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看懂丨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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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因其便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特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证据。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收集、鉴定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文字、符号、图形、数字、声音、图像等数据;2. 数据的集合、组合、转换、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3.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4.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在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性。

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以其便捷、高效、真实等特点,成为证明事实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账单、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等。

2. 特征(1)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便于存储、传输和查阅。

(2)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松复制,可能存在多个副本。

(3)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可能被篡改。

(4)易消失性:电子证据可能因为设备故障、人为删除等原因而消失。

三、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1. 电子证据的收集(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电子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真实性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3)及时性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电子证据应当及时,避免证据灭失。

(4)完整性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内容。

2. 电子证据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生成、传输、存储等环节,确保其真实性。

(2)合法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4)完整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确保其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3. 电子证据的保管(1)保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2)完整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修改、删除。

(3)安全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安全性。

4. 电子证据的运用(1)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可以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在法律审判中使用的信息。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并且对其认定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真实性认定。

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呈现的信息是否真实可信。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即信息的生成和传递是否符合正常的过程和规则;二是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即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首先是技术手段,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元数据、时间戳、数字签名等信息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

其次是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询问与电子证据生成、传递和存储相关的人员,了解其真实性。

再次是相关材料的鉴定,比如互联网信息的可查证性,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渠道来获取相关证据。

二、完整性认定。

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呈现的信息是否经过更改、删减或丢失等现象。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认定主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包括对电子证据的数字摘要、哈希值等信息进行分析,确定是否经过篡改。

三、合法性认定。

合法性是指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和存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认定主要涉及到信息的获取途径、采集方式、证据链等问题。

对于通过黑客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其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通常不被法院采纳。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原则:一、原则上,电子证据与纸质证据一样,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尽管电子证据存在一些特殊性,但是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遵循的原则与纸质证据相同,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等。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应加强技术鉴定,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尤其是计算机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和评估。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应注重综合分析,不仅要重视技术手段的鉴定结果,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证人证言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电子证据的力量和信服力。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治安案件调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电子证据的认定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电子证据类型在治安案件中,电子证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帮助公安机关还原案件真相。

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1. 真实性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首先要求证据的真实性。

换言之,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不能经过修改或伪造。

在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时,可以借助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比如数字签名、时间戳等。

2. 确凿性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还要求证据具有确凿性。

即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明确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能模糊或引起歧义。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对电子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解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存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合法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一定的限制,比如需要取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法院的授权。

对于非法获取的电子证据,公安机关不得将其作为依据进行处罚。

只有经过合法手段采集的电子证据才能得到认可和使用。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某人涉嫌散布谣言,引发社会恐慌。

公安机关收到举报后,通过对其社交媒体账号进行调查,找到了相关证据。

此时,公安机关需要判断这些社交媒体信息是否属于有效的电子证据。

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对电子证据进行认定:1. 鉴别证据来源公安机关需要确认社交媒体信息的真实来源,以排除伪造或修改的可能性。

可以借助技术手段追踪信息的发出IP地址、账号注册信息等,确保证据来源可靠。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提取对于案件的侦破、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点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以下几类:(1)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2)通信网络中的数据、信息;(3)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材料。

2. 电子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2)易篡改性:电子证据易于被篡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性。

(3)复杂性: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手段。

(4)跨地域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可能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协调处理。

三、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1. 侦查阶段(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具《电子证据提取通知书》。

(2)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3)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对提取过程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并保存相关资料。

(4)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防止篡改、删除、泄露。

2. 检察机关阶段(1)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将电子证据移送法院。

3. 法院阶段(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采纳。

(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电子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运用等环节成为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电子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点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电子图像、电子录音、电子视频等。

2. 电子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具有客观性,不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2)多样性:电子证据形式多样,涵盖了多种信息载体。

(3)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在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导致证据被篡改。

(4)易灭失性:电子证据存储介质易损坏,数据可能因误操作或病毒等原因丢失。

三、电子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电子证据。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电子证据;(二)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保全,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包括电子证据的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电子证据;(二)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保全,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包括电子证据的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电子证据;(二)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保全,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信息、视频、音频文件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2)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网络信息;(3)录音、录像、图像等视听资料;(4)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等电子文件。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性,不易被篡改;(2)易逝性:电子证据易受病毒、硬件故障等因素影响,存在易逝性;(3)复杂性:电子证据涉及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审查;(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需要综合分析。

二、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1. 收集与提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也可以委托他人收集、提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与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进行鉴定和确认的过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易被篡改: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篡改和伪造,因此在认定电子证据时需要考虑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易被删除: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删除、修改等手段进行销毁,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保存。

3.容易隐藏: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加密、隐藏等手段进行保护,因此需要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确认。

