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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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作了修订补充,就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正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建立有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

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

成立有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个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

成立有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3•【文号】银监办发[2009]282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2009年4月以来,银监会陆续收到举报唐山裕丰小额贷款公司借国际金融危机违法经营和发放高利贷的群众来信。

刘明康主席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河北省政府据此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明确“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和“设区市和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按照上述规定,河北银监局在收到批转的群众来信后,立即将举报信函告河北省金融办,商定由河北省金融办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函告河北银监局。

同时,河北银监局联系并告知举报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和权力,不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核查,请举报人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有权部门进行反映。

目前,河北省金融办已对举报唐山裕丰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处理。

针对近期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现就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银监局要加强与省级金融办公室或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的暴力催债、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函告省级政府相关部门。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编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编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整治办函2019年83号文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整治办函2019年83号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函〔2019〕83号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转型指导意见》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在《转型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各地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两个专项整治办公室。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化解重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现就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主动处置和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出借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普惠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机构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

网贷机构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当地政府结合合规检查情况,可引导其通过转型化解存量业务风险.二是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处置原则。

网贷机构在转型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妥善处理股东、出借人、借款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及时雨——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及时雨——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技 术.不 同的资产评估机 构或评 估人 融机构 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 业务试 家有 关法律 法规没有 完善之前 ,我们
尽管难度很 大. 还 员评估 的价值可能有较大差异 。作为 点 ,弥补 中小企业担 保抵押 物不足 问 做 些试 点是 必要 的.
企业用于向银行贷款的质押物 ,评估 题 。
是要探 索的
பைடு நூலகம்
值 与质押金额的数量关 系如何确定 需
4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和不 完整性 .
调研 中发现 , 无论是 企业 、 行还 银
( 作者单位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
责任编辑 : 徐雁
2)8 ()年第 / ( 2勘
要进 一步研 究。
本增值 . 意义非常 , 地方政 府及有 关部 及 终止 作 了原 则 规 定 .首 次 确 立 了 国 并不是商业银行 , 因为如此 . 正 我们应
长期以来 ,中小企业难 以从金 融 度 上 的创 新 。
机 构 获 得 贷 款 .也 难 以承 担 非 正规 融 油价 格 的 上 涨 、次贷 危 机 影 响 的 日益
3强化市场化原则 .
指 导 意见 规 定 小 额 贷款 公 司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进 行 经 营 。贷 款 利 率上 限
的 背 景 下 .0 8 5月 8 日中 国银 监 20 年 会 和 央行 发 布 了 《 于 小额 贷 款 公 司 关 试 点 的指 导 意 见》 以 下称 指 导 意 见 ) ( ,
为国 内民间资本拓展增值 渠道。认真 学习研 究理解这个指导意见 ,对于 引 导 国 内民 间资本 进入 科技 型 中小企 业 ,实现科技产业发展壮大和民 间资
于 自身防范风险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起
步期 资产的一般情 况,基本无法及 时 提供 急需贷款。同时, 我们也看到 , 经 过 改革开放 3 年 . 0 国内民间资本逐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成立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

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各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

成立由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金融办或其他机构,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2020年(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

2020年(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

(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壹、小额贷款X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X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

小额贷款X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X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X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X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X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X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

小额贷款X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X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X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之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X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壹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壹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X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X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且领取营业执照。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之欧阳引擎创编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之欧阳引擎创编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欧阳引擎(2021.01.01)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完善县域金融市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每个省辖市各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试点期间,适度从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试点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制定并出台《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阶段(2009年1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

第三阶段(2009年2月至3月):小额贷款公司经核准、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4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1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2 —股东意愿。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法规类别】专业公司【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0]10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4【实施日期】2010.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利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1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2 —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融通资金,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支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全民创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规范审批、严格监管、稳健运行的原则,严格把握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成员单位的吉林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

省金融办牵头会同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成立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2008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2008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改善我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群众及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目的和意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国旨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进行的重要金融体制创新。

在我市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我市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活跃我市金融市场;有利于加强对我市“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我市完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

二、试点原则(一)积极稳妥原则。

2008年,在“一圈”和“两翼”中,分别选择1―2个区县(自治县)先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稳步推进。

(二)规范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本着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等政策,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BC%80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BC%80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金融办二○○八年九月十九日)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3-5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原则上1个试点县只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一)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试点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进行审查、核准;三是指导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确定试点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市州政府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复审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工商、公安、人行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银监发〔2008〕23号

银监发〔2008〕23号

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辽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0号),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

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

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

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序开展;制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管理办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市、县(市、涉农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皖政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金融办)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际行动,是改善农村地区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探索,是深化地方金融业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县域及农村地区、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动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有序推进。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任组长,省长助理梁卫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秋保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省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明确金融办或指定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

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

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暂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公司治理(一)在温州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1.提高董事会履责能力,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2.强化监事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制约作用。

3.建立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分工协作关系,引入“能者上、庸者下”的现代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二)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高效、精简、稳健经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运行组织。

要求做到上下协作、内外制约、审贷分离。

内部一般可设置经理室、综合部、客户部等。

其中客户部为贷款调查部门,综合部为审查部门(可兼内部帐务核算),经理室为贷款审批部门。

(三)参照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包括总则、贷款管理组织体系、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授信管理、贷款种类、贷款业务操作管理、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贷人员管理、其他特别规定等内容。

(四)根据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

包括总则、基本流程、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信贷业务审查、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签定合同、信贷业务发放、贷后管理、信贷业务到期处理等内容。

(五)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内,公司股权要在指定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股权登记备案。

主发起人3年内,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转让时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二、经营管理(一)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由董事会决定。

一般可由7-15人组成,除董事长、董事、监事外,设置经理1-2人,综合部(可包括兼职审查)2-3人,客户部客户经理2-5人(视业务量和地域管辖因素而定,一般按人均管理0.5-1亿或100-300户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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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
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
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

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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