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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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在国外,诉讼委托书是否公证认证

一方当事人在国外,诉讼委托书是否公证认证

一方当事人在国外,诉讼委托书是否公证认证
随着中国人在国外工作,学习,旅游及移民的增多,其在国内的诉讼不能亲自回国参加的,可以委托国内律师来办理,但是根据法院要求,需要对诉讼委托书,起诉书等文件办理所在国的公证认证,这个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是很多人在国内的中国人或华侨常遇到的问题,身在异国,需要办理诸如离婚,房屋及继承等法院诉讼时,如果亲自回来,不仅花费时间,同时来回的费用也相当可观,这时就可以采取授权委托的方式,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来办理。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诉讼。

诉讼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案件。

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办理国外公证认证的流程:首先到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最后送中国使
领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3683.html。

涉外、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举证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吗

涉外、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举证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吗

涉外、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举证必须办理公
证认证手续吗
随着国内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涉外、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在办理这类诉讼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涉外证据举证的问题,相关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手续吗?
答案是肯定的,只有这样,境外的证据才能被有效使用。

涉外、港、澳、台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当提供有关机关对合同的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客户的委托书、进出口许可证、外商资证证明、房地证和质量证明书、货物提单、装运单、报关手续、商检证明书、结算凭证、双方信件、电函、电传、损失情况、赔偿依据、有关协议。

上述涉及外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除在国内能查实的外,须经境外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提供证据,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提交复印件清楚,完整,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来源于/html/cjwt/1857.html。

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打官司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法院受理时,首先要求境外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证认证文件及翻译文件。

在办理这些公证认证文件时,要格外注意,以免不符合要求而被提出诉讼程序异议书。

以下用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

2007年初,我接手了一宗Nokia Inc.诉盛港公司案。

我们的委托人是盛港公司。

原告Nokia Inc.是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一家国际知名手机生产商。

当我刚拿到起诉文件时,我问我们的客户:“只有起诉状和这几份证据?”我们的客户肯定地说:“就这么多,法院寄过来的。

我刚拆封。

”我觉得在这种涉外案件中我需要先看看原告代理律师姓甚名谁,以及有何代理权限。

于是,我给承办法官打了个电话,说明我是盛港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希望能复印一下原告代理律师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代理文件。

法官同意了。

于是我安排助理去复印了一套原告提交的Identity of Certificat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Power of Attorney(《授权委托书》)和公司注册证明文件。

结果还真有意外发现。

最先引起我注意的是原告的Identity of Certificat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这份证明书内容为:“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 Ms. Adele Louise Pentland, a British citizen, a Vice President of Nokia Inc. is that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Nokia Inc.”证明书的签字证明人竟为Adele Louise Pentland本人。

这等于说Adele Louise Pentland自己证明自己是Nokia Inc.的法定代表人。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文件公证认证办理手续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文件公证认证办理手续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文件公证认证办理手续
一、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
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及香港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二、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间来往的文书是否需办理确认手续?
1、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2、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及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径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澳门特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三、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申办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
公证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

当事人可委托亲友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和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及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四、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可否向中国使领馆申办公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如需办理证明文件在中国使用,应先在居住国当地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再办理我使领馆认证。

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可按以下要求向大使馆申请认证:
1、文书应首先由当地公证员公正;
2、再由外交部认证;
3、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4、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护照前来大使馆办理认证。

来源于:/html/qtsgrz/4548.html。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
公证认证的说明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立案材料要求中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公证认证的说明:
第四节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十三条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
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正、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三)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随着境外个人及公司在国内参与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扩大和深入,境外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公司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随着增加,这时如果境外公司要在国内法院起诉中国公司,法院会要求对境外公司的文件,如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这该怎么办?1. 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

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

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2. 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3.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明书,证明其姓名和职务。

4. 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目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律师尚不具有中国内地律师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内地参与诉讼。

