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债务人财产PPT

合集下载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企业

20万
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不可抵消
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 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
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
32
-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主要原因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5
-
不能清偿
还债方式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债的性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不能偿还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 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6
-
三、破产的程序
重整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申请 受理
破产宣告
清算
注销
申请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件
清算组
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组成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
清算费用
债权人会议表决
7
-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也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A.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破产法讲义》课件

《破产法讲义》课件

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破产法债务人财产PPT

破产法债务人财产PPT
1.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法17条) 2.撤销行为追回的财产; 3.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的区别); 4.追收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 5.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6. 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和变价。
02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
三、对债务人财产的保管与保全
0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审理
0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审理
1.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 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 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 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 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03 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三、抵销权
1.概念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 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2.行使方式 抵销的意思表示需为明示,且送达管理人;据以主张抵销权的债权需要经过申报、管理人审查、 债权人会议核查,经人民法院裁定确定的债权。

破产法课件课件.pptx

破产法课件课件.pptx
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组成的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人会 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第23页/共36页
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10页/共36页
➢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11页/共36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第8页/共36页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第9页/共36页
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第五章
10



2、对财产的效力: 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 效。 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 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 为解除合同。
第五章
3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亦即启动破产程序
的事由。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偿债务”。即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客 观状态。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第五章
11

⑸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 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 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 者仲裁继续进行。 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 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人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演示精品PPT课件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演示精品PPT课件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Page 13
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 的债务清理程序
ART3
Page 7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业、个体工商户等
1.主体适用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1
目录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Page 2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Page 3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
次性的;
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 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
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
Page 6
(二)破产的特征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 内通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2、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报债权 终止程序
清偿处理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分析
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 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 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
《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 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并非“资不抵债”就该破产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债务人的财产》课件

《债务人的财产》课件

《债务人的财产》PPT课件目录•债务人财产概述•债务人财产的种类•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债务人财产的破产清算•债务人财产的法律法规01债务人财产概述0102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债务清偿的重要来源。

债务人财产:是指债务人在其财产中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现金、实物、权利等。

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债务人财产的重要性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如果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债务人财产也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将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了解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和状况对于债权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意义。

02债务人财产的种类动产总结词债务人的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详细描述债务人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车辆、船舶、航空器、机器设备、牲畜等,这些财产都可以被移动或转移。

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债权人通常会首先关注债务人的动产,因为这些财产相对容易变现或控制。

不动产总结词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详细描述不动产是债务人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

不动产的价值通常较高,且不易被转移或隐藏。

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债权人通常会采取措施对不动产进行查封、拍卖等,以实现债权。

总结词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详细描述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但其价值不容忽视。

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选择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申请强制执行或转让,以实现债权的回收。

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总结词其他财产是指除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之外的财产,如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

详细描述其他财产在债务人的财产中占有一定比例,这些财产的流动性较强,且价值波动较大。

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这些财产进行保护和控制,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4
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3
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 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编辑ppt
(1)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破宣告破产, 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 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 到期的利息;
(3)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会议召集规则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78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编辑ppt
5
四、和解整顿制度
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编辑ppt
6
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

《债务人的财产》课件

《债务人的财产》课件
《债务人的财产》PPT课 件
欢迎来到《债务人的财产》PPT课件,让我们一起探索财产管理和保护的重 要性,以及债务人财产的变动和清偿权益。
财产的定义
1 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指债务人拥有、支配或使用的一切经济价值的物品和权益。
2 财产的范围
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可以评估为金钱的权益。
3 财产的意义
财产是债务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体现了个体的经济实力和 社会地位。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什么?
1 固定资产
2 流动资产
包括房产、土地、汽车等不易变现的财产。
包括现金、存款、股票等可以快速变现的 财产。
3 知识产权
4 债权
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商业 秘密。
包括债务人作为债权人所享有的权益。
财产的分类和特点
有形财产
可以触摸和感知的 财产,例如房屋、 车辆等。
无形财产
不可以触摸和感知 的财产,例如知识 产权、商誉等。
动产
可以移动的财产, 例如家具、存款等。
不动产
不能轻易移动的财 产,例如房地产、 土地等。
Hale Waihona Puke 财产的管理和保护1
清晰记录
准确记录财产的种类、价值和使用情况,便于管理和保护。
2
财产清偿的权益和方法
权益
债务人有权用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并享有债 务的减免权和缓期付款权。
方法
财产清偿的方法包括用现金、出售财产、抵债、 偿还债权人等。
债务人财产的了结和追究
1
了结
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并达到了约定的条件,债务关系可以被认为是了结。
2
追究
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财产的责 任。

