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中国金融制度比较及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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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中国金融制度比较及其思考

德国和中国金融制度比较及其思考

【摘要】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全能银行的混业经营制度。通过对中国和德国金融

制度特点的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银行的经营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思考分析。

【关键词】混业经营对比分析

一、德国金融制度分析

德国的金融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三大银行与两大中心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三大商业银行、储蓄汇划系统和信用合作系统的资金实力相当雄厚,支配着整个德国的金融业。

(一)经营模式

德国的金融经营模式具有独特的特征:第一,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或者“综合化”,即商业银行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第二,从来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证券市场相对落后。这是全能银行经营模式的必然。第三,银行也工商企业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对其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力。

德国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全能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为特点的。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银行;较之全能银行,德国专业银行只提供专项服务,包括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投资公司、指导银行和德意志清算代理处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职能的银行。还有特殊职能银行,比如夏兴信贷银行等。德国还有一些准银行机构的财务公司,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还有由非银行机构主办的提供融资服务的公司,比如大汽车公司主办的汽车银行等。此外,还有邮政汇划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对于德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全能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为客户提供最完善的服务即全面的金融服务。第二,有利于

发挥银行规模经济的效应。第三,有利于分散风险。

(二)金融监管

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就是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互相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特点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背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

二、中国金融制度分析

(一)经营模式

中国现在仍然实行分业经营模式。我国1993年底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明确了“硬汉也月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的政策向导。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从法律上确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明确限定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想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金融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历史经验表明,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大都是在强化金融管制、防范金融风险时所采取的选择。

(二)金融监管

在金融机构采取分业经营模式的条件下,“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最大优势显而易见: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只专注于各自的监管对象,无需分心监管其他的金融机构,提高了监管效率,这样的审慎监管,避免各行业之间风险的传递,保证了国家金融安全。

我国分业监管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且表现突出的行政管理色彩,一切跨部门的金融创新,至少需要获得两个以上监管当局的批准,从而增加了中国金融创新的复杂性。由于各监管部门指责缺乏严格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监管,甚至出

现监管漏洞。在监管范围上,看重国有商业银行,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出现的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

我国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主要借助于计划、行政命令及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但在监管实际中仍主要是外部监管,侧重与银行等机构的注册登记和报表资料的分析,而缺乏相应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日常监管工作。在此背景下,容易忽视对于监管成本的衡量。

三、分析思考

当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化的基本趋势,这在客观上推动了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和功能监管。首先,经济全球化要求金融业打破单一的服务方式,提供全方位业务服务,对混业经营产生巨大的需求。其次,利用银行与证券业不同的功能特性可实现优势互补。另外,证券融资比重上升,银行融资比重呈下降趋势。

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诸多缺陷,提出一下建议:首先,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激励监管的理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同时,要鼓励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在机构设立、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以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其次,要引入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念和问责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应当要求监管机构必须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应当将这些评估结果正式公布,以接受公众的监督。最后,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逐步为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创造条件。

金融监管是不容忽视的重点。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权益人的利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效率,控制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众所周知,金融安全正成为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一旦金融失控,将有可能导致整个经济的失控,最终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稳健可行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德国金融制度研究[M].金融出版社,2000.

[2]吕无瑕.金融混业经营问题探讨[J].科技创业月刊,2005.

[3]陈道江,王利民.制度演进:金融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分叉[M].金融出版社,2003.

[4]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M].金融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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