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修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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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

关于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的规定(修订)

(2008年4月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院)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含攻读学历、学位,下同)工

作,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对我校(院)原有

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专职教师培训进修

第一条选送参加培训进修的原则

(一)专业为主,按需培养;

(二)以到区外重点高校脱产培训进修为主;

(三)鼓励攻读高层次学历学位,特别是攻读博士研究生;

(四)选送对象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

第二条培训进修的方式

(一)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1.以国内定向和委托培养的形式离职带薪攻读博士学

位为主,适当考虑在岗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资助

到国外攻读学历、学位(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安排的除外)。

2.报考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思想政治表现良好,报考专业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

(二)国内非学历教育

1.教师在国内的培训进修,主要有访问学者和到高等院校进修专业课程(含研究生主要课程和单科课程进修)两种形式。为保证质量,进修地点应以外省重点院校(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为主,时间为半年。

2.以访问学者身份进修学习的,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方向对口,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国(境)外培训进修

主要指由国家、自治区或学校选送人员到国(境)外进行的培训进修。选送的人员应符合送培单位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培训进修期间的待遇

(一)经学校同意在国内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享受本人在岗时的工资待遇,津贴补贴参照相应行政教辅人员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在国内进修培训的,学校承担以下费用和补助:

1.学费、培养费:

(1)离职带薪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国内访问学者、教师课程培训进修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

(2)在岗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90%,个人支付10%。

(3)在岗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70%,个人支付30%。

2.交通费:

(1)赴外地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可以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火车或汽车——不含火车软卧、软座,下同)。

(2)在外省攻读学历学位、作访问学者、参加课程进

修班的教师,每学期可以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

3.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到外省就读的,学校承担由就读学校安排的学生校

舍住宿费。如所收的培养费(学费)中已含住宿费用的,学

校不再另行给予住宿补助。

(2)离职带薪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人员,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

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

(3)离职带薪参加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学习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

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元。

(4)离职带薪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

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元。

(三)由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安排到国外攻读学历学位的

教师,有关费用及待遇按国家或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期间,个人的工资、津补贴等收入,由财务处立户

存入银行,待其履约归国返校工作后,连本带息一次性发还

本人。

第四条报批程序

(一)教师有外出参加培训进修要求的,须向教研部并

组织人事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写明参加培训进修的理

由、就读学校、专业、学历、学位、学习方式及费用,教研

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处审核。由教研部统一做出培

训进修安排的,须将有关计划送交组织人事处。

(二)组织人事处根据教师个人的发展方向、专业工作需要,以及全校当年的培训经费等情况综

合平衡后,报分管副校长或者校委批准。

不经以上程序即外出培训进修的,视为自费学习,一切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五条其他管理

(一)由学校资助攻读研究生班以上学历学位及离职带

薪培训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均须与学校组织

人事处签订书面协议。取得博士学位后,至少在校服务8年;取得硕士学位后,至少在校服务5年;离职带薪培训进修一

年以上(含一年)的,返校后至少在校服务3年。

(二)为不影响工作,教研部要有计划地妥善安排在职

人员的进修培训。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同时在读人数一般

不超过本部人数的40%。

(三)同一人员由学校资助送培多次的,一般从第2次起每次间隔3年左右,硕士博士连读的除外。

(四)培训进修结束后,当事人须向组织人事处提交学习汇报档案及学习总结报告。

行政、教辅人员培训进修

第六条进修培训形式及费用支付办法

(一)行政、教辅人员主要在本校进行培训,以本校制定的干部培训计划为主,辅之以专题送培。

(二)行政、教辅人员攻读学历学位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5]57号及桂党校字[1999]23号文件的规定,不再由国家财政和学校提供资助,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岗位技能培训,必须是本岗位业务急需的技术技能培训,并有实质性的技术技能培训内容。

经费由学校支付。

(四)个别人员特别是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送省外高等院校和有关机构加强培训的,相关费用参照教员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报批程序和管理

(一)报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的(一)(二)款办理。

(二)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2006年颁发的《关于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的规定》(桂党校字[2006]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学和教辅人员学习进修管理办法

类别:规章制度发布时间:2010-5-31 16:08:40 阅读次数:266

为了提高教师、教辅人员的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优化教师、教辅人员队伍结构,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从而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能适应教学需要的教辅人员队伍,使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进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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