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doc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和放射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废物。
第三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减量化处理。
2:优先选择环境友好型的替代品或工艺。
3:强制分类、标识和包装,确保安全运输和储存。
4: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识别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特性和物理形态进行分类,包括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爆炸性废物、感染性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等。
第五条各类危险废物应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进行鉴定和识别,确保正确分类和正确处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特性,在容器和包装上进行明确的标识和标记,以提醒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八条收集和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经过资质认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泄漏和破损。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采取科学、环保的方法,确保废物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应建立必要的监控和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废物泄漏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危险废物的监管和执法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监管和执法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危险废物生产、运输和处置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危险废物分类标准附件二、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标准附件三、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标准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环境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监管措施。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3日,省政府第49号令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城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目、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常政办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0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0日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关于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及辖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
铅、铬、汞、镉和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可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今后增加上述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则增加的污染物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危险废物是指因化学性质、物理性质、生物性质等原因,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确保安全环保。
以下是一份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的相关行为,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危险废物的源头减量和减害。
第四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坚持先预防、再治理的原则,优先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五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确保贮存和处置环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危险废物贮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一)设施设备:贮存设施应当根据具体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数量合理设置,设施设备应当满足贮存要求,确保危险废物不泄露、不外溢。
(二)标识标识: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标识,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的贮存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废物种类、数量、贮存时间和贮存人等信息。
(三)防火防爆: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当设置防火防爆设施,配置灭火器材,保证贮存区域的安全。
(四)检查检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危险废物贮存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一)分类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性质、种类进行分类贮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当分开贮存,防止相互作用。
(二)定期清理:贮存区域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清除废物堆积和杂乱物品,保持贮存区域的整洁。
(三)法规合规:危险废物贮存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38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386号2005年12月27日)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活动的单位。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无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得收费。
本省区域内的内河、湖泊、长江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5〕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5〕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9日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本市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送、转移、处置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机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一)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台帐。
(四)负责危险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第六条危险废物利用单位职责(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第七条危险废物处置流程(一)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常政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7〕5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9日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常州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市土壤污染状况底数不清、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隐患重重、治理修复与再开发利用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土壤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短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努力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因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依法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特性和来源分类,分为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农药残留、化学品废物等。
第五条危险废物应当标识,标识应当包含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和安全处理要求等信息。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标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并在可见位置进行标示,禁止使用模糊不清或损坏的标识。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储存应当遵守相应的包装、标志、分类、隔离和防漏要求。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置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理技术和方法。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置等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并建立相关的举报和投诉机制。
附件:1、危险废物分类标准2、危险废物标识示例3、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指南4、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
2、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常政发[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常政发〔2006〕13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落实环保优先的指导方针,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生态市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各辖市(区)和市各部门在组织制订、调整、修编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农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已开展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园区,开发规模、范围作重大调整的,要修订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
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结合本市实际,市有关部门从规划选址、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工业项目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盛蕾2023年6月20日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危废处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处理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各类危废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危废处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依法监管;(四)全过程管理、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废处理管理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废处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生和收集第五条产生危废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人职责,对危废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产生的危废进行分类,分别设置危废标识,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废种类、产生量和流向。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将危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签订危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废台账,记录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三章运输和贮存第十一条危废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危废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废在运输过程中泄露、撒漏、倾倒、丢弃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危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危废运输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废运输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运输。
法律法规清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第 2 页,共 22 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2014/11/13 2005/10/13
0301 0302 0303 0304 0305 0306 0307 0308 0401 0402 0403 0404 0405 0406 0407 0408 0409 0410 0411 0412 0413 0414 0415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声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第 3 页,共 22 页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全过程,以及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责任主体1.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明确成立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管理。
2.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废物,并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和管理,组织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1.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其危险性质进行分类,分为高毒性、易燃性、易爆性、腐蚀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多种类型。
2.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时进行标识,包括标注其名称、危险性质、产生单位、产生时间等信息。
3.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时应当按照其危险性质进行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管理1.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并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储存、转运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管理。
2.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正确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并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1.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采取专门的容器或者车辆,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发、不污染。
第七条: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1.危险废物的贮存应当采取专门的贮存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选择符合其危险性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方法进行处置。
第八条:危险废物管理中的责任和违法行为1.企业、从业人员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和职业人员的健康,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活动,并适用于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相应的标准。
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来源、特性和危险程度分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五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价其环境影响,并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给相关行政机关,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业化、标准化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运输。
