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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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件案例

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件案例

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件案例最高法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例是指最高法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决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例。

1.重庆某公司非法排污案这是1995年最高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案例之一。

该案件涉及重庆某公司违反环保法规进行非法排污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最高法判决该公司赔偿环境损害费用,并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此案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2.新疆某地宗教自治合法性争议案这是2003年最高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案例之一。

该案件涉及新疆某地宗教自治机构的合法性争议,最高法以法律为依据,裁定该机构合法,并要求有关方面尊重和保障该机构的自治权利。

此案判决在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欺诈案这是2009年最高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案例之一。

该案件涉及上市公司虚报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最高法判决该公司需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并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

此案判决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4.重庆拆迁补偿纠纷案这是2012年最高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案例之一。

该案件涉及重庆某拆迁项目中,居民因未能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提起诉讼。

最高法判决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补偿,并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管。

此案判决在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案例仅是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例的一部分,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最高法在行政裁决方面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并推动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一、李某佳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佳为贩卖毒品与他人共谋向张某逵(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物流方式将毒品邮寄至吉林省舒兰市。

李某佳接收毒品进行贩卖,所得利润二人均分。

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李某佳与他人共同出资多次从张某逵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5.5千克。

2017年7月至9月间,李某佳伙同被告人张某岐多次驾车将共计7.4千克甲基苯丙胺从吉林省舒兰市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并由被告人张某伟向他人贩卖。

三人约定所贩毒品由张某岐、张某伟按每克180元的价格向李某佳支付毒资,所余利润由张某岐、张某伟均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拎包内、住所和毒品藏匿地等处共查获扣押甲基苯丙胺4.176千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李某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累犯;张某伟贩卖毒品数量大,不能如实供认犯罪,且系累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某岐、张某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不服,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佳死刑的刑事判决。

二、李某光贩卖、运输毒品案2017年4月,黑龙江省密山市居民侯某(已判刑)联系在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告人李某光欲购买毒品,并于当月4日至6日通过银行ATM 机向李某光银行账户汇款158,800元毒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案例

一、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

2015年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编二〇一六年五月目录1.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2)2.陈某某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4)3.井某某诉饶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6)4.刘某某诉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8)5.芦某某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10)6.王某某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12)7.肖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14)8.路某某诉牡丹江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17)9.祝某某诉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19)10.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公司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1)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基本案情】2011年3月5日,泰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对13号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住宅商服,需要进行房屋征收,卢某某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一处。

因卢某某与泰来县征收办未达成补偿协议,泰来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6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卢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补偿决定。

卢某某未对补偿决定进行诉讼。

因卢某某拒绝搬迁,2013年4月19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向泰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决定。

泰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由泰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13年9月27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卢某某不服该强拆行为,以强拆行为违法,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为由,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泰来县人民法院认为,卢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卢某某的起诉。

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卢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自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一直扎根东北黑土地,坚守法治初心,践行改革使命,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东北三省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职能作用,致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为充分发挥巡回法庭推进法律统一适用职能,加强对下指导,第二巡回法庭对2015年以来本庭及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编写了《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

2020年12月10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新闻通气会,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并发布《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同时通报了15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现将该批15起案例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1.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金某、崔某诉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3.李某诉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4.沈水湾公司诉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案5.绿盾公司诉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6.韩国会社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7.鸿亿公司诉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8.便当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9.恒佳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10.海歌公司诉吉林省松原市民政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11.吴某诉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12.鑫蕾公司诉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13.天阳公司诉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解除探矿权出让协议案14.刘某诉黑龙江省泰来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15.南京钛能公司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一、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山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农机公司及周边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

黑龙江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黑龙江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黑龙江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NO.1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黑龙江省穆棱市属于东北黑土区的低山丘陵区。

1998年4月15日,为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源镇某村委会)与常某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经营年限30年,至2028年4月15日止。

合同履行期间,常某春未依约履行果树栽植、改造嫁接、刨鱼鳞坑以及造压谷坊等合同主要义务,未能发挥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的作用,且擅自非法开垦兴源镇某村委会的八块土地耕种。

兴源镇某村委会于2019年7月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土地及违法侵占土地,并赔偿三年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兴源镇某村委会与常某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加速绿化荒山,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常某春虽交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承包地区域大面积水土流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后其又擅自非法开垦兴源镇某村委会的其它土地耕种,给兴源镇某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

遂判决解除《荒山承包合同》,常某春限期返还承包土地及违法侵占土地,赔偿三年损失13578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黑土高产丰产且稀有,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

黑龙江拥有广袤的黑土地,是我国的重要农业生产基地。

案涉低山丘陵区黑土层厚度薄、土质疏松、抗实能力差,水土流失对耕地有机质含量、地力、粮食产量有较大影响。

常某春虽然缴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的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柳树街9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昌,该局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于逸生,黑龙江省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62号。

