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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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作者:————————————————————————————————日期:ﻩ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一、名解(4x3′=12′)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简答(3x6′=18′)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错误!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死亡: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人民事权利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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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第一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
2、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第二节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
第三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一、法人变更的概念和类型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法人变更类型: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法人,或者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新法人。
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
3、法人组织性质变更法人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
4、其他事项的变更其他事项的变更:注册资本、名称、住所、责任形式等二、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法人终止:指法人资格的消灭。
法人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法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
2、解散:法人因其目的实现、法人成员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自动终止。
3、依法被宣告破产:法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由法人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后,可宣告破产。
依法破产后,其法人资格自然归于消灭。
4、其他原因:如因爆发战争、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等,使法人失去法人资格。
天星培训——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之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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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2)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3)绝对权、相对权(4)主权利、从权利(5)既得权、期待权(6)原权利、救济权(7)专属权、非专属权其中重点为依作用进行的权利分类: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一)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①、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例如:法定抵销权、法定解除权、债务免除、撤销权等。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即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者共同的行为。
③、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④、形成权的行使方式通常表现为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形式;但也可以以推定形式或者默示形式行使。
⑤、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二)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①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②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故又称绝对权③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④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三)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例如:先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①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②抗辩权与否认权:抗辩权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否认权是直接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四)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②不具有排他性③最具司考价值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2.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1)行使:既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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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事权利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事权利。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民事权利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1、民事权利的概念(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A.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B.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C.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
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3)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
与民事权利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权限、权能、法益。
在此作一简单的比较:A.权限。
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它更接近于资格,确定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限度。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获得一定权限的人,在进行权限内的活动时,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获得权限与获得权限人的利益无关。
B.权能。
权能是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如所有权可以表现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C.法益。
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一定都是权利,很多没有达到权利的程度。
每一种权利的内容都是具体的法益,但是并非每一种法益都可以上升到权利的程度。
2、财产权与人身权(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
主要有三种: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形成权A.形成权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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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概念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价值:
一,始于出生
二,终于死亡
三,三个例外
1、遗腹子应留份额(三种情况处理)
2、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隐私、名誉、肖像、姓名等)
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3、特殊权利能力
(依据法律法规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效率分别可以有效,待定,无效)
概念二:行为能力,就某个自然人来说能否凭借自己的心智独立做出意思表示,来设定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
分类:
1、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10-16 10-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3、无行为能力(10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相关:
概念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能力的特征(与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的区别)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一致
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群里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方式不同于自然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
方式
4、民事权利的范围不同
5、民事权利的个体差异不同
注意: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行为效率是否与意思自治为中心。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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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是什么1、法⼈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然⼈有很⼤不同,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呢?民法典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是通过法⼈的法定代表⼈、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来实现的。
2、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设⽴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的权利能⼒、⾏为能⼒的范围是不同的。
⼀般来说,法⼈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的范围。
法⼈的权利能⼒与⾏为能⼒在范围上是⼀致的。
法⼈的权利能⼒和⾏为能⼒与⾃然⼈有很⼤不同。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普遍、⼀致和平等的,⾃然⼈的权利能⼒通常没有多⼤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取决于成⽴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的。
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然⼈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法⼈才能享有,如烟草、黄⾦等只有法⼈才能经营。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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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相关法律知识复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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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民事⾏为能⼒,是指法⼈以⾃⼰的意思独⽴进⾏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与其民事权利能⼒⼀样,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虽然和公民⼀样,也享有民事⾏为能⼒,但两者的⾏为能⼒是不同的。
⽐较⽽⾔,法⼈的民事⾏为能⼒具有以下特征:
1、法⼈的民事⾏为能⼒与民事权利能⼒在时间上是⼀致的法⼈有权利能⼒,必有⾏为能⼒,⼆者同时发⽣,同时消灭。
⽽公民的民事⾏为能⼒受其年龄、智⼒和健康状况的影响,有民事权利能⼒的⼈不⼀定有民事⾏为能⼒,⼆者的发⽣与享有可能出现⼀定的分离。
2.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的范围是⼀致的。
法⼈以⾃⼰的⾏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过其权利能⼒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民事⾏为能⼒也是⼀种特殊的民事⾏为能⼒。
3.法⼈实现其民事⾏为能⼒的⽅式不同于⾃然⼈。
法⼈的民事⾏为能⼒以团体意思为前提,不同于单个⾃然⼈的意思。
法⼈的团体意思是其成员意思的综合,其民事⾏为能⼒的实现则⼀般通过法定代表⼈实现。
法⼈的法定代表⼈以法⼈的名义进⾏的民事法律⾏为,等于法⼈本⾝的⾏为。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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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监护人的职责:(预测题)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预测题: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属性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预测题: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预测题:各自的情形区别?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
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https://img.taocdn.com/s3/m/c9cfff1c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1a.png)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0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起止的时间:始于依法成立,终于消灭。
