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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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夫妻分割财产案例(3篇)

法律夫妻分割财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21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

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后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要求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如下:1. 房产: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价值30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2. 车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3. 存款: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该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王某分得房产价值的50%,即150万元。

2. 车辆:该车辆归原告王某所有。

3. 存款:银行存款分归双方,原告王某分得25万元,被告李某分得2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夫妻分割财产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子女权益,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3. 财产分割方法: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对房产、车辆、存款等进行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存款与投资资产划分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存款与投资资产划分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存款与投资资产划分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

其中,存款和投资资产在许多离婚案件中是重要的财产类型。

本文将讨论离婚财产分割中存款与投资资产的划分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一、存款的划分1. 夫妻共同存款夫妻共同存款通常指在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存入的资金,无论是工资收入还是其他财产对等转让而得的款项。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共同存款应该平均划分给双方。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存款应根据夫妻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划分。

2. 个人存款个人存款是指仅归属于一方个人名下的存款,这些存款可以是婚前财产、个人工资收入所得、个人奖金等。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个人存款应作为个人财产,归属于对应的一方。

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存款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通过共同付款方式将个人存款用于日常开销,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存款而进行划分。

二、投资资产的划分1. 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属于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划分。

如果这些投资是夫妻共同进行的,投资所得应按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是个人进行的,投资所得则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实践中确定投资资产划分方式时经常会遇到困难,因为投资额度、时间、风险等因素使得划分变得复杂。

2. 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以购买、建设、经营产业或购买商业、住房等固定资产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购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对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固定资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共同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或共同居住于此,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确定划分比例。

三、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1.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应根据家庭财产的性质和产权归属原则,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比例;如协议无法达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û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夫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结婚多年,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但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解决方法根据共同财产原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案中,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财产分割:1. 鉴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价值。

2. 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庭劳动等。

3. 考虑财产来源,如房产的购买款由谁支付等。

4. 结合以上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将房产和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甲、乙两人,以实现财产的公平分割。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争议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离婚,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甲主张独自行使子女的抚养权,而乙主张共同抚养。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由父母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

解决方法在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争议:1. 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学习情况等因素。

2. 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等因素。

3. 尽量维持子女与双方父母的良好关系,保证双方父母的合理接触和抚养时间。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并制定具体的抚养时间和方式,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

---以上案例仅为示例,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解决争议。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一、引言离婚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离婚案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以下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二、离婚与否的判决标准1.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三、子女抚养的判决标准1. 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习惯以及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教育水平、道德品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抚养权归属。

3.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母亲所有,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归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抚养子女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子女成长的;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

因此,近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那么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

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3篇)

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困境与解决之道。

(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此外,甲、乙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型企业,年利润约为50万元。

2018年,甲、乙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

(二)争议焦点1. 房产分割: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乙主张房产应按比例分割。

2. 企业股权分割:甲主张企业股权归其所有,乙主张企业股权应按比例分割。

3. 婚后所得的分割:甲主张婚后所得应归其所有,乙主张婚后所得应按比例分割。

二、法律分析(一)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本案中,房产系甲、乙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房产应按比例分割。

(二)企业股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在本案中,甲、乙共同经营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企业股权应按比例分割。

(三)婚后所得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比例分割。

三、解决途径(一)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协商解决是最便捷、最经济的解决方式。

(二)调解解决若甲、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调解委员会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分割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三)诉讼解决若甲、乙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版婚姻法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

