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实务中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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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存在许多问题,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其既有灵活、快捷、简便的优势,又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具有利弊共存的特性,本文在详细分析民间借贷的成因、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引导其健康发展的相关对策。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无章可循,没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从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要是:(一)没有手续。

1、不写手续。

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还款不要回手续。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款方还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回手续,同时也不叫出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

(二)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1、所写的手续不是“借条”。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欠条”的内容,而“借条”与“收条”、“欠条”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是民间借贷,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

2、手续对借贷币种不明确。

民间借贷尽管写手续,但对出借的币种没有明确,是人民币还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问题;建议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一种非正式的信用交易。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市场需求,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导致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存在诸如无约束力、盲目引用和空洞规定等问题。

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许多民间借贷交易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导致合同的不合法性无法得出判断。

2、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公开透明度都不够。

很多民间借贷交易缺乏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同时,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够充分,很多交易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得客观真实的市场利率。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课件PPT(通用精选)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课件PPT(通用精选)
民间借贷合同需 满足当事人意思 表示真实、不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等要件。
无效合同情形
包括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合同将被认定为无 效。
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 纠纷时,将依据相关 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 进行认定。
利率与利息计算问题
利率约定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 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规定的上限。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1
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
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借贷行为。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2
建立健全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配套制 度,如征信体系、担保制度等,提
高借贷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3
加大对民间借贷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维护市场秩
序和投资者权益。
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力度
(约定多种费用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 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 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与抵押权实现问题
担保方式 民间借贷可采用保证 、抵押、质押等担保 方式,确保债权人权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及案例汇报人Βιβλιοθήκη XXX2024-02-25
目录
• 民间借贷概述 •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 典型案例分析 •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总结与展望
01
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定义与特点
民间借贷定义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 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 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常见知识点

民间借贷常见知识点

民间借贷常见问题问:什么是民间借贷?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代理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代理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

问: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合法?答:判断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一是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代理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融资有更多需求,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已不足以满足该需求,加之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从民间借贷代理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代理具有盘活闲散资金、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从居间行为层面来说,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居间行为,居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居间结果层面来说,或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正如合同虽会被用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本身混淆在一起,不能因民间借贷代理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代理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摘要】民间借贷是指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贷款交易。

在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大量民间借贷活动出现了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案例【正文】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存在未经授权放贷、超出法定利率、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1. 未经授权放贷的风险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尚未得到合法的认可,许多借贷双方在缺少相应法律框架下进行贷款交易,导致贷款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法定放贷资格的中介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借贷双方都将承担风险。

2. 超出法定利率的风险《利率法》规定了我国的贷款利率上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往往超出法定利率范围。

这种情况下,虽然借贷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但利率过高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3. 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的风险民间借贷中,借贷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但有时候抵押物价值低于应还本息的金额,甚至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借贷人将面临抵押物无法追回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1. 借助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利用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贷款方信用、银行征信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风险。

2. 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为民间借贷行业提供法律支持并规范行业发展,减少非法放贷。

3. 制定贷款利率上限制定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依法惩处借贷人收取高额利率的行为。

三、实际案例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在协议中规定利率为20%,共计利息6,000元。

由于张某在贷款协议上贴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后来遭受诈骗,诈骗人使用复印件伪造签名,导致贷款协议受到了质疑。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作者:肖黄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一、概述与程序要点民间借贷是指在自由市场经济下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从传统社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到商业社会下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的资金周转,民间借贷已成为商业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经济行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显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激增态势,2014~2018年近五年间涉民间借贷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占8,542,224宗,执行案件22,344宗,刑事案件15,934宗,行政案件2,078宗,国家赔偿案件307宗;其中,2017年超过220万件,2018年不完全统计也已超200万件。

从标的额看,前述统计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占比85.15%,标的额5千万到1亿元的计2,286宗,标的额1亿以上的计846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司法审判中常见、多发的一类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定性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在排除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后市场主体之间自发的金融借贷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司法实践中法院等司法机关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前述规定,实践中倾向性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法人,故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应定性为民间借贷行为。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中,实务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对“接受货币一方”的认定作出了司法有权解释,相关法条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援引最多的法条②。

实践证明,迄今为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实践中应存在两种不同情形的解释,即既可能指向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指向借款人所在地,不同解释和认定结果视乎当事人在个案中的请求和争议问题的实质。

我国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近年来江浙等地企业老板“跑路”的事件一出,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民间借贷的高度关注。

一直游离于法律盲区的民间借贷以其更强大的破坏力告诫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再把其当作野孩子任其自由发展,必须的约束和管制已然成为必要。

本文在厘清民间借贷概念及性质的基础上,试图从民间借贷的形式及基本特点、民间融资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对策进行探究,希望能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相应的参考。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它主要在城乡主体间直接发生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

它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因缺乏监管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在地方经济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因受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及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影响,民间借贷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

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正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占当地银行贷款的20%。

