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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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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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刑法论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
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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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认定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注意事项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
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法律条例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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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情节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呢?首先,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其一,违法所得额特别巨大。
通常来说,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之一就是违法所得额特别巨大。
所谓违法所得,是指通过非法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益。
如果非法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二,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另一个标准是其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活动如果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行业生态等,就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三,犯罪手段特别恶劣。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还包括犯罪手段特别恶劣。
如果非法经营者采取了极端恶劣的手段进行经营活动,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就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除了以上几点外,还有一些其他情节也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比如犯罪主体拒不支付罚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
总的来说,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所得额、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手段等多个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定,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对于非法经营行为,我们也要加强监管,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一切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违法所得额、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手段等多个因素。
我们应当加强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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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怎么定罪量刑标准非法经营是指非法经营行为的主体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针对非法经营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非法经营罪是指国家对经营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需办理注册登记的法定经营者,由于没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许可证件,或者以假证件或者假地址等手段骗取注销登记的,经法律认定的违法行为。
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罪是指具备下列特征的行为:没有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经营者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或使用虚假材料进行经营;从事经营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经营者;其经营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涉嫌非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情节严重性,一般按照不同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等级,作出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轻微情节:一般系指违反规定、属于轻微违法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办理续签等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轻微情节可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处于较为宽松的刑罚范围。
•一般情节:指违法情节较为明显,危害较为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伪造证件、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经营许可等情况。
一般情节可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严重情节:指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态环境等的情况。
如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严重情节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被判处较重的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等刑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酌情考虑处罚的轻重。
