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歇尔判例与联邦印第安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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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美国的宪政历程(06)

资料:美国的宪政历程(06)

由于独立的各邦(states,也可以说是独立的各国)在先、统一的联邦在后,或者形象地说是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美国这样一种独特的建国史使州和联邦的关系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究竟是联邦政府拥有唯一的主权,还是各州和联邦同时拥有主权?或者说白了,究竟谁大谁小,谁听谁的,便成为美国建国初年争吵不休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主张加强联邦政府权力的人结成联邦党,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的人便成为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并组成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也称杰弗逊共和党[Jeffersonian Republicans],今天美国民主党的前身)。
但该州联邦分行也毫不含糊,主动出击,拒绝交税。1818年春末,根据事先安排,巴尔的摩联邦分行的出纳员詹姆斯·马卡洛(James McCulloch)向分行主任解付了一大批未贴有印花税的钞票,不久,这批钞票开始在巴尔的摩市内流通起来。马里兰州政府遂向州地方法院控告马卡洛违反州税法,法院判马卡洛败诉并罚款100美元。马卡洛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将案子上述到马里兰州的上诉法院,但该院维持原判。
虽说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之中,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归属于各州,似乎表明两者分权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但是,美国宪法同时也规定联邦国会可以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来完成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授权,这就为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孕育了可能性。
不过,可能性如果要成为一种现实还需要“助产士”的帮助,在美国,这个把宪法的文本变成现实规范的助产士就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美国建国初期,他们对马卡洛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 Maryland)案的审理和判决,部份地理清了联邦与州的关系,确立了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的权威地位。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作者:卢亚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摘要美、法两国被誉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制度典型的代表国家,宪政建设方面巨大成就及违宪审查制度保障宪法方面的巨大作用是二者相同之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开创性和“结社契约案”的标志性是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形成的渊源所在,由此而形成了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使宪法成为“活的法”。

本文从器物、制度两层次展开对两国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能有益于我国的宪政建设。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政建设宪法委员会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29-02宪法在马克思眼中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称其为“一张写满公民权利的纸”。

列宁曾指出:“当法律同现实相脱节的时候,宪制就是虚假的;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制就不虚假”。

美国当今人权现状并非得益于“权利法案”的存在,恰像法国的人权保障并不是因为宪法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一样。

美国宪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其确立了联邦制或代议制,而在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所开创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国则是宪法委员会的存在,给法国人权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公力救济和保障。

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两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和国情差异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两大法系的差异。

笔者从器物、制度两层次考查美法违宪审查制现行状况及内在的价值哲学的差别所在,以期有益于我国宪政建设。

一、器物——普通法院与宪法委员会(一)美: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开创性美國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将违宪审查的权限通过判例的方式赋予司法部门,开创了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先河。

马歇尔以“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都不是法律”认为此案应适用宪法,从而以牺牲马伯里的个人利益实现了所有利益的均衡,民主党人、国会、总统、民众及法院所有主体的利益均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

2006.12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吴霁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马伯里的判决不仅了结了马伯里一案,更重要的是它深深地触及到美国的政治制度。

因为这一判决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了宪法没有明文赋予的司法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以后,马伯里诉讼案的判决成为一项司法先例,各级法院都有权援例审查政府法律和政令是否违宪,凡被法院认定违宪的法律一概宣布无效。

其中,对涉及解释联邦宪法的诉讼案,联邦最高法院享有最后发言权。

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逐渐得到公认,成为美国立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关键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中图分类号:D9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28-02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详尽的规定了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基本制度,决定了一国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因而宪法的有效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的《魏玛宪法》实施仅仅14年就被希特勒撕毁,我国的54年宪法实施仅8个多月就处于半瘫痪状态,这些都是因为缺乏卓有成效的宪法保障措施。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二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

三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美国最高法院自称是世界上最有权威的法院。

因为它不仅具有解决在美国宪法和法律下产生的所有案件和争端的最高审判职能,而且还负有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职能。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而闻名,许多法律案例不仅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案例,旨在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司法理念。

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一案例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马伯里曾任美国国务卿,在他离任时,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法院法官。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这一任命,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马伯里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由于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的权力,因此马伯里有权获得这一命令状。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同时指出,这一判决可能违反了宪法,因此他否决了命令状的颁发。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

