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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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名词解释教会法名词解释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 rite generale),是指教会为了顺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团体形成的客观需要而制定的宗教规范。
它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是西方国家封建时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一方面对维护宗教秩序,保障社会安定,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使教权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从而造成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干预,影响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教会法是指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的各种法律、法规及习惯,如《西欧罗马教会法典》,《教会法学教科书》等。
教会法是在欧洲封建社会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其最早出现于意大利北部的教皇国,故也称为教皇法或教皇法典。
中世纪的基督教徒,十分注意遵守封建的习惯法。
中世纪教会以修会为中心,以他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力来保护修会的权威,因此,修会逐渐形成了一套保护自己的特殊规则,后人称为“教会法”。
教会法具有强烈的封建性,往往含有国家法的成分。
一般说来,主要内容有:禁止高利贷,反对富人兼并穷人,调整贵族和平民的关系,承认教权高于王权,保护教产和圣器不受侵犯等。
(1)在财产上有较大优势; (2)军队多,武器精良; (3)占领城市多;(4)严格实行“买卖婚姻”,破坏民间的自由结合; (5)形成封闭式的统治网络。
教会的领地(庄园)教会的采邑是领主授予教会及其成员使用的土地,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部分,占有土地的人是采邑主,没有土地的人则是采邑的劳动者。
主教和修士可以将领地转让给他人,但没有权把这些领地变成私人财产。
因此,这种采邑实际上是教会的私产。
教会领地属于教会的世袭财产,采邑主每年须向教会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
主教和修士都享有采邑内居住和生活的权利。
此外,各级主教还有征税和支配教产的权利。
4、没收教会财产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拘留和处罚教徒。
对违犯教规和被捕的教徒,采取善意执行和怀柔政策,给予赦免,不能加以监禁。
主教在宗教法庭审理案件时享有司法豁免权。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10——14世纪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 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宗教。 宗教。 (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5——18 世纪 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 世纪后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探讨西方宗教文明最法律的影响
论文题目:探讨西方宗教文明对法律的影响——以西方证明标准为例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3班级:1305班姓名:扈梦瑶学号:2013301174探讨西方宗教文明对法律的影响——以证明标准为例自中世纪以来,在西方的法律世界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讨论从来没有间断,随着西欧法律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中世纪中期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分化和独立,西方法律的证明标准虽然出现了不同,但都难逃其主观性的色彩。
对于其主观性的来源的探索,我们不能忽视西方宗教对西方法律发展产生的影响,本文将从西方基督教的良心定罪的历史传统入手,对西方法律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展开讨论。
从而就此深入西方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基督教的神学根基奠定了精神慰藉的传统在基督教的世界中,虔诚的教徒往往追求者内心的纯净和道德上的纯洁,所以他们总会将自己的灵魂和道德与自己的行为相联系,在基督教的教义中,“不要论断别人免得自己被论断”[1]即表明虔诚的教徒们不能对他人的行为指手画脚,更不能对他人的生命进行无缘由的剥夺。
因为他们害怕他们对他人所做的一切有悖于良心和道德的行为会激怒与上帝,从而将惩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当然,对于杀人流血这种行为他们会更加的惶恐和担心,生怕自己被卷入其中从而使自己的灵魂受到玷污。
作为基督教的母教,犹太教认为人的血是纯净的,在犹太的饮食法则中也严令禁止犹太人饮血。
在犹太人的观念中,杀人不论正义还是邪恶都是对自己灵魂的玷污和对救赎的污染。
对于让他人流血,这在犹太人的观念里就是一场对自己灵魂和道德的威胁,因为如果他人的流血和自己沾上了关系,也就是说他人的流血有自己的相关因素,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场灵魂的灾难。
而不论是战争还[1]源自马太福音7.1是审判,士兵会用自己的双手杀死他人,审判者也会因为自己的决断让他人流血,而对于这两者而言,不论他们杀人是否出自于正义,他们都会因为沾染上流血污染而被认为是不纯净的人。
而对于这些接触血液之类的东西而被认为是受到污染的人,必须被洁净,必须被净化。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论文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概述教会法是一种具有严格条文和系统结构的法律系统,它在中世纪欧洲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那个时代,宗教与政治紧密关联,教会权力被视为政治权力的一部分。
教会法在中世纪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4世纪的罗马帝国,而在中世纪的时期,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以及它如何改变了欧洲社会。
教会法的贡献典型案例和先例教会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它可以控制许多与教会相关的领域。
在中世纪欧洲,教会法逐渐兴盛,其司法系统被认为是比地方法院更加公正和公正的,因为教会法司法系统的宗旨是维护道德和基督教的信仰,而不是惩罚罪犯。
教会法的一项重要成就是创建了先例的概念。
当一份案卷被视为先例时,它在以后的案件中被视为标准和依据。
这种制度扩大了教会法的适用范围,并在欧洲国家之间建立了一些共同的法律概念。
保护贫穷在中世纪的欧洲,教堂经常提供教育、食品和物资,以帮助那些处于困境的人。
教会法还为贫民和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
例如,婚姻法禁止较弱势的配偶在离婚时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而教会法也为儿童和未成年人提供了保护。
服从领袖教会法认为,君主和政府是由上帝亲自委派的,因此教会法被用作工具来定义君主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据此,经常要求君主和其他领袖服从教皇。
这种思想和所建议的法制,让强势的教皇可以财政和世俗政府展开辩驳或督促行事。
这种制度在欧洲最重要的影响之一就是建立了更加积极的争权斗势,带动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和政治变革。
教会法改变欧洲社会教会法仅仅影响了宗教事务吗?事实上,教会法对欧洲社会的影响更多地是关于文化和社会的方面。
教会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很多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它对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天主教维护贡献很大。
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时期是一个对艺术、科学和文化非常重视的时期。
教会法对文艺复兴计划的贡献是丰富艺术造诣,这正是时时刻刻体现在这个时期的各种艺术形式中。
教会法推动文艺复兴为一种表示人类普遍困境,创造一个敬畏的文化形态,而这种感受因地域和思想发福在不同的地区和宗教信仰内部。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de)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de)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de)独立(de)法律体系.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de)组织、制度和教徒(de)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de)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de)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de)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de)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de)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de)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de)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de)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de)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de)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de)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de)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de)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de)教会权力(de)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de)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de)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de)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de)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de)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de)作用.