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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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2月24日有这样两条新闻,对照阅读别有一番滋味。
一条是,新华网刊发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设立审批事项。
李克强总理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另一条是,南京市湖西街众多商铺过年时贴的春联,突然被当地城管铲掉,引起商户不满。
城管部门表示,正月十五之后,年就算过完了,除非经过审批,否则不允许继续张贴春联。
国务院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在于约束权力,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同时,约束权力的过程也是保障权利、赋权于民的过程,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让公民和市场主体更自由,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民众的创造力,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谁都不能逆潮流而动,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官员,不可抱着权力恋恋不舍,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赋权,进行权力扩张。
以此审视南京市城管铲春联行动,其不正当、不合法、不合理显而易见。
一方面,从城管的角度看,禁止商户正月十五之后贴春联,有法律依据吗?没有。
没有法律依据,即意味着城管铲春联没有获得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就不可为,强行为之就是违法。
同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老百姓贴春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所谓“除非经过审批”属于滥设行政许可,或者说是城管部门自我权力扩张,同样不合法。
另一方面,从商户的角度看,贴春联是长期形成的民俗习惯,法律上不可能禁止老百姓贴春联,也不可能规定贴多久。
既然“法无禁止”,老百姓就有贴与不贴以及贴多久的自由,哪怕有人不是在正月,而是在平常时候贴春联,只要他愿意,政府部门也无权干涉。
在我国很多地方,铲别人家春联是很犯忌的事情,南京市城管有没有顾及这个问题?有没有想过自己的行为简单粗暴?
有必要进一步给铲春联的城管讲讲“法无授权不可为”。
铲春联据说是为了美化市容,即在城管部门看来,老百姓贴春联影响了市容。
春联装点了节日气氛,老百姓觉得很喜庆,城管部门却厌恶之,那么请问:城市到底是谁的?美化市容究竟为了谁?“权力美学”为何总是一副高高在上、永远正确的样子?
退一步讲,即使春联影响了市容,即使城管部门初衷良好,可关键问题是,法律没有授权你这样做,你就没有权力铲春联。
政府部门做事,初衷良好就可以突破法律界线吗?目的正当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当然不是。
政府部门做事首先得合法,得有法律授权,法律没有
赋予你做某件事的权力,初衷再良好、目的再正确也不能做——这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本质含义,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含义,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律不禁止公民去做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
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免于恐惧权……都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
“法无禁止即自由”还有两个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法无禁止即权利,法无禁止不处罚。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
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前一段时间,高校禁止大学生校外租房,就是一个侵犯成年学生合法权利的规定。
其实,高校可以通过降低租金等优惠措施来吸引学生入住,但不能剥夺成年学生的自由权利。
还有,一些高校禁止大学生校内接吻、拥抱等亲昵行为,也犯了同样错误。
另外,夫妻家中看黄碟,野外裸泳,情侣洗鸳鸯浴等都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为。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最近,一些政府部门纷纷公布“权力清单”的做法值得称道,这让公众看到,某个行政部门可以具体行使哪些权力,其他权力一律不得染指,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明确的限制,这便于公众的知情与监督。
违反“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例子很多。
比如说,男性罪犯一入狱,
监狱就给剃光头。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
还有一些警察抓到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后,将其游街示众,这也是没有法律授权的错误行为。
宁波高新区上王村出了件奇事,公公和媳妇为了拆迁而结婚,想以夫妻投靠名义把媳妇、孙女的户籍迁移到村里,想以此多分钱。
这事在村里传得沸沸扬扬,可是,户口申请材料被退回来后,公公和媳妇转而联手将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告上了法庭。
昨日,这起宁波市首个因假结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法院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背后
结婚是冲着金钱去的?
