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诉讼法,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自然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同时诉讼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
再次是公开原则,即行政诉讼应该公开、透明,对于诉讼程序和结果应公之于众,便于监督和审查。
最后是确凿性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事实应当以确凿证据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实陈述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制裁、管理和服务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涉及行政机关的权限争议、行政合同违约等相关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于涉及刑事、民事等其他领域的纠纷。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首先是诉前调解,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请求,以便解决争议。
其次是双方陈述,行政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然后是举证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接着是辩论,行政法院会组织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意见。
最后是判决,行政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四、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行政诉讼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须由行政机关予以执行。
一般来说,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缓执行或者决定不执行,但需经过法院同意,并且应当给予相应的理由和期限。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5月1日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大方面《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二、立案登记制《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
7日内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
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第一项规定在行政机关承担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更易于真正得到落实,第二项规定有利于保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
四、行政协议诉讼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五、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八、附则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全文阐述,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受理通知、答辩状等。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裁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行政诉讼执行主要包括:判决、裁定的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行政赔偿主要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赔偿;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
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
八、附则本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诉讼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下列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的,由于当事人的自愿或者业已依法确定,不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二)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行为的,事后应当依法补办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知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主体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或者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研究,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5年4月27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爱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公布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益。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解读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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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八)完善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减少地方 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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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二)完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处理 机制,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可一并审理
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 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 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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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三)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行政 行为的效率将受到一定影响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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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九)合法性审查内涵扩大,行政机关需更 加注重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不当的行为也作为违法 行为,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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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四)诉讼门槛降低,行政机关应当尽快适 应 新《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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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
(五)诉讼参加人扩大,行政活动更要审慎 新《行政诉讼法》第29条: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34条是该法律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应当与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行政机关所在地等因素相对应,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第3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逾期起诉,无法受理。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利,避免长期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限制,促使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第34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的非法性、要求赔偿等。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仅仅是口头抱怨或一些不具体的要求。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审理时予以充分证明。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只有充分证据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第34条第四款规定,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必须公开进行,任何人都有权进入法庭旁听;同时,法庭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有权提出证据。
这是因为,庭审程序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的辩论和证据交换才能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第34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精选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逐条解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精选文档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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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立场,故很 [赞]。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和保护行政诉讼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五条是该法中的一条关键性条款,下面将对该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第十五条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除不得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的特别管辖程序管辖,法律规定应由其他诉讼方式解决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时间、管辖的限制。
”解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限制作出了规定。
首先,对于不得提起诉讼的事项,行政诉讼不适用。
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具备诉讼的必要条件或法律规定明确不适用行政诉讼的,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例如,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得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争端解决。
其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也不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要求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作为原告或被告具备提起或被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参与主体条件,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并经当事人同意,也不能适用行政诉讼。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需要通过其他特殊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并经当事人自愿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也不适用。
第十五条的局限性和意义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界限,明确了一些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
这样,不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行政处理依据,也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和耗时的问题。
其次,第十五条限定了诉讼主体的范围,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真实合法,增强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最后,第十五条对于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为特殊的行政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逐条解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 三是细化第三人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 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 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八、增加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的规定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 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意义:促进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 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 用。
• 【例】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案 • 区国土局认为某开发商应当补交出让金, 但是开发商认为出让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不 存在补交的问题。随后,区住建局根据区 政府的要求停止了开发商在建楼盘的预售 许可手续,开放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 诉讼过程中,区住建局同意办理预售许可 手续,但是前提是撤诉并按区政府要求签 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将1.3亿多 元商品房预售款转入国资专户用于担保开 发商可能要向国土局缴纳的出让金。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泽晟
• 一、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行政诉 讼制度的首要目的 • 【例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争议 • 【例2】变更抵押登记案 • 【例3】土地出让方案未经政府批准,
土地局就与开发商签订聊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履行完毕。事后 土地局认为该合同无效引发争议。
• 【例1】被许可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届满 的那一天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十天作出准予 延续许可的决定。第三人认为安监局的决定违 法。双方发生争议。
• 七、完善当事人制度
• 一是明确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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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 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 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TING LAW FIRM
现行《行政诉讼法》是于2017年7月1日实施,是现在行 政诉讼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法规之一。
发文字号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本法共分为十章,一百零三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 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 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 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 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 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