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包括:
一、审核规定: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经验和技术规范。
2、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其设计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审核时要重点考察用于连接各部分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防雷装置的布置、安装及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4、审核内容应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及其安装位置,以及设备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等。
二、竣工验收规定: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防雷装置的使用情况、安装质量、材料质量及安装位置等进行检查。
2、验收时应进行准确测量,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验收时应检查防雷装置的绝缘强度、电流限制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是否正常,以及防雷装置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不合理、安装
不当、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它技术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太阳能热水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摘要:针对屋顶太阳能热水器的安全隐患、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设备、人员受到危害。
关键词:太阳能热水器;防雷;抗风;等电位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太阳能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能源正逐步走进工业生产多个环节中。
但是由于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不当、防雷不规范往往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威胁生产设备和人们的生命安全。
1111太阳能热水器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了集热需要,人们习惯将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到室外屋顶阳光充足的地方。
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受热水器支架的刚度、强度以及人员安装水平的影响,安装不规范;或者安装规范但年久失修,一旦出现大风、暴雨等天气,存在被掀翻砸伤人的安全隐患。
据胜利油田防雷中心对油区工业园区楼群的实地调查,太阳能热水器主要安装在厂房或办公楼之上,依据防雷规范,多数厂房或办公楼属三类防雷建筑,按此类别安装的防雷设施对建筑物防护的总有效率为80%左右。
另外,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是按正常情况进行的,并未考虑到建成后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且太阳能热水器内置有电加热带和传感信号线直通室内,有些热水器与建筑物的避雷带连接,有些则不连接。
从调查的情况看,热水器的高度基本都超出了建筑物上原有防雷装置高度,使得太阳能热水器完全暴露在雷电直击的范围内。
同时,太阳能热水器主要金属部件多设在楼顶,雷雨天时,大量高电压的雷电流很容易沿金属水管及热水进入室内。
人在使用热水时,尤其全身湿透时,人体阻抗大大下降,这时候,哪怕沿金属管导入浴室的电压只有10~202V ,也足以致命。
为此,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已经将盥洗室列为了电击危险大的特殊场所。
因此,如不采取科学有效的防雷安全措施,轻则将导致热水器和其他电器设备烧毁,重则将引发爆炸、火灾或人员伤亡等事故。
2111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2.1.11安装水平有限,固定措施不当目前国家对太阳能热水器支架的固定并没有详细标准。
对热水器的支架,国标只规定了支架的刚度和强度,对其耐腐蚀性却没有规定,而太阳能热水器常年在室外工作,一些小厂生产的热水器在使用两三年后,支架则可能出现严重腐蚀甚至坍塌。
防雷接地验收规范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技术评价和业务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
(我总结了一套吉林地区实际工作需要的防雷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和业务流程,现就有关情况在此进行共同探讨。
)名词解释:设计审核: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并准许施工的行政许可行为;技术审查(评价):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目前为县级及其以上防雷中心)对防雷装置进行的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为技术服务性行为;竣工验收: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防雷装置投入实际使用的行政许可行为;检测验收: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已竣工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检查等技术服务性行为;质量监督: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进行技术监督服务性工作。
第一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技术审查(评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是对防雷装置施工许可的审查,许可性审查是对防雷装置设置的合法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属于行政性审查内容,主要审核所设计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政治和经济政策等。
对防雷装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设计审核和技术审查(评价)设计审核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性审查,审查结果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核准书,出具的通知、回执、意见、核准等必须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
技术审查(评价)的主体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技术机构,即县级及其以上的防雷中心。
防雷中心对防雷装置的设计技术进行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审查。
一、设计审核内容和工作流程设计审核工作必须由行政许可相对人(建设单位)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资料齐全以后,许可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办结有关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防雷装置的在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以及在符合现行防雷技术规范方面符合要求,允许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1)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待公布,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公布以前,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暂由建设单位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防雷专项验收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24号)(3)防雷专项验收所需资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4)防雷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5)送件清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7)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资料:(a)情况1:属于预约现场验收流程的,需提交(容缺材料)《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查表》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b)情况2: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审批流程所提供的材料中含SPD设计的需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安装记录表原件(复印件1份)。
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议
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思考与建议摘要:通过介绍衡阳市气象局当前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开展的情况,有效地减少的雷击风险和隐患,保障公共安全,通过分析市、县雷击风险评估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介绍了一些在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并就今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改进。
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雷击;风险评估;思考;建议雷击风险评估是根据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从而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通过雷击风险评估可为评估对象提供雷电防护的科学设计、灾害风险控制、经济投资、应急管理等方面服务,保证防雷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雷击风险评估是开展综合防雷的必经程序,也是实现科学防雷的必要条件,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
1衡阳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衡阳市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在河南省起步较早,从2007年我们借鉴安全评价的做法,在衡阳市首次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截止目前我们共完成大小雷击风险评估项目30多个,项目主要包括加油加气站、危险化工企业、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重要性建筑物等。
年平均收入在20万左右。
