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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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尚未公开但已经落实的重大事项。

2. 内幕交易的禁止:任何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人员等。

3. 内幕交易信息的披露: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证券交易人员也应当及时向自己所在单位报告内幕信息,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4. 内幕交易的处罚:对于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内幕交易是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法律制裁,保障市场公平公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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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一、概述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禁止各种伤害市场公平、公正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控制市场和扰乱市场行为。

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 使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2. 泄露未公开信息给他人进行买卖证券;3. 利用未公开信息告知他人进行买卖证券;4. 为他人买卖证券而接受未公开信息。

三、控制市场控制市场是指通过人为干预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故意扰乱市场秩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控制市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 集中委托控制市场:通过多个账户集中委托买卖证券,控制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2. 自买自卖控制市场:通过自己买卖证券来控制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3. 编造虚假交易:虚构交易买卖证券,控制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4. 抬高或者压低股价:采取一系列操作手法,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股价;5. 假借交易:通过与他人进行虚假交易,控制市场。

四、扰乱市场行为扰乱市场行为是指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创造市场波动,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扰乱市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 发布虚假信息:故意发布虚假消息、不实传闻等虚假信息,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2. 创造市场波动:通过扩散谣言、大规模买卖证券等手段,引起市场的剧烈波动。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证券法全文2.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3.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文件4. 典型案例分析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文件;2. 内幕交易: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3. 控制市场:指通过人为干预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故意扰乱市场秩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 扰乱市场行为:指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创造市场波动,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市场禁止内幕交易规则探析

证券市场禁止内幕交易规则探析

内幕交 易有 广义 和 狭义 两种 内涵 .狭 义的 内幕 交易仅指 内线交 易 ,它 是指 以利 用 内幕 信息 为 基础 的证券交 易 广义 的 内幕 交易 不仅包括 狭 义的 内幕 交 易还包括 短线 交易 。短线 交 易是指公 司的 内部 人 在一 定 期 限 内所 从 事 的证 券 交 易行 为 ( 锋 , 郭 2 0 ) 为 了防止 短 线 交易 的 当 事人 利用 内幕 信 息 0 1。
了对 公司投 资 的信心 ,接 下来 就会 将资金 转投 其认 为信 誉较好 的股票 ,这必 然会 对公 司 的股 票价 格造
成极 大的影 响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 年第2 总第 8 期) 02 期( 2
入 困境 , 而无论公 司经 营的好 坏 , 内部人 都 可 利用 内幕交易 获利 , 时就存 在一 种风 险 , 此 即内部人 为 了 自己的利 益 而故意让 公司 经 营业绩 差 ,这就是通 常 所说 的证 券 市场 的经 营者 道德 风险 。 ( ) 五 内幕 交易会 引发 柠檬 市场 问题 柠 檬 市场 (E ONMA K T 是 指在 市场上 由 LM RE) 于存在 信息 不对 称 ,低 质量 的产品驱 逐 高质量 的产 品 , 而使 市场 上的产 品质量 持 续下 降的现 象。 从 证券 市场 中 的柠檬 市场 同题是 美 国著名 学 者 Es rro at bok e 提 出来 的。他 认为 , 如果 允许 内 部人 交易 , 司在 聘 公
第一 ,内幕 交 易影响公 司的效 率。如果 允许 内 幕 交易 , 当市场 存在 内幕交 易 时 , 司股票 的价 格不 公 能 准确适 当地 在证券 市场 上反 映 出来。 因为信息 对 股票 的价格 有最 直接 的影 响 .当 内部 人利用公 司的 重大 非公开 信息 进行 交易 , 了获 取更 多 的利 润 , 为 内

论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论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论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确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证券交易规则是我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证券交易”中,除了对于证券交易期限作了限制性规定外,还专设第四节对于禁止的交易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限制证券交易期限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有关当事人的证券不得转让。

该规定主要与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进行协调,具体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同时,《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交易行为(一)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列为禁止行为,是由于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和证券市场管理人员,有先于其他公众投资者得知发行公司内幕信息的便利。

诸如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公司分红、上市公司收购等内情,有偿增资或者无偿增资、资产重组计划、公司合并等信息,可以直接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趋势。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其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如下:
1. 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于以下特定主体进行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等。