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de)发展中扮演了核心(de)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de)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de)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de)分离.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de)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de)宪政提供了原型.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de)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de)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de)政治体,即近代意义(de)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de)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de)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de)成效.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de)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de)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de)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de)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de)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de)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de)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de)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de)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de)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de)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de)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de)作用.对部门法(de)影响(1) 宪法.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de)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de)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de)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de)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de)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de)历史来源.在教会内部,教皇(de)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de),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de)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de)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de)“地位”相反(de)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de)“一般地位”为目(de)法律,包括损害教会(de)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de)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de)权利.(2) 刑法.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de)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de)上帝秩序(de)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de)净化和道德(de)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de)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de)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de)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de)先声.(3) 诉讼法.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de)所谓“良心原则”.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原则,世俗诉讼法中(de)形式主义受到教会法(de)非难,教会法院(de)法官被赋予了更多(de)自由裁量权,这不仅在英国(de)衡平法院(de)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de)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这一原则(de)某些陈迹.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de)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de)纠问式诉讼程序.在中世纪初期(de)日耳曼法中,对刑事犯罪(de)起诉和刑罚(de)执行都是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加以实施,这对于一个受到侵犯(de)弱者来讲是很难做到(de).而英诺森三世(de)教会法则规定,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按照当时(de)规则,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告诉他起诉人(de)姓名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de)证据.纠问式诉讼对公诉制度(de)发展有着十分重要(de)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也有着重要(de)进步意义.(4)国际法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家(de)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de)某些原则,对后市有一定(de)影响,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是平等和平关系,争端通过协商解决等,都为后世国际法所接受.教会法(de)对西方宪政(de)影响整个漫长(de)欧洲中世纪因国家和教会(de)权力博弈而使两者都未能掌握绝对(de)专制权力,反而在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de)抗争、较量、此消彼长中孕育出了伟大(de)西方宪政制度.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以教皇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de)二元对抗为主导(de)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de)产生提供了必要(de)政治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de)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de)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de)灵魂所在.其次,教会法(de)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托马斯·阿奎那指出,法是高于国家和国君(de),国王须受到法律(de)约束,由上帝所立(de)神圣法和自然法高于统治者所立(de)实证法,世俗(de)秩序必须服从上天(de)秩序.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de)民主制度,权力控制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施权力控制.第三,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de)源泉之一.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做出(de)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教皇由教会高层选举产生,一些教会内部有代议式(de)管理制度..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de)元素,为日后(de)宪政国家参考、借鉴或吸纳.西方宪政制度(de)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不受到教会法(de)影响.无论是洛克(de)两权分立,还是孟德斯鸠(de)三权分立学说,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源.几个世纪(de)教权与王权(de)斗争使宗教对法律产生了深刻(de)影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西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与宗教共享(de)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de)客观性,标志着法律(de)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de)关系,因而使法律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遇.他们所引发(de),不是道德与法律(de)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de)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de)正义理想是为生活终极意义(de)一部分(de)充满激情(de)信仰”于是人们信仰宗教(de)同时也信仰法律.教会法对西方法(de)影响足以体现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制度(de)渗透,进而表明了宗教对法律(de)渗透.“在人类发展(de)特定(de)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de)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de)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de)重要形式”,正是宗教对法律(de)渗透和影响才使法律得以被信仰.。
