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高处安全作业证(登高证)样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或称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相关术语和定义

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负责在公司内进行本办法的培训和宣传,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学习本管理办法,并对学习效果进行评估。

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监督高处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六条进行高处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简称:登高证,格式见附件)。如作业过程中涉及多种特殊作业的,还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严禁未办理完毕安全作业证即开始作业。

第七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作业证上所列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作业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亲自到作业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八条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高处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对作业全程进行监护,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且掌握一定消防、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

第十条安全作业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严禁一证多用。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

第十三条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由作业人员、初审部门、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四条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章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

第十六条根据作业高度h将高处作业分为四个区段:2m≤h≤5 m;5 m<h≤15m;15m<h≤30m;h>30m。

第十七条不存在下列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下列任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有:

(一)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 m/s)以上;

(二)国家标准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三)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四)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五)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七)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八)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 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第十八条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一)Ⅰ级高处作业:

初审(申请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复审(申请部门负责人)-终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Ⅱ级、Ⅲ级高处作业:

初审(申请部门负责人)-复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终审(公司级安全管理领导);

(三)Ⅳ级高处作业:

初审(申请部门负责人)-复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司级安全管理领导)-终审(总经理)。

第十九条高处作业具体安全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规范的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

(二)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三)高处作业应设置警戒区,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警戒区;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四)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使用没有明显缺陷的梯子、脚手架等登高辅助设施,上下梯子应有专人扶梯,上下脚手架前万向轮必须锁紧。

(五)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六)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七)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八)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九)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十)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十一)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十二)作业完毕后,脚手架应从上层开始逐层拆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高处作业,按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行为处理;若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高处安全作业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