2. 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法要求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市场参与者需按照公平原则开展交易活动,交易价格应当公正合理。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维护市场秩序原则:证券法禁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稳定和透明。

(4)监管合规原则:证券法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合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运作的安全稳定。

(5)风险防范原则:证券法规定各参与主体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总之,证券法适用于特定主体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原则作为基本准则。

证券法2_

证券法2_

◎ 内幕人员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交易所及其职能
证券交易所: 是设有固定场地、各种服务设施,配备
了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集中进行证券买 卖交易的场所。
◎ 证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核心
3.交易方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新证券法增加
(1)现货交易 (2)禁止信用交易
现货交易方式?
◎ 指买卖双方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商品交易方式 ◎ 现货交易按交割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现货交易
(4)终止上市(摘牌)
◎ 终止上市的原因 ◎ 终止上市的后续问题
终止上市
◎ 原由: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 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 意见审计报告的
◎ 由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 市的日期;
证券法2
第三节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性规定 二、证券上市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性规定
主要内容 : 证券交易的基本条件 交易场所 竟价交易原则 交易方式
1.证券交易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七条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 依法发行 ”
“ 依法发行”
◎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作者:魏巍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5期摘要:内幕交易行为是与资本市场发展紧密联系的一个顽疾,是影响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我国《证券法》的当前规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

在实践中对于三要件的具体认定是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证券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和打击的重点。

行为人一旦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将可能受到严重的处罚。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在分析我国规定存在的问题上,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内幕交易;认定标准;内幕信息一、什么是证券内幕交易?证券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主要有三种常见的形态: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第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第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二、我国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及存在的问题《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从法条的规定中可以分析出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行为这三个构成要素。

(一)内幕人员从《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中得出,内幕交易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另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证券法》第74条中列举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七种类型,但关于认定何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致使在认定内幕交易主体时发生了分歧。

有人认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是指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是违法的,但也有认为只要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获得了其不该知悉的内幕信息,不管其使用了什么方式,都属于非法获取。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

____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____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导语:《证券法》是中国股市的一部法律。

是____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一)对证券公司的监管:(1)证券公司设立、收买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买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2)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3)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效劳,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承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承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4)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5)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详细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

(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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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法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证券法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证券法考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证券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A. 证券经纪B. 证券投资咨询C. 证券自营D. 证券保管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等,而证券保管并不属于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范畴。

2. 以下哪项不是证券发行的条件?A. 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B.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C. 发行人应当有良好的财务状况D. 发行人可以是任何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等。

但是,并非任何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发行证券,发行人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

3. 以下哪项不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A. 真实性B. 准确性C. 完整性D. 随意性答案:D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些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随意性不属于信息披露的原则。

4. 根据《证券法》,以下哪项不是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A. 内幕交易B. 操纵市场C. 传播虚假信息D. 证券投资咨询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合法业务,不属于禁止行为。

5. 以下哪项不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A. 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B. 监督管理证券市场C. 制定证券交易规则D. 直接参与证券交易答案:D解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制定证券交易规则等。

直接参与证券交易不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6. 根据《证券法》,以下哪项不是证券公司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B. 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C. 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D. 可以进行内幕交易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和深化,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公平、公正及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为此,我国在证券市场立法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及其现状与挑战。

二、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为防止和打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已构建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具体法律条文上,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指出,禁止任何人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

此外,相关法规还详细列举了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所涉及的情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状况变化等关键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成效与挑战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也使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相关执法机关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然而,尽管我国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使得执法难度加大。

其次,部分投资者缺乏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意识,容易被误导或利用。

此外,监管机构在执行相关法律时仍需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四、完善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发展和打击内幕交易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公司归入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披露信息的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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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一、试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它属于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绝对禁止。

所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物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券法»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制造证券市场假象, 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方式:(1)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又称连续交易. 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2)相对委托。

浅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浅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浅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监管[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列举了近期发生的几起内幕交易案例并进行分析,评价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处罚情况,指出了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提出建议。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的具有信息优势的内幕人员与其他投资者所进行的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 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

