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投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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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投资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名义股东(显名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以乙方名义向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入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以乙方名义向目标公司投资入股,乙方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第二条目标公司的概况:

目标公司系年月日成立;

注册地址:;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第三条乙方享有占目标公司%的股权,其中甲方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元,出资方式为,甲方实际享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占乙方持股比例的%。

第四条乙方作为名义股东所持有的占目标公司%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并由甲方享有100%的投资收益,乙方对此不享有投资收益。甲方的出资需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全部到位。

第五条甲方依据其实际出资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目标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对于甲方实际出资的股权,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实际出资的股权进行单方面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如乙方以前述方式侵害甲方股权权益,乙方需向甲方返还资产,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以适当方式及时、完整、准确地告知甲方涉及甲方权益的具体事项和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也有义务代甲方向股东会、董事会表达甲方的合理意见。乙方应向

目标公司及其他目标公司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目标公司认可甲方实际出资人身份并由乙方代表甲方间接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条若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乙方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均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如因此造成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违约方应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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