组织人员结合衡阳市本地的观测资料和雷电监测网资料开展对雷电活动规律的研究,完成了衡阳市50年的年雷暴日数统计、衡阳市月雷暴和日雷暴分布规律统计等,同时编制完成了焦作市雷击风险区划,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立了衡阳市防雷业务平台,编制了雷击风险评估软件,将繁琐的人工计算改为计算机自动运算,大大降低了雷击风险评估的计算量,提高了计算的准确性,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2.1领导高度重视,充分履行管理职能衡阳市局党组一直将创新工作作为工作重点来抓,经局党组研究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当年的创新项目,为了能开展此项工作,市局领导先后组织人员到浙江等地对雷击风险评估的情况进行考查学习,并向广东、重庆等先进省市了解雷击风险评估的开展情况,汲取了很多先进的经验做法,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蚌行字〔2010〕31号(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图审实施办法)
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文件蚌行字…2010‟31号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图审实施办法各相关窗口、窗口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意见》(蚌政…2010‟73号)和《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的意见》(蚌政…2010‟7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图审实施办法》如下:一、实施范围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办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防雷中心办理的建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消防支队办理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办理的人防施工图审查,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一)统一受理原则。
基建联合审批平台下设联合图审受理岗,施工图审查由联合图审受理岗统一受理。
(二)整体进驻原则。
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联合图审室,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负责联合图审的牵头工作。
消防、气象、人防等中介服务机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驻,集中审图。
(三)限时办结原则。
图纸审查纳入中心审批系统管理,实行限时办结制。
承诺时限分别为: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一般项目7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报中心督办科批准,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程序(一)申报。
建设单位按联合图审受理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向中心基建项目受理岗申报,并在中心审批系统录入信息,启动办件。
(二)受理。
联合图审受理岗对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据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
受理后的相关材料由受理岗及时转报联合图审室。
(三)审查。
相关技术人员按法律、法规、建筑设计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查图纸,出具审查意见。
(四)送达。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联合图审受理岗发出图审合格相关文书,并返退1套加盖图审合格章的施工图,同时在中心审批系统录入办结信息;审查不合格的,由联合图审受理岗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告知审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并在审批系统录入告知内容。
防雷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 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 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 续
(四)评审发证
1.甲级资质评审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 组织评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 定.
•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 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 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 评审意见,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资质证
(六)关于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问题
管理权限责任: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
核实检测报告:验收单位对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 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气象主管机构决定:验收合格,出具合格证书;不 合格,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禁止行为: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检测单位要求: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对检 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技术依据。
• 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四)申请丙级资质具备的特殊条件
• 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 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人员
• 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 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五、关于资质申请和审查程序问题
四、关于资质申请条件问题
(一)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和设施; • 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 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 档案保管条件;
防雷法律法规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 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投 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 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 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 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 一次。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对雷电防护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制度。禁止无证设计、 施工、检测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 单位和个人承接雷电防护工程。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和验收合 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 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 禁止无证设计、施工、检测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雷电防护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定期对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进行检测。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规定的建(构)筑物,生 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计算机网络,通信和广播电视设 施,电力设施以及公共场所易遭 受雷击的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 置,并定期检测。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 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防雷装置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与建设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 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 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 备相应的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 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 的防御管理工作;参与防雷防静 电建筑物、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定期对防雷防静电安全 设施进行检测。禁止使用未经检 测和检测不合格的防雷防静电设 施。”
2012年防雷设计试卷
2012年江苏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考试试卷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1、闪电感应2、接地装置3、设备屏蔽:4、组合型浪涌保护器5、综合防雷技术二、填空题 (每题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 。
中国气象局颁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 、 、同时投入使用。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 ,可以处 罚款。
4、对于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当树木邻近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
5、在防雷工程设计中常用的雷电活动的参数有:(1) ,其单位是;(2)其单位是。
6、闪电产生的雷电电磁脉冲干扰通常是通过各种管线、金属体以耦合方式至电子设备的输入端,然后再进入设备,影响甚至损坏设备,这些耦合方式包括,及耦合。
7、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的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