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一、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同时定义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监管机构等。

对于处罚,《证券法》中规定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等。

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对丁•内幕交易及相关行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单位同样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监管机构制定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便于行政监管。

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

《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有“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的案由。

总体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是详细而可操作的,但如果与内幕交易案件事实相比,则显得相对不足。

二、我国近期发生的内幕交易案件及其处罚2007年2月,杭萧钢构证券代表罗高峰根据所掌握的杭萧钢构与安哥拉签订巨额订单合同的内幕信息,同陈玉兴、王向东大肆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并获利4037万元。

证券法

证券法

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
证券,又称为有价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设 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 股票 债券 投资基金券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 原则

一、证券发行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 为。 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 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一、证券法的概念与宗旨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既 包括专门的证券法,也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刑法、 税法等法律中涉及证券内容的部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专门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管理 及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并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证券法的宗旨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二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变更 终止

(三)证券公司行为规则
证券业务专门经营规则 谨慎经营规则 保护客户合法利益规则

(四)对证券公司的特殊监管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 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 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 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一定措施。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 予以更换。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 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措施

证券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法律,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证券法主要包括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管、证券发行和交易、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各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垄断、排斥、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信息披露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3. 风险揭示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各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或隐瞒重要信息,应当公平、公开地向投资者揭示风险,避免误导性陈述。

4.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各主体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参与、监督和救济权利。

三、证券法的主要制度1. 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方式、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了新股发行、定向增发、公开发行等多种方式。

2. 上市制度证券法规定了企业上市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包括了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退市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

3. 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内幕信息披露等。

4. 市场监管制度证券法规定了证监会的职责、权力和监管措施,包括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5. 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诉和仲裁、投资者救济等。

四、证券法的重点内容1. 信息披露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等。

商法学(8.2)--证券交易(一)

商法学(8.2)--证券交易(一)
3. 证券的收付即过户称 为交割 , 资金的收付称为 交收 , 通常把两者统称为 交割 .
4. 登记过户制度 : “T+1” 规则
限制及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 一 ) 禁止持股规则
• 证券法第 43 条 : 1) 证券交易所 ,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 ; 2)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 3)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 内:
《商法学》第八讲 证券交易(一)
第八讲 证券交易(一)
证券交易的概念与性质 证券经纪交易的一般程序 限制及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禁止持股规则 股票转让与买卖限制规则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
证券交易的概念及性质
即证券买卖,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 借助证券交易场所 ( 场内 , 场外 ), 将证券有偿转让 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合同说 :
1) 证券经营机构以投资者名义与第三人从事买卖 , 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为基础 , 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报 单和成交 ; 2) 证券经纪交易的行为后果由投资者承担而非证券经营机 构承担 ; 3) 证券经纪交易关系由整体合同 ( 证券经纪交易合同和账 户合同 ) 和分合同 ( 每一次报单 ) 构成 .
2007 年 4 至 5 月计划, 6 月 11 日向市委书记汇报, 26 日正式
书面汇报
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注入优质资产 上市公司
实 现
共用科技
整体上市
中中中中中中
7月3日
中山市委副书记 李启红
中国证监会汇报, 同日发布公告:近期拟讨论重大事项 次日:共用科技停牌
2007,6 中旬,谭约见林永安
1) 禁止直接持股 ; ---- 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买卖或持有 ; 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等 . 2) 禁止间接持股 ; ---- 不得以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购买或持有 , 不得以化名或借用他人名义买卖或持 有. 3) 禁止合理持股状况非法延续 . ---- 任职前依照合法方式获得的股票,应当依法转让 .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四)证券交易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四)证券交易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四)——证券交易案例案例1: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等8起内幕交易案一、案情(一)襄樊上证案1993年9月16日晚,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襄樊上证)与深圳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华阳)双方业务人员洽谈业务时谈及宝安华阳将大量购入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延中实业,股票代码:600601,公司现更名为北大方正延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上证在得知这一内幕信息后,即于9月17日—9月27日分3次自营购入延中实业股票62.73万股,并于10月7日除留下5200股外,将其余股票全部高价抛出,获利16711808元。