享有的时间 享有的范围
是否平等
自然人 出生,死亡 财产方面、人身方面
平等
法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成立,消灭
不包括某些人身方面 不同,因成立的宗旨、
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 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62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 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74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 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 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练习:甲建筑公司承建某酒店时急需一批木材,经人介绍与 乙家具厂李厂长洽谈。双方协商一致后,李厂长以乙家具厂名 义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十天后,李厂 长调离原工作岗位,新任厂长认为合同是原厂长所签并且以家 具厂没有经营木材经销资格为由主张合同解除,并称一切责任 应由行为人李某个人承担。
业务活动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 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3、受章程或目的范围的限制。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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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分校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火热进行中,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希望帮助大家顺利通关政法干警考试。
根据历年真题情况,近几年,民法学的考察更加注重细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https://img.taocdn.com/s3/m/fcf08942f46527d3240ce051.png)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按其所担负的社会职能成立的,并且活动范围也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 自然性质的限制法人是一种组织体而不是生命个体,它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主要是以性别,年龄、身份及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权利义务。
但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例:法人不得随意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国营企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企业主管单位的决定相抵触,等等。
目的范围的限制每个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其经营范围也不相同,因此它们都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
对于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来讲,一般只能从事行政管理和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而企业法人的营利行为也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行为,应该依法宣告该行为无效,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范围上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
它以法人内部机构产生的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法。
政法干警笔试之民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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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笔试之民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
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款。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
①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
超越目的范围,机关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②原则上,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是,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欠缺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
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一起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3.法人民事责任能力。
指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法人仅对其法人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特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就此,须记住三个法条:(1)《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典型真题【I】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名义说VS执行职务说(1)在什么条件下,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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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1)法人的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范围或资格。
如:
①名称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专用权);
②标记权(指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自己的标记);
③商标权(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专用权,任何人不得假冒、侵犯。
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可依法转让)。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予经济
活动,取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
(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而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
是18岁;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
止。
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有时是不一致的(正常人才
被法律承认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精神病人则不同)。
法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力能力则是一致的。
例如自然人:每个人都有著作权,但并非每人都有著作能力;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权,如超出核准的经
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
规定,严重超范围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些只能由自身行使,如结婚等等;法
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代表实现。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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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例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后,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C.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A.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
B.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C.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A.性质上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
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B.法律上的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C.目的事业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司法考试复习笔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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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笔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个重要的知识点,基本上每年的司法考试中都会涉及到该知识点,考生应对此考点予以重视。
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考试
对法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或具体犯罪人,应由法人承担为宜;如果具体侵权行为人或犯罪人十分确定,且侵害财产仍在或具有清偿能力,应由行为人或犯罪人承担责任为宜。
2008司法考试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是,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如:
(1)、利用一个公司借款,然后将该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另一家公司。
(2)、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设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母子公司财产混同,子公司无力还款时,母公司以公司人格独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3)、母公司利用自己的决策,指使子公司向外借款,在子公司无力还款时,母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采用否认法人人格的理论,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排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障碍,债权人的这种直索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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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解答: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2、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
任何以法人面目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作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
易言之,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人格)
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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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015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主体资格均由法律赋予,但法人是社会组织,而自然人则是生命体。
故两者在权利能力方面存在如下区别:(1)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方式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无论是出生还是死亡都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即非由自然人自己所能控制。
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
但无论是法人成立时的登记行为,法人终止时的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行为都是法律行为的结果。
(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自然人是生命体,因此其权利能力的范围较广,包括一些与自然人生命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如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而法人是组织体,因此无法享有这些特殊的权利能力。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各种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
尽管法人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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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破产法》对清算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等。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
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
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自然人自己完成,也可由其他人代理。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民法基于法人的社会价值而承认法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因此法人应当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合同法》第50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从事的经营活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从事经营活动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应由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