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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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职责,使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内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实行工程监督管理站长、质量监督组、监督人员三级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监督人员在站长的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控制现场质量监督行为,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监督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督促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引导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行政监督责任。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方法、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的监督控制。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标准

1、符合本站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编制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计划。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监督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程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⑴编制依据

⑵项目概况

⑶质量管理任务细分

⑷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⑸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⑹设计质量管理控制

⑺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控制

⑻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控制

⑼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控制

⑽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控制

⑾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

⑿建立质量档案

⒀必要的质量管理控制手段

⒁事前预控措施(各阶段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通病防范)

⒂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以及控制程序

⒃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证要求

⒄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⒅完成质量计划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计划书》报站长审核,定稿后下发给参与工程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二、执行计划

1、监督人员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每个监督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按照规定保存控制记录。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体现PDCA循环控制方法。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切实做好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质量监督责任的以下工作:

(1)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建设单位负责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4)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政府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6)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注册。

第四章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的质量管理第十条,从大的、著名的设计院中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考察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质量能力及信誉,还要考察其过去工程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以及

同类工程经验。

第十一条,采用招标方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多角度审查比选方案,鼓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并采取奖励措施。聘请专门研究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研究,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第十二条,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文件完整齐备,有相应的概预算和各种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都应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第五章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六章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等级,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的措施和方法,由建设单位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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