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第三者的被害人过错认定
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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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参 考文 献 : [ 梁慧星将 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彻底禁绝刑讯逼供 [/ 1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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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家弘. 证据学论坛 ( 第二卷 )M] [ . 北京: 中国检察 出版社,
20019. :
责任 编辑 :穆 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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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被 害人过错 的认 定
吕 锐
( 浙江 宁波 市 鄞州 区人 民法 院 ,浙 江 宁波 3 50 ) 1 1 0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必要说”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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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3 期·经济刑法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必要说”之辨析
蔡桂生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 100872 摘要:被害人针对财产的交付或处分,并非敲诈勒索罪特有的外在特征。在持枪抢劫的场合,也 存在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动作。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以被害人处分为必要。被告人敲诈勒索行为与 财产损失之间,需要的只是敲诈勒索行为侵犯财产的风险,体现在对方的财产损失之中即可。采用这 一认识,在“小抢劫”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就可以更为顺畅地成立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或者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 关系。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处分;抢劫罪;德国法 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 10
这一要素是否真的必要呢?我国《刑法》第 274 条(敲诈勒索罪)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作者简介: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①王作富:《侵犯财产罪》,载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804 页。赞同王作富教授观点的有 刘明详、尹文建等,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97 - 298 页;尹文健:《敲诈勒索罪》,载赵 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31 页。
被害人过错 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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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刑法规定被害人过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失或不当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以对其在刑事责任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阐述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以及刑法对其的规定。
某日,小明在家中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贵重物品被盗,他迅速报警并警告附近的邻居。
在警方的协助下,小明实施了一项损失巨大的安全措施:张贴「悬赏找回财物」的海报,然后他还释放了一条恶汉。
这些行为使警方的调查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他们不确定到底是小明本人想抓到嫌疑人,还是他个人对被盗事件有所怀疑。
在此案中,小明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被害人过错。
首先,小明张贴悬赏海报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人对财产悬赏产生兴趣,并可能出现对家庭和财产的进一步侵害。
其次,释放恶汉的行为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威胁,尤其是无辜的邻居。
这些行为对警方的调查工作造成很大的阻碍,并可能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影响其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对造成被害行为发生、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主要过错的,可以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小明的过错行为虽然并非造成盗窃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却对案件的侦破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作为被害人,小明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警方的工作,而不是采取自行追诉的方式。
同时,小明张贴悬赏海报和释放恶汉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这些行为可能加剧了案件的恶化,并对其他无辜人员产生威胁。
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害人过错问题,法院应该通过综合考虑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小明这样的被害人,在侦破盗窃案件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要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可能对案件侦破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分子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碰瓷案例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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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碰瓷现象尤为引人关注。
所谓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索赔为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围绕碰瓷案例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碰瓷案例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碰瓷案件中,若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索赔为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在碰瓷案件中,若受害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碰瓷者承担民事责任。
3. 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碰瓷案件中,若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碰瓷案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索赔案情简介:某日,王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突然刹车,导致后方车辆追尾。
王某随即向追尾车辆司机李某索要赔偿。
经调查,王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虚构事故原因,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析:本案中,王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索赔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王某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例二:紧急避险过程中碰瓷案情简介:某日,张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行人突然倒地。
为避免碰撞,张某紧急刹车,导致后方车辆追尾。
张某随即向追尾车辆司机赵某索要赔偿。
经调查,张某故意制造行人倒地,并虚构事故原因,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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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近年来,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然而,由于该罪名刑期重,对被告的证据要求很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和关注。
下面,我们通过若干实际案例来探讨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甲某以流氓暴力手段敲诈他人钱财。
