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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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工作者有义务掌握教育法的基本知识,掌握“依法治教”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在我国,广义的教育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行政规定等狭义: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定义可从四方面理解: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则。
3教育法师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点
(一)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二)教育法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2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
3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4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三、教育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述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教育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3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按范围来划分,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按教育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隶属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形态。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非法人指的是具备法人条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教育组织、学校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具有法人资格,当组织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中时,就成为了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氛围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殊的权利能力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1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是限制行为能力,指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包括一部分弱智)3是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符合条件:1必须要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可以被需要他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
典型形态类:物、教育行为、智力成果[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法律义务: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
首先,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
其次,权利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
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教育权利:指的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资格和能力。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育法律义务: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题遵守(或违反)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改变。
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一、宪法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2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有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条例、办法、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造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五、教育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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