2024版婚姻法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

探视权行使方式及保障措施
探视权行使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保障措施
为确保探视权的正常行使,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制定详细的探视计划、要求双方遵守协议、对不履行义务 的一方进行处罚等。
子女抚养费用承担方式及标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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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相关证据
妥善保管个人财产的购买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证 明财产来源和归属。
及时进行财产登记
对于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应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个人权益得到 保障。
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
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属 于个人所有。
证据收集
可通过收集银行流水、购买凭证、登记证书等证据来证明个人财产的归属和权益。 同时,也可通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证明。若证据难以收集,可向法院 申请调查取证或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子女抚养费用承担方式
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抚养费用,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费用的多少和期限 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抚养费用标准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费用时,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 综合考虑。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费用进行调整。
06
争议解决途径与法律救 济措施
协商、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
协商
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协商过 程中,双方应明确财产状况,提出各自的 分割意见,寻求共识。协商结果应具有合 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VS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的主持下,双 方进行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公 正、合理的原则,促进双方互谅互让,达 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 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数学七年级上册 压轴解答题测试题(Word 版 含解析)一、压轴题1.请观察下列算式,找出规律并填空.111122=-⨯,1112323=-⨯,1113434=-⨯,1114545=-⨯. 则第10个算式是________,第n 个算式是________.根据以上规律解读以下两题: (1)求111112233420192020++++⨯⨯⨯⨯的值;(2)若有理数a ,b 满足|2||4|0a b -+-=,试求:1111(2)(2)(4)(4)(2016)(2016)ab a b a b a b ++++++++++的值.2.如图①,点O 为直线AB 上一点,过点O 作射线OC ,将一直角三角板如图摆放(90MON ∠=).(1)若35BOC ∠=,求MOC ∠的大小.(2)将图①中的三角板绕点O 旋转一定的角度得图②,使边OM 恰好平分BOC ∠,问:ON 是否平分AOC ∠?请说明理由.(3)将图①中的三角板绕点O 旋转一定的角度得图③,使边ON 在BOC ∠的内部,如果50BOC ∠=,则BOM ∠与NOC ∠之间存在怎样的数量关系?请说明理由.3.已知A ,B 在数轴上对应的数分别用a ,b 表示,且点B 距离原点10个单位长度,且位于原点左侧,将点B 先向右平移35个单位长度,再向左平移5个单位长度,得到点A ,P 是数轴上的一个动点.(1)在数轴上标出A 、B 的位置,并求出A 、B 之间的距离;(2)已知线段OB 上有点C 且6BC =,当数轴上有点P 满足2PB PC =时,求P 点对应的数;(3)动点P 从原点开始第一次向左移动1个单位长度,第二次向右移动3个单位长度,第三次向左移动5个单位长度,第四次向右移动7个单位长度,…点P 能移动到与A 或B 重合的位置吗?若不能,请说明理由.若能,第几次移动与哪一点重合?4.点O 在直线AD 上,在直线AD 的同侧,作射线OB OC OM ,,平分AOC ∠. (1)如图1,若40AOB ∠=,60COD ∠=,直接写出BOC ∠的度数为 ,BOM ∠的度数为 ;(2)如图2,若12BOM COD ∠=∠,求BOC ∠的度数; (3)若AOC ∠和AOB ∠互为余角且304560AOC ∠≠,,,ON 平分BOD ∠,试画出图形探究BOM ∠与CON ∠之间的数量关系,并说明理由.5.问题情境:在平面直角坐标系xOy 中有不重合的两点A (x 1,y 1)和点B (x 2,y 2),小明在学习中发现,若x 1=x 2,则AB ∥y 轴,且线段AB 的长度为|y 1﹣y 2|;若y 1=y 2,则AB ∥x 轴,且线段AB 的长度为|x 1﹣x 2|; (应用):(1)若点A (﹣1,1)、B (2,1),则AB ∥x 轴,AB 的长度为 . (2)若点C (1,0),且CD ∥y 轴,且CD=2,则点D 的坐标为 . (拓展):我们规定:平面直角坐标系中任意不重合的两点M (x 1,y 1),N (x 2,y 2)之间的折线距离为d (M ,N )=|x 1﹣x 2|+|y 1﹣y 2|;例如:图1中,点M (﹣1,1)与点N (1,﹣2)之间的折线距离为d (M ,N )=|﹣1﹣1|+|1﹣(﹣2)|=2+3=5. 解决下列问题:(1)已知E (2,0),若F (﹣1,﹣2),求d (E ,F );(2)如图2,已知E (2,0),H (1,t ),若d (E ,H )=3,求t 的值;(3)如图3,已知P (3,3),点Q 在x 轴上,且三角形OPQ 的面积为3,求d (P ,Q ).6.尺规作图是指用无刻度的直尺和圆规作图。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还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因此,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均等。

如果有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我国的婚姻法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并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这是因为在家庭中,通常是女方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照顾子女的工作,因此在离婚后,女方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

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该优先考虑给予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她们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

三)坚持公正合理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公正合理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双方的财产贡献和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情况来进行分割,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份额。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双方的生活和工作情况,避免分割过于偏向一方,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四)坚持自愿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自愿原则。

也就是说,分割方案应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是强制性的命令。

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公正合理的分割。

如果一方强制要求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分割方案,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五)坚持依法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依法原则。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离婚成为了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而离婚案件中房产问题却也是一个常见难题。

在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

在法律上,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呢?一、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具体范围在离婚案件中,“房产”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土地以及其他附带物品等。

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具有共同财产性质,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除非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私人财产,否则婚后产生的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涉及到以下的原则:1.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找到的物品以及没有分明的物品都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2.家庭生活和婚姻维持的原则在判定财产平等的基础上,法院会考虑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婚姻的历史背景,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生活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3.平等协商原则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分割财产,由法院依法确认是否合法有效。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将共同决定房屋和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和比例。

