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法硕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减刑联考试卷内容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
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注意:1、死缓考验期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应减为3 ~10年,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4、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事迹。
具备其中一点即可。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法硕刑法考点
法律硕士刑法考点1.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14-16的人对那些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16-18的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情形,应以什么罪定罪处罚?)【答案】第5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6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10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背诵说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盗窃、诈骗、抢夺不承担刑事责任,故不存在转化型抢劫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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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积极要件:主体、法律、客观;消极要件:3个)、处罚【答案】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要件:(1)主体条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
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一、法理学1.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法的定义及法的特征3.法的分类及其特点4.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5.法的解释和法的适用6.法律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7.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特点8.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实质9.公正正义的概念及其实现途径二、法律史1.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古代法律史在中国的发展及主要阶段3.古代法律的演变过程及其特点4.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其影响5.近代法律史在中国的发展及主要阶段6.近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转型7.世界法律史的发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三、宪法学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宪法的概念和主要特征3.宪法的分类及其特点5.宪法的解释和适用6.宪法的修正和宪法的保卫7.宪法的权威和宪法的效力8.宪法的保障机制和宪法的实施四、行政法学1.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2.行政法的发展和演变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4.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和特征5.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行使限制6.行政裁量权和裁量标准7.行政过程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保障8.行政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五、刑法学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刑法的发展和演变3.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刑法的分类及其特点5.刑罚的种类和主要特点6.刑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故意7.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和客体8.刑事责任和刑事程序的保障六、民法学1.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民法的发展和演变3.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民事权利的产生和行使5.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和效力6.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7.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和客体8.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民事程序的保障七、商法学1.商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商法的发展和演变3.商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商事主体的构成和权能5.商法法人和商业公司的概念及其特点6.商法权利的产生和行使7.商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8.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和商事争议的解决八、经济法学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经济法的发展和演变3.经济法概念和基本原则4.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和市场经济规则5.经济法主体的构成和经济自由的保护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和调整7.经济组织的构建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8.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制以上是法硕考研的基础知识点的大致概括,这些知识点包括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分支学科的基本原理。
2020年法硕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1)完整篇.doc
(一)刑法学刑法今年大纲变化中比较重要的是:(1)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2)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3)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4)法条竞合关系与法条竞合犯的联系和区别;(5)继续犯的处断原则;(6)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执行;(7)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后果。
刑法出题的特点在于,总则和分则各占50%,而且重点恒重。
近年来刑法主观题综合考察总则和分则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因总则起着总纲的作用,所以建议除了看参考联考指南上重要知识点外,最好看一下《刑法》总则中重要法条,分则法条不用多看。
另外还要看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①刑法的概念(定义要注意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001年曾考过选择题,需判断《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什么刑法(单行刑法,广义刑法的一种);特征了解)②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解释(了解,刑法的解释要注意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③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06年新增内容,了解即可)我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三个原则的含义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重点,该知识点不太可能出现主观题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各是什么含义,一般出选择题)①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一般出选择题,强调一点要看相应的法条,相应的法条是《刑法》6.7.8.9)②刑法的溯及力(记住我国刑法采取的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注意审判时刑法发生变化的,只要生效判决仍未作出的,应按此原则适用)犯罪的定义(注意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其它内容了解即可)犯罪的基本特征(重点,易于出选择题和简答题,三个基本特征中要注意理解第一个特征中:什么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还要理解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这三个特征任何犯罪都应同时具备)6.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反对客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此项原则虽然不是基本原则,但常常作为作题时候判断具体罪名的依据,参考2005年单选题9复习该知识点)7.犯罪的共同要件(重点,一般出选择题,指南采取“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参考2006年单选题4复习该知识点)8.犯罪构成的分类(指南中分类方法要背,并且知道例子,如注意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的例子,一般出选择题考察该知识点,请参考2006年单选题3)9.犯罪客体的概念(考查方式是结合分则具体罪名出选择题,区别于他社会关系,为法特有的,记住只有当这种社会利益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10.罪客体的种类(分类特点是一个比一个细,需要知道每种分类的作用)1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重点,注意二者区分,历年真题中对犯罪对象的考查,常常结合分则中具体罪名)12.犯罪客观方面(重点,注意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他是选择要素,历年来很少有题目单独考核该知识点;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意义,了解即可)13.①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很重要,必考,记住3点条件,第1点条件3个方面:法律规定的.职务上要求的.先前行为引起的,要学会判断哪些情形是这些方面)②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一般出选择题)③注意凡是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行为对象的,就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
【文库首发】法硕联考知识点背诵之刑法
刑法一、总则1、①刑法的概念(注意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需要注意什么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学会判断;特征了解即可,此外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法条的修订) 刑法时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中国刑法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形式渊源):刑法典(79、97);单行刑法(毒、税、汇);附属刑法(海关、环境、票据)。
刑法的特征:(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调整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其他法律提供有力支持;(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严厉得多;(4)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②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机能、体系和解释(了解,刑法的机能要注重理解,法学的考过该题,可以参考,刑法的三种机能,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以往很少考到,2012年选择题1已考)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刑法的任务:(1)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任务:○1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的机能:(1)规制机能:对人积极规范,对司法行为消极规范;(2)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人权保障)刑法的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现行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还有一条附则。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随着考研的时间越来越近,我们在复习法硕考研刑法学的时候,要了解清楚有哪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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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
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
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一)刑法条文规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
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
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
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从一重处断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
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解析
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解析法硕考研刑法共同犯罪一、概念及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此处所讲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和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
