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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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模板】

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模板】

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内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城市绿地规划
第三条
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并结合成都市
的城市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第四条
城市绿地规划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合
理布局各类绿地。

三、城市绿地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按照成都市城市绿地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生态建设和景观绿化,合理选择植被种类和布局方式。

四、城市绿地管理
第七条
城市绿地管理应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绿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城市绿地管理应加强对绿地的巡查和保护,及时治理绿地违法行为。

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六、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其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规定,由本规定优先适用。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人发[1997]27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人发[1997]27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题注】(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

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

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区(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文号:成办发〔2008〕2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时间:2008-03-31 生效时间:2008-03-3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

成都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

成都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试行)为使成都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竣工备案工作(异地绿化费核定)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该项政务工作公开、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号令);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5、《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的规划设计和竣工备案,区(市)县小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规划设计和竣工备案可参照执行。

三、建成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一)、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的确定: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则算到红线;2、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3、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应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

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用地面积的70%。

(二)、地下构筑物屋顶绿化的绿地面积:地下构筑物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必须达到0.6米及以上。

其中,对于地下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0.6米(设定室外地坪标高为+0.0)的地下构筑物屋顶绿化按实际绿化面积计算;对于地下构筑物顶板标高介于-0.6米~1.5米的地下构筑物屋顶绿化按实际绿化面积的50%计算。

(三)、树阵及树池绿地面积:1、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乔木、株距不大于5米、树池间有生物通道且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米的,可按树阵面积计算。

2、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算,或按每株1平方米计算。

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在成都,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到城市规划的整体布局。

这包括交通、环保、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到市民的需求。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市民的实际需求。

例如,在建设公共交通设施时,需要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习惯,确保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

此外,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需求和趋势,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例如,在建设环保设施时,需要考虑未来环保需求的变化和趋势,确保环保设施的建设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共配套设施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综上所述,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在多个领域进行协调和平衡,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市民的实际需求。

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0.08目录第一章导则编制思路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原则 (1)第二章导则内容 (2)2.1完善体系 (2)2.2.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2)2.2.2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2)2.2统筹标准 (3)2.2.1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 (3)2.2.2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4)2.2.3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5)2.2.4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0)2.3创新模式 (14)2.3.1综合叠建 (14)2.3.2独立设置 (16)2.3.3项目配建 (17)2.3.4商业街补充 (19)第一章导则编制思路2003年以来,为了系统地解决公建配套的规划问题,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用房、电力等公建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基本覆盖了公建配套的各个领域。

专项规划的完成对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009年底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与长远目标,对城市的公共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编制目的为实现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目标,形成现代化的城市功能,塑造成都市宜居、高品质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划导则,以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公建配套设施体系。

1.2编制原则1.2.1突出“人本需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居住环境有着更高层面的需求,如对文化、体育、休闲、保健等方面的需求更加强烈;社会机动化,由此带来停车、洗车与生活方式的变化;社区服务职能不断强化,产生了大量基层设施需求等等。

同时,居民对公建配套设施的人性化与智能化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1.2.2回归“市场引导”规划过于强调“市场经济”,对基本服务设施缺乏引导,如便利店、理发店、健身房、洗车场等,致使新区经营性设施建设滞后,居民生活非常不便。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4.18【实施日期】1993.04.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涵第三节城市综合管廊第四节城市下穿隧道第五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六节城市防洪设施第七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成林业园林发[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林业园林发〔2011〕434号)各城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勘测、建设单位:为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城市绿地建设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林业园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将《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一、总则为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城市绿地建设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林业园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三、办事程序1、凡申办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的建设单位,按照并联审批统一要求在市建委窗口报件,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按报建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在四个工作日内,经现场踏勘后,对建设项目绿地指标进行审核。

对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存在指标差欠的按收费标准计算核定,并收取异地绿化建设费。

2、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行核发制度,即:经办人员二人以上实施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第一审核人进行审核,由第二审核人进行核发。

四、绿地起止界的确定及绿地面积计算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0 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成都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园林绿化管理和活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城市绿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负责园林绿化管理的部门是市园林绿化局。