2. 案例二:斯科特诉桑德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一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斯科特是一位非洲裔奴隶,他声称自己已获得自由,但他的主人将其带回了居住在密苏里州(当时允许奴隶制)的住所。

斯科特因此起诉桑德福特,要求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斯科特无权起诉,因为他是奴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此外,法院还宣布联邦政府无权禁止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存在。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3. 案例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一案例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布朗是一位黑人学生,她因为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隔离即不平等”的原则,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这一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分析(3篇)

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是指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一系列重要案件中,通过法律解释和判决,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其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马歇尔的法律思想和判决对后世的影响。

二、案件分析1. 马歇尔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该案件是美国宪法史上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

案件背景是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当选总统后,其政治对手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国务卿助理。

然而,亚当斯在任期结束前未能将任命状交给马伯里。

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履行任命。

在审理此案时,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马歇尔规则”,即如果国会授予法院某一特定权力,而该权力又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那么法院有权宣布该权力无效。

这一判决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宪法解释,那么法院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原告或被告。

”这一判决对后世美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詹姆斯诉梅里克案(James v. Virginia, 1879)该案件涉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适用。

案件背景是1869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州内设立和经营任何形式的赌博场所。

詹姆斯·梅里克(James Mercer)是一位赌场老板,他因违反该法律而被起诉。

梅里克认为,该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即使是一项合法的州法律,如果它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该法律也将被视为违反宪法。

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



基本命题:
第一,有效的政策执行在于包含多 元组织的执行结构; 第二,政策执行结构是有共识的自 我选择过程; 第三,政策执行以计划理性,而非 以组织理性为基础; 第四,有效的政策执行取决于执行 机关间的过程与产出,而非政策制定者 的意图与雄心;






第五,有效的政策执行是多元行动 者的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单 一执行机关的实现政策目标的行动结果; 第六,有效的政策执行在于基层官 僚或地方执行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而非 阶层结构的指挥命令系统; 第七,有效的政策执行必然涉及妥 协、交易或联盟的活动,所以互惠性远 比监督性功能更为重要。
政策执行是简单的对命令执行的过程 不存在高深的学问 强调决策者的权威,忽视执行中的问题和责任 执行研究受到诸多限制,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难以界定 相关群体 执行研究费时费力
政策执行的重要性
艾利斯
君子学海盗 总也学不像
张祥平:《制度对话》

预习





1、“执行”理论提出的标志 是什么? 2、执行理论的发展阶段有哪 此? 3、执行的代表理论有哪些? 4、影响执行的因素有哪些? 5、执行的手段有哪些?
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者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通过建立组 织机构,组合各种必备的要素,采取各项行 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 从而使既定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
政策的执行是将注意力从立法机构和决策者 的身上转向执行的官僚执行机构的过程。
政策执行未受到重视的原因?
Van M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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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目标示意图
一、解读政策方案
明确政策目标--熟悉政策方案 收集和掌握相关信息 把握政策核心实质 明确政策目标指向的利益格局 掌握政策的内在机制 了解政策所处地位及相互关系

westlaw 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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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简史

美国法律简史

美国法律简史一、美国法的历史沿革美国法的形成与英国法有着最直接的渊源。

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形成是在自身历史发展过程中,按照自身的需要有选择的对普通法进行的取舍。

从大的法律结构和理论背景上来说,它属于普通法的系统,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上,美国法又有其特别之处。

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

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

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

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具体体现在: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宪法经典案例⼗⼤宪法经典案例1事件概要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中,联邦党⼈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总统约翰?亚当斯利⽤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担任哥伦⽐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的委任状。

马伯⾥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职责的命令)。

马伯⾥通过他的律师向最⾼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法院的发⾔⼈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法院⾸席⼤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把最⾼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的案件”。

由于马伯⾥不属于以上的任何⼀类,最⾼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法院对这⼀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法院认为,马伯⾥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效,不能适⽤于本案。

据此,最⾼法院驳回了马伯⾥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法院⾸席⼤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诉麦迪逊⼀案中,⾸创联邦最⾼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未曾禁⽌国会⾏使⽴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民组织政府,给予各种机关以各种权限,不许各种机关有越权之事;议会也不能例外,其⾏使⽴法权须限制在⼀定范围之内。