最新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精品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教会法充满了强烈的宗教色彩,成为教会迫害异端,钳制思想的工具。
其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摘要:教会法作为中世纪欧洲的一种重要法律,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一同构成了欧洲封建时期的三大法律支柱。
它以《圣经》为主要法源,其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的兴衰紧密相连,本质上是一种神权法。
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又与各种世俗法相互渗透,并随着教会势力的日益壮大而不断的进行完善演化。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关键词:中世纪欧洲教会法西方法律制度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诉讼等也有规定。
主要研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及教会法对西方近代部门法律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教会法的研究,来探讨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教会法的起源和发展教会是一个以统一信仰为基础的团体,伴随基督教的产生而出现。
基督教最早产生于公元 1 世纪,以基督教公社的形式出现,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壮大,到公元 2 世纪已经逐渐融合成了强有力的组织,即教会。
为加强基督教对教徒宗教生活和人们世俗生活的控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所谓“以基督为主的神圣伙伴”关系,教会建立了一种严格的有组织的权力结构,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有约束性的规章,表现为教会法律,其内容包含宗教和法律两部分规则,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
随着基督教教会成员的不断增多和范围的逐渐扩大,罗马国家对教会的态度从最初的敌视镇压转而承认扶植。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以法律文化为视角摘要法律与宗教都是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中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法律与宗教在内容与功能上都有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主要信仰的宗教,其存续的各个阶段也对现代西方法治有着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本文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开始,以法律文化为视角,分析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权威性以及道德化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基督教;现代西方法治;宗教规范目录引言 (2)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2)(一)法律与宗教内容上的联系 (2)(二)法律与宗教在功能上的联系 (2)二、从法律文化来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3)(一)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 (3)(二)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权威性 (3)(三)基督教影响了现代西方法律的道德化 (4)结语 (5)参考文献 (6)引言法律与宗教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二者存在着很多联系,基于其社会功能,宗教与法律的联系性使得宗教对法律制度有着渗,特别是对西方法律文化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与宗教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的社会规范,法律与宗教都关注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
1宗教也作为也是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宗教需要信仰,法律同样也需要被信仰。
正如《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在西方文明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共享同一种仪式、传统,具有同样的权威与普遍性,法律与宗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二者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对于西方法治也产生了一些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一)法律与宗教内容上的联系在拥有统一宗教信仰额社会中,法律一般存在于宗教之中,例如《摩西十诫》等法典都含有宗教性质,不仅宣称为神明所授,还包含宗教戒律,在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中,宗教的基本理念仍然存在于现代法典中,在思想上法律吸收了很多宗教规范,宗教是法律产生的重要渊源。
法律文化作业答案
法律文化作业答案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30分)1.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
(√)2.西方古代法(古希腊与古罗马法)是阶级矛盾冲突的产物。
(×)3.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大体处于形成前的萌芽状态。
(√)4.上古三代的法律分别统称为禹刑、汤刑和九刑。
汤刑是夏朝法律的统称,禹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
(×)5.夏朝的肉刑,到商汤时经过加工,已演变成完整的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
(√ )6.部族征战不仅是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藉以形成的特殊途径,也是古代司法官和司法机构产生的重要渊源。
(√)7.在古代中国,上古时期,法和刑基本上是一个意思,法即刑,刑即法。
(√)P168.在古代西方社会认为,一个社会,法律越多意味着问题越多,最理想的社会是没有法律或法律设而不用,达到“无讼”的境界。
(×)9.中国古代法中的“刑”具有不容置疑的军事独裁性和专制性,缺乏古希腊与古罗马法上那种城邦公民范围内的民主性和妥协上的平等性。
(√)10.古希腊文明在空间和时间上太广阔和多样,但是仍然形成了一个单一的法律体系。
(×)11.一般认为,希腊雅典城邦德古拉立法标志着成文法在雅典历史中的出现。
(√)12.一般认为,雅典城邦提修斯改革标志着雅典城邦立法的完成。
(×)13.雅典克利斯提尼改革标志着罗马法律的最后形成。
(×)14.《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典的诞生,也意味着罗马早期法律形成的历程已告结束。
(√ )15.中国古代法的法律可以说是血缘组织分化的产物。
(×)16.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只有东方社会的法才是集团本位的。
(×)17.传统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家族(宗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
(√)18.西方法律本位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氏族)到个人的道路。
教会法的作用与影响
教会法主要作用表现在:(1) 教会法在教会与世俗国家权力的斗争中成长起来,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渗透,影响,成为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
(2) 罗马法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续。
(3) 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作用。
(4) 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 而且推动了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
(5) 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密切关联。
“法律至上”这一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
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
教会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1) 宪法方面,教会法对近代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方面。
