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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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

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

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

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

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

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

试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试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2 0年 6 01
试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口陈晓 红
( 北政 法 大 学 陕 西 西 安 7 0 6 ) 西 10 3
理研 论
摘 要 : 国新颁布的企业破 产法正 式确立 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 我 这是我国破产立法的重大突破 , 法条第 3 、2 13 条对 可撤销行 为的类型作 了明确的规 定 , 是没有 明确它 的构成要件 , 但 本文对此加 以分析 , 以加深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理解 , 利于 实践 中的适用。
关 键 词 : 产 撤 销 权 可 撤 销 行 为 破
我 国新的 企业 破产 法 明确 规定 了较 为 完善的撤 销权制度 , 这是新 破产法 在立法 上 的突破 与创 新 。 文就 破产 撤销 权 的概念 、 本 特 点 以及对 象的认 定条件等 问题进 行分析 , 并 在此 基础 上提 出立 法完 善建议 。 破产 撤销 权概 述 破 产撤 销权 是指 债 务人 财产 的管 理人 对 债务 人在 破产 申请 受 理前 的法 定期 间 内 进 行 的欺诈 债权 人或 者损 害对 全 体债 权人 公平 清偿 的行为 , 申请法 院予 以撤 销的权 有 利。 根据 我 国的新 破产 法 , 产撤 销权 的法 破 律 特征 主要有 : 首先 , 向法 院 申请 行使 撤销 权 的主 体是破 产 管理 人 。 次 , 权利 所针 其 此 对 的行 为发生 在破 产 临界期 。 次 , 销权 再 撤 的行 使方式法律 也 明文规定 , 由破 产管理 是 人 向人 民法 院提请 要求 。 最后 , 产撤 销权 破 的行 使会导致被 撤销 的行为 自始无 效, 被处 分 的财产 也将 依法 被追 回 。 二 . 产撤 销权 的对 象一 破 可撤 销行 为 破产可撤 销行 为, 是指破 产债 务人 于破 产 案件 受理之 前 临界 期 内所 为的侵 害债 权 人利 益 的行为 。 据我 国企业 破产 法第 3 、 根 l 3 2条的规定 , 可撤 销行 为包 括 了两大类 , 以 下进 行具 体分 析 。 ( 欺诈 行 为 一) 欺 诈行 为 , 称诈 害行 为 , 也 是指 损 害全 体债 权人 利益 的行 为 。根据 我 国破 产法 的 规 定 , 于欺 诈行 为 的有无 偿转 让财产 的行 属 为、 以明显 不合理 的价 格进 行 交易 的行 为、 放 弃债 权 的行 为。 