第三条成都市政府负责绿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评估绿化项目,监督市园林绿化局的工作,保障绿化建设的资金,落实产权绿化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规划、编制和实施市园林绿化规划,促进园林绿化质量的提高,优化绿化布局,管理和维护园林绿化工程,监督森林防火,加强绿化管理。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局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完善林业布局,推进森林植被保护与发展,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防止和减轻森林灾害。

第六条成都市各级政府和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条例,加强园林绿化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建设,改善人民的生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内容(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1.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2.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3.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4.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5.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6.其他。

三、主体职责(四)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工作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和决策、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成公建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成公建办发[2009]10号)各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成府发[2008]5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市五城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从2009年1月已经纳入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现将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成办发[2008]27号)包括但不限于:1、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公益性设施。

2、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3、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程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明确职责,分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原则,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明确以下程序:(一)规划程序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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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2.本次项目设计的总平面图、尺寸比例、鸟瞰图、功能分区图、景观分区图、竖向设计图、园区道路交通分析图。

3.绿化设计图、乔木配置图、灌木配置图、草坪配置图、给排水分析图。

4.城市家俱布置图、照明分析图、主要景点设计图及用于说明设计意图的其它图纸。

(四)经济指标。

计算各类用地的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表。

(五)设计概算。

按工程内容进行分类,分别进行概算并列表。

四、方案审查
(一)初步建议。

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按照上述设计要求,将设计方案送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按初步建议,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后,送市公建办评审。

(二)评审工作。

由市公建办牵头,组织市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本项目属地区城管局(园林部门)等相关部门,景观、植物专家各1人,进行方案评审。

(三)评审原则。

按照绿地分类范围,依据规划和园林绿化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域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以及周边绿地景观的风格,对设计的绿地景观方案进行评审。

(四)方案备案。

各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应按照市公建办评审公建配套绿地景观方案的会议纪要要求,对建设单位修改后的绿地景观方案进行复核,并对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备案审核,建设单位将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及设计方案,送市公建办备案。

五、建设要求
(一)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每平方米工程造价400—600元,应配备相应的景观雕塑、景观小品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厕和管理用房。

园区游步道原则上采取透水砖铺设,应配套必要的夜间照明和管理用水设施。

(二)街旁绿地、带状公园,每平方米工程造价300—500元,应配备相应景观小品、城市家俱和夜间照明。

(三)防护绿地,每平方米工程造价150—250元,可按实际情况,建设相应游步道或绿地养护道路,相应的夜间照明。

(四)绿地建设期间,由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市公建办抽查。

六、绿地验收
(一)公建配套绿地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公建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合同,施工记录和自检文件,业主组织的初步验收评定
结果,施工图、竣工图(1:200—1:500)各一份。

由市公建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验收。

(二)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的验收,由市公建办组织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和园林园局,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有关专家,按规划条件和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进行验收。

(三)其它公建配套绿地验收,由市公建办组织市建委、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按规划条件和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进行验收。

(四)验收标准
1.绿化工程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绿地设计方案、施工图和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绿带(地)土壤疏松、湿润、平整、清洁;施工完成的总工程量核实率100%。

2.乔、灌木栽植的质量、栽植的品种、株距、株(丛)数、配置形式符合设计要求;栽植全部成活,长势良好,合格率须达100%。

3.草坪覆盖度100%,草坪无杂草,无秃斑,草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清洁。

4.花灌木长势良好,配置达到设计效果;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五)对公建配套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建办核发绿地验收确认通知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绿地建设工程,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核发绿地验收确认通知书。

(六)对未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方案设计、评审、建设的单位,不予验收。

并按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不良信誉记分,予以公示。

七、移交管理
(一)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移交单位,应向所属区城管局(园林部门)(接收单位)提出移交申请报告;市公建办核发的验收确认通知书;管理方案,工程决算,施工图、竣工图(1:200—1:500),主要设施和植物名录(种类、数量、规格)移交清单,移交验收文件。

(二)管理责任,建设业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管护配套项目绿地1—2年,到期后由接收单位,按照市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维护。

(三)不良信誉记录,绿地建设单位,管护期间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由所属区城管局(园林部门)督促整改。

管护到期后不申请移交或管护不力,由市上按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不良信誉记分,予以公示。

同时,对下一个绿地配套项目,不予评审、验收。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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