在夫妻离婚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将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不会进行分割,除非在婚姻关系中这些财产被用于共同财产增值或共同生活开支。

1.协商达成协议夫妻共同协商并达成分居协议书,包含房产、财产、子女抚养和探视、分居时间等内容。

夫妻双方在协议书中规定分割方式和比例,保障各自的权益,同时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协议书应该经过公证处公证,并到司法所的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婚姻中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和比例。

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解决方式

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解决方式

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解决方式离婚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法律程序,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财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根据中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正的分割。

本文将介绍离婚中常见的财产纠纷解决方式,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一、协议分割协议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协商一致,确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从而达成共识。

这种方式具有快捷、简便、自主等特点,能够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减少纠纷的产生。

然而,协议分割需要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谈判能力,如果存在不信任、对抗等因素,协议分割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二、调解分割调解是另一种常见的财产分割纠纷解决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调解,由专业法官或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是协助夫妻达成和解,解决财产分割纠纷。

调解的优势在于法官或调解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减少双方情绪冲突的可能性。

然而,调解需要时间和资源的投入,并且并非所有纠纷都适合通过调解解决。

三、仲裁分割仲裁是一种以仲裁员为第三方的独立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将财产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的优势在于程序快速、保密性高、决策具有强制力等特点。

仲裁员会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由于仲裁是一种自愿的方式,需要双方同意并签署仲裁协议,因此并不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

四、诉讼分割诉讼是最为正式和常见的财产纠纷解决方式。

夫妻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

诉讼的程序相对繁琐,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的优势。

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需要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作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诉讼的过程可能会引发夫妻间的情绪冲突,也会增加纠纷的复杂性。

总结: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协议分割、调解分割、仲裁分割和诉讼分割。

离婚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间:2008年3月15日案情回顾: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已有10年,他们育有一子,名叫小明。

在婚后的初期,夫妻双方感情融洽,生活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逐渐破裂,最终导致双方决定离婚。

2008年3月15日,李女士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要求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应进行财产分割,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提起诉讼后,法院立即召集了双方夫妻及其律师进行调解,并要求双方提交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清单。

根据财产清单,双方共有以下财产:-房产一套,位于市中心,市值为500万元。

-婚前财产:张先生为家族企业的继承人,拥有一家家族传承已久的制药公司,目前市值为5000万元。

-婚后财产:两人共同购买的一辆小轿车,市值为20万元。

-存款:双方婚后共同存款200万元。

-债务:张先生在婚后经营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务100万元。

法院通过多轮调解,但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始终存在分歧。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如果不进行分割,她和孩子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而张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应该独立出来,不参与财产分割。

此外,由于李女士一直是家庭主妇,没有正式就业,因此她亦要求考虑抚养费问题。

李女士表示,她需要一部分的财产用于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开支,并提供给孩子良好的教育。

最终,经过长时间的争议和证据的交换,法院下达了判决书。

判决详情:1.房产分割:根据夫妻共同拥有房产市值为500万元,法院决定将房产的50%给予李女士,即250万元。

李女士可以选择保留房产或者卖出房产后分配。

2.婚前财产分割:鉴于张先生的婚前财产是他个人的独立财产,法院裁定不进行分割。

但法院强调,张先生婚后对该资产的违法使用、侵占或转移应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车辆分割:根据车辆市值为20万元,法院决定将车辆的50%给予李女士,即10万元。

离婚资产评估

离婚资产评估

离婚资产评估离婚资产评估是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评估和分割的过程。

离婚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客观、公平地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为离婚双方提供依据,以确保离婚后财产的公正分配。

离婚资产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登记,明确财产的种类和数量。

这可能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等。

对于财产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尽可能详细和全面地进行记录,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

其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估值。

对于固定资产如房产和车辆,可以通过专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获取市场价值。

对于其他财产,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市场报价或者咨询专业人士来进行估值。

估值的目的是确定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后续分割提供依据。

第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进行分割时,需要根据离婚法律的规定和离婚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分割比例。

在分割比例的确定上,应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贡献度和未来发展等因素。

分割的目的是实现财产的公正分配,确保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对离婚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报告。

评估报告应详细记录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估值,以及分割比例和依据。

报告的目的是提供客观、公正的资料,为离婚案件的审判或调解提供依据,确保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总的来说,离婚资产评估是离婚案件中重要的环节,它能够客观、公正地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并为财产的公正分配提供依据。

离婚资产评估的过程需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离婚双方的权益,实现离婚财产的公正分割。