美国公民权利的历史演变

美国公民权利的历史演变

美国公民权‎利的历史演‎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公民权利”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权(civil‎r ight‎s)”﹐而是与公民‎资格和身份‎(citiz‎e nshi‎p)相对应的权‎利﹐或者说﹐公民应该拥‎有的权利。

“民权”自然是“公民权利”的一部份﹐但不是公民‎权利的全部‎内容。

在近现代欧‎美国家的发‎展历史中﹐Citiz‎e nshi‎p始终是一‎个重要内容‎。

顺便提一句‎﹐这个词究竟‎应该怎样翻‎译﹐以求准确地‎表达其内涵‎﹐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通常解释为‎﹕公民资格﹑公民权利与‎义务﹑公民品性。

意思都对﹐但好像没有‎能够完整地‎表达出它复‎杂和丰富的‎内涵。

什么是与公‎民资格相对‎应的公民权‎利呢﹖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英国学者马‎歇尔(T.H.Marsh‎a ll)在讨论英国‎公民权发展‎史的时候﹐曾指出﹐英国的公民‎权利至少包‎含三类权利‎﹕民权--即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c ivil‎r ight‎s--包括与个人‎自由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签约自由以‎及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等﹔政治权﹐即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权力的‎运作的权利‎﹐具体说﹐也就是选举‎权﹔社会权利﹐即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条件‎等的权利﹐马歇尔说﹐这三种权利‎在英国近代‎历史上的发‎展秩序和速‎度并不同步‎﹐先后经历了‎三个世纪﹐十八世纪英‎国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争取和普‎及民权﹐十九世纪是‎扩展政治权‎利﹐到了二十世‎纪﹐社会权利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相对于英国‎来说﹐美国公民权‎利的历史发‎展则要更为‎复杂和曲折‎一些﹐这是因为美‎国发展的历‎史背景﹑公民成份的‎组成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等原因所‎致。

美国诞生于‎与英国决裂‎的过程中﹐国家机制的‎创建(state‎-build‎i ng)和公民群体‎的创建(natio‎n-build‎i ng)同时进行﹐公民权利的‎建立不仅深‎受英国传统‎权利的影响‎﹐而且与公民‎资格本身的‎界定也有?密切的关系‎。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TE OF GEOGIA ),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 案件时间:1832年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

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

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西蒙・A・伍斯特被告:佐治亚州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

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

法官推理:1 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

2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特共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3 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

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 M’Intosh ),(21 U.S. 543) 案件时间:1818年案件背景: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

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马歇尔如何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推动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

马歇尔如何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推动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

马歇尔如何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推动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导读:在美国历史上,有一个少言寡语、身材矮小的总统被人尊称为“宪法之父”;他就是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有意思的是这位思维敏捷、深谋远虑、奉行人权的总统在任国务卿时,却被人以违反法律为由提起诉讼至联邦最高法院,开创了美国“违宪审查”的先河,让司法权这个三权中最弱小的权力在此事后彰显出无限光辉。

美国著名宪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说过:“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宪法,司法审查是宪法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东西。

”从宪政理论角度来看,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效力最高位阶的法律,对其他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更能维护整个国家法律的完整和统一;特别是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要实现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制度设计要求,理论上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该相互独立,无高下之分,但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争斗,要维持三方权利“井水不犯河水”的并行存在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冲突。

通常认为,三权分立中最优越的权利应该是国会立法权,因为立法权一是能代表民意的存在,二是立法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体现;所以,司法权要在夹缝中获得一席之地并非易事,而违宪审查制度却可以让司法权这一实践权利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你立的法是否合法,是否合乎宪法,由我司法部门来作出解释,作出裁决,或者直接宣布普通法律违宪而无效,这是多么神圣又霸道的权利。

美国现行的司法权地位,是由经典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裁决助推获得的,案件直接推动美国民主制度中出现了重要的违宪审查制度,为进一步明确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权利机制奠定了重大的实践基础。

美国最高法院01“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被告是当时的国务卿,开启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对美国权利制度的内部制约与平衡产生了重要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发生在19世纪美国新老总统权利交替之际,即将卸任的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1797年-1801年)最后一天的午夜,不甘于就此失去诱人的权利地位,想在退位之前多安排些自己的人手到重要的岗位上去;于是突然搞了一批人事任命,要提拔任命42名治安法官,但因过于忙乱导致其中有17份委任令没能及时送出去。

