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重点整理
国际私法要点摘抄
国际私法要点摘抄(记背)第一章绪论1、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2、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4、现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
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
5、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完整)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重点1.。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3。
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4。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5。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6.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7.国民待遇制度: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
8.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品时,给予其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
9。
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而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简答题: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1)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我国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主要集中在民事主体、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有关领域。
①民事主体部分主要有代理、信托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②物权领域主要包括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第37条、第38条);③合同领域除某些与外资有关的合同、消费合同、劳动合同外,其他合同都可以意思自治;④侵权部分主要是一般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法第44条、第47条);⑤知识产权部分主要是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法律适用法第49条).二、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答:(1)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国际私法是研究各国间私事的法律关系和解决方法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国籍、居住、契约、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国际私法的深入复习要点的归纳: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的自主性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适用于其自身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
2.国际私法的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干涉彼此内政。
3.国际私法的利益认定原则: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1.国际私法的自动适用原则:法院自动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判断适用何种法律。
2.国际私法的选择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国际私法的寄托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私法的公序推论原则:法院根据公序原则除外适用矛盾法律。
三、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1.国籍法:包括获取、丧失和保有国籍的规定。
2.家庭法:包括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家庭关系的规定。
3.财产法:包括财产的取得、保有和转移等财产关系的规定。
4.契约法:包括订立、履行和解除契约的规定。
四、国际私法的争议解决1.裁判管辖权:国际私法规定了法院对国际争议的管辖权。
2.法律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来解决国际争议。
3.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争议,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仲裁协议来确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成员。
4.理论: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包括国际私法的依据、原则、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各国间正在努力合作,通过制定和签署国际公约来推进国际私法的统一2.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跨国争议解决的需求。
3.国际私法的社会政策: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着更加注重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
总结起来,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和原则的复杂学科,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法规则、重要领域、争议解决和发展趋势等内容。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概念:就是指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是双方都是外国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2、国际判例(我国没有)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又叫做法则区别说、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四、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人法和物法人法:就是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物法:必须只能在制定者管辖范围领域内使用。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援引国家主体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指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他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当然,萨维尼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六、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与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者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七、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范围,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八、冲突规范的结构:由“系属”和“范围”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处理该法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住所: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应受该地法律管辖。
2.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5.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规范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者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6.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7.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8.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9.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司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一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10.识别: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11.反致:(1)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法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转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3)间接反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依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法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
(4)外国法院说(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院在处理特定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的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发展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事与国际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私人在跨国界交往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私事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
国际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最早的国际私法规则出现在古代的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活动中。
经过历史的发展,国际私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即法院应当根据适用法选择原则,确定涉外事务适用的法律。
法院在确定适用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民族、国籍、居所、交易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2. 无国籍原则:国际私法适用无国籍原则,即对于没有国籍、居住国不明或者信息不充分的个体,应适用国际公认的权利义务原则。
3. 自动承认原则:即各国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应当自动承认,避免对外国判决和裁定进行二次审理。
4. 等效性原则:即外国民事法条约的效力应等同于国家立法效力,保障外国民事法条约的实施。
5. 合作原则:即各国在处理国际私事事务时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跨国界私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
1. 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私法的一大重要内容是研究国际私事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主要研究在涉及跨国界的个人、法人和物权关系等私事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2.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主要包括协助调查证据、承认外国判决和裁定、实施裁定等方面。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主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4. 国际民事法律责任: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国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履行责任等方面。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2) 冲突规范的种类:A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关联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国际私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
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些重点内容。
下面是《国际私法》复习的重点汇总:一、国际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2.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3.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分类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和国际司法管辖1.国际私法适用法的类型和选择方法2.国际私法适用法的冲突规范和公平标准3.国际司法管辖权的种类和原则4.国际仲裁的原则和程序三、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与法人问题1.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国际私法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国籍和居住地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四、国际合同与国际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条件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国际商事仲裁3.选择法与合同差序规则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适用五、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婚姻的成立和效力2.国际私法中离婚和婚姻无效的认定3.国际私法中子女权益和监护权的保护4.国际私法中财产分割和抚养费问题的解决六、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遗嘱的形式、效力和认定2.国际私法中继承人的确定和继承份额计算3.国际私法中继承财产的清偿和履行4.国际私法中遗产管理和遗产争议的解决七、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责任问题1.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和过错的认定2.国际私法中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3.国际私法中侵权赔偿的计算和限制4.国际私法中侵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2.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3.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争议解决九、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与全球化的关系和作用2.国际私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和发展3.国际私法与经济合作的关系和作用4.国际私法与区域一体化的关系和作用。
国际私法重点归纳
国际私法重点归纳国际私法重点归纳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被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等。
2.间接调整方法: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3.国际私法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4.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a.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b.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传统c.国际私法:限于债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d.现代国际私法:还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e.现代国际私法注重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国际票据、信托、保险等。