l 。无偿转 让财 产 的行为 。所谓 无偿转 让 财产 , 是指 债务人 在没有 取得对价 的情况 下 , 属于 自己的财产 转让 给第三 人 。 将 无偿 转 让财 产 的行 为一 般认 为包 括 以下三 个构 成 条件 : 一 , 第 这种 行 为必 须是破 产债 务人 与 第三 人进 行的 行为 。 第二 , 是破 产债 务人 在 破产 临界 期 内进行 的行 为。根 据我 国破 产法 第 3 条 的规 定 , 个 时间为 人 民法院 1 这 受 理破产 申请 前一 年 内。 第三 , 须是破 产 必 债 务人 的无偿 行 为。 2 以明显 不合 理 的价格进 行 交易 的行 。 为 。 明显不 合理 的价格 进行 交易 , 指债 以 是 务人在 人 民法 院受理破 产 申请 前一年 内 , 以 明显低 于市场 同类价格 的条件 , 或者 明显高 于市 场 同类价格 的条 件 , 与他 人进 行交 易 。 笔者认 为认定” 以明显不合 理的价 格进 行交 易的行 为” 应对 ” 明显 不合 理的价 格” 有 个 明确 的认 识 。我 国的 破产法 及相 关解 释并 未给 出一个 具体 的幅度 标 准 , 对此 , 有 学者 认 为 ” 于 围绕 客 观价 格 上 、 下 浮动 对 2 %幅度 的主观价 格 , 0 原则上应 认度 内的主 观 价格 , 0 应 定 性为 明显 ’ 不合 理 价格 ” 的 。也 有 学者 认 为” 所谓 明显不 合理 的价格是 指严 重偏离 该 产 品或者 服务的 市场 价格 , 常将低 于改 价 通 格 7 %以上 的视 为过 低价 格 ” O 。笔者 认 为 , 这个 幅度标准 是否 可取 , 还有 待相 关司法 解 释 出台进 行界 定 。 3 。放 弃 债权 的行 为 。放弃 债权 , 指 是 债 务人于人 民法 院受理破 产 申请前 1 内 , 年 对 于依法 或者 依约 享有 的债 权 , 以放弃 。 予 放 弃债权 的行 为有积 极 放弃 与消 极放 弃 两 种 形式 。对 于债 务人 在破 产 临 界期 内积 极 放弃债 权 的行 为 , 理人 当然 可 以通 过行 使 管 破产撤 销权使 其行 为归于无 效, 但是对 债 务 人消 极放 弃债 权 的行为 , 有学 者认 为” 可撤 销 行 为只能 限于 已发 生的作 为行 为, 而不作 为 行为 不 能 作 为 可撤 销 行为 ” 有 学 者认 还 为” 除有证据 可 以证 明或 推定 是债务人 有意 进 行 的 , 宜再 由管 理人撤 销 ” 不 。对 后 一种 观 点 , 者 是持肯 定观 点 的, 笔 因为 在实 践生 活 中, 务人 的债 权超 过诉 讼 时效 , 可能 债 有 是 由于债 务人 的无意之 过失行 为造 成的 , 因 此 如果不 加区分 而一概 予 以撤 销 , 这样 不仅 将 损害善 意第三 人 的正当利益 , 还会影 响到 交易 安全和 社会 经济 关 系的稳 定 。 ( ) 惠行 为 二 优 优 惠行为 , 债 务人 在破产 申请受 理前 指 的法定 期 间内 , 以提 前偿 还到 期债 务 , 原 对 无财 产担 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 担保 等方式 , 使 特 定债 权人 取 得原 没有 的优 先 受偿地 位 或 获 得更 多清偿 。 据我 国破 产法 的规 定 , 根 这 类 行为 包括 对没 有财 产 担保 的债 务提 供 财 产担 保 、 未到 期 的债务 提前 清偿 , 对 以及 在 破产 临 界期 内对 个别债 权人 的清 偿行 为 。 1 对 没有 财产 担 保的债 务提 供 财产担 。 保 的行 为 。对 没 有财 产担 保 的债 务提 供财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