[1](二)宝安公司案1993年9月29日,深圳宝安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宝安上海公司、宝安华阳、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以下简称笼岗宝灵)共持有延中股票达10.65%,9月30日,深圳宝安集团公司的三家关联企业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再次买卖延中股票,使其合计持有的比例增加到17.07%,其中宝安华阳、龙岗宝灵分别将其持有的共114.77万股延中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

中国证监会在宣布宝安上海公司所持延中股票有效的同时,认定其卖给社会公众的24.6万股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38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因而决定将其所得的利润归延中实业所有。

[2](三)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案1996年9月2日—11月18日,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股票代码:000430)利用其长沙分公司开设的15个账户(其中1个以张家界长沙分公司名义开设,14个以个人名义开设),先后买人本公司股票总计2128883股,总计动用资金4150万元,并在公司公布董事会送股决议日(1996年11月22日)前的11月18日、20日、21日抛出公司股票143.2万股,直接获利118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百九⼗⼀条综合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名义或者以个⼈名义从事⾃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其⾃营业务。

【释义】本条是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名义或者以个⼈名义从事⾃营业务⾏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百三⼗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营业务必须以⾃⼰的名义进⾏,不得假借他⼈名义或者以个⼈名义进⾏。

所谓“证券⾃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的名义和资⾦买卖上市证券从⽽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它强调的是以⾃⼰的名义和⾃⼰的资⾦来完成。

但是在现实⽣活中,确有⼀些证券公司的交易⾏为不够规范,出于不可告⼈的⽬的,在证券交易中不是以⾃⼰的名义进⾏,⽽是假借他⼈的名义或者以个⼈的名义进⾏,这种⾏为不仅⼲扰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利于交易安全,⽽且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加以禁⽌。

因此,为了规范综合类证券公司⾃营业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名义或者以个⼈名义从事⾃营业务的是⼀种违法⾏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营业务假借他⼈名义或者以个⼈名义进⾏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违法⾏为,没收⾮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名义或者以个⼈名义从事⾃营业务情节严重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停⽌其从事⾃营业务的许可,使其不能进⾏证券⾃营业务。