5.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所需公证认证流程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所需公证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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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中国内地生活的外国人越来越多,而伴随入境人数不断增多,涉外民商事纠纷渐为常见。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殊规定,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委托适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律师如果是当事人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接受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第二,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涉外民事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域外证据和文书需经公证、认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也需经上述公证、认证程序。

第四,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选择法院管辖。

对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与纠纷有一定联系的地点法院进行管辖。

若双方没有协议选择管辖,且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原告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提醒,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法院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大陆进行民事诉讼,也需注意上述几点。

涉外案件公证认证及办理流程是怎样

涉外案件公证认证及办理流程是怎样

涉外案件公证认证及办理流程是怎样
外国人及外国公司参与中国法院诉讼的越来越多,这时就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它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

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我承认的香港律师办理证明手续。

香港律师的证明,还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章,才能在内地使用。

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来源于:。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国外主体资格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如何办理

国外主体资格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如何办理

国外主体资格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如何办理随着国内人士注册国外公司的增多,国外公司于国内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也随之增加。

国外公司在大陆起诉国内公司时,法院要求首先办理国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手续。

那么都需要办理哪些文件,该怎样办理呢?以下将详细阐述。

国外主体资格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国外主体资格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所需要的材料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主体在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以下内容为结合自己相关实务经验介绍如何准备主体资格材料(包括CI,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若该委托人属于企业,则应当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英国(包括英属处女岛/维京群岛和开曼岛)、美国、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设有公司秘书处(公司秘书),可由委托人指示公司秘书将其公司设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说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件交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注:这些公司设立文件上不显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

但是德国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结尾)其登记文件上会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

关于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可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公司董事、公司有无设定押记/按揭,无需亲自前往就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信息,只要交纳少量查询费就可以了,不过只能以港币支付。

涉外授权委托书必须公证

涉外授权委托书必须公证

涉外授权委托书必须公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和企业开始涉足国际事务,进行跨国投资、贸易、诉讼等活动。

在这些活动中,为了确保代理人能够合法、有效地代表委托人行事,涉外授权委托书往往需要进行公证。

本文将从涉外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定义、作用、内容以及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涉外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定义涉外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当委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代理人(个人或法人)代表其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时,为了使该授权委托书在外国具有法律效力,需将该授权委托书提交给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二、涉外授权委托书公证的作用1. 确保代理人的行为合法性:通过公证,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使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具有法律效力。

2. 提高代理效率:在国际事务中,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可以作为有效文件,简化办理手续,提高代理效率。

3. 降低法律风险: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在外国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降低因代理行为不当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4. 维护当事人权益:涉外授权委托书公证有助于维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授权不充分、不规范而导致的纠纷。

三、涉外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内容1. 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2. 代理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3. 委托事项:明确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的具体事项,如签订合同、办理诉讼等。

4. 委托权限:详细描述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具有的权限,如签订合同的金额、范围等。

5. 委托期限: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期限。

6. 是否有转委托权:代理人是否可以将授权事项再委托给第三方。

7. 委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涉外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办理流程1. 准备授权委托书草稿,明确上述公证内容。

2. 提交授权委托书草稿和相关材料(如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至公证机关。

3. 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在办理港澳台的文件公证认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

在办理港澳台的文件公证认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

在办理港澳台的文件公证认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 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涉外公证认证委托办理详细流程

涉外公证认证委托办理详细流程

涉外公证认证委托办理详细流程涉外公证认证委托办理详细流程。

随着国内外交流愈加密切,出国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到国外生活。

虽然身在国外,大多数海外中国公民仍与祖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时不时的会委托国内亲友处理一些事务。

接下来给大家详解海外委托书公证认证如何办理。

国外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流程:1、经过该当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2、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3、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有另外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5、如果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又不存在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授权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驻该当事人所在国的其他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国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的认证进行认证。