工程硕士(GCT)语文-20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工程硕士(GCT)语文-20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工程硕士(GCT)语文-200(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选择题1.下列各组词语中加点字的读音,注音有误的一项是______。

A.日跌(dié) 璀(cuǐ)璨耷(dā)拉曲肱(gōng)而枕B.娥(yì)聚圭(guī泉龟(qiū)兹按图索骥(jì)C.靓(jìng)妆遭劲(jǐng) 桃核(hú) 踽(jǔ)踽独行D.央浼(miǎn) 浸(jìn)渍工尺(chǐ) 氓(méng)之SSS_SIMPLE_SINA B C D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浼měi2.下列各组词语中,没有错别字的一组是______。

A.篾视每况愈下作弊尾大不调B.肄业有持无恐害躁苦心孤诣C.坎坷言谈诙谐旷废缠绵悱恻D.模仿众口铄金亵渎故弄悬殊SSS_SIMPLE_SINA B C D该问题分值: 2答案:C[解析] A项中“篾”应为“蔑”,“凋”应为“掉”;B项中“持”应为“恃”,“躁”应为“臊”;D项中“悬殊”应为“玄虚”。

3.下边括号中对加点字的解释有误的一项是______。

A.景(敬佩)慕不已椎(拍打)心痛恨平畴(田地)万里怅(不如意)然若失B.永志(记)不忘毛骨悚(害怕)然夜阑(将尽)人静心安理得(符合)C.缘悭(缺欠)一面尔虞(欺骗)我诈无动于衷(内心) 民不聊(依赖)生D.无人问津(渡口) 荒诞(荒唐)不经波澜(大浪)壮阔贻笑大方(不小气)SSS_SIMPLE_SINA B C D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大方”指有见识的内行人。

4.下列各句中,加点成语使用恰当的是______。

A.中国寺庙建筑宏大精美,因势构筑巧思妙想,真可谓鬼斧神工,令人叹服B.如果对中国人民的严正声明和强烈抗议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必将自食其果C.本文五、六段之间原先衔接得非常顺畅,修改者却在中间硬塞进去了两个所谓的过渡句,这样一来,反而给人以狗尾续貂之感D.人民解放军横渡长江,以风起云涌之势迅速地歼灭了盘踞在江南的国民党军队SSS_SIMPLE_SINA B C D该问题分值: 2答案:A[解析] “置之不理”应为“置若罔闻”;“狗尾续貂”,是拿不好的东西接在好的东西的后面,不是中间;“风起云涌”,比喻事物迅速发展,声势浩大。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

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行为违宪。

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这是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案废除了美国南方各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确立了美国公民在教育领域的平等权利。

三、斯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49年)该案规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内容而限制言论自由。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泽西州诉塔夫脱案(1962年)该案规定了政府官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能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这一判决对于维护政府廉洁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五、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3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限制,确立了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六、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该案确立了美国妇女在怀孕初期享有堕胎权。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七、阿基尔诉阿基尔案(1974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宗教信仰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宗教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八、伯恩诉麦考密克案(2010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枪支销售的禁令,确立了公民有权购买和销售枪支的权利。

九、奥康纳诉弗吉尼亚州案(2003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取向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库珀诉卡罗尔案(1987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别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阿兰诉弗吉尼亚州案(1986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年龄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莱文诉美国案(2005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种族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式和程序审查某项⽴法或某种⾏为是否违宪并做出裁决的宪政制度。

世界上违宪审查制度⽆⾮有三种模式,拥有违宪审查权的主体也归于三类国家机关:⼀是美国的“司法机关模式”,即美国的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的最⾼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过判决的⽅式解释宪法,由于美国法院只在涉及⾏政、⽴法部门的案件中解释宪法,⽽此类案件被认为是法院对⾏政、⽴法部门⾏为的审查,所以⼜称为司法审查;⼆是英国的“⽴法机关模式”。

英国为不成⽂法国家,议会制定的所有法律效⼒相同,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上议院是最⾼司法机关,享有司法解释权,也享有被称为英国宪法的那些法律的解释权,但不能宣称此部分内容的法律效⼒⾼于议会制定的其它法律。

三是由奥地利肇始、德国、法国等欧洲⼤陆国家竞相模仿的“专门机关模式”。

即设⽴⼀个专门机关,如不同于普通法院的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并通过宪法解释、审查以为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