甲某刚刚出狱不久,便开始重操旧业以流氓手段为生,情节恶劣。
在某晚,他和其余几个同伙突然闯入某商铺,并恃强凌弱,强迫店主交出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甲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此案件中,甲某的行为属于暴力敲诈,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二:乙某利用职务便利勒索他人财产。
乙某担任某公司高层领导,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下属企业勒索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此案件中,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三:丙某利用手机威胁他人,敲诈对方钱财。
丙某通过手机短信威胁另一方支付5000元赎金,威迫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钱财。
经法院审理,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此案中,丙某利用网络通讯技术,以暴力手段威胁他人,并实施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告必须实施了勒索行为;其次,勒索行为必须是非法、暴力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的;最后,勒索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
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的司法认定需要高度谨慎,以避免误判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程序经常是由刑事诉讼同时实行的审查与侦查,对所有涉案人员的身份、受害人的证言、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罪名是否成立、定罪与罚法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强化、证人证言的考量、犯罪行为的责任心、情节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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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指导案例第1368号余正希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余正希,男,1961年4月6日出生。
2016年8月24日被逮捕。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正希犯故意伤害罪,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余正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晚,被告人余正希与被害人王某(时年47岁)因琐事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巷三村美厝公厅前发生口角,后被在场群众劝阻。
后余正希为泄愤,持一把菜刀返回现场与王某打架。
过程中,余正希持刀砍打王某,致王的身体多处受伤,余正希也被王某打伤,后余正希逃离现场。
案发后,余正希的家属已代其向王某先行支付赔偿款12 550元。
经法医鉴定:王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余正希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共用去医疗费21903.32元。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正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应赔偿被害人王某因本案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鉴于余正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余正希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余正希应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43 530.53元。
抵除余正希一方前已支付的12 550元,余正希还应当赔偿王某30 980.5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余正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被告人余正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3 530.53元,抵除余正希一方前已支付的款项12 550元,余款30 980.53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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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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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在2013年,我国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了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其中,比较详细的对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下面,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在2013年,我国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了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其中,比较详细的对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浅析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浅析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https://img.taocdn.com/s3/m/12b5a8e0551810a6f52486c3.png)
因果关系; 二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 生。这时被告主张正当被告理论可以免除他的责任,并可
将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加为被告,由其承担侵权贵任; 第三, 某些特殊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故意、过失为加
害人抗辩事由的,如 《 民法通则》第 123 条,“ 从事高空、 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抽工具等对周 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愈造成的,不承 担民事责任。 ”第 127 条 ,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贵任; 由于第 三人 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 当承担 民李责 任。 ”又如 ( 水污染防治法》第 55 条第 3 款 “ 水污染损失
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都是侵权行为法中被告的杭
辩事由,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但是 民法通则的规定 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差。而实践中的案件往往十分复杂, 面对一个具体的案件,必须对加害人、受害人和第三人行 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正确认定侵权 责任的承担问题。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有很多相近之
3 . 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损害结果扩大的共 同原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如不为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
原因,也不得过失相抵 。这也是过失相抵与共同过错 的区
态。 [21
( 三) 受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
1 . 故意
别。受害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只要构成损害的共同原 因,与发生是否同时或先后顺序无关。受害人的过错是否 限于助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行为,颇值研究 ,学者间有 主张不限于此,对赔偿原因发生之助成的过失行为,亦应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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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作者:苏宇来源:《当代人(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刑法意义的被害人过错,学者们没有统一的结论。
法律法规层面上对被害人过错的规定非常少。
本文从敲诈勒索罪裁判文书出发,对被害人过错的主要类型予以研究,最终理解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期望对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有更深的探讨。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被害人过错一、问题的起源及数据来源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侵犯财产犯罪被害人过错研究数量对比,学者们对侵犯财产犯罪研究較少。
因此,笔者从侵犯财产犯罪中进行被害人过错研究。
利用Alpha数据库,选取法院认为部分包含被害人也包含过错的裁判文书,案由可视化,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和抢劫罪裁判文书中敲诈勒索罪的裁判文书位居第一。
因此,笔者最终选取敲诈勒索罪作为被害人过错的研究。
