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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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2.本次项目设计的总平面图、尺寸比例、鸟瞰图、功能分区图、景观分区图、竖向设计图、园区道路交通分析图。
3.绿化设计图、乔木配置图、灌木配置图、草坪配置图、给排水分析图。
4.城市家俱布置图、照明分析图、主要景点设计图及用于说明设计意图的其它图纸。
(四)经济指标。计算各类用地的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表。
(五)设计概算。按工程内容进行分类,分别进行概算并列表。
四、方案审查
(一)初步建议。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按照上述设计要求,将设计方案送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按初步建议,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后,送市公建办评审。
(二)评审工作。由市公建办牵头,组织市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本项目属地区城管局(园林部门)等相关部门,景观、植物专家各1人,进行方案评审。
(三)评审原则。按照绿地分类范围,依据规划和园林绿化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域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以及周边绿地景观的风格,对设计的绿地景观方案进行评审。
(四)方案备案。各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应按照市公建办评审公建配套绿地景观方案的会议纪要要求,对建设单位修改后的绿地景观方案进行复核,并对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备案审核,建设单位将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及设计方案,送市公建办备案。
五、建设要求
(一)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每平方米工程造价400—600元,应配备相应的景观雕塑、景观小品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厕和管理用房。园区游步道原则上采取透水砖铺设,应配套必要的夜间照明和管理用水设施。
(二)街旁绿地、带状公园,每平方米工程造价300—500元,应配备相应景观小品、城市家俱和夜间照明。
(三)防护绿地,每平方米工程造价150—250元,可按实际情况,建设相应游步道或绿地养护道路,相应的夜间照明。
(四)绿地建设期间,由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市公建办抽查。
六、绿地验收
(一)公建配套绿地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公建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合同,施工记录和自检文件,业主组织的初步验收评定
结果,施工图、竣工图(1:200—1:500)各一份。由市公建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验收。
(二)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的验收,由市公建办组织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和园林园局,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有关专家,按规划条件和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进行验收。
(三)其它公建配套绿地验收,由市公建办组织市建委、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按规划条件和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进行验收。
(四)验收标准
1.绿化工程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绿地设计方案、施工图和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绿带(地)土壤疏松、湿润、平整、清洁;施工完成的总工程量核实率100%。
2.乔、灌木栽植的质量、栽植的品种、株距、株(丛)数、配置形式符合设计要求;栽植全部成活,长势良好,合格率须达100%。
3.草坪覆盖度100%,草坪无杂草,无秃斑,草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清洁。
4.花灌木长势良好,配置达到设计效果;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五)对公建配套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建办核发绿地验收确认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绿地建设工程,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核发绿地验收确认通知书。
(六)对未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方案设计、评审、建设的单位,不予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不良信誉记分,予以公示。
七、移交管理
(一)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移交单位,应向所属区城管局(园林部门)(接收单位)提出移交申请报告;市公建办核发的验收确认通知书;管理方案,工程决算,施工图、竣工图(1:200—1:500),主要设施和植物名录(种类、数量、规格)移交清单,移交验收文件。
(二)管理责任,建设业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管护配套项目绿地1—2年,到期后由接收单位,按照市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维护。
(三)不良信誉记录,绿地建设单位,管护期间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由所属区城管局(园林部门)督促整改。管护到期后不申请移交或管护不力,由市上按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不良信誉记分,予以公示。同时,对下一个绿地配套项目,不予评审、验收。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