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之为“二权分立”,它构成了近代宪法制度的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2) 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长期制约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3) 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
特别是在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上影响了近代法律。
(4) 刑法方面,教会法继承了罗马刑法注重犯罪主观因素方面的传统,注意对犯人进行灵魂感化和道德矫正,开创了近代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
如规定“死刑犯神经错乱,要推迟执行,以给他忏悔机会,以使他进入天国”。
(5) 诉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在审判中遵循的“良心原则”后来发展为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
并且以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取代了落后的诉讼证据制度。
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要影响的,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
它对于公诉制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特别是对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很大。
(6) 国际法方面,国际法的发展开始于“基督徒间的法律”,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指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
外国法制史_第8章_教会法
八、诉讼法制度
在刑事程序中,任何公民均有权提起诉讼,一般 采用纠问主义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允许法官对 被告刑讯逼供。 证据在中世纪初期采用神明裁判和宣誓证据法, 13世纪后逐步废除神明裁判证据制度,但仍保留 宣誓形式,改用人证、物证等书面证据制度。 异端裁判所实行残酷的审判制度。 民事程序以书面形式进行,起诉、法庭陈述、答 辩、证据、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证据的提出 也要宣誓。因教会法民事程序手续繁杂,进展缓 慢,一般当事人宁愿诉诸世俗法院。
二、教皇教令集
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 教会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从利奥一世起,教皇就自视为基督教的首领。格列高利一 世整顿教会,规范神职人员行为,从而成功地树立起教皇 权威。以后又由尼古拉一世、利奥九世等教皇强化教权。 12世纪教会法学兴起,教会法进一步得到编纂和整理。 1139—1141年由波伦亚大学修道士约翰·格拉蒂安编纂 《格拉蒂安教令集》(又译《历代教令提要》或《教会法规 歧异汇编》)。 13世纪初,英诺森三世在位时,教皇权势达到顶点。 此后还有1298年的《卜尼法八世教令集》、1317年的 《克莱门特五世教令集》。1582年,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 将上述四部教令集及格拉蒂安未收入其教令集的《集外集》 和《一般流行性教会法规》(私人编纂的法令集)共六部法 律文献编纂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寺院法大全》或《宗 教法大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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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制度
天主教会依照封建国家法院的模式,建立不同等级的教会 法院,构成独立的完整的宗教法院体系。主教法庭是第一 审级法院,由主教或主教代理人主持,通称为“教会裁判 官”。下设副主教法庭,管辖一般民事案件。大主教法庭 是第二审级法院,由大主教主持。还有大修道院、皇宫礼 拜堂所设的专门法庭。 教会还于13世纪专设了特种刑事法庭,即异端裁判所或宗 13 教裁判所。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 隶属教皇及其代理人。 教会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对特定种类人的管辖权”和 “对 事的管辖权”。 根据教会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世俗审判的缺陷” 为由,自行在教会法院提起一项诉讼,或将案件从世俗法 院移送到教会法院。 18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者:李世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基督教教义对后世的影响,不仅仅在教会法本身神学理念的发展,而且对于伦理的观念、价值的观念、权利义务的观念都有一定的指示意义。
尤其在西方的财产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刑法制度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
本文对西方法律制度中的基督教教义进行论述和分析,以期使人们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和法律思想的演变能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基督教教义财产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刑法制度作者简介:李世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西方的法律文明,实际上有两大基础,第一大基础应该算是古希腊罗马的文明;第二大基础就是基督教的文明。
基督教教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直到今天,这种影响依然存在。
西方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资本主义法治的形成都与宗教伦理密不可分。
基督教起源于古罗马,到罗马共和国的时候,慢慢发展成了罗马的国教。
在中世纪,日耳曼各民族处于各自独立和互相争战的状态,统一的基督教因此不仅是宗教上的组织,同时也变成了欧洲政治上的一股势力和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而且随之形成了基督教的法律,历史上称为教会法。
一、财产制度中世纪基督教不仅是一个精神组织,它的许多制度与经济、政治息息相关。
它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在土地上征收什一税。
教会法的契约制度并不发达,这是因为基督教本身是反对暴利的。
教会法严禁谋利,特别是严禁高利贷。
到了晚期慢慢开始发生变化,尤其是宗教改革后,新教谋求个人的财富,认为上帝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加尔文教说,发财致富是上帝对其信徒的期望,一个信徒发财致富了,就实现了上帝对他的期望。
新教要求大家拼命地工作,用努力的工作来获取财富。
天主教是强调节制的出世的宗教,它要求信徒们与现实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新教则相反,新教是强调节制的入世的宗教。
新教徒热爱生活,富于激情。
这里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新教和天主教的区别在于是“爱吃”还是“爱睡”。
第六章_教会法
(三)教会法诉讼制 度的特点:
第三节 教会法 的基本特征
一、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 联系的神权法 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 系性
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1. 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等级 结构。 2. 法律内容与世俗封建制度密 切联系,表现出封建性。
教阶制度
教皇
枢机主教 (红衣主教)第二节 教会法的 基本内容源自一、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教皇
枢机主教 (红衣主教)
主教
司祭(神父)
教阶制度
修士、修女
(一)基本权利
• 享有获得神品及领取教会恩 俸之权,以及按等级规定享 有该教区执行宗教事务和征 收什一税的管辖权。
一、神职人员的 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 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礼节 的权利,凡侮辱或侵犯这些权 利,便以亵渎罪论处,给予严 厉惩罚。 • 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 • 享有世俗兵役豁免权。
(二)义务
• 宣讲教 义和忠 实履行 教职的 义务。
(二)义务
• 教士的自省、忏 悔的义务。 • 凡领受高级神品 的高级神职人员, 皆有坚守独身, 恪守贞操的义务。
科隆大教堂
二、财产制度:
• “自由施舍土地 保有制度”—— 教会的大多数 土地和建筑是 由赠予人向教 会社团及其官 员的捐赠而取 得的。
二、财产制度:
• “占有权救 济”——一种 恢复土地、财 产以及无形权 利的法律诉讼。 • “弃绝罚”— —一种严厉的 惩罚措施。
三、契约制度:
• 凡经当事人宣誓的 契约,必须严格履 行。
• “协议必须恪守”