具体来讲,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二)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双方都是共同直接故意;双方都是共同间接故意;一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
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持有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故意的范围以内相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完全相同。
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和一方故意犯罪、一方过失犯罪的情况。
(三)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分为三种情形: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有分工的共同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
在这种场合中,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有机的整体。
二、共同犯罪形式分类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
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一)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上述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名进行了明文列举,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根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两个不够明确的问题:(1)上述八个罪名中的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奸淫幼女是一个有别于强奸罪的独立罪名。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奸淫幼女罪显然难以包含在强奸罪之中。
但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为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已满16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仍定奸淫幼女罪,由此出现同一种行为按照行为人年龄不同而认定为不同罪名的矛盾现象。
为此,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明文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奸淫幼女行为均以强奸罪论处,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
(2)上述八个罪名中的故意杀人罪是否包括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的行为?这种杀害被绑架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但这种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绑架罪中。
2020年法考刑法知识要点
2020年法考刑法要点概括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说:刑法的概念,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本质、内容。
(三)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方法:刑法解释,掌握解释主体及效力、解释立场、解释理由(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体系解释中的词语含义、当然解释、同类解释)、解释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四)明确刑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时间适用:刑法适用范围。
国内犯:属地管辖,领域内、犯罪、特别除外规定;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二、犯罪论(一)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二)犯罪构成的模型:两阶层的犯罪构成。
违法+有责。
违法:行为、对象、结果、特定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故意、过失、刑事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目的、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客观与主观、记述与规范、成文与不成文。
(四)犯罪成立条件:逐个分析构成要件要素违法层面:1.行为:特征、作为--->持有行为:只要建立观念的联系即为持有。
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作为与不作为具有等价性。
2.对象:了解哪些不是行为对象。
3.结果: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4.因果关系:无介入因素的直接判断,有介入因素的根据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否对最终结果起决定作用判断。
5.身份: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构成共犯。
注意:单位犯罪的成立,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
6.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1)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现实不法侵害(传统刑法理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防卫意图(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偶然防卫不同观点)、针对不法侵害本人、未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一. 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
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
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考研法硕刑法学专业的要点总结范文三份
考研法硕刑法学专业的要点总结范文三份考研法硕刑法学专业的要点总结 11、任意共同__和必要共同__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划分的。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__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__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__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__、__、放火、投放危险物质、__、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__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__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__,其__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__构成要件的__,即该种__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__(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__(如《刑法》第294条__、__、参加__性质__罪,《刑法》第317条__罪)。
2、事先共犯与事__犯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__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
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__之前。
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__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__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__犯(承继共犯)。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是根据共同__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__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__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__人之间存在着__分工的共同__,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__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这是根据有无__形式所作的划分。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__形式的共同__,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__而临时结合,一旦__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__的共同__、集团性共犯,通称__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__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__。
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法学、非法学)刑法考前背诵版
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法学、非法学)刑法考前背诵版一、知识点回顾1。
.我国目前有10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自2017年10月4日生效,增设了侮辱国歌罪。
2。
.扫黑除恶体现了保护机能,经济纠纷不能按照涉黑案件处理体现了保障机能3。
甲点燃乙的房屋,邻居报警后消防警察岀警速度较慢,消防水压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致使乙家四人死亡。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不作为犯罪,单位也能构成。
5。
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进行特殊防卫。
6,。
保姆纵火烧死雇主,导致大楼发生严重火灾的,是以放火的手段故意杀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想象竟合从一重,定放火罪。
7。
司机甲驾驶公交车,乘客乙抢夺甲的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失控,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其他情形定信用卡诈騙罪。
9。
甲在销售的饲料中违规添加“瘦肉精”,构成非法经营罪;乙购买含有“瘦肉精ˆ的饲料养猪出售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0。
纳税人构成逃税罪:数额较大(5万以上)+应纳税款10%以上。
例如,甲是纳税人,应缴税款60万元,采用欺骗方法只缴纳55万元,不构成逃税罪,偷逃应缴税款6万元以上的才构成逃税罪。
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占应纳税款10%以上。
注意:纳税人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即使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11。
单位能构成所有的涉税类犯罪,但抗税罪除外。
12。
盗窃、敲诈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再定盗窃罪、敲诈勒索罪。
13。
非法行医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14。
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例如,幼儿园虐待儿童,医院虐待病人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15。
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不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我们在进行法硕考研的时候,小伙伴们一定要把刑法复习的重点知识点了解清楚。
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2)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
2.兼采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本国刑法的管辖。
对于一国公民在其境外犯罪产生的国籍国和犯罪地国的双重管辖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部分地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依照第一款地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地,依照第一款地规定处罚.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地,依照前款地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地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地,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地,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地,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地,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地;(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地;(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地;(四)持械聚众斗殴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地;(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地;(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地;(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地.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地黑社会性质地组织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地黑社会组织地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地,依照数罪并罚地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地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地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地,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地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窝藏、包庇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地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地,不属于伪造证据.