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道路及工业园区内安全监理项目监理组目录编制说明. ............ .. (3)一、工作制度1、审查核验制度 ............ (4)2、巡视检查制度 (5)3、教育培训制度 (6)4、资料管理制度 (6)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6)二、资料标准管理1、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台帐 (7)2、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过程控制资料台帐 (7)三、内部联合大检查制度1、资料检查: (8)2、现场检查 (8)3、隐患整改回复制度 (9)4、监理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表 (9)四、各类资料台帐附表表示 (10)编制说明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2035—2014《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等相关内容进行编制的。
目的:规范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避和降低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的连带责任风险,以提高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能力,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达到监理在满足社会信誉和效应。
作用:明确监理责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统一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完善各种管理标准的要求,接受政府监督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本管理规定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将涉及监理施工安全工作的相应现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标准及规程全文摘录。
二是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等相关内容要求,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情况,建立符合本部门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制度和检查内容。
资料管理1所设置台帐表格与现目前安全管理的10本成册的内容配合使用,该台帐应置放在资料前面,对不匹配的应增设立册。
2、二项为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应建立台帐(表),三项为联合监理组检查使用表。
详见使用说明3、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罗店大居道路及工业园区内安全监理项目。
一、工作制度1、审查核验制度(1)对施工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安全许可证、安全管理体系、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上岗证等报审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其真实有效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国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海运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合作监理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资格证书、许可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相应业务的;(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者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的;(三)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safety supervisior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speciality engineer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safety supervision plan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safe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 more dangerous work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2.0.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fulltime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其他处罚适用)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程质量的; (四)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或者暂停施工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
Project Management
政策法规
2012年第1期(总第151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 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 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 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 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 (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 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 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 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3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第五条禁止委托与被抽检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测计划。
内容包括抽检项目、抽检数量、日程安排等内容,以及抽样费、检测费、咨询费、样品管理费等费用预算。
第七条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
第八条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测不少于1个构件。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沪建交联〔2007〕807号•【施行日期】200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07〕80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本市2003年市政府令第6号经修改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三、对必须实行监理且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备案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收费基价、工程项目专业类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及高程调整系数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内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根据当前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为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将以上工作内容总体委托。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2010年623号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0〕62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日常监管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加强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监管(二)实行监理企业资质达标动态检查制度。
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四)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和项目安全监理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和《上海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持证监理单位实施社会监理.1.国家和本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2.本市重点实事工程项目;3.三资或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4.成片住宅工程项目;5.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7.工程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理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理人员的工作要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持监理合同文本并填报《施工监理项目登记表》报市建管办审查备案。
第二章项目监理的组织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规定的工程等级的监理业务,派出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常驻施工现场的监理班子。
第七条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授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的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空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调换人选。
第九条监理班子可按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并在有关文件中写明。
监理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或建设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监理班子的成员。
第十条合作监理的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合作监理单位必须是持有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2.合作监理的双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制订项目合作监理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规范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本规定所称监理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活动。
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报告制度。
三、(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交通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报告方式和期限)监理报告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通过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网上政务大厅进行上报。
监理报告的期限:自施工许可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凡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上报监理报告。
五、(报告分类及内容)监理报告分为监理月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一)监理月报监理月报是由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将月施工进度(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监理采取措施情况、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等内容进行汇总,并且不定期将质量管理重点推进工作及安全生产重点推进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于本月底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的监理报告。
8-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08-2035-2014)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 08-2035-2014)关于批准《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沪建交〔 2014〕 171 号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08-2035-2014,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J08-2035-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目 录1 总则 .............................................................................................................................................................3 2 术语 ...........................................................................................................................................................3 3 基本规定 (4)4 施工安全监督职责及工作保障体系.......................................................................................................6 4.1 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职责................................................................................................6 4.2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施工安全监督职责....................................................................................6 5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9 5.1 准备阶段 (9)5.2 实施阶段 (9)5.3 竣工验收阶段 ..............................................................................................................................10 6 施工安全监督策划 .................................................................................................................................11 6.1 施工安全监督方案编制 ..............................................................................................................11 6.2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11 7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 .................................................................................................................................13 7.1 施工安全监督基本方法和手段..................................................................................................13 7.2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5 7.3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17 7.4 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备案与验收手续...................................................... 18 7.5 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18 7.6 核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19 7.7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19 8 施工安全监督资料管理 .........................................................................................................................21 8.1 资料台账 ......................................................................................................................................21 8.2 资料管理 ......................................................................................................................................22 8.3 资料归档 ......................................................................................................................................2221总则1.0.1 为落实建设工程总监法定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责任,促进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水平,制定本规程。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88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等6作者:发表时间:2012-10-16 查看次数:1513∙关于征求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等6个文件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规范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检测行为,保障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委起草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等6个文件。
为了进一步提高文件的质量,提高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现将以上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31日前按如下地址邮寄或发送: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506室郝飞(收)邮政编码:200003电子邮件地址:hongye0802@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上海市府令70号 上海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徐匡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运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五条(监理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建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原则)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监理保险)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包括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引导指导和质量控制的职能。
第四条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廉洁的原则,保证监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架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
第七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理流程,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第九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监理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保守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工程监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监理管理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对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和验收,出具相应的监理报告。
上海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上海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施工监理报告制度。
二、报告方式和期限本市建设工程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形成监理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的同时,通过建筑建材业信息系统,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监理报告的期限: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三、报告分类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1、监理月报监理月报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按月定期上报,记录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理报告。
2、监理专报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展监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的反映,是重要事项的监理报告。
3、监理紧急报告监理紧急报告是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的报告。
四、报告程序和要求1、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并应当按规定形成监理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汇总监理记录的基础上编制监理月报,签署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同时提交监督机构。
监理月报内容除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2)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3)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沪府令7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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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五条(监理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建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
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三)单位章程;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许可证)。
申请进沪许可证,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申请书;
(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监理业务的证明;
(六)进沪监理人员情况表。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年度审验)
本市对监理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逾期未办理年度审验,收到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示后30日内仍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歇业;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进沪许可证由市建委公告注销。
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照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者核减承接业务范围。
连续2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个资质等级或者公告注销进沪许可证;资质等级为最低等级的,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
委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八条(注册限制)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