二、电子证据的鉴定方法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鉴定:1. 数据封存技术:通过数据封存技术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对电子文件和数据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 数据提取技术:通过数据提取技术可以对电子设备、电子邮件等进行取证,并对相关数据进行鉴定和确认。

三、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参考以下鉴定标准:1. 真实性: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包括其产生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2. 完整性: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完整性,包括其未经篡改、修改等的完整性。

3. 可信度:电子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包括其来源、提取和鉴定的过程。

4. 法律效力:电子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其取证程序、鉴定标准、存储和保护等方面。

四、电子证据的认定程序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取证:对电子设备、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等进行取证,包括数据提取、封存、保护等过程。

2. 鉴定:对取证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和确认,包括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恢复、分析、鉴定等过程。

3. 证据提交:将鉴定确认的电子证据提交给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材料。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对电子证据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在网络安全法中,电子证据被定义为能够证明网络活动、网络犯罪以及与网络安全相关事件的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等。

为了能够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性,网络安全法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可靠,不能经过篡改或伪造。

这就要求在电子证据的起源、收集、封存、提取等环节都应当予以严格监管,以确保其真实性。

其次,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

法律规定,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程序。

只有在依法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要求从取证过程开始,就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最后,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完整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能发生遗漏或损毁,否则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和论证。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传递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应当依法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电子证据相关环节:1. 电子证据的采集:依据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可以采用电子取证工具、网络监控设备等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固定:将采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毁。

可以使用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

3. 电子证据的鉴定:对电子证据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等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三、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电子证据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合理推定的方式进行证明。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地位日益重要。

电子证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保存的与某个事实有关的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对于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采信需满足以下条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可靠性。

真实性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无篡改,完整性指证据内容的完整无缺失,合法性指证据的获取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可靠性指证据内容的来源可靠、技术手段可信。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采纳电子证据来支持事实认定或法律裁决。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并非绝对肯定,有些电子证据可能被伪造或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需要严谨审查,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与验证。

其次,关于证明电子证据的方法和规则。

首先,加密技术是一种重要的保障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手段。

加密技术可以有效防止电子证据被篡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其次,时间戳是一种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方式。

时间戳可以记录文件的创建、修改和访问时间,一旦电子证据的时间戳被篡改,则证据的真实性可能受到质疑。

再次,数字签名也是一种常用的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手段。

数字签名可以保证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类似于传统签名在纸质文件中的作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与法律制度和规则有密切关系。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电子证据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比如,在中国,虚拟物证的认定是以“从业资格”标准为依据的,即以专业人员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而在美国,虚拟物证的认定则更注重证据的来源和认证过程。

这说明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理念和标准,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证明也有着不同的偏重点。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可能涉及隐私保护和侵犯个人权利的问题。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

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日益完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可复制性、易篡改性等特点。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不受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具有客观性。

(2)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易地复制、传播,但复制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证据。

(3)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因此在提取、固定和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规范。

(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这表明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同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电子合同等法律行为中,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信息、恐怖信息、极端主义信息、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民事电子证据法律规定(3篇)

民事电子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已经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电子证据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民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范围1. 定义民事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材料。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电子文档: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

(2)电子数据:如网页数据、数据库数据、网络交易数据等。

(3)电子文件:如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账单等。

(4)电子图像:如照片、视频等。

2. 范围民事电子证据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民事电子证据:(1)合同纠纷: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邮件往来等。

(2)侵权纠纷: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

(3)婚姻家庭纠纷:婚姻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4)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电子邮件往来等。

(5)物权纠纷: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二、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 收集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收集电子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性: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客观,不得伪造、篡改。

(3)完整性: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收集民事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包括:(1)自行收集:当事人自行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2)委托收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收集电子证据。

(3)法院调查:法院可以依法对电子证据进行调查收集。

2. 保全民事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为防止电子证据灭失、损毁或者被篡改,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固定、保存的行为。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1)制作电子证据备份:将电子证据复制、备份,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分析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分析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种法律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所谓电子证据,就是指以电子形式(如电子邮件、短信、图片、视频等)记录下来的某些事实或证明某些行为的依据。

与传统的证据(如书面材料、物证、证人口供等)相比,电子证据的特点在于易于制造、传输、保存、复制,但同时也很容易被篡改、删除、丢失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如何在法律上合理地运用电子证据成为了一个难题。

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使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电子证据是否属于证据范畴、是否具有证明力等问题。

为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根据《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供证据。

其中,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虽然是传统证据形式,但在适用电子证据时仍然适用。

而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则需要另行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民诉法》第8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排除视听资料证据的效力:(一)内容与案件无关;(二)视听资料的制作、复制、传递或者保存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三)视听资料的传递过程中被篡改、伪造或者灭失;(四)视听资料未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确认。