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理应存续期间。

债权人自可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存续期间期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为歼灭。

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犯罪行为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歼灭。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消的效力依裁决撤消而出现效力。

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大藏债务人的财产的,应退还之。

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退还其利益。

受益人已向债务人缴付对价的,非经债务人主张退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

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声请参与按比例分配。

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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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问题

探究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问题
众 多技 术上 的瓶 颈 。 导致 了撤 销 权 于 司
三者各 自作用 ,分别从不 审判 中被 适 用 的程 度 和 频 率 都要 远 远 务人履行债务 , 保障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 。 而不得从 中优先受偿。 小 于 同为 债 的 担 保 之 一 的 代 位 权 制 度 。 其中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的保 全制度
享 有 的 债 权 额 。还 是 全 体 债 权 人 的债 权 后者 系为保持债务 人的财产而设 ,针对 使债权不能得到满足。如果债务人的财 额, 亦或是 债 务 人 不 法 处分 的 财 产 额 。本 的是 债务人 的积极 行为。本文将试从撤 产虽然减少 ,但其所余财产仍然足 以清 文 将 通 过 对 撤 销 权 内在 涵 义 的 分 析 , 权 销权 制度 的本源来 探究 分析撤销权的行 偿全部债务 ,债权人无保全其债权的必
研究; 崔永 亮 (9 1 ) 男( 18一 , 汉族 )辽 宁 的 要点 : ,
处分行为所涉及的财产 ,当 以上 条件 不
大连人 , 大连海事大学 国际法学研 究生 、
首先 , 民法理论认为 , 具有相容 性 具备时 , 债 债权人不 得行使撤销权 , 时时 此
辽 宁公安 司法管 理干部 学 院学报
其次 ,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之一是债
而在众 多问题 中,撤销权的行使 范围争 中的两大内容 ,前者系为恢复债务人 的 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具体来说 , 因债务
议 最 大 ,其 究 竟 是 行 使 撤 销 权 的债 权 人 财产 而设 , 针对 的是债务人 的消极 行为 , 人的 行为导致 其 自身 清偿能 力的降低 ,
衡 以 上 三种 标 准 的利 弊 ,进 而 提 出 立 法 使范围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 。 建议 。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内. 及债 务 人财产 的下列 行为 , 涉 管理人 有权 请求 人 民法 院予 以 的方式 予 以解 决, 而不 必规 定债 权人 的撤 销权 。 者认为 这 种观 笔
撤销 : ) 偿转让 财产 的: ) 显不 合理的价格 进行 交易 的: ( 无 一 ( 以明 -
务提 前清 偿 的:五 ) 弃债 权 的。根 据我 国 《 ( 放 破产法 》 3 第 2条 的
追 求公 平与 利益 的平 衡 , 以及 诚实信 用 。 权 人撤 销权 则更 能及 时制 止债 务人 的违法 行 为防止 损 失扩 大。
二 、 国破产 法 中的 相关规 定 我
最 后 , 学者认 为 , 有 针对 破产过 程 中管理 人怠 于行 使撤 销权
我 国破 产法 第 3 条 的规 定. l 人民法 院受 理破 产 申请前 一年 或 恶意 不行使撤 销权 的行 为, 债权 人可 以通过 向管理 人提起 诉讼
请求 人 民法 院予 以撤销 。 但是 , 个别 清偿 使债 务人财 产 受益 的除 人就 应 行使而 未 行使 的撤 销权 给债 权人 造 成损 失这 一损 害结 果
外。
的发 生存 在故 意或 者过 失 。 但在 实践 中 , 由于整 个破 产程序 的进
行均 由管理 人具体 实施 , 债权 人如若 对管理 人提起 诉讼必 然要面 对举 证 困难的 问题 。第三 , 就程 序性 成本 而言 。即使债 权人 对管
现 了破 产法 的基本价值 . 产法 以维护 债务 公平清 偿为其 首要 目 破 担 。然 而 , 现行 的制 度之 下 , 害人无 法直 接 对施害 人提 起权 在 受
标 。撤销 权制 度则 是维 护 公平清 偿 的关键 环节 。所 以. 国均将 利 请求 显然 不 符合基 本 的法律 逻辑 。 各 同时 , 由于 债务 人的转 移或 撤 销权 视 为破产 法 上最 重要 的 制度之 。其最主 要 的 目的就 在 于 转 让财产 的行 为直接 对债权 人 的权利造成 损 害, 果直接赋 予债 如

浅析我国破产撤销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撤销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撤销制度作者:庞大鹏来源:《北方经贸》2013年第01期摘要:破产程序是法人人格终止的最后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企业对于其资产不再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而转由破产管理人代为管理。

在企业法人破产前的一段时间,正是其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遭受侵犯的高危时期,因此对于破产债务人侵犯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破产撤销制度便是为了阻止债务人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而设立的。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破产撤销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学者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依旧各行其是,并未成一家之言,破产现实状况又无疑给破产法的实施增加了一道阻碍。

因此,我国的破产撤销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撤销权;制度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47-02破产撤销权是民法领域的泊来品,是在民法意义上的“撤销权”衍生出来的。

通说认为破产撤销权的定义为:破产撤销权即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者通过法院向债务人所实施的,当破产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对于破产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侵害时,其可以主张将该侵权行为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力形态。

一、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从债务人客观行为、主观态度与形成状态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有害性的行为要件从债务人的客观行为上看来,在处于破产状态或者濒临破产状态时,债务人在明知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很有可能对于债权进行有害性处分行为,而正是这样一种行为直接地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现实性阻碍。

因此,对于债务人实行的对债权减值的消极处分行为,在造成其资产减值的同时,也进一步使得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变得更加困难,或者是债务人擅自的提前清偿某个债权人债务之后,使得债权人之间本来平等的地位关系被打乱。

(二)恶意性的主观要件从破产债务人的主观态度来看,主观恶意是其显著的一个标准。

在破产临界期内,破产债务人明知其资产已经不能偿还足额的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资产转匿、金蝉脱壳的自私心理。

专题七_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抵消权

专题七_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抵消权

专题七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引例沈阳冶炼厂始建于1936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恢复生产的有色冶炼企业,曾在中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为国家作出贡献的同时,沈阳冶炼厂除严重污染环境外还长期亏损且扭转无望,截至1999年12月末,总负债17.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14%,处在破产的边缘。