破产法第十章.ppt

破产法第十章.ppt

(四) 破产财产的分配 1.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2. 对附条件债权的分配
(1)如果为一次分配,则管理人应在分配公告日 前提存分配额,在分配日时视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 的成就与否而相应的按照第117条的规定,将提存的 分配额支付给债权人或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 如果为多次分配,则首先应将分配额做提存处理。在最 后分配前的多次分配中,对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 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应支付给债权人;而对于解除条件已经 成就或者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暂不进行分配, 至最后分配日,对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的债权, 提存的分配额同样支付给债权人;而对于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或 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 破产宣告的原因 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债务人请求和解被驳回、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
(1)债务人和解请求被法院驳回 (2) 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 (3) 和解协议依法被裁定无效 (4)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3. 重整程序终止
(四) 破产宣告的告知 第一,裁定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第二,裁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将破产宣告的裁定予以公告。第三节 破 Nhomakorabea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一) 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二) 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 (三) 因出现破产宣告障碍而终结 (四) 因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 (五) 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一) 对于破产人的效力 (二) 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三)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效力 (四)对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提存所需费用一般由债权人负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03 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三、抵销权
8.撤销权的禁止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衡平居次原则) 9.破产抵销权与民法抵销权的 1)民法双方都可以提出,破产法只能债权人提出;2)民法抵销权必须具备种类相同,债务已 届清偿期两个必备条件,破产抵销权不需要这两个条件。理由:破产程序是概括执行程序,分配以 货币分配为主;债务人的债务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加速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没有届至履 行期,债权人主张抵销权可视为其放弃其期限利益。
03 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二、取回权
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限、程序限制 物在,则取回;付对价 债 权 人 取 回 权 一般取回权 物灭,取回权消灭,申报债权 受理前,普通
受理后,共益
特别取回权 支付全部价款,请求交付
向承运人、实际占有人、管理人提出
03 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二、取回权
1.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
2.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债务人财产区别于非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3.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区别 程序不同;目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
01 债务人财产概述
二、债务人财产的构成范围
1.概念
指组成债务人财产具体部分的所有财产的周围界限 。 2.债务人财产积极范围的具体构成 按照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两方面,即原有财产和新取得的财产。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 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新取得财产:继续经营、受益或孳息、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增值部分
0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审理
1.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 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 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 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 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1.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法17条) 2.撤销行为追回的财产; 3.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的区别); 4.追收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 5.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6. 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和变价。
02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
三、对债务人财产的保管与保全
0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审理
0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审理
1.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 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 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 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 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0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审理
4.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衍生诉讼的管辖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
01
债务人财产概述
02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
目 录
CONTENTS
03
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0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审理
01
债务人财产概述
破产申请受理时,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终结前的全部债务人财产
01 债务人财产概述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 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0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审理
2.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执行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 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 报相关债权。 3.破产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受理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 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 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01
保 管 使债务人财产保值或者增值
保 03 全
保全、解除、恢复
03
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与债务人财产密切相关的三项权利
03 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一、撤销权
1.概念。 2.行使主体。 3.行使原因。
4.行使方式。 5.行使后果。
谢谢观赏!
02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
清理、调查、清收、追回、保管、保全
02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
一、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与调查
1.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与调查; 2.开展调查工作; 3.区分债务人财产与非债务人财产; 4.区分优先受偿的特定财产与其他财产; 5.对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进行清理。
02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
二、对债务人财产的清收与追取
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我们只有满怀震惊地看到真实的自 己,而不是看到我们希望或想象中的 自己,才算迈向个人生活现实的第一 步。 ——爱德华·惠特蒙
3.债务人财产消极范围的具体构成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的财产。
01 债务人财产概述
三、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中其他债务人财产的规定
1.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 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清 偿破产费用、公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2.共有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 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执行回转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 以取回的权利,其权利行使的基础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2.代偿性取回权
是指当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行使的标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依法对取回权标的 物的代偿财产行使取回的权利,是对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制度的必要补充。
3.行使主体 只能是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为主动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为被动债权。例外,抵销使债务 人财产受益时,管理人可以主动行使破产抵销权。
03 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三、抵销权
4.破产抵消的生效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三个月内提起诉 讼,逾期提起,抵销权自主张抵销通知送达之日生效。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 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5.不得抵销情形(破产法40条):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 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 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前一 年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