这一估算是根据抽样调查,从资金介入方和贷出方双向测算并相互验证而得的,是该时点上存续的债券债务关系的借贷余额。

据悉,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已于2010年建立了温州民间借贷交易活跃指数监测,该项监测以温州市近1000家融资中介的1300多个银行账户为样本根据抽样调查,定期采集这些账户的资金交易。

从监测结果来看,2010年以来五个季度的账户交易额分别为208亿元、327亿元、262亿元、335亿元和396亿元,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

其中,2011年一季度的交易量是上年平均的1.8倍。

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认为,在社会资金总体趋紧的背景下,短期垫资需求增加,社会资金拆借链条延长,转手环节变多,“空转”而没有进入实质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有所增加,当前社会融资中介市场的资金链脆弱性日益上升。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是怎样的进⾏民间借贷时,借贷双⽅可以签订借贷协议,民间借贷产⽣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是怎样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可以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处理,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地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1、⼈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借据;⽆书⾯借据或⽆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利害关系的两⼈以上的证⼈证⾔来⽀持⾃⼰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约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3、公民之间的定期⽆息借贷,出借⼈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作者:严静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摘要: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存在大量问题,例如利率、借贷主体、合法非法的界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问题一、监管主体缺位,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监管体系不健全民间融资在社会上引发了诸多热议,这与监管主体的缺失不无关联。

缺乏制度规范和有限的监督是当前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根源之一。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有关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的内容自然也是空白的。

第一、尽管2005年国务院规定,中国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以及组织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配合银监会做好相关工作,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却都没有明确对非法金融管理的部门。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民间借贷相关问题以及责任承担,但是在不同部门之间难免会存在监管盲区和具体规定的矛盾之处,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监管体系。

第三、目前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涉及地方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不仅分散,而且监管标准不一,成为民间借贷市场混乱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民间借贷在操作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1、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规定过窄现有法律明确承认了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但是企业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与否,目前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制呢?事实上公民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民间借贷的行为。

《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法律中若无特别说明,其中的“他人”至少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从此条禁止性规定分析,遵守此规定的必然法律结果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

民间借贷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民间借贷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民间借贷在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建议:1. 证据收集和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没有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效力低。

法院在审理时难以认定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增加了审理难度。

建议:在借款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等。

2. 利率标准不统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不统一,导致利息计算存在争议。

一些出借人可能会以高利贷的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导致借款人负担沉重。

建议:在借款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利率标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高利贷行为。

3. 担保和抵押问题多:在民间借贷中,担保和抵押是常见的保障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能力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建议:在采取担保和抵押措施时,应充分了解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和实力,确保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诉讼程序复杂:由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导致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当等原因驳回起诉或判决败诉,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在起诉时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

5. 监管不足: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还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教育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实务要点

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实务要点

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实务要点
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需要注意的十大实务要点:
1. 协议书,首先要核实是否存在书面借款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证据保全,在纠纷发生后,要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借贷事实。

3. 利息计算,对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计算问题,需要根据协议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确保利息的合法性。

4. 还款证明,借款人应保留还款凭证,确保还款事实的证明,避免出现还款纠纷。

5. 法律适用,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以便在纠纷处理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6. 调解协商,在纠纷发生初期,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
纠纷,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关系。

7. 诉讼时效,要注意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避免因时效性问题导致无法维权。

8.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9. 法院裁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裁决,依法解决纠纷。

10. 执行程序,一旦获得法院裁决支持,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程序,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

总之,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合法合规地处理借贷关系,避免引发更大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要注重协商解决,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关系的和谐。

最高院民一庭:民间借贷案件系列问答(2021年7月版)

最高院民一庭:民间借贷案件系列问答(2021年7月版)

最⾼院民⼀庭:民间借贷案件系列问答(2021年7⽉版)最⾼院民⼀庭:民间借贷案件系列问答(2021年7⽉版)编者说明:本⽂节选⾃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第⼀版)。

本书包括对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屋买卖、建设⼯程等民事审判中最新常见的315个疑难问题的问答。

029.问: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民法院的⽀持?答: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当事⼈承担逾期利息、违约⾦等请求外,还可能⼀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尽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第⼆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其他费⽤并存时如何处理进⾏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借⼈与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出借⼈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也可以⼀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但是,在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诉讼请求还是否能够获得⽀持?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这⼀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

⼀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和诉讼费⽤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

相反,律师费⽤和诉讼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应予以⽀持。

另⼀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和诉讼费⽤已经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中的“其他费⽤”之内,不应再⽀持律师费⽤和诉讼费⽤。

对此,我们倾向于同意上述第⼀种观点,理由如下:⾸先,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第⼆次修正)》第⼆⼗九条的⽴法本意,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其他费⽤并存的处理的规定,主要的⽬的在于,当借贷双⽅对逾期利率、违约⾦以及其他费⽤⼀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之间的权益。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方大鹏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7期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家手中的余钱愈来愈多,在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下,大家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为私人贷款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市场经济浪潮之中,各种资金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因此我国的私人贷款进入了活跃阶段。