200①年1月,沈阳冶炼厂以欺骗手法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签订铜精矿加工合同。

其中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一万吨铜精矿石,是由上海市经委计划配送给上海电缆厂、上海铜管厂、上海铜带厂三家企业的生产资料。

合同签订后,沈阳冶炼厂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将企业的真实情况告知对方,直至2000年5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对该厂实施停产、破产。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即找沈阳冶炼厂协商解决,希望将未加工的铜精矿石取回,但是沈阳冶炼厂拒不返还,于2000年5月18日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中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能否将未加工铜精矿石取回?如果可以,依据的是什么?是不是取回权?一、旧立法关于“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规定(一)旧法关于“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规定。

1.关于“别除权”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对于别除权的一般性问题做了总括性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此外,其他若干条文也对于别除权的行使等做了一些规定。

比如关于享有别除权的权利人是否享有表决权,第十三条做了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论个人破产中的破产可撤销行为

论个人破产中的破产可撤销行为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308-2318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330论个人破产中的破产可撤销行为冯璐瑶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收稿日期:2023年4月27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9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2日摘要 破产撤销权是关系到债权人与破产申请人间利益衡平的关键问题,被喻为破产法律条文的心脏。

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制度中可撤销行为的种类更加复杂、数额标准不易统一,在其规则制定时只参照企业破产法列举可撤销行为的情形是远远不够的,应增加概括性、兜底性条款对欺诈行为与偏颇行为的列举类型加以补充。

同时需要将债务人对低价随意性物品的转让、公益捐赠和同时发生新价值等行为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可撤销行为的例外情形,以此达到债权人公平受偿和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偏颇行为,例外行为Bankable Revocation in a Personal BankruptcyLuyao FengSchool of Law,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Apr. 27th , 2023; accepted: May 9th , 2023; published: Jul. 12th , 2023AbstractThe bankruptcy cancellation right is a key issue related to the balance of creditors and bankruptcy filing, which is regarded as the heart of the bankruptcy law. Compared with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the types of revocable behavior in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are more complex and the amount standard is not easy to unify. It is not enough to only refer to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when the rules are formulated. Therefore, the general and bottom clauses should be added to supplement the types of fraud and biased behavior. At the same time,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the debtor’s transfer of low-price random goods, public welfare donation and the simultaneous oc-冯璐瑶currence of new value as the exceptions of the revocable behavior in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so as to achieve the equity of the creditor’s fair compensation and promote the economic regeneration of the honest debtor.KeywordsPersonal Bankruptcy, Fraudulent Behavior, Prejudicial Behavior, Exceptional Behavior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无论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其根本出发点都在于平衡债务人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的公平有序受偿,利益的平衡便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最终目的。

破产申请撤回_法律后果(3篇)

破产申请撤回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申请撤回概述破产申请撤回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行为。

破产申请撤回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申请撤回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申请撤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撤回主体:破产申请撤回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 撤回时限:破产申请撤回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提出。

如果破产申请已经受理,则撤回主体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3. 撤回原因:破产申请撤回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债务人具备还债能力,能够偿还全部债务;(2)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撤回破产申请;(3)撤回破产申请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 撤回程序:破产申请撤回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撤回主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破产申请的书面材料;(2)人民法院对撤回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3)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破产程序;不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撤回破产申请。

三、破产申请撤回的法律后果1. 对债务人的影响:(1)破产申请撤回后,债务人不再处于破产状态,可以继续经营业务,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债务人可以继续履行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3)债务人需要承担撤回破产申请的相关费用。

2. 对债权人的影响:(1)破产申请撤回后,债权人的债权将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追偿。

(2)如果破产申请撤回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1)破产申请撤回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保障。

(2)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对破产程序的影响:(1)破产申请撤回将导致破产程序终止,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关诉讼。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及范围