一般来说,对于首次犯罪、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非法经营行为,法院可能会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
而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多次犯罪或利用非法经营牟取巨额利润的情况,可能会判处较重的刑罚。
总的来说,非法经营罪是对那些利用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处的司法手段。
非法经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非法经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a5b5801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c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
2010年,公司总经理乙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决定涉足非法经营业务。
乙通过内部人员了解到,某品牌药品的市场需求较大,但该药品尚未取得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
乙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于是决定非法经营该品牌药品。
乙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市场调查,发现该药品在周边地区有很高的需求。
随后,乙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了一批该品牌药品,并雇佣了一批销售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在一段时间内,甲公司通过非法经营该品牌药品获得了巨额利润。
然而,好景不长。
2011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确实存在非法经营行为,遂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甲公司总经理乙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三、案件分析1.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故意为之。
在本案中,甲公司总经理乙明知未经批准的药品不能经营,但为了追求利润,仍然决定非法经营,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2.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
3. 非法经营罪的客体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药品市场的管理制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
4. 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
在本案中,甲公司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所得数额巨大,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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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活动,从事非法营利活动,并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对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以下几个因素需要考虑:1. 非法经营的方式和手段:非法经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虚假宣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偷逃税款等手段。
如果被告人使用的是严重违法行为,如制售假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将会增加量刑的严厉程度。
2. 非法经营的时间和持续性:如果被告人从事非法经营的时间较长,并且具有持续性,证明其实施非法经营的恶劣性和危害程度更大,将会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量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3. 非法经营行为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影响:非法经营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被告人的非法经营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和危害,量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4.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对于非法经营罪,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是评判量刑的重要因素。
如果被告人故意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动机恶劣,将会增加量刑的力度。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根据非法经营的额度、方式、时间、持续性以及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在处理非法经营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影响,采取相应的量刑措施,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同时,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打击和预防也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加强执法力度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外,还应加强公共意识的教育,增强社会对非法经营的警惕性,为经营者提供更加规范和公正的经营环境,防止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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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
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