昨日上午8点多,上王村的村民早早地包了大巴车来到江东区人民法院。
大家十分关注这件事,想看看法院到底是如何判决的。
“我们可不是原告亲友团,肯定不支持这样的做法!如果大家都像他们这么做,那岂不是要乱套了!”村民陈师傅说,去年7月5日,村里开起了土地征迁动员大会,到了9月21日,就听说村民陈XX与自己的儿媳赖某结婚了。
一开始,大家对这一消息感觉有些不可思议。
可是没多久,大家也渐渐明白了,陈XX离婚原因其实不简单。
村民们认为,作为媳妇的赖某,愿意放下面子,与自己的公公结婚,实际上是冲着金钱而去
的。
村民说,村里有经济合作社,只要是社员每年都能得到分红,比如去年的分红是人均4.8万元。
上王村党支部书记周永跃说,村里的村民以农业户口为主,也有部分是非农户口。
非农业户口的村民,只能在计划生育、小孩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但是不能享受社员分红提成待遇。
村民陈XX原配妻子王某是一名下乡知青。
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她的户口也变成了农转非。
而陈XX的儿子陈X,也是居民户口,现为宁波某家具城的老板。
整个家庭只有陈XX和儿媳妇赖某是农业户口。
但是,赖某户口在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陆家土耷。
根据上王村政策,如果赖某的户籍迁入本村,她也可以享受社员福利待遇。
另外,还可额外获得至少1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
“如果法院判决下来,公公和媳妇这样的做法也能成的话,那接下去将会有更多的村民去效仿,整个村子就要乱套了。
”上王村村主任张凯龙说,村民们都很在乎个人经济利益,但是大家还不至于想出这么雷人的方法来索要集体经济分红。
一些村民告诉记者,这件事情村民们意见很大,甚至有村民主动到公安机关做了笔录。
“他们既然离婚了,公婆还住一起,儿媳也住一起,这算什么行为?”村民黄女士说。
庭审现场
原告:公安不迁户口属违法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被告方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又为何将陈XX和赖某的申请材料退回呢?记者旁听了整个案情。
原来,在2013年1月22日,江东法院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确认——
原告陈XX是上王村农民,在村里拥有私宅,为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与妻子王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2012年9月17日,陈XX 与王某在鄞州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
陈XX与王某育有一子陈X,是居民户口。
陈X于2003年与原告赖某结婚,并育有一女小陈。
2012年七八月间,陈X与赖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9月21日,陈XX与赖某登记结婚,赖某8岁的女儿小陈,则由赖某监护。
同日,原告陈XX向被告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赖某、小陈的户籍迁移。
2012年10月23日,梅墟派出所对原告户籍迁移事宜进行了调查询问。
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要取得原告陈XX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陈XX认为,他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而被告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因此于2013年1月4日向江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
法判决,确认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作为违法。
被告:不会纵容乱伦行为
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辩称,赖某和陈XX均是农村户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
但是,因为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陈XX开出相关证明材料,故而原告在申请户籍迁移时,并未出具该项材料。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补充材料,应去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
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陈XX在高新区公安局所作的笔录中称,“我与赖某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某与我孙女小陈的户口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
”“我和赖某结婚也是没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
对此,被告律师施周认为,陈XX与原配“离婚”之后,仍生活在一起;而赖某与陈XX的儿子陈X“离婚”之后,也是生活在一起;陈XX和赖某的婚姻是不真实的,而是利用“假结婚”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以达到违法迁移赖某、小陈户籍的目的。
施周说,陈XX与赖某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情况非常特殊,所在村村民对此意见很大,“原告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
如果准许这种情况下的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乱伦行为,必将与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同时也必将损害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原告的户籍迁移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
被告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之所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江东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参考《***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关于登记范围”第3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XX的代理律师施先生表示,陈XX等人将提起上诉。
庭外说法
法官:假结婚严重破坏公序良俗或构成诈骗罪
审理此案的翟法官认为,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如本案原告陈XX与赖某原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却因受利益的驱动,分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因其不属于禁止婚姻登记或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政部门给其颁发了结婚登记。
虽然其领到了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书,但该行为出于非法的目的,同时事实上仍保留着与原配偶的“事实婚姻”,应当说,原告的该种
行为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是一种不能容忍的行为。
江东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说,陈XX和赖某结婚虽然看起来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却可能构成诈骗罪从而被判处刑罚。
他说,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吴启贤说,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地方对类似行为进行过刑事处罚,他举了几个例子:如浙江湖州吴兴区法院2007年判处殷某、江某诈骗案,上海普陀区法院于2009年判处施某、郑某诈骗案,都是以结婚名义骗取征地拆迁款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
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一方面也是希望原告不要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吴启贤告诫所有试图假借虚构婚姻登记事实骗取拆迁款的人,歪脑筋不要动,小便宜莫要贪,否则不但便宜没有捞到,还有可能要进牢房。
吴启贤认为,这起案件也揭露出我国婚姻法存在的一些漏洞,婚姻自由但更应该真实,希望相关部门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作出适当修改,避免婚姻登记成为某些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