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地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地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地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地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地,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地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地;(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地;(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地;(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地;(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地;(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地.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地,依照数罪并罚地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地,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地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文物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地名胜古迹,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地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地,倒卖国家禁止经营地文物,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地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地.盗掘国家保护地具有科学价值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末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地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地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地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地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地严重后果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地,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地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地,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地林木,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地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地,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地规定处罚.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地;(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地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地;(五)参与有组织地国际贩毒活动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地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末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地,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地,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犯罪分子地,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地财物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犯罪分子地.依照前款地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地,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地共犯论处.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地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地,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地物品地,以制造毒品罪地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地规定处罚.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地;(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地幼女卖淫地;(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地;(四)强奸后迫使卖淫地;(五)造成被强迫卖淫地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地,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地幼女卖淫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地人员,利用本单位地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地,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地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地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地,从重处罚.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地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地,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地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地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地,依照第二款地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地,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地规定处罚.关于凯程:凯程考研成立于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地考研服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凯程考研地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地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地归宿使命:完善全新地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地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地态度做非凡地事业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地平衡点服务:以学员地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地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法硕考研刑法重点强奸罪
法硕考研刑法重点:强奸罪一、强奸罪强奸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内在属性),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外在属性)。
1.违背妇女意愿:1)内涵:性交当时违背妇女意愿2)外延:认识自己的行为、客观也确实违背妇女意愿。
2.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严重痴呆者而与其性交,不论行为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3.首次性交违背妇女意愿,后未告发,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不以强奸罪论处。
4.妇女不可单独成为本罪主体,但可成为强奸罪共犯、间接实行犯。
5.刑罚:10年以上、无期、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多人(3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多选题2人以上轮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本罪1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为既遂,拘禁时间只是量刑情节。
2.若拘禁时间很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罪的“转化”:故意以暴力致使被拘禁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从重”处罚:1)有殴打、侮辱情节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从重处罚”:有殴打、侮辱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过失致使被拘禁人重伤、死亡(含自杀、自残)凯程法硕协议班师资力量凯程2018法硕考研辅导班正式开始报名,欢迎同学们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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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2017考研法硕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3、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犯罪概念
1、“但书”的意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分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3、危害行为
4、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5、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6、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8、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9、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特别防卫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6、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犯罪既遂的形态
3、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4、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5、犯罪未遂的分类
6、对未遂犯的处罚
7、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8、犯罪中止的分类
第六章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2、共同犯罪的认定
3、主犯和首要分子
4、主犯的刑事责任
5、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6、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7、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第七章一罪与数罪
1、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
2、继续犯
3、结果加重犯
4、牵连犯的特征
第八章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2、刑事责任解决的几种方式
第九章刑罚概述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目的
3、死刑适用、限制
第十章量刑
1、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
2、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3、法定情节
4、酌定情节的种类
5、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6、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7、自首
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数罪自首的认定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自首情节的处理原则
8、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
9、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
1、减刑的条件
2、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4、假释的条件
5、假释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
1、追诉期限
第十三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间谍罪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放火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6、劫持航空器罪
7、交通肇事罪
8、危险驾驶罪
9、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伪造货币罪
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6、洗钱罪
7、集资诈骗罪
8、保险诈骗罪
9、抗税罪
10、假冒注册商标罪
11、侵犯商业秘密罪
12、合同诈骗罪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4、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
5、非法拘禁罪
6、绑架罪
7、拐卖妇女、儿童罪
8、诬告陷害罪
9、侮辱罪
10、诽谤罪
11、虐待罪
12、遗弃罪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1、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抢劫罪
3、盗窃罪
4、诈骗罪
5、抢夺罪
6、侵占罪
7、职务侵占罪
8、挪用资金罪
9、敲诈勒索罪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伪证罪
5、窝藏、包庇罪
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8、脱逃罪
9、医疗事故罪
10、非法行医罪
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2、组织卖淫罪
13、强迫卖淫罪
14、传播性病罪
15、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行贿罪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
1、渎职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滥用职权罪
3、玩忽职守罪
4、故意泄露秘密罪
5、徇私枉法罪
6、私放在押人员罪
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