三种模式中,美国模式⽆疑是最重要的,从1803年确⽴,经过并在修修补补之后⼀直延续到今天,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作⽤。

美国联邦最⾼法院获得违宪审查权是于1803 年通过著名的“马伯⾥诉麦迪逊”案确⽴的。

1800 年,联邦党⼈不⽢⼼在总统和国会竞选中失利,为保存实⼒,决定退守法院系统。

1801 年2 ⽉,国会通过⼀项新的《司法条例》,授权总统任命法官。

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据此做了⼤规模的法官任命。

因为时间仓促,总统离职前有17 份委任书未能发出,其中包括任命马伯⾥为治安法官的委任书。

新总统杰斐逊上台后,为了制⽌联邦党⼈滥⽤职权的⾏为,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些委任状。

马伯⾥遂上诉到联邦最⾼法院,要求最⾼法院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发给他由前总统签署的公职委任书,依据是1789 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即最⾼法院“依据法律原则和习惯证明有必要时,可对任何法院及根据美国权⼒⽽担任公职的⼈颁发命令。

历史解释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运用——以人教版“美国三权分立”教学为例

历史解释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运用——以人教版“美国三权分立”教学为例

历史解释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运用——以人教版“美国三权分立”教学为例作者:张茂源来源:《中学历史教学》 2018年第4期在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中“实施建议”部分明确指出:“学生历史学科核心素养的发展,绝不是取决于对现成的历史结论记忆,而是要在解决学习问题的过程中理解历史,在说明自己对学习问题的看法中解释历史。

教师要认识到,任何一种教学方法的实施都在一定程度上与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可见,让学生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历史认知,培养历史解释的能力是历史教学的重点。

如何培养学生的历史学科问题意识和历史解释能力,笔者以人教版“美国三权分立”教学为例,进行了一次探索。

一、巧妙的设卜历史解释培养的前提三权分立是美国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1787年宪法对三权分立体制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然而作为权利制衡重要一环的“司法权对于其他权力的制约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1]。

事实上,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和总统进行违宪审查权在内的制衡权,都是在1803年大法官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所确立的。

“马歇尔借用判例法首次明确地提出了法律解释权归司法机关的原则”曙1,这就与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中关于1787年宪法“最高法院……对法律具有最高的解释权”的叙述存在着明显的偏差。

这为本课培养学生历史问题意识,进行历史解释创造了条件。

在引入1787年宪法原文后,引导学生初步构建宪法所建立的三权分立体制。

随后,将学生带入一场建国之初涉及权利制衡的案件之中,让学生当一次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构建者”。

在1800年底举行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亚当斯未获连任,共和党人杰弗逊获胜。

在亚当斯总统任期即将届满之前,亚当斯迅速提名委任多位联邦党人出任联邦法官,并迅速获得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批准。

在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他正式签署了这些法官的委任书。

随后国务卿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些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几位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

浅议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豁免

浅议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豁免
基础上参考前辈的观 点, 包括主张国家主权 绝对 豁免与限制豁 免的观点。最后根据本人的理解, 我认为
限制豁 免理论是进步 的, 合理 的, 也是可 以采纳 的, 问题只在于用 一个什 么样 的标 准来限制一个什么样
的 范 围 , 准 的客 观 性 决定 了这 一 理 论 的 可操 作 性 和 合 理 性 。 标
【 关键词 】 国家主权 主权豁免 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 【 中图分类号 】 G 0 . 36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7— 4 72 0 )1 09 0 62 0 0 (0 91- 5 — 1
国家主权又简称主权 , 的是一个 国家独立 自立 处理 自己 指 内外事务 , 管理 自己国家 的最高权力。主权 是国家区别 于其他 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 , 国家的固有权利 。这表现为 : , 内 是 一 对 最高权 , 即国家对它领土 内的一切人( 享有外交豁 免权的人除 外) 和事物以及 领土外 的本 国人实行管辖 的权力 , 有权 按照 自 己的情况确定 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 。二 , 对外独立 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 , 例如 国家为救灾 目的而购买的粮食就应 排除这种属于商业交易行为 ,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主张此说 。最
性质 , 但如果合 同或 交易 的当事方 已达成一致 , 或者根据法 院
权 , 国家完全 自主地行使权力 , 即 排除任何外来 干涉 。三 , 自卫 权 , 国家为维护政 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 即 行防卫 的权力 。主权是 国家作为国际法 主体所必备 的条件 , 互 相尊 重国家主权是现代 国际法确认 的一条基 本原则 。丧失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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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诉巴基