只有符合上述确认程序寄来或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才予以接受。

国外文件,不管是个人结婚证,无犯罪,出生证,学历证明,护照等,还是公司注册证书,章程,资信证明,存续证明,股东董事在职证明等文件,只要在中国内地能顺畅的使用,就要求进行三级认证,一份完整的认证文件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馆领事认证,内地文件在境外用则需要进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

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等国家出具的文件,在香港澳门用则只需要进行海牙认证。

委托我司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流程1、首先向我司顾问说明哪个地方的文件,公证用途、目的,使用地点等;2、谈妥费用和办理时间;3、签署文件公证认证协议,支付定金;4、提交申请资料,我司进行资料初期审核,并进行公证认证手续;5、办理完成扫描文件,客户确认(提醒务必认真检查清楚文件是否有出错)6、客户支付余款,收到文件。

涉外使馆公证认证因文件的类型不同,所收的费用也有所差异,详情可咨询我司顾问,不同国家办理的时间有所差异,通常认证手续时间为3-15个工作日。

公证认证范围:公司文件类型和个人文件,企业主体资格文件,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商业登记证,股东董事在职证明,公司变更证明,股东董事名册,委托书,合同书,任命书,授权书;学历证明,离婚证明,同一人声明书,护照,入籍证明,死亡证明,驾驶证,结婚证,出生证,单身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涉外委托书公证

涉外委托书公证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程序是什么?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与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相同。

但是,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无需公证与认证手续。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以下以在中国驻英使馆办理离婚授权委托公证认证为例来说明:(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

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争议,可以在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三)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仅为中国公民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

已取得英国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四)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五)要求提供:1、?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一份填表;2、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3、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在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要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

(一)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人需提交个人身份书,外国企业或组织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身份证明书,上述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4•【分类】问答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为便利中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适用范围Q1:哪些案件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相关标准可参照上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管辖Q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多少?(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如下: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四类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1)涉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限主合同为商事、金融业务的纠纷),(2)商事合同纠纷案件,(3)涉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件,(4)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

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辖区的上述四类案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四类案件。

外籍诉讼当事人起诉是否要对诉讼人身份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起诉是否要对诉讼人身份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起诉是否要对诉讼人身份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外籍诉讼当事人起诉是否要对诉讼人身份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随着境外个人及公司在国内参与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扩大和深入,境外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公司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随着增加,这时如果境外公司要在国内法院起诉中国公司,法院会要求对境外公司的文件,如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这该怎么办?1. 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

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

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2. 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3.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明书,证明其姓名和职务。

4. 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目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律师尚不具有中国内地律师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内地参与诉讼。

5.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6. 外国当事人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除了向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及到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此类案件的立案材料公证认证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证公证认证的程序合法、公正,内地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的公证认证进行了相应的说明。

首先,内地法院明确指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的立案材料必须进行公证认证。

公证是由具有公证资格的公证员依法进行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证明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公证员是公证认证的主体,公证机构是公证认证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的立案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

这些材料必须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认证后方可提交法院立案。

公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检验,对公证材料签章、盖章,并出具公证书。

此外,法院要求提交的公证书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

一方面,公证书必须是由公证机构签发的,具有公证机构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

另一方面,公证书必须完整、清晰、真实,不得有涂改、涂抹等迹象,以保证其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在内地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立案材料的公证认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首先,公证认证材料可以证明原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公证材料可以替代原件进行诉讼程序,便于存档和保管。

再次,公证材料还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证据。

因此,对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立案材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证认证,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内地法院还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公证认证流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认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另一方面,公证机构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公证程序,并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提交立案材料前,应事先了解有关公证认证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以确保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认证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公证书的可信性和权威性。

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

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

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一、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概说经济活动中,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的投资都适用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和与外商投资同样的优惠政策。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直十分重视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问题,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

早在1987年正式民事诉讼法尚未颁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

在“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导下,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保持高度自治,继续实行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并且享有司法终审权,我国正式形成多法域的国家。