私人贷款长期存在于城乡社区之间,作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由的传统贷款制度,由于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稳定性。

简而言之,缺乏市场行业标准是中国民间贷款的最主要的问题。

所以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以及现状,同时制定了一些可行性措施来应对这个局面。

一、引言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是自发式的发展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活跃。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监管的加強,对于民间借贷活动也在不断规范之中,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城市大型企业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大,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加,为非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投资需求,民间信贷量继续增加,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导致了违约现象和相关法律问题,这也是需要完善民间借贷最为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加强监管、规范相应收入水平、信用行为合法化的法律体系,利用民间借贷为中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概述(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信贷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管控,其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

蒋克超先生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非正规金融部门是农村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是非金融机构以外的投资,特别是在城乡经济、个体工业和农村经济中的投资城乡集团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贸易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按照借贷主体不同进行分类:一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改革开放以来,个人贷款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借款人为借款人购置私人住宅或为城市居民建私人住宅,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I.【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II.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和处理

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和处理

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和处理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借贷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常见问题1. 利息过高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监管,出借人往往会将利息设置得过高,从而牟取暴利。

这给借款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高利贷是指出借人利用借贷需求方的困境,以过高的利息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剥削。

这种行为在民间借贷市场中普遍存在,给借款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3. 逾期问题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常常存在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

逾期问题给出借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借款人的信用。

4. 恶意拖欠一些借款人故意拖欠借款,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出借人的权益,也打击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良好秩序。

5. 催收困难由于缺乏专业的催收机构和法律支持,出借人往往面临着催收困难的问题。

这使得出借人很难有效地追回债务。

1. 加强立法和监管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以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

同时,行业协会也应起到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对行业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和制止。

2. 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质加强借款人的金融素质教育,提高其借贷意识和基本金融知识,使其在借贷过程中能够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增加逾期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逾期管理制度,明确逾期还款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对于无法按时偿还借款的借款人,可以采取合理的催收手段,并对恶意拖欠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追诉。

4.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鼓励借款人树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提供给出借人参考,以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5. 合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民间借贷的管理和催收工作,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增加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信任度。

结论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个人共同努力解决。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金融素质、建立信用体系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民间借贷中的问题,并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借贷环境。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黎李烨峰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7期王黎李烨峰(盐城师范学院,江苏盐城224002)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作为主流融资方式的有效补充,民间借贷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

但是,民间借贷本身具有风险大、易引发犯罪等缺点,为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显著作用。

因此必须重视它,并着手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方式;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9-00-02民间借贷,又叫“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的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只要借贷主体双方的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由于借贷产生所得抵押相应有效,但其最高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产生民间借贷这一现象在中国古代就存在。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已有“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

”的说法,意思是在有关政府机关对借贷者的资格验证之后,老百姓才可以进行民间借贷,并且要依据贷款人的情况判断利息是否收取和利息的多少。

其后,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繁荣,民间借贷逐渐地受到政府的支持。

特别是到了唐宋时期,国力昌盛,工商业空前发达,政府开始鼓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

明朝时期,统治者更是在法律程序上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有了“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务,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

”这一明确规定。

到了清朝,小范围的民间借贷组织开始在浙江、江苏、福建等地发展。

在民国时期,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十分活跃。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政府对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态度由支持变成后来的禁止。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苗头再露。

发展至今,民间借贷已然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融资方式。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存在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民间借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面临不同的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

相比银行贷款和第三方机构贷款手续复杂、期限长和其他因素等问题,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随用随借、随借随还、灵活性强等优势。

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存在利息高、不确定性大,违约成本低等劣势。

这种掺杂着亲情、友情及多种社会关系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突发情况、个人问题等多种不确定原因,时时刻刻发生在每个人身边,造成一系列违约问题,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财产造成严重困扰和损失。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民间借贷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帮助你避开一些常见的坑。

一、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突增,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都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进行,往往碍于情面,采用口头形式,认为有转账凭证,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可能导致在后续还款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

在个人借贷中,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但是因为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

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债权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借条对债权方不利。

一个规范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保证人等要素。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一)、借款利率民间借贷,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

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第一、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 年8 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 6 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为计算标准。

因为各个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时高时低、有高有低,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同时,要注意区分月息与年息的不同。

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因违反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一般法院会主动调整。

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实民间借贷款利率一般月利率为二分至一角之间,按法律规定均属“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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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实务中常见问题
1、借款人须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合法
2、非法借贷不受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4、借款利息有限额: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5、必须明确借款人: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
认借款人。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6、写明用途以防抵赖:若借款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
不予支持。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

7、没有字据“空口无凭”: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
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8、动产质押要合法:对于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

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
质押须经其同意。

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9、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0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1、借款人对借款金额有异议:借款人对借款交付的金额有合理异议时,应由出借人对所主张借款金额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注:民间借贷的审判案例主要集中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
若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问题,即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认定为非法集资主要参考标准是:1.是否向公众宣传;2.吸收资金对象是否是不特定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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