(0208)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诉巴基

加利福尼亚大学诉巴基(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438 U.S. 265 (1978)案件事实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在正常招生外,还采用一种特别招生,给予特定的申请人一定的优先,1974年,“特别录取”的学生只包括黑人、墨西哥人、亚洲人和印第安人。

该方案为他们保留了16个特别录取名额,白人申请者可以竞争余下的84个名额,这100个名额全都向少数群体的申请者开放。

特别录取的学生不以一般申请人的标准来衡量,但他们有可能由于未能满足某些要求而被拒绝。

巴基(Bakke)是一名被置于一般入学申请方案下的白人男性,他的申请被拒绝,而特别录取学生的学业成绩明显低于他的学业成绩。

巴基对加利福尼亚大学提起法律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特别招生违反了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以及民权法第6章,但拒绝命令加利福尼亚大学录取巴基。

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巴基对这一结果同时上诉。

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修正了原来的判决意见,责成初审法院加进命令医学院录取巴基的判决内容,利福尼亚大学对这一结果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后最高法院维持了部分判决内容,并否定部分判决内容。

案决书摘选鲍维尔大法官(Justice Powell)宣布法院的判决:本案向上诉方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的特别招生方案提出了挑战,这个方案旨在确保录取一定数量的少数族群的学生。

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判决特别招生违法,并禁止上诉方考虑任何申请人的种族背景,同时命令上诉方录取巴基。

基于以下判决理由,我相信必须维持利福尼亚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中认定上诉人的特别招生方案非法,并责成医学院录取被上诉人的部分。

我的同僚包括首席大法官、斯多特(STEWART)大法官、冉奎斯特(REHNQUIST)大法官和斯蒂文森(STEVENS)大法官也分别以不同的理由支持了这个判决。

基于以下判决理由,我也得出结论:加利福尼亚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中禁止上诉人在招生过程中考虑任何种族因素这一部分必须予以否定。

外国法制史一(东北师范大学2021)

外国法制史一(东北师范大学2021)

《外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题1. 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

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

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 教会法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 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

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

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 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

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 摩西十诫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

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

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 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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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判例与联邦印第安人法摘要:调整美国印第安人自治的联邦印第安人法兴盛于20世纪中晚期,然而作为印第安人部落独立之法律基础的印第安部落“国内依附族群”身份则则早在19世纪二三十年代即由马歇尔大法官的三大涉印第安人判例所确定。

三大判例分则各有侧重,合则逻辑一致,共同奠定了美国印第安人法的法理基础,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史的经典判例。

关键词:美国;印第安人;自治;法制美国对中央政府正式承认的印第安人部落实行自治制度,国会和中央政府在印第安人领域所制定的立法和法令,加上联邦最高法院所做出的涉印第安人判决,三者一道成为美国联邦各印第安人法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美国印第安人的自治之路艰辛而曲折,大体而言,迟至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政府厉行印第安新政,美国对本土印第安人的政策始进入民族自治的轨道;六七十年代印第安民族自治进入第二波,形成了比较成型的联邦印第安人法;进入21世纪,印第安人的自治进入新时代。

前罗斯福时期,特别是整个19世纪,美国对印第安人的统治策略无所不用其极,印第安人的土地、主权乃至生命遭到大规模的剥夺,其时遑论所谓的民族自治。

然而,但这不意味着整个19世纪就漆黑一片,马歇尔三合一的判决就是黑暗当中的一抹亮色,在那个殖民主义方兴未艾的时代,马歇尔在宪政框架里,以最高法院司法判决的形式,清晰地界定了印第安部落和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阐释了印第安诸部落的法律地位,成为日后印第安部落自治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这三大判决由于都是在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任职期间审理的,且三者出现的时代背景相同,之间互有关联,存在着逻辑上的一致性,故又被称为“马歇在欧洲殖民主义入侵之前,美洲的印第安人绝大多数落享受着独立和自治的生活。

至英国殖民者到来后,也并没有完全无视土著部落的主权。

美国建国之后后,新生国家内忧外患、百废待举,为集中精力于国内事务和外御强敌,美国采取了比较温和的印第安人政策,沿袭了英国政府的做法,即把印第安人视为拥有独立主权的政治实体,与其缔结条约或协定以维持双方的友好关系。