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及范围

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I ̄ 果债权人知道或应该 知道撤销事 !n P 护最长期 限是五年, 从发生可撤销的事 由之 日起计算 。其 中的
两层意思不是并列关系, 也不是选择关 系, 而是在前~规定 不
行使撤 销权 的债权人在未取得 其他债权人 合法授权 的时候, 不可 以其他债权人的名 义起诉 , 更不可 以 自己的名义就其他 债权人所享有 的债权提起诉 讼,因为撤销权是否行使 由债权
债权受到损害出发而要求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由于债权人行 使撤销权 时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他 债权人 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债权数额不清楚,提起诉讼时具体
诉讼 请求很难 确定 , 因举证 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 就会 这对行 使撤销权 的债权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以债权人 自己的债权额为限行使撤销权,既是对其权利
二 、 权 人 撤 销权 行 使 的 范 围 债
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不同, 破产 撤销权在行使 的时候 , 由于有

个破产宣告后 由债权人 申报债权 的程序,权利行使人通过
该程序对 全体债权人 和所有 债权 的具 体情况 是 比较 好掌握
的,而债权人撤销权 中行使撤销权 的债权人事实上很难知道 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和债权数额,他只能从 自己对债务人的
上应 仅及 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的债权人债权保 全的范 围, 对
债务人不 当处分财产超 出撤销权人债权 的部分,不发生撤销 效力, 否则, 可能会不当干涉其他债权人 的行为 自由。 第三种观 点认为, 撤销权制度的 目的 旨在限制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 前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 的行为,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对 因债务人 的处分行 为而减少的责任财产必须予 以恢复。 我国《 合同法》 7 第 4条规定, 撤销权 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限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限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限破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和监督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员。

他们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限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本文将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限及其意义。

撤销权限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撤销某些决策或行为的权力。

破产程序中的决策和行为可能涉及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务人的行为监督等方面。

通过撤销权限,破产管理人可以及时纠正错误决策,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撤销权限的意义在于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性。

破产程序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等,他们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

破产管理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拥有撤销权限可以及时纠正可能对某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决策或行为,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撤销权限的行使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行使撤销权限。

其次,破产管理人应当充分调查和了解相关情况,确保撤销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最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解释撤销的理由和影响,确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撤销权限的行使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破产程序中的各方利益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破产管理人在行使撤销权限时应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决策的公平合理。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应当考虑破产程序的整体利益,维护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撤销权限的行使应当及时有效。

破产程序通常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及时行使撤销权限可以避免决策和行为的不可逆转性,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外,撤销权限的行使还应当考虑到相关方的合理期望和合法权益,避免给相关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限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行使撤销权限,破产管理人可以纠正错误决策,保护各方利益,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撤销权限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及时有效地行使。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撤销权在破产法中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保护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妥善进行。

然而,撤销权在实践中经常受到各种限制和挑战,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针对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进行分析和探讨,重点讨论其作用、适用范围、限制条件及争议点等方面的问题。

一、撤销权的作用撤销权是指破产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其在破产过程中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行为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进行的无偿转移财产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和利益轻于对价的法律行为等。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债务人在面临破产状态时,往往需要采取各种行动来保护其财产和利益。

但有些行动可能会对其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引起破产程序的不公和不稳定。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使破产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撤销其不当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妥善进行。

2.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程序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涉及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审判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和权益。

如果没有撤销权的保护,破产债务人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转移或隐匿其财产,从而扰乱破产程序的秩序和稳定。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3.维护破产债务人的公信力。

债务人的公信力是他在社会上的信誉和形象,也是他在经济活动中获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因素。

如果破产债务人没有撤销权的保护,他在破产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自身的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失而失去公信力。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保障破产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其公信力和形象。

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行为有以下三种: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进行的无偿转移财产行为。

如果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将其财产转移给他人,就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但受让人知道该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但受让人知道该交易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放弃债权的。

三、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行为的效力破产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恢复原状,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撤销行为的效力具有溯及力,对债务人、受让人、受益人以及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产生法律后果。

2.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撤销权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民事行为。

3. 撤销行为所涉及的财产的处理撤销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应当归入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对撤销行为所涉及的财产进行保管、评估、变卖等处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4. 受让人、受益人及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责任受让人、受益人及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民事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仍接受该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所得利益,应当归入破产财产。

5. 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民事行为。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新裁判规则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新裁判规则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编辑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丛书,为全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提供了专门的、及时的、有效的指导。

王中华律师对最新出版的一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3.2,总第27辑)所涉实务问题做了整理,形成如下十条裁判规则,今日分享给大家。

