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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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公

证认证

在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要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

(一)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人需提交个人身份书,外国企业或组织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身份证明书,上述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作为自然人的外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个人身份证明的除外。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外国人应由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应由有委托权的部门或者个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上述委托主体应当证明自己具有委托权,必要时,应当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参加诉讼。

(五)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七)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的专用章。

(八)在内地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在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九)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

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出具证明文书,个人可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十)在下列情况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1、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直接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境内实施授权委托的行为,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

来源于/html/cjwt/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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