储设施、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利用山体、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市政排水防涝、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筑物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消防、治安、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应管理工作。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襄政发[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0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及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四条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渣土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清运、调剂、处理与管理。

公安、城建、规划、建管、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环卫渣土管理处搞好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前应持施工图纸向市环卫渣土管理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市环卫渣土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在每批排放前五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

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

市环卫渣土管理处应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对不核发《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的,应告知其原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改善城市地下环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开发利用规划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考城市建设布局、地下管网等相关要素,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和定位。

2. 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联动关系,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停车场、地下商业等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开发利用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民参与的地下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测。

2. 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下工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地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标准。

三、开发利用审批程序1. 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图等。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规划要求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使用权出让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容积率、租赁期限等制约条件应明确规定。

2. 出让方式应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

出让合同需合法、有效,明确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益和责任。

五、资金管理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资金应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拨付。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监督,用于改善地下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六、安全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2. 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2. 完成开发利用项目后,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并维护地下环境的功能和生态平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实施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管理行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利用,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城市地下空间的概念、开发利用的必要性、管理的重要性、现行管理制度的缺陷及建立健全的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城市地下空间的概念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在地面以下各种形式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地下交通、地下管线、地下停车场等。

城市地下空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给城市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要性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缓解地面空间的压力。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地面的空间越来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缓解这种压力。

其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提高城市的使用效率。

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可以将一些原本需要占用地面的设施转移到地下,从而提高地面的使用效率。

再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地下空间相对于地面来说更加安静,不受污染,可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四、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重要性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

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是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的关键。

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可以确保地下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地下交通和管线的冲突和破坏,保证地下停车场的安全和便利性。

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还可以保护城市地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防止地下空间被滥用和破坏。

五、现行管理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其次,管理机构不够专业化。

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机构缺乏专业性,不能满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需要。

再次,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襄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襄办发〔2013〕24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2日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励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事业单位是:驻襄阳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一个龙头六大支柱”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襄阳市区的企业;市直教育、卫生、科技、城建、农业、林业、水利、宣传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项目扶持。

符合“隆中人才支持计划”、“隆中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办法”的,获得相应资助和扶持,所需资金从市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住房保障。

符合“隆中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住房保障待遇。

但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此待遇。

(三)平台建设。

企事业单位为引进聚集人才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各类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特色产业基地等平台,依据“隆中人才支持计划”、“隆中人才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政策予以支持,所需资金从市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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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襄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3年3月20日—3月27日
通讯地址:襄阳市政府法制办
邮编:441021
电子邮件信箱:xyszffzb@
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面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山体、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五条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管理、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和产权管理。

市民防、城管、发改、财政、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各类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公安消防、公共安全、人民防空、电力设施、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上建筑一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并与地上建筑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项目的高程、层数、用途等予以明确。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不同出让方式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出让底价最低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出让金底价。

第十一条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地下建设用地区位相对应地面商用途土地评估价折算为楼
面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一)地下空间用途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质的,地下负一层按收取,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确定,并依此类推;
(二)地下空间用途为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地下负一层按
收取,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确定,并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结建式地下工程随地上建筑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面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if !supportLists]-->第四章<!--[endif]-->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
工程施工。

结建式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建筑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及规范,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建设还应当符合人防建设的要求。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围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等安全,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全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相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施工中损毁的地面及附属物及时进行恢复或赔偿。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和标准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
履行后续地下工程的连通义务,并保证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工程结构、人民防空等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地下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报具有审查资质的机构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办理审查合格手续,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应报市民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地下工程竣工后,经规划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地下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结建式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验收。

第五章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产权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地下建筑物的产权登记,凭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及工程竣工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产权登记,应当在相应权证中注明“地下”。

属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

第二十条结建式地下工程应当随地上建筑合并办理建设用
地使用权登记和建筑物初始登记。

地上建筑已经办理建筑物初始登记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地下建筑物初始登记。

<!--[if !supportLists]-->第六章<!--[endif]-->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投资者对其投资开发建设且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等交易。

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8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工程,规划用于停车位和车库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单建式地下公共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销售、转让。

第二十三条地下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空间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单建式地下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由经营收入中
列支,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平战结合收入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结建式地下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地下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承担。

第二十五条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工程,地下工程所有人应予积极配合。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指挥通信等城市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地下建筑物产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二十六条地下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各项应急预案和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if !supportLists]-->第七章<!--[endif]-->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筑物等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侮辱、殴打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市民防办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县(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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