法定代表人吴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1996)黑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凌昌、于逸生,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吴慧敏和委托代理人张文宏、湛中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所建9层商服楼,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院内原有两栋楼房,总建筑面积为1981.97平方米,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该两栋楼房所有权原属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两楼占地54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031.60平方米。

1993年4月,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分为土地管理局和规划局)申请翻扩建院内2层楼房。

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将中央大街108号两栋楼房卖给了汇丰公司,汇丰公司付清了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北安刘文学案背景介绍
2.刘文学案审判过程
3.刘文学案判决结果及其影响
正文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北安刘文学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

刘文学,原系黑龙江省北安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近日,该案终于迎来了宣判。

一、北安刘文学案背景介绍
刘文学,原为黑龙江省北安市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涉案金额巨大。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有关部门对刘文学进行了严肃查处。

二、刘文学案审判过程
刘文学案自提起公诉以来,经过多次庭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刘文学涉嫌犯罪的事实。

刘文学及其辩护人也进行了质证和辩护。

经过审理,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三、刘文学案判决结果及其影响
近日,北安刘文学案终于迎来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文学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此次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
威性,有力地震慑了腐败犯罪行为。

北安刘文学案的宣判,再次彰显了我国依法严惩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

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的“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基本案情】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信函,要求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认为该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将信件转至社保基金中心;社保基金中心答复: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市社保基金中心30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审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处罚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下面是十大典型的行政审判案例:1. 环境污染案:某地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引发居民群众的强烈抗议。

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但企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2. 城市规划案:某城市政府制定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但一些居民反对该方案,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居民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重新制定规划方案。

3. 教育招生案:某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歧视性的行为,一些考生及家长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录取结果、重新进行招生。

4. 行政征地案:某地政府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农民认为补偿不合理,不满意征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处罚案:某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处以高额罚款,企业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奖励案:某公务员因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行政奖励。

但其他公务员认为该奖励存在不公平现象,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合同案:某政府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合同,但企业认为政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8. 行政资质申请案:某企业申请行政资质被拒绝,企业认为拒绝理由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9. 行政审批案:某企业申请行政审批被拒绝,企业认为拒绝理由不充分,提起行政诉讼。

10. 行政监管案: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企业认为监管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十大典型的行政审判案例,涵盖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教育招生、征地补偿、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资质申请、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例反映了行政审判的多样性和重要性,展示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公正、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XX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XX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这10个典型案例既涵盖了食品药品、盐业、证券等专门经济领域,也涉及房屋销售合同、餐厨垃圾处理等与个体经营者、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

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人民法院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一、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基本案情】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7月对10家企业作出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加工单位备案,其中包括南京发尔士化工厂和南京立升废油脂回收处理中心。

2012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作出江宁政发(2012)396号《关于印发江宁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396号文),明确“目前指定南京立升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升公司)实施全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

”该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于2014年3月发出公函,要求落实396号文的规定,各生猪屠宰场点必须和立升公司签订清运协议,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

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尔士公司)对396号文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文对立升公司的指定,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江宁区政府在396号文中的指定,实际上肯定了立升公司在江宁区开展餐厨废弃物业务的资格,构成实质上的行政许可。

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作出的公函已经表明被告的指定行为事实上已经实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应当履行相应的行政程序,被告在作出指定前,未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故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告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该市场的正常运行作出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但不应在行政公文中采取明确指定某一公司的方式。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023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24件,罚款9190万元。

共办理配套办法措施案件89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2件、罚款8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1件,限产停产案件11件,移送拘留案件23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件。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占用湿地等方面。

案例一、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烧类物质)。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随意倾倒危险废物。

2018年至2019年间,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

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

2023年以来,姜某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相关部门人员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

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

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万元。

查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启示意义本案对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别是附带民事部分判罚款项用以清洁、修复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责令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在媒体公开道歉,有助于营造珍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对各类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是保障国家行政法规合宪性、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之一。

下面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制定出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的法律解释,为行政审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在这个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权利和限制。

最高院认为,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决策和选择的权力,但也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

2.案例标题: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强调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的重要性。

最高院认为,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案例标题:关于行政契约的效力问题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解决了行政契约的效力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在行政契约中的承诺,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赔偿的标准和程序问题这一案例中,最高院解决了行政赔偿标准和程序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政赔偿标准,并依法进行赔偿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问题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案例标题:关于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裁决问题最高院解决了这个案例中的行政复议和裁决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最高院认为,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案例标题:关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陈效文与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案