两高关于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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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规定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由于非法经营罪涉及的对象广泛,两高出台的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也不止一部,包括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和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汇总整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及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行为;
最新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新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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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新规及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最新非法经营罪法规①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办理经营许可证;②不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在国家规第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新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全文《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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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型⾮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传销型⾮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案情】 ⾃2006年6⽉以来,被告⼈陈某某加盟浙江某保健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在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路开设婺源县仙芳缘连锁店,经营⾦额达21万余元,获利1.6万余元。
同年9⽉18⽇,婺源县⼯商局以陈某某未经⼯商部门核准擅⾃改变经营⽅式或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保健品销售,对其作出了⾏政处罚。
2006年10⽉,陈某某⼜在当地开设了连锁公司的益圣菌物婺源县加盟连锁店(以下简称连锁店),根据连锁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分区域管理⽅式进⾏经营。
只要购买1单(650元为1单)和交纳50元会员卡费就可以成为连锁公司的优惠顾客(即会员)。
同时规定会员按A、B区逐级发展下线,会员按所处层次和A、B区买单业绩定期领取补贴奖、岗位津贴奖、组织奖、服务奖、扶助奖、重复消费奖、特别奖等各种奖项,并参加⼤单分红。
陈某某借直销之名,在婺源境内积极发展优惠顾客。
仅数⽉时间,该连锁店经营者陈某某就发展了5名下线⾻⼲,形成了⾦字塔型传销⽹络,上交给连锁公司传销⾦额达74万余元,陈某某⾃⼰从中获利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的辩护⼈提出2006年10⽉前,被告⼈陈某某经营“仙芳缘”保健品,曾受到婺源县⼯商⾏政管理局的查处,⼯商部门也已经作出了⾏政处罚决定,对于已作出⾏政处罚部分,不应再列⼊本案的传销⾦额与传销获利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且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 江西省婺源县⼈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某是连锁店的经营者,其以连锁店为名,以买单、交纳会员卡费等⽅式发展下线,并通过下线买单业绩来牟利的⾏为,是国务院2005年8⽉23⽇颁布的《禁⽌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禁⽌性传销⾏为。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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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经济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指在非法经营活动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极其恶劣的情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呢?首先,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非法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利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其次,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还包括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例如,非法经营者通过偷逃税款、偷漏税款等手段,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或者通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此外,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还包括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例如,非法经营者通过生产、销售假药、假食品等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通过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危害了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总之,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针对那些具有极其恶劣情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而设立的。