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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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
刑讯逼供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主) 司法工作的正常秩序(次)
第三节 犯罪对象
一、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或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的人、被盗窃的财产等。 走私文物罪 —— 文物; 贩卖毒品罪 —— 毒品; 破坏交通工具罪 —— 交通工具。
如被杀
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在犯罪对象未受到侵害的犯罪中,犯罪客体仍然要受到侵害。
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因为同样的犯罪对象可出现在不同性质
的犯罪中。
公 款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抢劫罪
盗窃罪
人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包庇罪
窝藏罪
第六章 犯罪客体 【学习重点】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二)刑事违法性 ; 侧重于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分析。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
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 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中的反映。
(三)刑罚当罚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分析。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 二、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三、自然犯与法定犯; 四、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案例:被告人:乔甲,男,16 岁,高中生。 03 年暑假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 7 月 28 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
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 20 元面值人民币, 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 60 元。由于乔乙大意,未发现少钱。乔甲见第 一次窃取得逞,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 8 月 3 日、8 月 10 日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 窃取其人民币 600 余元。当乔甲又于 8 月 17 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 不料被因事回家的乔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 统一上给犯罪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并通过《刑法》第 13 条体现出来。 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侧重于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分析。本质上,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造成的各种损害。 1、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①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已造成的实际损害; ②潜在的危害性,即造成的现实威胁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总则中规定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 2、确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①应依据事物的本质来把握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现象; ②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不能由危害后果倒推犯罪 现象:甲死亡,尸体倒在路边 ①被乙故意杀死 故意杀人罪 ②被乙过失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乙是精神病人 不承担刑事责任 ④意外事件 ⑤突发急病死亡 3、确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用弹弓打烂一路灯,该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随地吐痰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 犯罪吗?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 指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行为是犯
罪客观方面的核心,“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的传统基本理论。 (一)客观上,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人 ——自然人、单位。 2、行为 ——人的积极动作或消极静止。 法律不惩罚思想犯,只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单纯的思想活动若不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 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作用。 3、行为的有害性 ——被刑法所禁止。 (二)主观上,它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行为 1、反射动作:无意识作用下的生理条件反射 2、睡梦中的动作; 3、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4、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5、身体受强制的行为。
第四章 犯罪概念 重点复习: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Biblioteka Baidu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概 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笼统、概括地规定了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总体原则,是从整体上认识犯罪,它
(三)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均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 一般而言,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来自于刑法的明文规定,该特性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指组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要件,或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犯罪客体 即犯罪侵犯了什么?具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即犯罪是怎样进行的?具体是指,犯罪活动客观外在的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危害后果、 时间、地点、手段等)。 (三)犯罪主体 即谁实施的犯罪?具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人 (自然人、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即为什么实施犯罪?具体是指, 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 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过失)。
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 这些就是构成抢夺罪的具体要件。
其他事实特征对侦查、量刑可能起作用,但对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不起决定性作用。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不仅必须是具体的事实特征,而且必须是能够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对大量的个案进行筛选扬弃之后的抽象与概括。
(二) 不 作 为 1、概念: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 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案例:油库工人洪某的工作任务是进行输油作业,把油罐车内的汽油输入储油罐。某天在输 油过程中,洪某擅离职守,到厂房外与他人聊天,储油罐装满后汽油外溢,厂房内地面漂流 大量汽油,空气中也充满可燃气体,因遇输电线火星,发生火灾,整个油库被烧毁。洪某的 行为即典型的不作为。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说明某种犯罪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害是否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必备要素,整个犯罪活动的中心环节)、
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选择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4、有助于正确量刑。
律后果。没有前面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
注意:不应受刑罚处罚和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不同概念,是罪与非罪的区别 前者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不存在受刑罚处罚的问题。 后者指在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 的前提下,由于罪行较轻或者其他具体
法免予刑事处罚而不给予刑罚 处罚。
情况,依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或者参加者。犯罪客体总是要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
来表现它的存在。
(一)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物质化的具体体现。
(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能;
相同的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一定相同,而不同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犯罪性质也
不尽相同。因此,能够决定犯罪性质的是犯罪客体,而非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
如: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很难说它们有具体作用的人或物,