本文结合裁判文书进行研究,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高级检索,检索案由: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包含被害人也包含过错;年份:2017;地域包含: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案件数量均超过20)。
经过筛选比对,敲诈勒索罪裁判文书为100份,数据采集时间:2018年10月26日。
认定被害人过错的裁判文书52份,主要表述为有过错、有一定过错、存在过错、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部分裁判文书对被害人过错程度进行表述,有明显过错、重大过错、严重过错。
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主要表述为酌情(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其中10份裁判文书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
不认定被害人过错的裁判文书48份,从证据、事实、被害人与对本案发生的关联性、被害人行为违法性等角度进行简单论述。
部分裁判文书直接表述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而无具体的论证过程。
二、敲诈勒索罪被害人过错类型分析敲诈勒索罪裁判文书,法院认定被害人过错的52份裁判文书,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盗窃被告人财物、被害人赌博作弊等。
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侵权行为构成
![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侵权行为构成](https://img.taocdn.com/s3/m/d66538a384868762caaed54d.png)
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侵权行为构成一、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夫妻在对外关系中可以是一个婚姻生活共同体,但内部又是单个的个人。
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不作为义务、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才能保护受害配偶的权利。
也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固。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之中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婚姻中的第三者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这是我国目前追究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因为,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是所涉及的婚姻家庭中的局外人,与所涉及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没有关于婚姻的约定,只能承担其不作为的义务,这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一方所要承担责任不同,同时其作为第三者的身份实施侵权行为时,并不是当事人,并不受婚姻法法律关系的调整。
所以我国《婚姻法》的各个修正案并没有对第三者的相关规定,其侵权的行为应该适用我国《民事通则》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婚姻法》没有规定对一般公民之间的通奸行为的赔偿责任。
以通奸行为伤害他人婚姻家庭权的,就不必承担这种法律责任”。
的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适用于配偶关系之间,对以通奸行为伤害他人婚姻家庭权的行为不能适用该条内容追究其责任。
但是,第三人与婚姻当事人通奸的行为既然是“伤害他人婚姻家庭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侵权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的各个学者运用的是侵权的理论,对第三者的侵害婚姻家庭的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直接参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引诱、唆使、强迫婚姻家庭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或不履行义务;第三,引诱一方当事人完全拒绝履行婚姻家庭法定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成为不可能或更加困难。
但应将“通奸、同居或重婚”等侵犯配偶权行为加进去。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https://img.taocdn.com/s3/m/64b97e58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58.png)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敲诈他人财
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立案标准和证据。
下面将详细介绍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首先,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二是主观恶意。
客观行为是指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索取他人财物。
而主观恶意则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故意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得到充分证实,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被害人的证言,即被害人对
敲诈勒索行为的描述和说明;二是证人的证言,即目击者对案件的描述和说明;三是书证,如敲诈勒索嫌疑人的勒索信函、电话录音等;四是物证,如勒索行为的现场照片、视频等;五是鉴定结论,如法医对被害人受伤情况的鉴定;六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七是其他能够证明敲诈勒索罪的证据。
在实际案件中,要根据以上立案标准和证据要求,充分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
确保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和定罪。
同时,要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提高社会公众对敲诈勒索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总之,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及其证据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宁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充分收集和审查证据,才能有效打击敲诈勒索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敲诈勒索行为,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外人过错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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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过错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的过错认定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对于案外
人的过错认定,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标准。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案外人的过错认定,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的。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案外人过错认定标准的相关问题。
首先,案外人的过错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的过
错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凭空臆测或主观猜测。
只有通过充分的证据和事实调查,才能够准确地认定案外人的过错行为。
因此,在对案外人的过错进行认定时,必须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的作用,不能主观臆测或带有个人偏见。
其次,案外人的过错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对案外人的过错进行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外人的行为、动机、结果等方面的情况。
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够全面地认定案外人的过错行为,避免片面性和主观性的判断。
再次,案外人的过错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案外人的过错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认定,避免随意性和武断性的判断。
最后,案外人的过错认定应当尊重其合法权益。
在对案外人的过错进行认定时,应当尊重其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和申诉权,避免对其进行不当的指责和打击。
综上所述,对于案外人的过错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尊重其合法权益。
只有在严格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够准确地认定案外人的过错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套路贷案件中威胁第三人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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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中威胁第三人行为定性作者:郭俊成王志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3期一、基本案情王某欠侯某债务无法偿还,双方未核对具体金额。
