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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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限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金连涛
【摘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欺诈程度、方式不同,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民事合同欺诈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均是以合同为基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二者常常发生规范竞合,即凡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都同时构成了民事合同欺诈,但构成民事合同欺诈却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是——两者的界限在哪里?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进行比较,探讨二者界限的判识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1]。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为某一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及其特征提供具体的界定尺度。民事领域虽无类似犯罪构成的概念,但民事合同欺诈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为合同欺诈成立与否提供了标准。构成要件分析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分提供了比较的标尺。就像如果想区分两部车子的不同,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化整为零”,将车子拆成零件逐一比较。因此,廓清二者的界限需以构成要件为切入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本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中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是主要方面,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体现。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这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目的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民事合同欺诈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合同为媒介,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促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上,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侵犯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权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构建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中以侵犯他人财产权为主要内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告之合同相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欺诈的方法既可以是积极地陈述,以假乱真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3、主体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主观方面,尽管施骗方对于有关事实的虚构和隐瞒表现为故意,即恶意,[3]但对于合同的履行主观上仍处于积极的追求状态,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利益。
由以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可以看出,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均以合同为基础,均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均是故意,客观方面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主观方面之差异
(一)主观目的差异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该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核心问题,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重要界限。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致力于使用欺诈手段使相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获利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必备要件;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就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通说认为:“不是指行为人仅以非法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4]该非法占有与民事领域的“非法占有”不同,后者指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物,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涉及财物权属的转移;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一种主观目的,虽然表述为“占有”,其实质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将他人的物作为自己所有物加以利用,不仅侵害权利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还侵害权利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二)主观故意差异
民事合同欺诈之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5]。而合同诈骗罪是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他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的不应构成本罪。因此,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6]。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客观方面之差异
(一)欺诈程度的差异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同样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但欺诈程度不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只是行为人诈骗的工具,行为人甚至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