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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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人力资源部门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联系电话

个人电子邮件地址:

工作电子邮件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乙方确认:本条所填写的联系方法是自己的有效联系方法,甲方就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向乙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件的,以该联系方法为有效地址,上述地址变化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向该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经送达,因地址不实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甲方向乙方工作电子邮件地址发出的通知也视为有效通知。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乙方从工作电子邮件地址向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电子邮件地址发出的通知也视为有效通知。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本合同终止日后,如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继续在甲方处工作,乙方擅自继续工作的,视为乙方强制提供服务,甲方不受该服务的约束,但甲方追认的除外。

乙方属于(不属于)特殊岗位,乙方在上述合同期间承担了重要工作任务的,合同终止日后,在甲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工作任务书》的约定完成工作事项,本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到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本顺延并非新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工作任务书》下达时,乙方无法接受该任务的,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作出乙方待岗的决定。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现,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调整乙方的岗位,或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现安排待工待岗,新岗位和待工待岗期间的管理和报酬,双方同意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乙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为(全国出差)。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区域,乙方

不同意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本合同、岗位聘用协议以及附件《乙方工作要求(岗位职责)》的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加班应优先进行补休,在本协议解除前,乙方应进行补休。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请假制度根据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及工资标准,适时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甲方每月以下发薪金的形式,在每月上旬核发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按实际出勤计发,具体标准按甲方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条甲方将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乙方的收入在考虑到

下列因素后,甲方可以随时进行调整,但如果乙方无法接受调整后的工资待遇,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1、公司的经营情况;

2、公司所在地区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物价的变化;

3、乙方能力与技术水平的提高程度及工作业绩;

4、乙方的岗位、职级变化。

第十一条:本岗位工资标准按企业同等职位水平参考计算,详见《员工起薪单》。

第十二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待岗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乙方待工、待岗和复工的程序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以下规定执行,以下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强行性规定执行。

1、甲方支付补偿的情况:

(一)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因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企业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企业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系指乙方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主管领导以书面形式下达纠正通知的。

(四)甲方因破产、撤销或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合同期满后本合同终止的,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时,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六)甲方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2、甲方不支付补偿的情况:

(一)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满后本合同终止时,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

(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时;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六)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所谓严重,系指乙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的“应当”、“应”、“不可”、“不得”、“禁止”、“严禁”或其他限制性表述的规定。

(七)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九)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乙方填写虚假入职登记表信息,或未能及时更新职工登记表信息的行为,系对甲方的欺诈。

(十)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鉴于本单位目前没有工会,且乙方并非某工会会员,乙方同意在工会合法成立前,甲方可通知企业监事。)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甲方转移手续客观上无法完成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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