可以预料,“一国两制”的原则必然促进两岸最终实现统一。

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时,我们仍然承认台湾地区是一个独立的法域。

这样,我国出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大法系、四个法域”的状况。

随着经济融合和文化交流不同加强,不同法域之间开展司法协助又成一个迫切的需求。

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与涉外民商事诉讼一样,由于需要在外法域送达、取证等方面的原因,审理期间可能要延长;同时,也存在各个不同的法域根据独立的司法终审权,相互承认对方法域的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这些问题,与国际司法协助相似,但又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分别与之达成了关于送达、取证以及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的一致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

此外,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表示承认台湾地区的裁判和仲裁裁决,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

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

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一、前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法律事务也不断增多。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授权委托书的认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涉外授权委托书的概念、作用、认证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外授权委托书的概念与作用涉外授权委托书是指在我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由我国公民或法人发出的,授权他人办理特定事务的书面文件。

涉外授权委托书的作用在于,当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某项事务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从而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三、涉外授权委托书的认证程序1. 公证:首先,需要对涉外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公证是指由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证书。

在我国,授权委托书的公证通常由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我国公证机关进行。

2. 认证:公证完成后,需要对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进行认证。

认证是指由我国外交部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对公证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是授权委托书在国际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四、注意事项1.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陈述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2.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

3.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当事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4. 在办理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时,应注意选择正规的公证机关和认证机关,确保认证过程的合法性。

5. 办理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当事人应提前做好准备,以免影响事务的办理。

五、结语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是我国公民和法人参与国际事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必要手续。

通过了解涉外授权委托书的概念、作用、认证程序和注意事项,可以帮助当事人顺利办理认证手续,确保授权委托书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事务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本

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本

诉讼授权委托书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本篇一:海外人士在中国法院诉讼委托书公证认证侨居海外,因在大陆的祖屋被乡邻占用,欲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囿于海外的生意不能暂离。

请问,像这样不能亲自出庭的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该如何办委托手续?侨居海外,要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但又因故不能亲自出庭的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

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及社会团体、普通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限于1至2人(不得超过2人);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若委托律师,则只能是中国大陆的律师。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手续是:委托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须详细开列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与对方和解,或提起反诉、上诉;如再转委托他人,则必须由委托人作为特别授权,另行明确开列。

侨居海外,若已加入外国籍的华侨,其授权委托书须由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鉴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没加入外国籍,则只须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委托手续。

非中国籍人,可先经同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认证后,再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当然,如果有可能返大陆一行,亦可以直接到案件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

至于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当事人,若实在不能直接出庭应诉,也不能返大陆办理委托手续时,其授权委托书只能由我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之后再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手续,之后方可使用。

篇二:开曼群岛公司法院诉讼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书公证认证开曼公司因为商业纠纷,要在国内起诉一家中国企业,在立案时,法院说要把开曼公司的主体资格、给国内律师的授权书,还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汇款证据做使馆的认证手续,开曼公司的主体资格,给国内的律师授权书文件都能明白是哪些,可是法定代表人证明是开曼公司的那个文件呢?还有汇款证据如果是出自开曼公司在香港以及在新加坡的银行,该怎么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呢?开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一般都是公司自己出的证明,公司文件里面不会有这份文件,公司写证明时写明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曼公司只有董事,所以就是证明哪一个董事是法定代表人具有文件签字权,然后给国内的律师授权书等文件都是由这名董事签署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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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公
证认证
在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要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

(一)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人需提交个人身份书,外国企业或组织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身份证明书,上述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个人身份证明的除外。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外国人应由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应由有委托权的部门或者个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上述委托主体应当证明自己具有委托权,必要时,应当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参加诉讼。

(五)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七)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的专用章。

(八)在内地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在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九)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
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出具证明文书,个人可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十)在下列情况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1、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直接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境内实施授权委托的行为,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

来源于/html/cjwt/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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