为了继续经营,某日,王某欲向侯某借款20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侯某同意,但是要求找一个有偿还能力的人做担保,王某让其岳父赵某担保。
后侯某借给王某200万元,王某处理完银行贷款以后,立马将200万元还给了侯某并讲明所还款项为刚借的200万元过桥资金,侯某表面予以认可,但私自将还款算着王某偿还之前的债务予以入账。
后王某破产躲债跑路,侯某遂派人要求赵某承担担保责任。
赵某联系王某得知其担保的200万元款项已还,便不再理会,但侯某坚称200万元“过桥资金”并未偿还。
后期赵某的工厂因为经营不善,银行贷款到期无力还款,便找到了蒋某商谈将厂房卖给蒋某。
双方商谈蒋某先付一小部分首付款,赵某将厂房过户至蒋某名下,余款待蒋某融资贷款以后支付,双方先完成厂房过户。
后蒋某利用已过户的公司向侯某控制的小贷公司办理抵押贷款。
抵押手续办好以后,小贷公司在侯某的授意下迟迟不支付所贷款项,侯某告知蒋某赵某何时承担200万元的担保责任,小贷公司何时支付所贷款项。
赵某因为银行贷款逾期,每天需支付高额的罚息,家里的抵押房产也面临被银行拍卖,赵某找到蒋某催要款项,蒋某告知了侯某不让支付款项的真相。
某日,赵某、侯某、蒋某三方碰面商谈,侯某有意当着赵某的面对蒋某说,“所贷款项可以支付给你,但必须要扣除赵某担保欠下的200万元,如果贷款钱打给你,你不扣除这笔款项,看我不打断你的狗腿” 。
由于急等资金,赵某只得就范,与蒋某、侯某签订了三方扣款协议,从卖厂房款项中扣除200万元给了侯某,后侯某同意与王某、赵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
二、分歧意见本案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侯某与赵某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二是对侯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主要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分歧意见认为,赵某和侯某之间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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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0号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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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给予财物或满足其他非法要求的犯罪行为。
在立案时,法律机关会对敲诈勒索案件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和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下面是关于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非法要求的确认敲诈勒索犯罪的核心是要求他人提供财物或满足其他非法要求。
立案时,要确认所涉及的要求是否属于非法范围。
首先,非法要求应当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
比如,要求他人提供经济利益,通过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或者以暴力手段威胁受害人满足性要求等。
如果所涉及的要求符合非法的特点,就可以满足立案的第一个要求。
其次,立案时要确定被害人是否是被强迫满足非法要求。
被害人应当是出于被胁迫、恐惧等原因,无法自由选择是否满足犯罪分子的非法要求。
如果被害人是被迫的、无奈的选择满足非法要求,就可以认定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
二、威胁的实质性判断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之一是威胁。
立案时,要对威胁的方式和实质性进行判断。
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恶言等方式对他人进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焦虑等心理状态,进而被迫接受非法要求。
威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恐吓、书面威胁、非法拘禁等。
威胁的实质性是指被威胁的人真实地感到威胁的存在,威胁所带来的恐惧感是客观存在的。
立案时,要收集证据,证明被害人真实感受到了威胁的存在。
可以通过报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证据来证明。
只有判断被害人对威胁的信任和恐惧感是真实的,才可以认定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三、主观故意与主观不容辩解敲诈勒索犯罪还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和主观不容辩解的特点,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敲诈勒索,但仍然决意进行的状态。
主观不容辩解是指犯罪人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的性质有高度的一致性,对其责任能力无法进行辩解。
立案时要搜集证据,证明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敲诈勒索的动机。
可以通过犯罪人的交流记录、现场取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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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和敲诈勒索罪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对有关敲诈勒索案例进行探究时,认为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四种:一、侵害生命安全型(一)以将要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相威胁,例如自制爆炸物等,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
案例:何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联英村岜独坡,土生土长的他看见被害人张重(化名)将耕种了10余年的土地出租给他人,看到张重不用起早贪黑的耕种土地在家坐享其成,而且获得不错收益,何某一想到自己还要辛苦的劳动才有收成便起敲诈勒索念头。
2010年4月26日12时许,何某与陈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岜强山下找到张重后,何某以其曾经耕种过该地为借口,提出要与张重分一半租金,否则张重将不好过。
张重由于害怕何某等人殴打,当日被迫给了何某1000元钱。
次日,何某又胁迫张重在一份写有“张重归还岜独村何某在岜强山脚下的2亩开荒地给何某”内容的协议上签名。
2010年5月10日,何某又以没钱吃早餐为由,向张重敲诈勒索300元钱。
2010年6月2日,何某又到张重家实施敲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以他人生命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但并未对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拘禁案例: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
某天,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
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
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李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王A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王B绑票而向王A索要赎金。
李某欣然同意。
于是,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王B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A索要赎金。
次日下午,王某找到王B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而王B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
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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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与适用
刘海侠
【期刊名称】《青海检察》
【年(卷),期】2022()1
【摘要】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和适用,目前在刑法中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就被害人过错相对减轻加害人处罚已成为普遍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故意伤害罪中就案件起因、手段、主观恶性、后果等情节确定量刑起点,调节刑罚量的规定。
【总页数】3页(P30-32)
【作者】刘海侠
【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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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第三者的被害人过错认定
摘要:
被告人敲诈勒索婚姻关系第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区分第三人作为被害人是否在该刑事案件中具有过错,在对被害人过错情节作出具体认定后,才可判定是否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关键词:敲诈勒索;被害人过错;明显过错;一般过错
一、两起敲诈勒索案的发生
2012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外出返回其暂住处时,看到其妻子王某与郑某两人在暂住处内衣冠不整地坐在床上,即认为该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易某于是强行冲进室内并殴打了被害人郑某。