第五章危险废物的储存第九条危险废物的储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的包装、标识、隔离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储存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附件:《危险废物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废物:指因含有或被附着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有或被附着有病菌、等生物医学废物,具有潜在危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以及规定的其他固、液、气形废物。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编制的,针对项目或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报告。
3、收集和运输车辆:是指专门用于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的车辆,包括垃圾车、危险品运输车等。
4、储存场所:是指专门用于危险废物的储存的场所,包括仓库、库房、储罐等。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模版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或明显危害的废弃物。
为了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有效的贮存和处置,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份针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管理规定模板,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原则是安全、规范、科学、经济、环保。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化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第七条危险废物贮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贮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安全设施和设备;(二)贮存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安全可靠,达到防止泄漏和扩散的效果;(三)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互反应,避免产生新的危险物质;(四)贮存容器应选用适合的材质,容器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五)贮存场所应有专门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六)定期对贮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贮存容量应当依据山西省(或所在地)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储存设备设施的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进行合理规划。
第九条危险废物贮存的记录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时间、来源等信息,并保存至少5年。
第十条危险废物贮存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其转移、销毁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转让。
第三章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一)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由专业单位进行,严禁个人或未经许可的单位擅自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二)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三)危险废物处置前应编制符合国家要求的处置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四)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相关数据,确保处置效果符合国家标准;(五)危险废物处置后应编制处置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1]70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转移、接受(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下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所辖区环保部门协助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集中控制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
第七条市、所辖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八条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废物分类与标识1. 危险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在储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标识。
2. 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方法,应按照《危险废物分类与标识技术规范》执行。
三、生产单位的责任1. 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降低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3. 生产单位应监测和记录废物的产生量和组成,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四、储存和运输1. 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防止泄漏、风化和污染环境。
2.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确保废物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3. 进行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五、处置和回收利用1.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置工艺和设施。
2. 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推动其回收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危险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并定期接受监测和检查。
六、监督和执法1.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处罚。
2. 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和污染事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处罚和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2. 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或者含有对环境或者公众健康有害的物质,并且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
第三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有本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工作和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力度。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产生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八条生活单位应当制定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登记表,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地点、产生时间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利用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利用活动。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转移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转移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环境安全。
管评输入资料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方向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运行以来,从体系运行的情况来看,公司的环境方针是适合的,是符合本公司管理和发展战略的需要,另外公司对制定的环境方针做了充分的宣传,无论广大员工,还是供应承包商,都对本公司的环境方针有了一定的了解,并能贯彻到相关的工作当中。
公司制定的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良好,公司的环境得到了持续改进。
对公司的主要环境影响都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设别,通过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和管理方案加以控制,并取得了明显的改进,公司的固体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固废、不可回收固废和危险固废,公司各部门产生的各种固废均按程序文件的要求,存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分类存放待到一定数量后,公司将统一处置。
公司生产中产生的环境噪声和甲苯废气也经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07年9月8-9日监则,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排放标准,检测的具体数据详见检测报告。
为了了解公司的资源、能源的消耗情况,每月对公司资源、能源的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从统计的情况来看,消耗数量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最大的收获就是公司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通过各种培训广大员工已经懂得在具体的工作中自觉维护公司的环境。
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遵守情况及合规性评价报告公司于公司在2009年5月对适用的法律法规重新进行了收集和整理,使工作的指导更加明确。
并在11月对本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情况进行了逐项评价,参加评价会议人员有总经理、管理者代表、综合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计划财务部、质量保证部、营销部和高分子制造部等部门和车间的人员, 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一.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及适用性的评价本公司通过购买书籍报刊咨询机构等多种途径,特别是咨询老师后,共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共八类53项,其中除宪法和环保法外,环保法律共4项,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22项, 环境排放标准4项,江苏省及常州市地方法规一共有13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要求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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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1]70号
发布日期:2001-4-30
执行日期:2001-4-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转移、接受(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下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所辖区环保部门协助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集中控制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
第七条市、所辖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八条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报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核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的转移和接受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经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置、贮存或利用危险废物;不处置、不贮存也不利用,以及处置、贮存或利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未达到限期改正要求的,由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下达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通知书,责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被执行行政代处置的单位收到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将通知书中指定的危险废物在本单位内择地或设库暂存,原交由外单位代为处置、利用或贮存的必须立即终止。
被执行行政代处置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指定的危险废物全部交由指定的代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处置费及其包装、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执行单位承担。
被执行行政代处置的单位凭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通知书;向市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实施转移活动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事先向市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申请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实施转移活动时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同时将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本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必须经所在地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初审后,报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可实施转移活动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的时间报告接受地省辖市环保部门。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托运人、承运人在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时;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经营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验收核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交由运输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及其它内容是否与转移联单一致;
(二)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容器、包装物和有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运输工具;
(三)运输途中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接受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入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台帐,主要内容包括所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运输、贮存以及处理处置方面的工艺参数和设备运行情况;污染事故及其处理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建立档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含年审)手续,并逐季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所收集、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接受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规定填写、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接受危险废物前,应当核实是否与转移联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不一致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二十三条根据环保部门行政代处置通知书的要求,代处置单位及负责包装、运输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制订包括费用预算在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批准。
代处置单位及负责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报告实施结果。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其他有效隔离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对在危险废物接受活动中产生的残余(留)物、渗滤液体及废水应当进行安全性处理,不得任意倾倒、堆放和排入外环境。
经批准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接受场所和设施的,应当
妥善安排该场所、设施及残余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转移、接受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应当进行安全性处理;不转作他用或没有其他用途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运输、利用、处置,在固定场所暂时性保存、堆放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将危险废物直接或通过加工,部分或
全部转化为资源、能源和其他有用物质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以及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