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
8、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系统。
9、根据GB50057—2010的规定,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避雷带(网)的引下线应不少于根,其设置间距应分别为、、。
10、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均应在,,区的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2、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防雷电心得体会
防雷电心得体会篇一:防雷学习体会防雷心得体会四年级李阳通过上防雷课我知道了,雷电是很危险的,当发生险情时,我们应该及时的通知校领导。
启动防雷预案,防雷减灾指挥部在最短时间内做到指挥、领导到位,及时组织救援人员到位。
协调物资、资金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并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
绝不隐瞒不报。
防雷心得体会四年级王雷通过上防雷课我知道啦:打雷时,在家里怎样使用电器?切断电源,拔掉电话插头,同时不要接触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以及各种带电装置,更不要在雷电交加时用喷头冲凉,因为巨大的雷电会沿着水流袭击淋浴者。
不要使用设有外接天线的收音机和电视机,不要接打电话。
强雷鸣闪电时,一定不要使用手机。
防雷心得体会三年级通过上防雷课,我知道啦:如果打雷、闪电时,我们在户外,那该怎么办呢?不要停留在高楼平台上,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不要在大树下躲避雷雨,如万不得已,则须与树干保持3米距离,下蹲并双腿靠拢。
如果在雷电交加时,头、颈、手处有蚂蚁爬走感,头发竖起,说明将发生雷击,应赶紧趴在地上,尽量低下头,因为头部较之身体其他部位最易遭到雷击,这样可以减少遭雷击的危险,并取下身上佩戴的金属饰品和发卡、项链等。
不宜在水面和水边停留,不宜在河边洗衣服、钓鱼、游泳、玩耍,不宜快速开摩托、快速骑自行车和在雨中狂奔。
心得体会三年级通过上防雷课,我知道啦:在野外,如找不到合适的避雷场所,应该怎么办?找一块地势低的地方,蹲下且双脚并拢,手放膝上,身向前屈。
远离树木、电线杆、烟囱等尖耸、孤立的物体。
不宜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低矮建筑物。
心得体会三年级通过上防雷课,我知道:在空旷场地手是不宜拿哪些东西,不宜做哪些运动?不宜打伞。
不宜把金属工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棍等物品扛在肩上。
切勿游泳或从事其他水上运动。
不宜进行户外球类、攀爬、骑驾等运动,尽快离开水面以及其他空旷场地,寻找有防雷设施的地方躲避。
不宜开摩托车、骑自行车赶路,打雷时切忌狂奔。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要求(1)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
(2)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包括防雷接地系统、避雷针或避雷网、防雷设备配置等内容。
(3)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的设计说明书,包括构件材料、尺寸、布置方式等技术参数,以及图纸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3)竣工验收时,相关监管部门将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防雷接地系统、避雷针或避雷网的安装质量、防雷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4)检查合格后,相关监管部门将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报告,并核发防雷装置使用合格证。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考核标准(1)防雷接地系统的阻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
(2)避雷针或避雷网的位置、高度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周围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3)防雷设备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避雷器、放电线圈、接地电阻器等。
(4)防雷装置应能有效减少或消除雷电造成的损害,保护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责任(1)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2)设计单位应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3)相关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建筑的快速发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变得越来越重要。
通过规定明确的要求和程序,可以确保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达到高标准,提升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能力,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3号令)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讲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讲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 号令)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5、《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综述
2008年第2期青海气象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综述张成祥1 蒲 军2 姚 娟1 赵 旭1(1.海北州防雷中心,西海 810200;2.黄南州防雷中心,同仁 812300) 摘 要:工程图纸是建筑工程诸多方面工程技术人员的共同语言,是重要的技术档案。
防雷工程特别是重要建筑物的防雷工程,它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因此,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必须要按照中国气象局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及相关规范进行审核审查。
这也是气象主管机构的一项日常业务。
本文针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查中常见的问题,依据图纸审核工作的要求、相关规范及标准条文,逐一进行了技术要点说明。
关键词:防雷装置;设计;常见问题引言近年来,海北州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中国气象局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及相关规范和标准对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了技术审查和审核。
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大多数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中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1 无防雷设计或防雷设计明显不当部分设计人员认为海北地区雷暴日数不多,4层以下的建筑物不需要防雷装置设计,这说明设计方一方面防雷意识差,另一方面对当地的气候状况不了解所致。
殊不知海北地区除了祁连西部为多雷区外,其它县城年平均雷暴日数都在40d以上,属于高雷暴区。
是否需要安装防雷装置,必须要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50057-94(2000年版)的要求事先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结合建筑物所处的的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下确定。
2 设计说明中“设计依据”内容编制不符合要求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规定,设计依据中应列出防雷装置设计的主要规范和标准,其目的是方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同时为了防止设计时采用过期无效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子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42004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四、受理机构仁怀市气象局五、决定机构县仁怀市气象主管机构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
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64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央编办会同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提案人:杨保建主题词:法规,依法行政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建筑物防雷装置关系着建筑物内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依法对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实践中,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职能部门存在交叉,主辅不明,已阻碍依法行政。
建议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
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部门间防雷装置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的权力重叠,对同一建设施工行为重复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将防雷装置作为房屋附属设施,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进行审查。
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412号令”)第387项对此权力予以确认。
法律法规未明确两部门权限的主辅关系,亦未制定审批衔接机制,客观上造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双重审批。
二、相关行政部门争夺执法权,行政相对人遭遇行政处罚。
上位法授权界限不清,地方建设部门和气象部门依据各自授权竞相行使审核及验收权力现象突出。
云南、四川、湖南等多家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施工许可后,因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部门审核均遭遇了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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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
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