陈效文与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案

陈效文与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黑81行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卫中刘红丽翟拓【审理法官】刘卫中刘红丽翟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效文;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当事人】陈效文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当事人-个人】陈效文【当事人-公司】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效文【被告】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本院观点】陈效文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场所进行走访的行为,属于扰乱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效文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场所进行走访的行为,属于扰乱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红兴隆公安分局作出的黑垦红公(南)行罚决字[2019]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裁量尺度适当,应予支持。

综上,陈效文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效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2:07:11【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红兴隆公安分局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黑垦红公(南)行罚决字[2019]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陈效文因土地等问题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民警带至马家楼分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陈效文行政拘留八日,并于当日送交拘留所执行。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案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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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1.刘某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2.牡丹江某食品公司诉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5)3.管某某诉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案 (8)4.范某某诉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10)5.柴某某诉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2)6.刘某某诉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14)7.张某某诉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16)8.于某某诉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测绘报告案 (18)9.崔某某诉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10.贺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工商管理局铁锋分局、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商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23)刘某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基本案情】刘某某系大庆某石化公司职工。

2016年1月20日早8时10分左右,刘某某下早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2016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刘某某为工伤。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刘某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刘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刘某某早上8点下班,在8点10分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

刘某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

因此,刘某某所受损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故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明显不当。

判决撤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规定了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法院应予认定。

结合本案,刘某某早上8点下班,8点10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合理时间范畴。

刘某某去岳母所住医院虽不是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但因其岳母病危住院,刘某某下班后从工作单位到医院去护理,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即在特定条件下的生活之所需,符合人之常情、事之常理,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在对合理路线作出判断时,应综合考量合理时间内劳动者所处的境况,进而对合理路线作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

法院的裁判对于还原工伤保险立法本意、准确理解“上下班途中”的内涵与外延、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均具有积极意义。

牡丹江某食品公司诉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期是2009年2月10日,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

黑龙江某啤酒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授权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在牡丹江行政管辖区内代理××牌啤酒等产品,有效期一年。

牡丹江某食品公司经销的啤酒有黑龙江某啤酒公司的购货凭证和商标注册证。

2016年7月11日,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案外两公司投诉,称牡丹江某食品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

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牡丹江某食品公司销售的××牌啤酒属侵权商品,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牌啤酒。

牡丹江某食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本案中,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但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所经销的××牌啤酒具有黑龙江某啤酒公司在牡丹江行政管辖区代理授权书及销售凭证。

且上述两种产品具有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因此其经销的产品来源合法。

故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行政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标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市场管理部门如何正确适用商标法处理纷繁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件,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严峻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针对生产领域规定了较为严重的处罚方式,二是对于在流通环节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处罚相对较轻。

本案中,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认定存在商标侵权后,适用生产领域的法律条款对处于流通环节的牡丹江某食品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对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对于规范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起到了积极作用。

管某某诉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管某某因在住院治疗期间服用盘龙七片后出现脚肿胀数月的症状,向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部门稽查支队举报,称其服用的盘龙七片系假药,请求对医院销售的假药予以查处。

接到举报后,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开展相关调查,并向陕西省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发函,请求对相关问题予以协查。

经调查,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认为医院所使用的盘龙七片药品进货渠道合法,是合法企业的合法注册产品,依法不能定性为假药,遂就此向管某某作出答复。

管某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管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答复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管某某的举报后,履行了受理、调查、答复的法定程序,调查后作出的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管某某要求认定医院销售的盘龙七片为假药,事实依据不足。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依法判决驳回管某某的诉讼请求。

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食药监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是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对食药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对于权利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申请,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受理、调查、答复等职责。

本案中,管某某认为其服用的药品系假药,向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予以受理,履行了相应的调查职责,根据相关事实得出管某某举报的药品并非假药的结论,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

在整个行政程序中,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非常重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高度关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了法定职责,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进程中的积极作为。

范某某诉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基本案情】2013年6月27日,范某某购买了鸡西市恒山区和兴小区一套商品房。

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证,范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鸡西市恒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书面申请公开鸡西市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登记备案信息。

鸡西市恒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书面答复,告知范某某和兴小区没有向鸡西市恒山区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相关材料,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具体信息不详。

因范某某所购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恒山区人民政府是经济适用房主管单位,范某某遂向恒山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

恒山区人民政府签收后未予公开,故范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恒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房屋开发单位开发资格及建设审批相关手续。

【裁判结果】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系恒山区和兴小区购房者,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向房屋开发主管单位恒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房屋相关信息。

该房屋信息与范某某有切身利益关系,范某某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恒山区和兴小区是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恒山区人民政府负有公开义务,且不属于法定不公开范围。

恒山区人民政府收到范某某书面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予以公开。

判决恒山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对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向范某某作出书面答复予以公开。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典型案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权向相应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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