同时,在进行离婚资产评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案例(3篇)

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

2015年,甲乙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

离婚时,乙要求分割该房产,甲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该房产为甲乙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了该房产,共同偿还了贷款,对房产的贡献均等。

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乙共同所有,但由甲支付乙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以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共同取得的财产。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和共同取得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房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均等,依法按照公平原则分割了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五、总结本案通过分析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离婚当事人,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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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共同财产】广东省高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2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

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24.夫妻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实行共同财产制),离婚时,一方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不予支持。

26.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对其归属问题没有约定,在《婚姻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7.《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但与《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抵触的除外。

【共同财产】山东省高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一)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该问题的处理涉及到《物权法》的适用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在维持共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有条件地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即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典型形式,是否允许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予以分割,《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共有基础丧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法律未具体规定,尚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此之前,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以“重大理由”为事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未实际取得养老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金是劳动者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由国家给予劳动者的退休金。

但是尚未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近日,清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尚未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案件。

赵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秦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分别为15879.93元、54328.46元(其中赵某个人缴纳8551.55元,秦某个人缴纳27619.33元)。

后秦某因经常打麻将,并参与赌博,疏于关心妻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和秦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分割秦某的养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鉴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在秦某,故应本着保护妇女子女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因秦某尚未实际取得此款,故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双方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秦某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赵某,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秦某缴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

故法院判决,准予赵某与秦某离婚,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秦某缴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半给赵某。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一、对一方恶意毁损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处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夫或妻一方出于恶意或其它非法目的,毁损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贬损或夫妻丧失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这不仅是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侵犯,也激化了矛盾,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笔者认为,对上述规定中的“离婚时”,应做广义解释,只要一方有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或使夫妻共同财产贬损的故意,无论在离婚诉讼前还是在离婚诉讼中实施上述行为,都应该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这样解释,有利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因为有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即做了充分的准备,已经将夫妻共同财产毁损或处分,如果将上述规定的时间仅仅限定在离婚诉讼中,有准备的一方当事人则可以规避法律、逃避制裁。

对于被毁损或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该财产如果保留到现在的价值计算,将二分之一以上至全部价款分给未毁损或处分财产的一方。

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方法对恶意行为人进行惩治,既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

二、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取得或支出财产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男女登记结婚后,往往并不随即共同生活,而是为共同生活做些准备,如购房、购置家电等。

准备就绪后,才举行婚礼并公开共同生活。

在婚礼举办之前,除夫妻为共同生活及婚礼所准备的住房、物品由双方共同出资外,双方的其它财产常常还是各自独立的。

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结合实际的乡约民俗。

从法律上看,这期间双方当事人已经是夫妻,夫妻这种身份关系已经确立;从现实情况看,双方还未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离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各自所有,支出的财产原则上不再分割;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物品或一方出资购置的物品,原则上按所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取得或支出财产的处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是实质上这种关系已经死亡。

当今世界上有不少国家为了处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分居制度”。

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失妻的财产管理权”。

实行分居制度意味着夫妻一旦分居,夫妻财产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在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笔者认为,在我国尚无分居制度的情况下,对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到离婚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取得和处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在原有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分居后,原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自管理、使用、经营。

在此过程中,有些财产在夫妻一方的管理经营之下会有新的收益,这些新的收益被一方所占有、控制。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占有一方常常提出由于这些收益是分居后所得,另一方对该部分财产的取得没有贡献,所以不应分得这部分财产。

笔者认为,虽然对这部分财产的取得夫妻双方所付出的劳动不同,从这个角度夫妻对收益的贡献不同,但是由于收益的取得与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密不可分,所以夫妻对收益的取得都有贡献,因此这部分收益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二)新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取得一方应多分夫妻分居后,除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外,夫妻双方还会有新的收入。

如果在离婚时,能证明某些财产确实是在分居之后取得,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应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分居后,虽然从外部看,夫妻双方仍然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但是从夫妻关系内部而言,双方已经互相不尽义务,一方对另一方新取得的财产已经没有贡献,而且即使双方未进行约定,彼此也都很清楚分居之后财产上将各自独立,对方新取得的财产与自己没有关系。

但是,分居时,夫妻关系毕竟还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新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关系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在分割这期间的财产时,对新取得的财产取得一方应适当多分。

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在分居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而没有收入或收入已经因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而消费的,在分割另一方新取得的财产时,另一方不应多分。

案例:黄某(女)与陈某荣于1985年结婚。

因夫妻关系恶化,两人1998年11月起分居。

1999年黄某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离婚,2000年1月20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00年2月18日,陈某荣因购买福利彩票入围一等奖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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