1.出口业务真实存在,外贸代理合同中出口退税款约定有效——不存在假冒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之情形,外贸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人将获得的出口退税款支付给委托人,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导致合同无效。

标签:外贸代理⊙出口退税⊙合同效力案情简介:民爆公司与博创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合作出口钻机设备,民爆公司负责签署和执行外贸合同和国内收购合同,该外贸合同与国内收购合同直接约束博创公司和外商、博创公司与国内供货商。

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

合同履行完毕后,民爆公司并未向博创公司全部支付出口项目余款及出口退税款,博创公司诉请要求民爆公司支付该两笔款项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因此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税发〔2006〕24号文系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且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骗取退税款的行为,而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

《合作协议》约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依法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自愿处分的行为,并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该《合作协议》有效。

②民爆公司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出口业务系其自营,而博创公司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内、外贸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民爆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就是外贸代理合同中的受托人,而非自营出口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一、命题规律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

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考生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掌握: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这是法考历来的高频考点。

2.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考生应熟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部分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二、代位权(一)含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例外: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6条)。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哪些规定债权⼈撤销权是债权⼈的⼀种权利,当债务⼈有⽆偿转让财产、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转让财产等的⾏为时,对债权⼈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使撤销权,那么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哪些规定债务⼈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为被撤销的,⾃始没有法律约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范围以及必要费⽤承担】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效果】债务⼈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为被撤销的,⾃始没有法律约束⼒。

⼆、债权⼈撤销权成⽴条件有哪些1、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所为的⾏为是否有偿⽽有所不同。

2、撤销权成⽴的客观要件为债务⼈实施了危害债权的⾏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1)债务⼈须于债权成⽴后实施⾏为。

(2)债务⼈的⾏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为。

债务⼈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的⾏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以减少其⼀般财产⽽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3、主观要件:债权⼈撤销权成⽴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所为的⾏为是有偿或⽆偿⽽有所不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案件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破产原因审查第二节破产能力审查第三节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第四节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第五节破产申请的受理第六节受理破产申请与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第七节破产申请的撤回第八节破产受理后的效力第三章债权申报、核查和确认第一节债权申报第二节债权审查和核查第三节债权确认第四节异议债权救济第四章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第二节债权人会议决议第三节债权人委员会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一节破产费用第二节共益债务第六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债务人财产范围第二节撤销权的行使第三节取回权的行使第四节抵销权的行使第七章破产债权第一节破产债权界定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行使第八章重整程序第一节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二节预重整程序第三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变更与终止第九章和解程序第一节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表决、执行及终止第十章破产清算程序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第三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第四节破产财产的分配第五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第一节快速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第二节快速审理方式的具体适用第十二章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第一节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第二节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附则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的破产案件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营运价值和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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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等行为,《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均规定为可撤销行为。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撤销权一般应由管理人行使,但由于合同法撤销权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权利的期限和可撤销行为的期限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管理人依据破产法不能撤销的行为,债权人却可以依据合同法应予撤销;另外,在两个撤销权事由竞合的情况下,如管理人不依法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也可以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追回相关债权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3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但此类诉讼性质属于代表诉讼性质,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用以清偿所有债务。

一、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是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个别债权人的权益为条件,而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是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且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为条件。

1、破产撤销权是专门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下设置的,目的是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对债务进行清偿,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正常财产处分行为,如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清偿未到期债务等。

但是,当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由于个别清偿行为违反破产法的公平原则,这类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或偏袒性清偿行为,应予撤销。

2、可撤销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撤销该行为;但破产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的要件。

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中其实质要件是对个别债权人造成损害,其目的是维护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债权发生在债务人可撤销行为之前、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因财产减损而受到损失等实质要件。

而构成破产撤销权只要求在法定可撤销期间内进行了特定行为即可,其他无需证明。

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应得到公平清偿,破产撤销权是对损害全体
债权人利益或者妨碍公平清偿行为的纠正,以保护债权人集体利益。

4、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破产撤销权一般只能由管理人行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债权人行使
管理人不是撤销权的实际权利人或受益人,撤销权对管理人不是可以放弃的权利,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5、撤销权的范围不同
如果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中是可以分开时,应与申请撤销权的个别债权人的债权相当;但在破产撤销权中其范围不受债权数额的限制。

6、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同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应予追回的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只能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2、必须以管理人未依法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为前提。

3、债权人必须在起诉中明确“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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