鉴于在实际⽣活中发⽣的证券公司假借他⼈名义或者以个⼈名义从事⾃营业务的情况⾮常复杂多样,对于“情节严重”如何掌握,还有待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实践中总结经验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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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法禁止地交易行为
概要:
随着证券在市场上地融通越来越普及,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太多人在钻法律空子,针对混乱地证券交易市场,为了保护交易地安全和公平,也为了保护中小股民地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垄断市场,法律开始禁止一些交易行为.证券交易地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地,证券市场地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地行为.我所要讨论地是证券法上禁止地交易行为有哪些?出现这些禁止地交易行为地背景是什么?从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及讨论相应地法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关键词:证券法禁止交易行为思考
正文: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地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禁止地交易行为有哪些?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地行为.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地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地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地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地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地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地;⑥公司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地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地其他重要信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操纵市场行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地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地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虚假陈述行为
构成法律上地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地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券法上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户也是一个意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针对我国特殊国情,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地证券账户;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地企业买卖上市交易地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地禁止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为什么会禁止这些交易行为?
禁止这些交易行为是出于什么样地考虑?为了保护哪些利益?事实上这些法条地形成基本是因为以前出现过总结而来地,关于防患于未然地法条其实并不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当然根据现有地特殊地国情,一方面,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还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另一方面,我国对公有财产地保护又是最不利地,动力不足,漏洞百出,国有资产每天都在流失.这使得立法者认识到这些问题却又不能从根本
解决这些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现实地案例来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禁止地交易行为.
在上世纪年代,当时证券市场有一些政策性限制,比如不允许国有地企事业单位买卖股票,于是当单位开始想炒股了,为了规避政策,就使用个人地名义开立账户,然后个人将账户上地证券全部卖掉,携款潜逃,有地出国,有地从此销声匿迹,使国有资金付诸东流.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地损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为了防范操纵市场,减少金融风险.但现实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违令行为是怎么禁止都禁止不了地.因此,立法者不得不战在更高地角度去思考,放宽了限制,典型地就是将国有企业买卖股票地事情留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有关法律和法规去规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因为能够操纵市场地这些个人大多数是企业地领导,法人代表之类地人,不是是一般地百姓,这使得证券市场被一些个别地人操控,严重威胁广大中小股民地利益,是地社会财富分配越来越拉大,社会矛盾日益显现.正如具有中国特色地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公款地人之所以能够挪用,是利用了手中地权力和工作地便利,普通地百姓不会有这样地机会.这些行为就需要禁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通过国外地典型案例带给我们地思考和启示
(一)白银逼仓
上世纪年代初期,白银价格在美元盎司附近徘徊.由于白银是电子工业和光学工业地重要原料,邦克·亨特和赫伯特·亨特兄弟俩图谋从操纵白银地期货价格中获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月—年三月,白银市场出现了空前地价格涨跌,这是由于当时亨特兄弟通过先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地采购,囤积了大量地现货白银,从而引发了白银逼仓事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当亨特兄弟试图操纵白银市场价格时,曾经将白银价格抬升到每盎司美元地高位.随后地情况是,人们四处寻找银器,回炉后向市场进行返销.但当所有地白银抵达市场后,银价立即大跌至每盎司美元;最后,亨特兄弟一彻底破产告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从亨特兄弟操纵白银市场地事件中可以看出,当期货交易所一旦发现有操纵市场行为地企图,就一定要及时采取行之有效地手段,制止操纵危机地大面积爆发.同时,作为市场规则地制定者和监督者,监管机构在解决由操纵引发地风险中地作用是无可替代地.监管者在面对由于操纵风险而造成市场机制失灵时,应该根据自己地实力拿出最终解决危机地方案,以维护整个金融市场地安全与稳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巴林银行垮台
1995年2月26日,一条消息震惊了整个世界金融市场.具有多年历史,在世界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位地英国巴林银行,因进行巨额金融期货投机交易,造成亿英镑地巨额亏损,在经过国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先前一个周末地拯救失败之后,被迫宣布破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巴林银行地破产,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地冲击,影响地范围,直接涉及到新加坡、东京、大扳、伦敦、香港和其他有关地金融市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为什么这样一个大银行会倒闭?从巴林破产地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市场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地核心问题,而巴林地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地.据报载,在月日悲剧发生之前,巴林银行地证券投资已暴露出极大地风险性,但竟末引起该行高级管理人员地警惕.高层地管理是有多松散可见一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巴林银行事件带来地教训
第一,投资者必须控制好风险.里森期货交易亏损地直接原因是对市场行情判断地失误,里森如果意识到行情判断错误,能够控制好风险,及时止损,也不会出现风险事件,但里森相反,孤注一掷与市场进行对赌,试图使大市反转,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地倒闭.文档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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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地相互制约机制.从巴林银行新加坡期货公司开始交易地第一天到其倒闭之日,里森一直既是前台地首席交易员,又是后台地结算主管,这两个至关重要地岗位,都是由里森一人把持,为其越权违规交易提供了方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地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由于里森业务熟练,被视为有才干地人,对其委以重任,却疏于监管,甚至当问题隐隐暴露出来后,管理层也未给予足够地重视,使事态逐渐扩大,导致银行地倒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期货市场经常发生投资者因抱侥幸心理而由小输演变成大亏地例子.表面上看,巴林银行地事件与我们国内投资者似乎相去较远,其实不然.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风险是如何由小变大,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带来地巨大危害,最终导致不可收拾地惨重教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关于禁止地交易行为地法律思考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些法律明文禁止地交易行为是不是已经彻底禁止了,是不是没有人在钻法律空子?其实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地,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使政策与现实贯彻连通.这当然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形成地,有序地交易市场需要参与者地配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同时,作为市场规则地制定者和监督者,监督机构在解决由操作引发地风险中地作用是无可替代地.他们地作用必须得到发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证券市场作为直接融资地工具有二重性,通过证券市场,可以灵活、方便地筹集和融通巨额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地发展和繁荣.同时证券市场又是敏感性强、投机性很活跃地市场.简言之,证券市场即是投资地场所,又是投机地场所.为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地促进作用,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范,依法禁止不正当地市场交易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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