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非法经营罪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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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在我国,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商品”需要经过国家的批准后才能经营,比如烟草、电信业务等等,否则的话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我国也针对非法经营罪制定了一些规定、司法解释等等,具体的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在我国,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商品”需要经过国家的批准后才能经营,比如烟草、电信业务等等,否则的话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我国也针对非法经营罪制定了一些规定、司法解释等等,具体的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相关法规① 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办理经营许可证;② 不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 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在国家规第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ef0238d71fe910ef12df8ad.png)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解读】一、问题由来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
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
主要理由是: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c4dcc1ea0975f46527d3e15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29d08a1767ec102de2bd89aa.png)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1999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央政法委、军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的《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决定》办理;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公布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依照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对具体应用修订后的刑法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依照修订后的刑法判处的案件。
各执法部门对于《解释》应当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的界定及鉴定意见的质证
![非法经营的界定及鉴定意见的质证](https://img.taocdn.com/s3/m/b1d765eb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b2.png)
⾮法经营的界定及鉴定意见的质证⾮法经营的界定及鉴定意见的质证⾮法经营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国家经济政策的放松,⾮法经营的数量种类也逐步多样化。
本⽂我们来认识⼀下该罪名。
“⾮法经营罪”与“寻衅滋事罪”⼀样,是⼀个“⼝袋罪”,构成⾮法经营罪的⾏为内容庞杂、模糊,种类多样,虽然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缩⼩了该罪名在法律适⽤上的范围,但实践中,诸多突发的市场违法⾏为也逐步突破了司法解释的限定,将其⼝袋式地纳⼊⾮法经营罪中。
如上所述,⾮法经营罪属于“⼝袋性”罪名,故其表现形式也⾮常多样,常见的⾮法经营⾏为有如下⼏种:⼀、⾮法买卖外汇、⾮法出版;⼆、扰乱电信市场、⽣产销售“伪基站” 三、⽣产、销售、使⽤“瘦⾁精”或者饲料添加剂;四、⾮法经营⾷盐、烟草 以上是⼏种最常见的构成⾮法经营罪的⾏为,除此之外,是最近⼏年不断涌现同样被认定为⾮法经营的⾏为:1.疫情灾害期间哄抬物价,发灾难财;2.⾮法经营证券、彩票;3.⾮法买卖⿇黄草4.⾮法发⾏基⾦;5.擅⾃设⽴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或从事互联⽹上⽹服务经营活动;6.⾮法⽣产经营假药、危害药品安全7.利⽤赌博机开设赌场;8.虚构交易⽀付资⾦、提供结算账户、提供⽀票套现等⾏为;9.⾮法放贷型⾮法经营罪。
了解了⾮法经营的常见违法⾏为,我们再来了解⼀下,关于上述违法⾏为的⼊罪标准。
⼀、⾮法买卖外汇、⾮法出版的⼊罪标准:个⼈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单位15万以上;个⼈违法所得两万以上或者单位5万以上;个⼈经营5000份报纸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单位经营15000份报纸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以上任何⼀种情形,均可⽴案追诉;⼆、扰乱电信市场、⽣产销售“伪基站”的⼊罪⽴案标准:个⼈⽣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以上;单位⽣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经营数额15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以上;三、⽣产、销售、使⽤“瘦⾁精”或者饲料添加剂型⾮法经营⽴案标准:1.以提供给他⼈⽣产、销售⾷品为⽬的,违反国家规定,⽣产、销售国家禁⽌⽤于⾷品⽣产、销售的⾮⾷品原料,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产、销售国家禁⽌⽣产、销售、使⽤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四、⾮法经营⾷盐、烟草型⾮法经营⽴案标准:⾮法经营⾷盐在20吨以上,或者曾受过⾏政罚⼜⾮法经营⾷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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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 其 他严重 扰 乱市 场秩 序 的非法 经 营行 为 , . 包括 擅 自经营 国际 电信业 务或者 涉港澳 台 电信 业 务、 非法传 销等 行为情 节严 重的情 形 。 ( ) 三 主体特 征及 主观方 面特征 当前非 法经 营罪 的主体包 括具有 刑事 责任 能 力 的 自然人 和单位 两类 。本罪 的 主观方 面只能是 直接 故意 , 即行为人 为 了牟取非 法利 益 , 明知 自 在 己的行 为违反 国家 规定 的情况 下仍然 积极 实施非 法经 营行为 。实践 中 , 以从行 为人 的经营 经验 、 可 认 知能 力 、行 业常识 、文 化素质 等多方 面综 合判
( 坊市人 民检察 院 , 潍 山东 摘 潍坊 2 16 ) 60 1
要: 由于概然 性条款 的存 在 , 非法 经营罪 的 司法认定 难 以形 成统 一标 准。 文章从 非
法经营 罪 与一般 违 法行 为 的界 限 、 与竞合 罪名 的 区分 与衔接 以及 “ 节特别 严 重” 情 的认 定标 准 三个方 面入 手 通过 剖析法律 条文 总结 非法经 营罪名认 定 的一般性 规律 , 出立 法建议 。 提