• 高利贷被严格禁止。 • “正当价格”原则。 • “契约终结”制度 • “死抵押”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16.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法制史简答题复习1. 简述古代印度法典的基本特点;1 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2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3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2.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特点: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历史地位:1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2 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3 日耳曼法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并提示我们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3. 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 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集中表现在: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向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4. 雅典民主制的特点;1 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5. 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 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2 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3 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旨在发现所谓的“公道”的抽象标准,所以法律常常被虚置,在技术处理上具有灵活性;6. 简述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1 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2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个部分构成;3 诉讼法:在罗马,诉讼分成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于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7. 伊斯兰法的特点;1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 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 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8.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2 分权原则: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3 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4 法治原则:“法治”的字面意思即“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1 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为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错,由此过错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2 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错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到原告的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错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3 严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负责任;10. 简析独立宣言的基本内容;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它鲜明的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 试述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1 分权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2 制衡原则:美国宪法的制衡原则也和分权原则一样,不仅表现为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力和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3 限权政府原则: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12.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 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权利观;2 法典比较完整的确认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和过错责任原则;3 法典是革命和传统之间妥协折中的产物,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4 法典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13. 近、现代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1 宪政体制的多变和不稳定性;2 历次修宪均表示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基础;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和解释权的特殊性;4 始终保持宪法的成文法典化形式,习惯法一般不起作用;5 现代法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加强政党组织权力、提高文官地位、增加委任立法等趋势;14. 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重要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 民法的重要发展首先反映在债务关系和家庭法方面: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限制;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已为严格责任原则所取代;在家庭法方面,根据基本法的原则进行改革;2 德国民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有关房屋租赁和住宅建设的房地产法;15. 对欧洲联盟法的概念的理解;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1 欧洲联盟法具有超国家性;2 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性功能;3 欧洲联盟法是欧洲社会一体化的产物,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外国法制史论述题复习论述题:1. 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历届考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2.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历届考过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2 法律风格的一致: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美国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表现为:1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2 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形式,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3 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之于英国法,较早的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英国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4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3.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两者的联系: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与法国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还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它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所发生的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区别:1 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法国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2 德国法在司法领取所取得的成就超过法国法,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独占鳌头;德国法则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着称于世;3 德国法和法国法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 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b 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c 德国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d 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4. 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重要教会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层的,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主要表现在:1 宪法:a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突出,构成教权和王权二元对立结构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b 教皇的权力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近世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原则可以从这里找到部分渊源;2 国际法:a 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制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b 在战争问题上,教会法认为,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和平的重现;c 教会为了使战争人道化,还对武器的使用加以限制;d 教会还对中世纪的“私战”予以限制,这些为后世战争法的一些重要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3 私法:a 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b 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c 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与罗马法不同,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原则;4 刑法:a 教会法把犯罪看作是“刑事罪孽”,表明它对善恶观念的重视;b 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c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5 诉讼法:a 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某些陈迹;b 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5. 