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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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87.03.01•【文号】•【施行日期】1987.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1987年3月修订)第一章投保条件第一条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经本人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期限投保,但选择的保险期限要以保险单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单生效后保险期限不能变更。

第四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并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一、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所致的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身体残废,按“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连续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从确定永久、完全残废之日起180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保险人只给付保险金的差额,超过180天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保险人负死亡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领取保险金后,如果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不扣险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六条保险人对于下列情事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保险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5.核辐射、核污染;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最新版)目录一、人民保险商业险概述二、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内容三、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特点四、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注意事项正文【一、人民保险商业险概述】人民保险商业险是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被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财产和人身安全提供保障的商业保险。

人民保险商业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个险种,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内容】人民保险商业险的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的赔偿等。

2.责任免除: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车辆的故意损坏、第三者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3.保险金额:确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和第三者的赔偿限额。

4.保险期限: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5.保险费用:明确了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三、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特点】1.保障全面:人民保险商业险涵盖了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等多个险种,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2.灵活选择: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险种和保险金额。

3.条款明确:人民保险商业险的条款内容明确,便于被保险人理解和操作。

【四、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条款:在购买人民保险商业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正确操作。

2.选择合适的险种和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和保险金额,以获得最佳的保障效果。

3.及时续保: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被保险人应及时续保,以保证保险保障的持续性。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运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运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编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运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运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陆运货物保险条款(火车、公共汽车)(1981年1月1日修订)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陆运保险和陆运一切险。

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1)陆运保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暴、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在过驳过程中因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而发生碰撞、倾覆、脱轨;或隧道坍塌、悬崖坍塌、火灾、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为救助核保责任下的危险货物,防止或者减少货物损坏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被救助货物的保险金额。

(2)陆运一切险除上述陆运保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内因外部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以下损失:(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因托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因保险货物质量差或数量少而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失、本质缺陷和特点,以及因市场价格下跌和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我公司陆地货物运输战争保险条款和罢工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开始和结束本保险承担“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的仓库或储存地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及相关水上打火机,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地或被保险人用于配送和配送的其他储存地。

如果没有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地点,被保险货物到达最终卸货的车站60天。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义务办理相关事宜。

因未履行规定义务而影响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1)被保险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提货,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应当立即向保险单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引言此合同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申请人(以下简称“投保人”)确立,约定以下条款和条件,旨在保护投保人的财产利益。

二、保险条款1. 财产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对以下财产进行保险:房屋、建筑物、设备、货物、车辆、机动车辆、贵重物品等。

具体的财产类型和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审核而确定。

2. 保险责任与免除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申请的财产,承担如下保险责任:(1)盗窃、抢劫、火灾、水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2)设备或机械损坏、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3)车辆和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投保人故意造成的财产损失;(2)财产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的不赔付情况;(3)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4)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情况。

3. 保险费与索赔投保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投保人的财产类型、价值、风险情况等综合评估而定。

在财产损失发生后,投保人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索赔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或赔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4.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主要有以下情况:(1)合同期满;(2)投保人提出解除申请;(3)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4)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三、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协议。

本财产保险合同于_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并终止于_____年__月__日。

本合同共计___页,具体内容详见各项约定。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是指人民保险公司对商业险产品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条款。

商业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企业和商户提供的各类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标的:明确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财产或责任。

2.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责任范
围和程度。

3.免责条款:列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4.保险期间: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

5.保险费用:说明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6.保险条款:包括特别约定和一般条件,详细说明保险的具体
规定和限制。

7.理赔申请:说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提出理赔
申请。

8.保险条例:列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仅为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的一般内容,具体内容可能根据
不同险种和产品而有所不同。

投保人在购买商业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顺利获得保险赔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险条款

投保须知1. 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只能投保四份。

2. 被保险人年龄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

3. 意外医疗每人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

4.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 本保单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人群,如被保险人出险时为4类或以上职业,则其保险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出险时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系数(对应的保险金额系数:4类职业为0.571;5类职业为0.358;6类职业为0.286)。

职业为6类以上(不含6类)的,则不在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6.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如需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到本公司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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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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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框架教案资料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框架教案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米种植保险(云南地区)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四)旱灾。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玉米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六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由保险合同双方事先约定。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出具的死亡证实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次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次十五条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其次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其次十七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切,并且其真切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商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其次十八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切,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对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对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其次十九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切,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对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索赔时效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哀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可使而毁灭。

合同纠纷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商议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第三十二条本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骤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强烈损害的客观大事。

第三十三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1.两眼眼力彻低永远丧失;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彻低永远丧失;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峻残疾,终身需要护理;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彻低永远丧失;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彻低永远丧失;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彻低永远丧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对上述第与第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第六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第七条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九条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有关的法律文书;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赔偿处理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第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和第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十条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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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是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提供的一种财产保险。

本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时的财产损失,也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接下来,我们会对保险单涉及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说。

一、基本条款1.保险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间,对本保险单所载明的机动车发生的以下损失负责赔偿:1.由于车辆被盗窃、抢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由于车辆发生碰撞、倾覆、自燃、爆炸或意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第三者依法因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而蒙受人身或财产损失,需要依法赔偿,本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负责赔偿。

以上责任的限额以保险单上约定的为准。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保险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

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约定为准。

3.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为本保险单所载明的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4.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具体数额以本保险单上的保险费用为准。

如果未及时交纳保险费而导致保险单自动终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附加条款1.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还可以选择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本附加条款规定本公司对第三者依法因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而蒙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纯财产损失20万元或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合计60万元,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在保险单上约定的为准。

2.车上人员险被保险人还可以选择购买车上人员险。

本附加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乘客依法因车辆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责任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在保险单上约定的为准。

三、保险赔偿1.赔偿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赔偿,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1.保险单;2.有效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相关单证;3.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4.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2.赔偿限额本公司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上约定的为准。

中国人民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我国人民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在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求与日俱增。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机构责任的增加和风险的加大。

为了有效管理和避免这些风险,我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以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的权益。

一、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目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是指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一种商业责任险,旨在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责任风险。

其目的在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养老服务机构因责任事故而面临的经济风险,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内容和保障范围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保障范围:1. 人身伤害责任保险: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因员工或服务对象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赔偿责任。

2. 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因员工或服务对象的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3. 生命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因员工或服务对象的生命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4. 法律费用保障: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在法律纠纷中的权益。

5. 辅助服务保障:如提供法律沟通、紧急救援等服务的保障。

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优势和意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推出,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来说意义重大。

它有效降低了养老服务机构的风险,保障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运营。

它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老年人在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推出也有助于规范和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对我国人民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文章写手,我对我国人民保险推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十分支持。

我认为这不仅是对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的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

从个人而言,我希望通过这种保险条款的推出,能够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养老服务,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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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
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 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 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 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 如经营范围、 营业面积或其他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 合同重要事项变更,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 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 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提交保险单 正本、 事故证明书、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 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 诊断证明及病 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 损失清单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 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 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 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并尽力采取必要、 合 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 过和损失情况; 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 行合理查勘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 仲裁时, 应立即 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 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 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 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 负责赔偿的, 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 的权利。
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 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 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下 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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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或违法违规经营;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
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
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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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合同载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回答保险人就 被保险人和保险场所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并如实填写投保 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 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 性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 消防、 安全生产操作、 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 及规定,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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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
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 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 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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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 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 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 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 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
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
所内依法从事生产、 经营等活动时, 因该场所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
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 (六)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
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责任限额 第六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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