将亲朋好友叫现场捉奸见证后,被告人易某借此向被害人郑某索要钱款,并从被害人郑某的钱包中拿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身份证等物。
得知被害人的银行卡还有钱款后,被告人易某将被害人郑某带至暂住处附近一银行自动取款机旁,逼迫被害人郑某取款未果后,又将被害人郑某带回其暂住处,继续逼问其银行卡密码。
被害人郑某被迫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同在屋内的被告人易某的婶婶何某。
被告人易某从何某处获得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密码后,从该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25000元。
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人民币4700元及被害人郑某的身份证亦被当场缴获,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郑某。
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妻子王某已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21000元。
被害人郑某出具书面材料对被告人易
某表示谅解。
2012年1月,有妇之夫被告人郭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网友叶某,后与叶某在x市j区y街道的一个旅馆发生了性关系。
2012年1月12日、13日,被告人郭某以手中有叶某的裸体照片和性爱录像为要挟,通过号码为手机发短信给叶某,向其勒索现金,并要求其汇款到指定账户中。
叶某分两次向该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3500元。
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郭某再次向叶某勒索人民币500元,但被叶某拒绝。
2012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在x市s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被害人过错的具体认定
以上两起敲诈勒索案件均涉及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过错的具体
认定及因此对被告人量刑产生影响的问题。
不论是何种被害人过错,其过错均应指向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人,在第二个案件中,被害人叶某的过错在于与有妇之夫通奸,其过错并不属于激化矛盾的事由,也不属于诱导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故不应认定叶某作为被害人存在过错。
对于第二起敲诈勒索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某在敲诈500元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
犯罪未遂,对其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具有前科,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某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过错指向犯罪行为或犯罪分子的前提下,被害人过错区分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明显过错)和“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害人一般过错)两种类别。
前者如当事人双方因酒后等琐事产生互殴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人身损害后果,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后者如被害人拖欠被告人工资,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形。
两种过错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或作用不同。
在程度上,前者为明显过错,后者为一般过错。
在作用上,具体指的是对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诱导作用,被害人明显过错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引发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笔者认为,最为典型的被害人明显过错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是被害人过错这个酌定从轻情节的一个特殊种类,经过刑法确认后上升为一项法定从轻情节;被害人一般过错则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引发仅具有一定影响,是诱发犯罪的原因之一。
两种过错对于被告人量刑时的影响幅度不同。
由于过错程度和作用不同,两种被害人过错对于被告人量刑的影响也有所区别,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应该大于被害人仅具
有一般过错的情形。
三、被害人一般过错情节的量刑影响
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虽然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始终否认其与被告人易某妻子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是证人王某的多次证言表述稳定,直接证明其与被害人郑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告人易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案发当天其回到住处时,发现其妻子王某与被害人郑某衣冠不整地独处室内,该二人当时均对存在不正当关系不予否认,被害人郑某还同意支付钱款解决此事;证人易广平的证言证明其送被害人郑某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郑某承认自己也有错。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郑某与被告人妻子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被害人郑某在本案中的过错应属于一般过错。
一方面,被告人的妻子王某系自愿与被害人郑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王某作为易某配偶违背了对易某婚姻法上的忠诚义务;被害人郑某明知王某系有妇之夫仍与其通奸,应遭受道德上的谴责,但是被害人郑某对被告人不负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
另一方面,被告人当场捉奸后,可以通过提出离婚并要求婚姻中过错一方赔偿的合法途径维权,而采取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甚至暴力威胁的非法方式解决纠纷,并非系被害人过错而必然导致的后果。
综上,本案中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般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6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
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易某能自愿认罪、部分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其家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剩余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郑某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易某妻子王某的证言证明王某与被害人郑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证人易广平证言证明被害人郑某承认自己犯有过错,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郑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综上,对被告人易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文两起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均已生效。
综上,并非所有第三者存在过错的情形均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错应当以被害人的过错直接指向犯罪行为或犯罪分子为前提条件,即对案件中的双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作用或是在一定程度上诱导犯罪分子采取犯罪行为。
参与通奸的一方敲诈勒索第三者,不应认定第三者作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节。
在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基础上,过错区分为明显过错与一般过错,两者对于刑事案件中矛盾激化的影响程度或诱导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不同,因而不同种被害人过错对被害人量刑时产生的影响也应有所区别。
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作为被告人强行向第三者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作为第三者危害了
被告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是导致被告人采取敲诈勒索行为的原因之一;但是,该类被害人的过错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人采取犯罪行为,被害人在法律上也并未对被告人负有任何义务。
故被害人的该种过错属于一般过错,人民法院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参考文献:
[1]张天虹.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张军.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刑事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厦门市集美区 3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