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野外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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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搞好野外验收工作,提高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等专业的地质调查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工作必须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其依据是项目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以下简称地区项目办);部分项目由地区项目办委托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地区项目办派人参加;重要项目的野外验收地调局派人参加。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一个月,向地区项目办提出野外验收申请(格式见附件1)。地区项目办按照地调局统一安排确定野外验收组织单位。

第六条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

(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进行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第七条地区项目办收到野外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确定验收组织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并与验收申请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第八条野外验收组一般由5—9人组成,经费较少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地调局聘任的监督审查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其中组长必须由监督审查专家担任。

第九条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

(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

2.野外记录本、原始野外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

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

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

5.各类典型实物标本;

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

(三)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含工作量);地质成果总结;质量总结;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具体要求见“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

(二)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三)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四)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各专业具体的野外验收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野外验收应对该项目野外工作情况评分并划分等级。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总分多少划分为:100~90分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野外工作等级评定后,验收组形成野外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组织验收单位应对野外验收意见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及时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十四条被验收单位收到野外验收意见书后,应按验收意见书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十五条野外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单位应提交全部资料,回答质疑,提供验收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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