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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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

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

引言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6篇,前续已发布: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5、《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谁有“转设”权?》6、《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上)》

3、董事会如果单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设执行董事,而不一定设董事会。但正如前文所言,营利性民办学校也要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因此其董事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也即是说,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

5人、必须包含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席位,可邀请社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这也是国家鼓励的),并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同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董事长有着特定的资质要求,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信用状况良好等。有观点认为,以上对董事会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学历教育学校,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标准过高。对此个人认为,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放宽后再作执行,目前仅有这些规定、也就只能如此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存在差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有部分在《公司法》中属于股东所有。对此,个人以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互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相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学校中的一类,因此《公司法》成为特别法;而相对于《公司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诸多公司制企业的一类,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成为特别法。所以,股东和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即两部法律叠加后的共集。也即意味着,某些特定事项,需要同时由董事会和股东审议通过、缺一不可。这是尝试对现有规定的调和,还有待国家予以进一步地明确。

同时,董事会的职权在于对学校的事务进行安排和决策,并不是直接进行管理。对学校直接履行内部管理职能的,是下面这位:校长。4、校长校长(在《公司法》中称“经理”),是所有“学校”都必须、必然聘任的,也是一所学校办得好不好的关键之一。按规定,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并且是列为学校的“重大事项”、需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校长的职权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并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6〕81号)等一再强调,要落实和保障校长“依法”“独立”行使管理权。

5、法定代表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即经理)担任。具体由谁、如何产生,学校的章程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另外,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即“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可谓岗位关键、责任重大。

6、监事(会)在各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中,监事制度都已普遍建立。但在民办学校中,包括早已设立的非营利性学校,鲜有设监事的。而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要求,以后所有的民办学校都应当设监事,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更是

有着更为细化的规定。

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监事制度。至于是仅设监事还是设监事会,则是学校自己决定。同时,需要注意监事会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的席位需要预先留出,并且教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另外,监事的人员与董事会的人员不能重复。

监事的职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归纳而言就是监督学校的内部管理。

7、群众组织民办学校的群众组织,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群众组织,都受党组织的领导(少先队受共青团的领导)。同时,近年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被日益重视,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积极考虑和探索。

其中,关于教职工,应当按照总人数规模,建立教职工大会或者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如上文所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需要由教职工代表(二者不能重复),这个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最严格地说就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或者至少是工会推选确定(此方式在很多学校施行,但并不推荐),不能由其他各方指定。

8、学术组织学术组织包括面对教师的学术研究(教研)和教学水平评估、面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考核等各类机构,在这方面无论是非营利性的还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应当逐步

健全完善。这也是目前公办学校正在探索的,民办学校以其体制机制的灵活,可以多作探索创新。综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与以往长期存在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一些差异。以上所述也只是通常讨论所涉及的机构,还有民主党派、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监督等都未作探讨,学校可以逐步探索和健全完善。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需要学校先行组建符合规定的组织结构、方可取得办学许可,然后才能完成法人登记。因此,想要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都需尽快健全完善治理结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现有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存在构成差异与职能重叠(如股东与董事会的职能)。上文看法基于现有规定尝试着予以调和,但也更期望国家能够出台新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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