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政府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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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政府观

能够演凑一首好的乐曲,得益于一位成功的指挥员;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在于有一位优秀的主人;建立一个和平繁荣的国家,源于它有具有一个完善体制的政府,政府是法律的执行机构,它宏观地调控着整个国家运行,监督国家各项计划的实施。①政府是一个怎样的组织,以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保持秩序,那么社会用维护秩序的权力是什么呢?政府作为国家执行公共权力的机构,是主权者的代理人。政府的职能将本文中得到解释。

关键词政府权力国家

一.政府的起源

卢梭认为,正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成长和巩固起来。也正是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社会发展和国家产生。金属的

冶炼和农耕创造了文明,导致了人类互相关系的伟大变革,它是国家产生的原因,

因为农耕必然会引起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而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

差别,富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欺骗穷人,订立契约。

政府就这样形成了。

政府是法律的执行机构,而法律的本性决定了它不能有一个特殊的﹑个别的对象,但是法律必须运用到特殊的﹑个别的对象上,所以立法权力需要另一个权力

将其转化为特殊的行动。所谓的另一个权力的确立必须依据这样的规则:永远执行

法律并且永远仅只执行法律,于是就有了政府的建制。

二.政府的含义

(1)政府的含义

政体的任何行动都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相结合而产生的。立法权力和行政机力的关系是主观意志和客观行动能力的关系。行政权力是个别的,局限于特殊行为;

立法权力则是集体的,归属于主权行为。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

之间所建立的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

及政治的自由。

政府是执行公共权力的机构,是主权者的代理人,也可以称为最高行政当局,它合法实施行政权力,在国家和主权者之间建起沟通的桥梁,把国家主权者结合成

个集体的法人。政府的成员是执政的官员或者称为统治阶级和管理者,他们的领袖

就是国王。人民和统治者的关系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任命和雇佣关系。

(2)政府与国家的关系

政府所施之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予政府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从主权者接受它发向人民的命令,如果国家处于正常平衡状态,那政府本身拿走的产品和权力就一定要和公民拿到的产品和权力相等。主权者﹑政府官员和臣民三方的关系是不可改变的,如果主权者要直接统治,或者官员要立法,或者臣民拒不从命,社会秩序必然陷入混乱,也就是说,主权者权力太大则政府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职能,政府权力太大就产生暴政,臣民权力太大社会就进入无政府状态。

臣民在社会中总是作为单一个体存在,他和主权者的比例也就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它就得相应变强。因此说,国家越大,自由越少。另一方面,既然国家扩张给以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更大的滥用权力的诱惑和方法,政府对人民的控制力越强,主权者对政府的控

制也一定要越强。

政府是政体的小型化,是拥有某些功能的团体法人,是国家内部的新的实体,一个人不同于主权者又不同于人民的两者之间中间体。它主动时如主权者,被动时如国家,国家和政府这两个实体有如下重要的差别: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但是,为了使全部行政官员都能努力协作实现创建政府的目的,政府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要使行政官员的地位得到相应的尊敬。问题的关键是以什么方式在不变更总的体制的前提下确定它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因为这些原因,随国家改变所依赖的偶然和特定关系,政府和国家实体就有着很多不同的关系,政府形式应该随着政府和国家的不同关系变更,否则本身好良的政府往往成为最糟糕的政府。

三.政府的各种形式

(1)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行政官员实体可以包含或多或少的但有一定数目成员。正如主权者和臣民的比例随着官员数目增加而增长,卢梭认为可以根据行政官员的人数苟合区分政府

的种类和形式,政府的权力就是国家的权力,它是一个恒量,所以政府对自己成员便用

越多的权力,它为整个人民所剩的权力就越少,官员越多,政府越弱。

卢梭认为在每个行政官员的身上都有三种完全不同的意志。第一种是官员自己的个别意志,其导向总是私利;第二种是官员和整体意志,它和统治者的利益有关,可以称之为团体意志,对政府而言是一般的,对政府从属的国家而言它是特殊的;第三种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意志,它不论是对于整体上讲的国家还是对于只是整体之一部分的无政府都是一般的在完善的法律系统下,主权者意志总是居于主导地位,特殊的或个别意志不起作用,团体意志也是从属性的,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员,再然后者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通关直接相反。如果整个政府工作报告只操纵在一个人手里,个体意与团体意志完全结合在一起,团体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强度。这时的政府就是最活跃的政府。反之,如果政府与立法权威合而为一,主权者成为君主,使全体公民统治成为行政官员,团体意志就和公意混同,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全部力量,政府便将处于活跃的最低程度。

(2)政府的不同种类

就卢梭个人认为,依据行政官说员的人数可以将政府形式区分为大致三种:民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国君制政府。而这三种形式相结合可以派生多种形式,如混合政府等。

①民主制政府。卢梭说:“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

民,从而便作行政官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我们名

之为民主制,但是,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因为

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而且很难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

讨论公共事务,所以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

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也许真正实施民主制的政府才是十全十美的政府,但

是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民主制的实施需要严格的社会条件。首先,

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

他的公民。其次,要有其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的棘手的争论。

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

期维持。最后,不要还要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

②贵族制政府。卢梭说:“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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