但它们都有具体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国边境管理制度、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制度等。
3、犯罪客体必然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如:盗窃、窝藏包庇、倒卖文物等行为,其各自的犯罪对象不但未遭受侵害,反而受到保护。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它们不受刑法调整。 从程度上看,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了相当 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 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 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
(一)直接客体 指某一特定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盗窃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 非法拘禁罪——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破坏军婚罪—— 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同类客体
刑法只调整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之下的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身体活动即 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符合认定犯罪的应遵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刑法意义 上的危害行为,当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 为 1、概念: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多数犯罪由作为 构成,如:伪造货币罪、贪污罪、诈骗罪、抢劫罪等。 2、作为的实施方式 ①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利用身体条件(四肢、嘴等) 利用身份条件(自然身份、法定身份) ②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利用物质工具(刀、棍、枪、电脑等) 利用他人的条件(儿童、精神病人等) 利用动物;利用自然力(风、水火等)
指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而 这里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中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性质。 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格名誉权等,均属人身权利。 (三)一般客体
也称共同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整体。它反映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通说的排列顺序符合认定犯罪的过程,有利于查明、确定犯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第五章 犯罪构成 【学习重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第六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确定犯罪的总标准
犯罪构成说明了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具体的法定条件,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直接对犯罪 进行认定。它所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
每个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一个要件, 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其他犯罪。 (二)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法律标志
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法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是其构成要件的事实。 因此,必须将构成要件的事实与其他事实相区别。
案例:某甲,男、25 岁、广州人、无业,身高体瘦、未婚。某日夜间 11 时许,某甲在广州 市东莞区某巷子内遇到一名提黑色手提包的 41 岁中年妇女,乘其不备,某甲抢过其手提包 便跑。包内有一红色钱包,内有 700 余元及证件,戒指一枚,手机一部,总值 8000 余元。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首要依据。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者之间的关系: 整体 —— 局部 —— 个体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 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分为:
1、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放火罪:公共安全 诈骗罪:公私财产所有权 2、复杂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 抢劫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要客体)
案例分析:被告人,阮某,男,28 岁,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汽车司机。 2002 年 10 月 7 日晚和 11 日晚,阮某携带活动扳手等作案工具,前后两次潜入连队停车
场,盗走 25 辆解放牌汽车的制动排气活门,后一废铜卖给某地方供销社收购门市部,共得 款 172 元,后因他人举报被逮捕。
请运用犯罪客体理论分析阮某的行为性质。
刑讯逼供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主) 司法工作的正常秩序(次)
第三节 犯罪对象
一、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或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的人、被盗窃的财产等。 走私文物罪 —— 文物; 贩卖毒品罪 —— 毒品; 破坏交通工具罪 —— 交通工具。
如被杀
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在犯罪对象未受到侵害的犯罪中,犯罪客体仍然要受到侵害。
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因为同样的犯罪对象可出现在不同性质
的犯罪中。
公 款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抢劫罪
盗窃罪
人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包庇罪
窝藏罪
第六章 犯罪客体 【学习重点】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二)刑事违法性 ; 侧重于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分析。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
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 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中的反映。
(三)刑罚当罚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分析。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 二、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三、自然犯与法定犯; 四、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案例:被告人:乔甲,男,16 岁,高中生。 03 年暑假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 7 月 28 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
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 20 元面值人民币, 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 60 元。由于乔乙大意,未发现少钱。乔甲见第 一次窃取得逞,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 8 月 3 日、8 月 10 日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 窃取其人民币 600 余元。当乔甲又于 8 月 17 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 不料被因事回家的乔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 统一上给犯罪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并通过《刑法》第 13 条体现出来。 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侧重于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分析。本质上,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造成的各种损害。 1、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①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已造成的实际损害; ②潜在的危害性,即造成的现实威胁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总则中规定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 2、确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①应依据事物的本质来把握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现象; ②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不能由危害后果倒推犯罪 现象:甲死亡,尸体倒在路边 ①被乙故意杀死 故意杀人罪 ②被乙过失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乙是精神病人 不承担刑事责任 ④意外事件 ⑤突发急病死亡 3、确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用弹弓打烂一路灯,该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随地吐痰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 犯罪吗?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 指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行为是犯
罪客观方面的核心,“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的传统基本理论。 (一)客观上,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人 ——自然人、单位。 2、行为 ——人的积极动作或消极静止。 法律不惩罚思想犯,只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单纯的思想活动若不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 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作用。 3、行为的有害性 ——被刑法所禁止。 (二)主观上,它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行为 1、反射动作:无意识作用下的生理条件反射 2、睡梦中的动作; 3、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4、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5、身体受强制的行为。
