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015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主体资格均由法律赋予,但法人是社会组织,而自然人则是生命体。故两者在权利能力方面存在如下区别:(1)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方式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论是出生还是死亡都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即非由自然人自己所能控制。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但无论是法人成立时的登记行为,法人终止时的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行为都是法律行为的结果。(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因此其权利能力的范围较广,包括一些与自然人生命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如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而法人是组织体,因此无法享有这些特殊的权利能力。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各种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法律教育网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破产法》对清算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等。《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自然人自己完成,也可由其他人代理。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基于法人的社会价值而承认法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因此法人应当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合同法》第50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从事的经营活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从事经营活动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应由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