同样地,对于电子数据,也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等问题。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根据《刑诉法》第63条和第110条的规定,可作为证据的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其中,鉴定结论即指专家意见,也可以是电子数据的鉴定报告。

同时,对于视听资料的认定,也需要考虑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等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都需要从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以减少证据的瑕疵和误判的可能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和使用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在法律上,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真实性认定和合法性认定。

1. 真实性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指判断电子证据是否属实和真实。

在进行真实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是否完整,是否有被篡改或删除的痕迹。

法庭可以通过检查元数据、时间戳和哈希值等技术手段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可信度是指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法庭可以考虑证人的证词、电子证据的制作过程以及相关的技术专家鉴定意见等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最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

法庭可以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调查取证和质证等方式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 合法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是指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进行合法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必须合法,不能违反个人隐私权等法律规定。

例如,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获取证据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其次,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

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例如,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并妥善保存证据链条。

最后,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呈现方式。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呈现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审查性。

例如,应当采用合法的取证程序提取电子证据,并以合适的方式呈现给法庭和相关当事人。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使用电子证据的法律使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证明力和价值评估。

1. 证明力评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评估是指判断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说服力和效力。

在进行证明力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电子证据的全部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的全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具有高效、便捷、易于保存等特点,但也存在易篡改、易伪造等风险。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全面梳理我国电子证据的全部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种类1. 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2. 电子证据的种类(1)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电子数据;(2)电子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文件、图片、音频、视频等数据;(3)计算机软件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4)网络聊天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等网络数据;(5)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 电子证据的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但应保证收集过程的合法性。

(2)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收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依法收集电子证据。

(3)委托第三方收集:当事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收集电子证据。

2. 电子证据的保全(1)原始存储介质的保全:对于原始存储介质,应进行封存,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2)电子数据的保全:对于电子数据,应采取截图、复制、下载等方式进行保全,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电子证据的鉴定:对于无法直接提取的电子证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1. 电子证据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

(2)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3)合法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鉴定等过程是否合法。

2. 电子证据的运用(1)证据链条的构建: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2)证明力的认定:根据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电子证据效力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效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电子证据具有便捷、高效、真实等特点,但其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效力认定、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微博、微信等。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储,便于传输和保存。

2. 易篡改: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真实性难以保证。

3. 破坏性:电子证据一旦被删除或损坏,很难恢复。

4. 全球性:电子证据不受地域限制,易于跨境传播。

三、电子证据效力认定(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1. 收集、提取、固定、传输和存储电子证据的程序合法。

2. 电子证据的来源可靠,具有真实性。

3. 电子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

(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1. 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符合技术规范。

2. 电子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

3. 电子证据未被篡改、伪造。

(三)电子证据的关联性1. 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电子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四、电子证据证据规则(一)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电子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质证1. 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供的电子证据提出异议。

2. 法院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三)认证1. 法院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确认其效力。

2.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勘验等。

五、电子证据效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电子证据的收集1.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2.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采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1. 法院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认定与保护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认定与保护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认定与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这些电子文书即可作为证据使用,称为电子证据。

但是,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问题却一直备受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认定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真伪的认定1.电子证据的第一要素认定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准确,首先要看是不是电子文件本身,还要看该电子文件所依据的数据是不是真实、准确。

因为一旦电子文件与其产生的数据不一致,就会带来数据被篡改或者损坏的可能性,从而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电子文件的制作、保存、转移、接收等流程为了达到认定电子证据真实、准确的目的,需要考察电子文档制作、保存、转移、接收过程中的细节。

应该认真检查电子证据制作过程中的安全性控制。

如果在保存、转移或接收电子文档的过程中发生了数据损坏或篡改,那么就有可能会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涉及到电子证据的不同阶段应当有明确的过程和严谨的记录,以证明数据没有被修改过,从而排除虚假证据的可能。

3.鉴定电子证据的专业服务由于电子证据技术相对较为复杂,常需要鉴定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

这些机构可以通过分析和还原数据,验证电子证据真伪,并为法院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

同时,鉴定机构也可以辅助法院整理、提取电子证据,以便能够更好地展现出案件中的关键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鉴定要求不同,因此,鉴定机构必须了解当地法规法规定。

二、电子证据的保护1.网络安全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我们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必须更加重视网络安全。

未经授权的访问、修理、删除等行为,可能破坏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从而使证据失去重要性。