结合大陆法系的特点试述法国法的历史地位;法国法既有丰硕的思想基础,又有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1 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的典型代表;2 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3 法国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4 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这种典型的“双轨制”司法体制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的形成与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法的创制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母法国;a 成文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显着特征,近代法国法的全面法典化对欧洲大陆以及其他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并逐渐的为之采纳;b 大陆法系共同的历史基础是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法国法,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使罗马法获得升华;c 大陆法系所具有的其他一些重要特征,例如,公法与私法两类法律部门的严格划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向分离的双轨制司法体制,都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法律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由此可见,无论从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还是从大陆法系的基本制度与理念上考察,近代法国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大陆法系起着奠基和导向的作用;6. 结合普通法的特点试述英国法的历史地位;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由于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法正式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因此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说;4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5 在法律体系上部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由于不严格区分公、私法,英国的行政法曾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法院;7. 20世纪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趋势;1 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a 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出现了科技法、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航空航天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b 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现代行政法的发达,是现代法制国家日益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c 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d 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20世纪以后,在各国宪法中,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规定越来越详细;e 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首先,两大法系之间互相靠拢;其次,欧洲联盟法的出现促进了其成员国之间的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也加强了法律发展中国际化的趋势;2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20世纪以后,世界法律发展的最大变化是社会主义法的诞生;中国、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80年代末以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国情,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具有了自己的特色;3 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20世纪以后,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国家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参酌西方的法律,吸收本民族的传统,进行了系统的有成效的法律改革;。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教会法在西方法律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法律规范的基础:教会法为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规范的基础。
在中世纪,教会法是欧洲最早也是最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涵盖了教会组织、教义、礼仪、行政、裁判等方面的规范,为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的参考标准和基本原则。
2. 推动法治观念的发展:教会法的发展促进了法治观念在欧洲社会的普及和推广。
教会法强调人人平等、公正裁判、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等法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树立。
3. 启发法律思维的发展:教会法为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思路和方法。
教会法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宗教职责和尊重自然法为指导,强调教义、权威、历史和经验的综合运用,这种综合思维方式对西方法律制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启发作用。
4. 影响法律教育和法律科学的兴起:教会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了很多西方法学家和法律专家,推动了西方法学院校的兴起和法律教育的发展。
教会法也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推动了法律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总的来说,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它在法律规范的制定、法治观念的普及、法律思维的发展以及法律教育和科学的兴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基督教存在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这段以公元计时的岁月里,基督教无论是在文化、思想、还是在生活上都无时无刻,无处不在的影响着西方人。
而以中世纪为最甚,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为灰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
“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它将意识形态性的其他一切诸如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的科目”。
相信在众多的影响中对法律的影响应该是最为深刻的,自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是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方向发展和变革的动力。
究竟该如何看待基督教?其实基督教也只是属于宗教的一种,但其对于西方2000多年历史的影响却使它被赋予更多神话的色彩。
但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宗教之所以产生与发展已不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是由于在当时极其低下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面对变化万千的自然界中种种不可抗拒的破坏力量,人们感到无法理解,感到自己的软弱渺小处于底层的广大群众找不到摆脱苦难现实道路,只得以宗教的形式来解脱自己。
也因为人们对它的信仰而产生了宗教规范体系,它与道德规范体系及法的规范体系构成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
宗教之语言的和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结构性和理性的一面彼此形成挑战。
然而,它们又相互渗透。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
否则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