第四章 犯罪概念 重点复习: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Biblioteka Baidu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概 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笼统、概括地规定了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总体原则,是从整体上认识犯罪,它
(三)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均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 一般而言,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来自于刑法的明文规定,该特性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指组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要件,或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犯罪客体 即犯罪侵犯了什么?具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即犯罪是怎样进行的?具体是指,犯罪活动客观外在的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危害后果、 时间、地点、手段等)。 (三)犯罪主体 即谁实施的犯罪?具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人 (自然人、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即为什么实施犯罪?具体是指, 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 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过失)。
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 这些就是构成抢夺罪的具体要件。
其他事实特征对侦查、量刑可能起作用,但对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不起决定性作用。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不仅必须是具体的事实特征,而且必须是能够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对大量的个案进行筛选扬弃之后的抽象与概括。
(二) 不 作 为 1、概念: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 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案例:油库工人洪某的工作任务是进行输油作业,把油罐车内的汽油输入储油罐。某天在输 油过程中,洪某擅离职守,到厂房外与他人聊天,储油罐装满后汽油外溢,厂房内地面漂流 大量汽油,空气中也充满可燃气体,因遇输电线火星,发生火灾,整个油库被烧毁。洪某的 行为即典型的不作为。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说明某种犯罪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害是否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必备要素,整个犯罪活动的中心环节)、
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选择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4、有助于正确量刑。
律后果。没有前面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
注意:不应受刑罚处罚和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不同概念,是罪与非罪的区别 前者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不存在受刑罚处罚的问题。 后者指在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 的前提下,由于罪行较轻或者其他具体
法免予刑事处罚而不给予刑罚 处罚。
情况,依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或者参加者。犯罪客体总是要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
来表现它的存在。
(一)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物质化的具体体现。
(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能;
相同的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一定相同,而不同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犯罪性质也
不尽相同。因此,能够决定犯罪性质的是犯罪客体,而非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
如: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很难说它们有具体作用的人或物,
但它们都有具体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国边境管理制度、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制度等。
3、犯罪客体必然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如:盗窃、窝藏包庇、倒卖文物等行为,其各自的犯罪对象不但未遭受侵害,反而受到保护。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它们不受刑法调整。 从程度上看,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了相当 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 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 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
(一)直接客体 指某一特定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盗窃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 非法拘禁罪——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破坏军婚罪—— 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同类客体
刑法只调整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之下的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身体活动即 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符合认定犯罪的应遵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刑法意义 上的危害行为,当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 为 1、概念: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多数犯罪由作为 构成,如:伪造货币罪、贪污罪、诈骗罪、抢劫罪等。 2、作为的实施方式 ①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利用身体条件(四肢、嘴等) 利用身份条件(自然身份、法定身份) ②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利用物质工具(刀、棍、枪、电脑等) 利用他人的条件(儿童、精神病人等) 利用动物;利用自然力(风、水火等)
指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而 这里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中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性质。 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格名誉权等,均属人身权利。 (三)一般客体
也称共同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整体。它反映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通说的排列顺序符合认定犯罪的过程,有利于查明、确定犯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第五章 犯罪构成 【学习重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第六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确定犯罪的总标准
犯罪构成说明了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具体的法定条件,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直接对犯罪 进行认定。它所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
每个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一个要件, 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其他犯罪。 (二)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法律标志
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法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是其构成要件的事实。 因此,必须将构成要件的事实与其他事实相区别。
案例:某甲,男、25 岁、广州人、无业,身高体瘦、未婚。某日夜间 11 时许,某甲在广州 市东莞区某巷子内遇到一名提黑色手提包的 41 岁中年妇女,乘其不备,某甲抢过其手提包 便跑。包内有一红色钱包,内有 700 余元及证件,戒指一枚,手机一部,总值 8000 余元。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首要依据。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者之间的关系: 整体 —— 局部 —— 个体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 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分为:
1、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放火罪:公共安全 诈骗罪:公私财产所有权 2、复杂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 抢劫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要客体)
案例分析:被告人,阮某,男,28 岁,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汽车司机。 2002 年 10 月 7 日晚和 11 日晚,阮某携带活动扳手等作案工具,前后两次潜入连队停车
场,盗走 25 辆解放牌汽车的制动排气活门,后一废铜卖给某地方供销社收购门市部,共得 款 172 元,后因他人举报被逮捕。
请运用犯罪客体理论分析阮某的行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