5.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表现在:a.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b.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最新立法中得到广泛采用c.补充性连结因素的采用,使法律选择更灵活性6.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表现在:a.对消费者的保护,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倾向于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法b.对劳动者的保护,在雇佣关系中原则上适用劳动履行地法律对儿童弱者的保护,在亲子关系、监护、收养等关系中适用对儿童最为有利的法律7.按照不同的标准,国际组织分为a.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与区域性的国际组织b.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c.常设性的国际组织与临时性的国际组织d.一般性的国际组织与专业性的国际组织等常见的国际组织8.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其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自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来,通过了30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抚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集中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重点
名词解释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3.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4.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5.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系属,而根据此系属,而根据此系属6.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7.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争讼问题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本问题。
8.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9.反致:是指国际私法的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10.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法律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意适用的一种逃发或脱法行为。
11.外国法内容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12.国家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二.简答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国际民商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在有关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总论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二、冲突法1 .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2 .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国内立法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一)分散立法式(二)专章专篇式(三)单行立法式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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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念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民通意见》178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三者中,只要有一个是涉外的,就可以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方法,及两种方法的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用冲突规范调整的方法2.直接调整方法——用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3.、国际私法的范围韩德培:国际私法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试题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国际私法的规范有哪些:(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和国际仲裁程序规范。
5、了解国际私法性质的学说:(1)“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2)“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3)“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第二章渊源1、渊源一、国内立法从内容上来看,作为国际私法主要渊源的国内立法可以分为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部分。
二、司法判例.(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但在国际私法上应充分认识到判例的作用。
)三、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能够包括各种国际私法规范。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从法律效力上讲,只对缔约国有效,对非缔约国是没有拘束力的。
■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发生抵触,应以条约规定为准,除非该缔约国缔结或参加条约时对条约的某些条款提出了保留。
四、国际惯例1. 国际私法范围内的国际惯例(1)强制性惯例----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惯例(2)任意性惯例----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他们有拘束力的惯例2.这些惯例应用于冲突法领域和实体法领域。
3.国际惯例通常是在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的。
五、学说指通过著述表现出来的法学家的个人主张。
学说是否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学界有争议,各国的实践也不尽相同。
2.我国的渊源: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3、立法模式:1 分散立法式2专篇专章式3 单行立法式我国的模式:专篇专章式4、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 1 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常设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实质为一种制度性的国际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5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民间国际组织: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5、国际私法的历史:萌芽:唐律疏议、早期注释法学派的注释。
形成: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荷兰国际礼让说发展:现代国际私法学1848--1917、当代国际私法学1917----- 各学说的代表人物的观点: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意大利)国际礼让说:胡伯(荷兰)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德国—)国籍法说:孟西尼(意大利)既得权说:戴西(英国)法律社会目的说:巴迪福(法国)最密切联系说:富德(美国)当地法说:库克(英国)政府利益分析说:柯里(英国)第四章主体.国际私法的主体★★★★(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属人法的确定属人法是解决与人的能力和身份有关的问题。
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通常以住所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优先;均为外国国籍(最后国籍、住所或国籍冲突惯居、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最密切联系一般做法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住所所在地国或居所地国A.我国法律的规定:国籍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2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籍的消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1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B.我国规定(住所的积极冲突和住所的消极冲突)民通意见183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例如一个人有甲、乙、丙三个住所,那么在不同的案件中,他的住所也不同。
确定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住所是纠纷而不是当事人。
这与国籍的冲突是不一样的。
国籍的积极冲突,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其中密切联系的参照物并不是纠纷而是当事人自己。
住所不明的,如果法律规定适用其住所地法,那么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A.法人国籍的确定:(a)法人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公民手中,然后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b)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注册登记地主义,即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我国采用的是设立地主义。
(c)住所地主义。
(d)准据法主义,看法人是依据哪国法律设立的。
(e)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
B.法人住所的确定:(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章程指定住所说;(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我国的规定)。
C.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的当事人,不仅仅指法人,也可能指自然人。
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确定的规定相关法条:《民通意见》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
《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D.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的认可的意义为是否允许在内国从事相关活动,而并不是重新赋予法人资格。
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
概括认可,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特别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外国法人一经内国认可,即表明该外国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该内国得到确认,有资格并可以有效地在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
我国《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我国采用的是特别认可。
(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绝对豁免论认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限制豁免(相对豁免)论认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我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我国的观点是:(a)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
(b)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中国的立场之总结:我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认为豁免权可放弃(包括明示放弃:明确告知接受管辖权和默示放弃:起诉、应诉、反诉、介入);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和诉讼程序豁免之放弃须分别为之;曾放弃不意味永远放弃;出庭主张豁免权不等于放弃;国企不享有豁免;如果外国不尊重中国的豁免权,我国将采取对等限制的措施。
(4)国际组织这里的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享有豁免权的。
如果出现以联合国为被告的案件,也应该尊重相应的豁免权。
2国家作为主体的特殊性:1.国家首先是主权者,这决定了其活动场合和范围的局限性,国家只是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2.具有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和主权者的双重身份出现的。
3.以国家本身的名义4、以国库作为后盾,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3、外国人的法律待遇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优惠待遇(特定事项或方面)第五章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的种类: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锅率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国内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2空间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3平面冲突;垂直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时一种跨国法律冲突,空间上的冲突,私法冲突,平面冲突。
2、法律冲突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具有涉外因素,使外国法的效力有被承认的可能性。
第二,内、外国民法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
第三,内国法院承认有关外国法的效力。
域内效力----法律关系----域外效力冲突之解决方法——直接解决的方法(条约、惯例)、间接解决的方法(冲突法)。
第六章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1)特点: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结构独特(2)结构:(传统法律规范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冲突规范的结构——假定和处理结合在一起,无制裁部分,一般包括“范围”和“系属”、关联词)冲突规范= 范围+ 系属(包含连接点——动态、静态连结点的区分及其意义)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称为连结点,也称为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
它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连接点分类1 客观的连接点:住所国际惯常居住所物质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主观的连接点:用于确定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连结点还可分为静态的连结点和动态的连结点。
2动态的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
动态的连结点的存在一方面加强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
静态的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
(3)系属公式系属公式常用连结点主要解决的问题属人法国籍(大陆法系国家)、住所(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及南美部分国家)、惯常居所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物之所在地法物所在地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的选择合同法院地法法院所在地程序问题、涉及法院地国公共利益的问题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地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我国还有涉外扶养等)旗国法船舶、航空器上的旗帜国船舶航空器物权及运输常用的系属公式属人法,物质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4)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