第 1 第 5期 0卷
Vo . 0 N o 5 1 1
潍坊 学 院 学报
J un l f e a gUnv r t o r a o W i n iesy f i
21 0 0年 1 0月
0c 0 ( t 1) 2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
孙 炜 , 立 波 , 慧敏 孙 孙
收 稿 日期 :0 0 0 一1 2 1 — 9 ( 6
作者简介 : 孙
・
炜( 9 8 ) 男, 16一 , 山东诸城人 , 潍坊市检察院检察 员, 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1 6・ 1
第 5期
孙
炜 , 立 波 , 慧敏 : 法经 营 罪 的 司 法认 定 孙 孙 非
骗 成分—— 比如销售 伪劣 产 品 、 销 和变相 传销 , 传 行 为人在 占有相 对人 钱财 时 已支付 “ 价 ” 对 —— 区 分 此罪与 彼罪 的难度 就会 陡然增 大 。 2非 法 经 营罪 是 数 额犯 , 践 中经 常存 在 因 . 实 达不 到数 额而不 能认定 为本 罪 的情 形 。 例如 ,08 20 年 , 某依 托 国家发 行 的 “ 彩 3 ” “ 彩排 列 赵 福 D和 体 3 开奖号码 , ” 在某 市发 展福 彩投注 站 1 余 处 。其 0 中 , 几家 投注站 经营额 相 差很小 , 有 但却有 在非 法 经 营罪追 诉标 准 ( 万 元 ) 5 之上 与之 下 的 区别 。如 果仅 凭细微 差距 确定罪 与非 罪 , 利于实 现 “ 责 不 罪 刑相适 应 ”如何认 定未 达本 罪追诉 标准 的违法 行 。 为 , 司法实 践不 能规避 的重 要课题 。 是 3 非 法 经营罪 与有 些法 条 存在 包含 关 系 , . 为 有效打 击犯罪 , 多司法 机关根 据 “ 条竞 合从一 诸 法 重” 原则 , 跳过追 诉 条件高 、 最高刑 期低 的子 罪名 , 直接适 用非法 经 营罪 , 子罪名 完全架 空 。 将 ( ) 三 配套规 定 不够完 善 , 认定 标准难 以统一 新 司法解释 不断 出 台 ,但是 配套规 定经 常姗 姗来 迟 。 比如非 法经 营罪 属于情 节犯 , 分为 “ 情节 严重 ” “ 节特 别严重 ” 和 情 两个 量刑 档次 。 由于缺乏 对 于 “ 节 特别 严 重 ” 情 的统 一 性规 定 , 官 在 审理 法 案件 时不得 不参 照相关 解 释 自由裁量 。不 同的法 官作 出 的裁 判可 能会有 所不 同 ,质 疑声 的 出现 就 不可避 免 了。 三 、 法经营 罪司法 认定 中应 注意 的问题 非 ( ) 一 在没 有 刑 法条 款 、 法解 释 明 文规 定 的 司 情况下 , 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 以严格的构成要 应 件 来衡量 , 守刑法 的谦抑 性 严 首先 , 应严 格遵循 罪刑 法定 原则 , 定非 法经 确 营行 为是 否违反 了国家规定 。如果 只是 违反部 门 规章 、 地方 法规 或地方 部 门规定 , 则不能 构成非 法 经 营罪 。 比如未进 行工 商登记 领取 营业 执照 即开 展经 营活动 的行 为 , 以一般违 法行 为论 处 。 应 其次 , 于法 律无 明文规定 、 对 符合 经 济发展 规 律 的一般 经 营行 为 , 应秉 承 “ 刑 法定 ” 罪 的刑 法 原 则, 不认 定为犯 罪 。 从 经济学 的角度 来看 ,市 场经济 的本质 要求 赋 予个 体在 经 营活动 中更 大 的 自由度 ,行政 管制 和行 业 垄 断只 能 阻碍 市场 经 济 的发 展 。 当前 , 我 国已经将涉及国计民生的商品确定为专卖 、专营 品, 以刑罚保 障该类 商 品市场 的稳定 。 于一般 商 对 品经 营 , 司法 中应 严 守刑 法 谦抑 性 、 助 性原 则 , 辅 避免 司法力 量对市 场机 制的过 度介入 ,为经济 发 展创造 一个 宽松 的环境 。 ( ) 二 重视非法经营罪与竞合罪名的区分与衔
题。
( ) 二 与非 法 经 营罪 竞 合 的罪 名 繁多 , 划分 各 罪 名 的“ 势力 范围 ” 度大 难 1 法经 营罪 以牟利 为特 征 , “ . 非 与 以非 法 占有 为目的” 的财产型犯罪在主观方面存在重合点 , 定 罪 的关键 在于把 握行 为人 的主观 心态 。 实践 中 , 非 法 经营行 为多种 多样 , 方式不 断 翻新 , 一旦 带有 欺
断。
二、 非法 经营罪 司法认 定 中存 在 的问题 ( )严 重扰乱 市场秩 序 ”标 准 的裁量余 地 一 “ 大 ,致使 实践 中非法 经营罪 与一般 行政 违法行 为 的界 限不 够 明确 刑法第 二百 二十 五条第 四项规定 非 法经 营罪 还 包 括 “ 他严 重 扰乱 市 场 秩 序 的非 法 经 营 行 其 为” 。该规 定简 约 、 象 , 抽 实践 中为维护 实体正义 , 法官 不免考 虑对其 进行 扩张解 释 。 因此 , 非法经 营 罪 的调整对 象正有 向一 般违法 经营行 为蔓 延 的趋 势。 在法律 体 系尚不健 全 的情 况下 , 非法 经营罪外 延 的不 断扩 展体现 了实 践 中罪 刑法定 原则 与公 平 正义之 问 的矛盾 。如何 在坚持 罪行法 定 的原则 下 维护公 平正 义 ,是 非法 经营罪 认定研 究 的重要课
关键 词 : 非法 经营罪 ; 司法认 定
中图分类 号 : 2 .9 D9 224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4 8 (0 00 — 16 0 17 — 2 82 1)5 0 1— 3
自 19 9 8年 以来 ,为 了适应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 保 证 国家 对市场 交易 活动 的管理 ,我 国先 后 出台 十余个 司法 解 释 , 非 法经 营 出版 物 、 将 电信业 务 、 互联 网业 务 、彩 票等行 为列入 非法经 营罪 的客体 范畴。 随着 其涵盖 对象 的不 断扩 大 , 法经 营罪认 非 定 的困难逐 渐凸显 出来 。 非 法经营 罪的特 征 ( ) 一 客体 特征 逐利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 , 为控制经济命脉、 维护社会 稳定 ,国家不仅通 过宏 观调控对 经济体 制进行 管理 , 从稳定 国计 民生 的需要 出发 , 与 还 参 市场经 济的微观 活动 。研读 刑法 条文及相 关 司法 解 释 ,不难 发现 非法经 营罪存 在 的意义就 在于 以 强制力保障国家从经营主体资格 、 经营对象、 经营 方 式甚至 特殊时 期 的价 格规定 等方 面对市 场准入 进行 调节 , 通过 处罚违反 国家 规定 、 法进入 市场 非 的 自然人或 单位 ,恢复 由 国家倡 导 和建立 的经济 秩序 。 因此 . 非法 经营罪 的直接 客体是 “ 国家 对特 定商 品经 营 、 特定许 可 证制度 、 定行业 准入 制度 特 以及其 他特定 的市 场经 营方面 的正常 管理秩 序” 。 ( ) 观方面 特征 二 客 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 标 准》 规定 , 总结 相关法 律 、 法规 , 非法 经 营罪 的客观方 面主要 有 以下 四类 : 1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专卖 物 品或者 其他 限制买 卖 的物 品 ,如烟 草 、 食 盐 、 汇、 外 彩票 、 盐酸 克仑特 罗等物 品 。 2买卖 进 出 口许 可 证 、 出 口原 产 地 证 明 以 . 进 及 其他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定 的经 营许 可证 或者批 准文件 , 如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特许捕猎 证 、 木进 出 口证 明书 等许可证 明。 林 3未 经 国家 有 关 主管 部 门批 准 , 法 经 营证 .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