而这种与印第安人缔约的权力专属于联邦政府。

这一政策原则也体现在1783年的美国《邦联条款》中,美国宪法制定以后得到保留。

美国宪法授予国会处理与印第安事务的权力,美国总统则拥有在参议院同意的前提下与印第安人缔结条约的权力。

但无论是在美国的宪法、法律里,或者是最高法院的判例里,关于印第安部落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做出任何明确的单边规定。

19世纪2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在国际地位的确立,边疆的不断向西拓展,对土地和资源的需求飞速增加,与印第安人的矛盾开始急剧凸显。

基于这样的国家利益需要,美国对印第安人的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驱赶、暴力、征服乃至战争,目的就是掠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将其赶到西部划定的保留地去。

作为印第安人而言,他们并不心甘情愿地屈服于美国的权势之下,面对美国的步步紧逼,他们有的采取了武力抵制,有的则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正是在这样的一个特定的时代大背景下,马歇尔三大涉印第安人判例应运而生。

马歇尔涉印第安人三大判决由1823年的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1831年的切诺基诉佐治亚案和1832年的伍斯特诉佐治亚案构成。

1823年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的核心是关于印第安人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

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终,马歇尔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地标式的判决,它判定公民个人不能从印第安人那里购买土地。

本案是马歇尔大法官任内最著名的判例之一,几乎进入美国所有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

马歇尔从发现理论入手,以看似平淡无奇但又广为引用的判决意见奠定了美国原住民权利学说的基础。

马歇尔以欧洲人的发现理论为依据以发现理论为依据,确认了联邦政府对印第安土地的控制权。

基于发现理论,尽管印第安部落是土地合格的占有者,同时有一种法律也声称对它保留占有,并根据他们的意旨来使用,但他们作为独立民族的完全主权的权利,必然被削弱,他们按照自己意愿处置土地的权力,被原始的基本原则所否定,因为发现给发现者以排他的权利。

马歇尔是这样的推理逻辑:“基本原则是,发现将所有权赋予有臣民有主权的政府,反对所有其他欧洲政府,他们的所有权通过占有达成实现。

对其他所有欧洲人的排斥比如给予发现国以独家获得土著人土地并在其上殖民的权利。

在确立这种关系的过程中,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土著居民的权利都没有完全被忽视,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权利被压缩。

他们作为独立国家的完全主权必然受到削弱,他们随心所欲将土地处理给他们所愿意者的权力遭到最原始的基本原则的否定,发现给了发现者排他的权利。

印第安居民(因此)只被视为占有者。

”马歇尔最后总结说:“只要一开始坚持这个原则并在以后继续,只要一个国家通过这个原则获得并坚持它,只要整个社会源出于它,无论(我的逻辑)显得如何奢侈、过分,它都不应该受到质疑。

马歇尔认为,发现同样给予发现者绝对的所有权或者支配权,优先于土著部族的原始所有权。

经此大笔一挥,本土人的占有权利被降格为在发现者主权容忍度范围内的某种东西。

本案直接影响了随后的切诺基案和伍斯特案。

后两个案子先后发生在1831年和1832年,由于跟印第安切诺基部落有关,又被合称为“切诺基系列案”(the cherokee cases)。

这两个案件明确界定了部落的概念,并给州权和部落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从而铸就了联邦印第安人法。

”1831年,马歇尔在切诺基诉佐治亚一案重申,除非自愿让渡给美国政府,印第安人毫无疑问拥有他们所占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过,他认为严格说来,印第安人比较像是“被支配的国内依附性民族”(dominated 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他们与美国的关系宛如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

马歇尔承认:“印第安人与合众国关系之间的关系也许并不类似于其他任何两种民族之间的关系。

”相反,一个印第安人部落是“一个州……一个特别的政治社会,与其他部落隔离开来,能够管理自己的事务并且自治。

”合众国已经认识到印第安部落的这种特殊身份,并且与他们签订了数量众多的条约,制定了与此相一致的法律。

另一方面,尽管印第安部落和合众国都是不互负忠诚义务的“民族”(nations),但部落并不能被视作“外国”(foreign),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特别的根本性的区别。