为此,必须充分保护电子证据安全,以满足电子证据流程中的数据保护要求。

其主要手段包括: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管理制度、规范数据管理流程等。

2.法律限制尽管电子文档、邮件等数字化信息可以成为重要证据,但是电子证据的法律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只有电子文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得到确认后,才能够起到证据的作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具有高效、便捷、易于存储和传输等特点,已成为现代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证据的获取、认定和运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法律效力、证据规则、证据保全等方面对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电子文件;2. 电子数据交换;3. 电子签名;4. 电子认证;5.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1.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由此可知,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法律地位。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具有证明力。

3. 电子证据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应当以优势证据为准。

”在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应当优先适用。

四、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1. 电子证据的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依法收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3)采用合法手段,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电子证据。

2. 电子证据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证据的鉴定,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

”在鉴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2)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3)鉴定程序应当合法、公正。

电子证据的认定与程序运作

电子证据的认定与程序运作

电子证据的认定与程序运作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和司法系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认定和程序运作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问题以及相关程序运作。

第一部分: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复制和易传播的特点。

因此,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性和认定,有必要制定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完整性指的是证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是否保持不被篡改或损坏,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性。

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方式,例如使用数字签名或时间戳等技术手段,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是认定的关键因素。

相比于传统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或篡改。

因此,法庭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考虑相关的鉴定方法和技术,例如数字取证、网络取证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公正和公平的程序也是电子证据认定的重要保障。

法庭在接受和审查电子证据时,应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采用合理的程序规定,如提供申辩权、交叉询问、专门鉴定等,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部分:电子证据的问题与挑战尽管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特殊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电子证据的数据可读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不同的设备、软件和格式差异,电子证据的数据可能在不同的环境下无法正常显示或解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庭应充分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确保电子证据的数据可读性和整合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保全和获取也是一个挑战。

电子证据的保全需要采取特定的技术手段和程序,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而获取电子证据则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专业人员,以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明事实的依据,还可以用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其收集和使用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网络日志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合法获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电子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比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其正常使用电子设备的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 保全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比如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相关数据,或者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1. 证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法庭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力。

2.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事实关系举证,包括提供电子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自己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权利或义务的电子证据。

3. 证据主导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证据,具有等同于纸质证据的效力。

而口头证言、书面文件等纸质证据则被视为次要证据。

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易被保证。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困难尽管电子证据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举证过程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电子证据的源头可能不明确,且易于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往往会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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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看懂丨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应用已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电子证据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新型证据形式,是每个人在网络生活中生产、流通、交易等环节的重要凭证。

电子证据立法现状
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已经体现出了电子证据的雏形,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明确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018年9月6日,最高院发布《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要件层面、技术层面、证明层面,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逻辑闭环。

电子证据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一般对于电子证据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
一是电子证据的来源、形式、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正常,无被修改破坏的痕迹。

二要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

实践中,民事法官在审判时主要采用自认和公证两种方式。

自认是当事人一方提交电子证据时,通过庭审现场操作演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则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都认可;
公证则主要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

2、电子证据关联性认定
电子证据的形成都是实时的,需要严格的保存和提取程序,避免使其失真的因素出现,其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

由于计算机处理的数据非常大量,因此其日常工作的输出结果也是浩如烟海,虽然其中有很多都是与诉讼事实有关,但是只有那些与诉讼事实有本质上的联系、能够有效地证明事实的数据才具有证据力。

3、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搜集主体和搜集过程要合法,即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形式及手机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只有程序正义才可能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证,才能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客观,有利于实现实体公平。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1、电子证据关联性程度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并对证明事实有实际意义。

电子证据要证明待证事实,需要查清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在实践中判断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须从以下方面入手:
(1)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
(2)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
(3)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

2、电子证据完整性
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传统证据是没有这一标准的。

完整性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

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

电子证据的保全
公证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对象不仅限于电子证据本身,还包括有关人员提取电子证据的行为,这一点使其能够起到保全电子证据的法律效果。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电子证据公证保全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公证人员接受并审查申请人员的委托,开展面对面的公证工作。

它仍属于传统公证的范畴,只不过公证的对象涉及电子证据而已。

二是公证人员不与申请人见面,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从网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委托,展开背靠背式的公证工作,即“网络公证”。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涉及网络内容的纠纷将会日益增多。

由于电子信息内容的特殊性,直接证据不易保存和提取,因此,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解决证据难题的有效途径。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及程序
在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用非法软件制造、生成的电子证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实践中,有大量的电子证据使用非法软件采集或者制造。

第二,窃录获得电子证据不得作为证据。

窃录行为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在我国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
作为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证据。

第三,未经过审核程序所获得的电子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核证程序是指相关机关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一定的审核,如果审核结果与法律规定相符,那么就会给予相应的证书。

如果该软件产品的等级证书通过了通告规定,则该软件产品会获得资格认证,通过审核程序。

通过这些软件生成的电子证据则完全具备合法性,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进行质证及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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