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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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 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 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
– 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 ; – 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
和标准,建立各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
– 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适 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
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 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 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
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
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
– 行为:作为;不作为 – 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
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
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 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 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 律的制约
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 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 外国人不适用。
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 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 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 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 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 或所在国。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三、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四、环境保护法体系 五、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 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 (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 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
–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是制订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法 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9.13;1989.12.26
“域内效力”原则
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
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
“域内效力”原则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 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其效力只 在特定的范围有效。
– 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以现行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法律事实的出现
wenku.baidu.com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
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
– 一般地说,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着同一类社会 关系。
其次,根据其调整方法来划分。
– 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 会关系的手段
– 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 调整方法在划分部门法中是次要和派生的标准
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章 (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9)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⑽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解释
三、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 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
–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 地方、区域有效力。
– 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则 和 “域外效力 ”原则
四、环境保护法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的定义 –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 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部门法的定义 – 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 ,也称法律部门。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一个子 体系。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的不同 社会关系(或主要的社会关系)来划分。
“域外效力”原则
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 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
– 属人主义 – 属地主义 – 保护主义 – 综合型的原则 。
属人主义
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 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法公布之日 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 效形式。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 ,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 种是“默示废止”。
⑵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 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 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 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注意: 未生效或已失效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能作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
⑶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从旧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 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 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 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为处罚的依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
惩罚较轻时,从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
罚较轻时,从旧法 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环境保护法 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
代化建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 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 点是不正确的。
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
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 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 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 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只在该辖区内有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 一国两制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 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 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 环境保护规范
出现得比较早环境法律规范,其特点是
–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该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之一 –同时包含对某自然资源管理(如对该资源的权属、经营
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 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 ⑵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 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 做法,
我国也是如此。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 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⑴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 我国公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 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 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
–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体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 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 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
理解环境保护法定义需把握三点: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
–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 律。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 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律关系
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 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 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 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式公布,主要是 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
⑵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
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 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 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
– 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 ; – 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
和标准,建立各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
– 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适 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
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 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 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
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
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
– 行为:作为;不作为 – 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
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
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 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 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 律的制约
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 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 外国人不适用。
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 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 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 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 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 或所在国。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三、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四、环境保护法体系 五、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 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 (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 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
–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是制订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法 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9.13;1989.12.26
“域内效力”原则
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
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
“域内效力”原则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 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其效力只 在特定的范围有效。
– 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以现行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法律事实的出现
wenku.baidu.com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
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
– 一般地说,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着同一类社会 关系。
其次,根据其调整方法来划分。
– 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 会关系的手段
– 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 调整方法在划分部门法中是次要和派生的标准
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章 (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9)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⑽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解释
三、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 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
–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 地方、区域有效力。
– 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则 和 “域外效力 ”原则
四、环境保护法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的定义 –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 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部门法的定义 – 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 ,也称法律部门。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一个子 体系。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的不同 社会关系(或主要的社会关系)来划分。
“域外效力”原则
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 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
– 属人主义 – 属地主义 – 保护主义 – 综合型的原则 。
属人主义
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 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法公布之日 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 效形式。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 ,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 种是“默示废止”。
⑵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 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 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 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注意: 未生效或已失效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能作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
⑶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从旧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 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 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 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为处罚的依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
惩罚较轻时,从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
罚较轻时,从旧法 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环境保护法 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
代化建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 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 点是不正确的。
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
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 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 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 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只在该辖区内有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 一国两制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 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 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 环境保护规范
出现得比较早环境法律规范,其特点是
–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该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之一 –同时包含对某自然资源管理(如对该资源的权属、经营
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 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 ⑵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 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 做法,
我国也是如此。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 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⑴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 我国公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 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 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
–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体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 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 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
理解环境保护法定义需把握三点: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
–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 律。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 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律关系
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 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 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 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式公布,主要是 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
⑵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
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