印第安部落在疆域之内,被外国视为服从于美国。

也通过签署条约表明了他们愿意接受美国的庇护。

根据这些特征,法院称部落为“国内依附民族,处于未成年状况。

他们跟合众国的关系就好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

”1832年伍斯特诉佐治亚案是前一个案的承继。

争议的焦点是,佐治亚州有没有在位于州内的印第安人切诺基部保留地上实施本州法律法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印第安人并未因为其依附性民族地位而丧失其主权。

法院判定,佐治亚州不能将其法律在域内的保留地上推行。

法官判词这样写道:“印第安诸部族是独特的政治实体,他们拥有地理界限,在界限内他们的权威是独一无二的,对界限内的所有土地拥有权利,美国不仅知悉而且保护这种权利……印第安诸部族常常被认为是独特的依附性的政治实体,保留着他们原初的权利,自远古以来就是这片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占有者……因此,切诺基部落也是独特的实体,占有他们自己界限明显的疆域,在部落地域内佐治亚的法律没有不起作用,佐治亚州的公民也不能进入这个地域,除非得到切诺基人的同意或者符合此前的条约,或者有国会的法案。

”至此,马歇尔三大涉印第安人判例告一段落。

客观而言,虽然将三个判例合三为一,事实上,马歇尔的三个意见书里充斥着论理上的冲突,以及观念上的摇摆不定。

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从古老的发现理路切入进来,对印第安人的土地权利可谓当头一棒,是赤裸裸殖民主义的体现,为国家统治张目,受到后来进步学者的激烈批评,但伍斯特诉佐治亚案里,马歇尔又刻意强调了印第安人的主权身份,不受州法的管辖,被后世视为印第安人政治权力最大的保护伞。

切诺基诉佐治亚案则明确了印第安部落的法律地位,意义深远。

随着时间的推移,伍斯特案所倡导的部落内在主权说得到了某些修正,但其最基本的前提仍然一如既往:印第安诸部族拥有自决和自治的内在权利。

即便国会有权限制甚至废除这些权利,但部落所拥有的权力并非来自美国或其他政府的授权,而是因为诸部落曾经是独立民族的历史身份。

部落权力的源泉在于它有人民,印第安诸部落和他们的成员有自治的内在权利,这个权利从远古就属于他们。

正如美国一联邦上诉法院在2002年提出的:“印第安诸部落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国家或政府的分支。

相反,他们是主权的政治实体,拥有非来自美国的主权权威。

”对马歇尔的大三元判决从来没少过争议。

一种意见是认为马歇尔对印第安部落法律属性折中妥协性的解释为后来的争议打开了空间。

一种则认为马歇尔本身在当中体现了种族主义的情节,三大判决是对华盛顿等国父们种族主义的继承和坐实,使得印第安人的主权沦丧等等。

但我们要历史地认识这个问题。

从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观来解读,马歇尔作为美国政府代言人的身份是不同改变的,即使他是三权分立当中司法机关的首领。

在殖民主义硝烟未散之时,马歇尔通过司法的途径,在美国法律的框架内,给印第安部落的权利属性以某种程度的法律保障,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追根究底,所谓“主权原则”,“占有理论”、“发现原则”,乃至当时的绝大多数“国际法”皆发轫于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且不同程度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建议以及在全球的扩张张目。

欧洲的征服和殖民观是马歇尔作出判决的时代背景。

在一定程度上,马歇尔几乎不加批判地全盘接受了这个传统,这一点在第一个判决里体现得尤其明显。

在这三个案例当中,马氏形成的解释方法之前提是,将政府与印第安人签订的印第安条约视为准宪法性质。

如同宪法一样,条约为美国和印第安人之间长期有效即便不是永恒的主权者与主权者关系提供了框架结构和连接点。

特别是在伍斯特案中,马歇尔对基本的印第安条约的解释体现了他对美国宪法的一般解释原则,因为他为了促进或提升其潜在的宪政目的而很灵活地解释和解构条约。

为了促成宪政目标的实现,马氏的解释方法带有极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解释方法要“优于后世法官的精准解释”但也为后来围绕印第安部落法律属性的诸多争论埋下伏笔。

马歇尔“三部曲”判决具有里程牌式的意义,它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回答了美国印第安部落的身份问题,认为印第安诸部落具有内在的主权。

这三大判决成为迄今为止指导美国印第安人法律构建和印第安人司法判决的最重要指导原则,也成为以后印第安部落主权的最重要理论和法律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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