当代社会科学用“世俗”和“理性”一类词语来概括现代法律的特征。
所谓法律的世俗主义,是与对神法或为神圣信念所唤醒的自然法之信仰的衰落联系在一起的。
西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从英国的《权利法案》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再到美国的《独立宣言》都无不讲述着民族的奋斗目标----法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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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
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
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
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
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的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的世俗品格暴露无遗。
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的特征。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的作用。
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的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的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的分离。
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的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的宪政提供了原型。
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体,即近代意义的国家。
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的法律提供了样板。
它们纷纷仿效教会的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效。
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
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的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学教授所讲授的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
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
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的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的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的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
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的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的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的作用。
对部门法的影响
(1) 宪法。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
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
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在教会内部,教皇的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的,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
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的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
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地
位”相反的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的“一般地位”为目的法律,包括损害教会的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
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的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的权利。
(2) 刑法。
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的上帝秩序的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
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的机会。
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
(3) 诉讼法。
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
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原则,世俗诉讼法中的形式主义受到教会法的非难,教会法院的法官被赋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不仅在英国的衡平法院的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这一原则的某些陈迹。
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
在中世纪初期的日耳曼法中,对刑事犯罪的起诉和刑罚的执行都是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加以实施,这对于一个受到侵犯的弱者来讲是很难做到的。
而英诺森三世的教会法则规定,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
按照当时的规则,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告诉他起诉人的姓名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纠问式诉讼对公诉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也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
(4)国际法
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家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市有一定的影响,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是平等和平关系,争端通过协商解决等,都为后世国际法所接受。
教会法的对西方宪政的影响
整个漫长的欧洲中世纪因国家和教会的权力博弈而使两者都未能掌握绝对的专制权力,反而在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的抗争、较量、此消彼长中孕育出了伟大的西方宪政制度。
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
以教皇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
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的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的灵魂所在。
其次,教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
托马斯·阿奎那指出,法是高于国家和国君的,国王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上帝所立的神圣法和自然法高于统治者所立的实证法,世俗的秩序必须服从上天的秩序。
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的民主制度,权力控制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施权力控制。
第三,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的源泉之一。
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做出的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
教皇由教会高层选举产生,一些教会内部有代议式的管理制度。
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的元素,为日后的宪政国家参考、借鉴或吸纳。
西方宪政制度的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不受到教会法的影响。
无论是洛克的两权分立,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源。
几个世纪的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使宗教对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西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与宗教共享的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它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关系,因而使法律
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遇。
他们所引发的,不是道德与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是为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于是人们信仰宗教的同时也信仰法律。
教会法对西方法的影响足以体现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渗透,进而表明了宗教对法律的渗透。
“在人类发展的特定的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正是宗教对法律的渗透和影响才使法律得以被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