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区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区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教育目的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是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的重要实践教育活动,旨在通过实地考察、观察、体验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条活动准备1. 学校应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合理规划研学旅行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 学校应认真选择合适的活动场所和导游,并与相关机构进行预约和联系。
3. 在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提供详细的活动说明和计划,包括活动日程、费用、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三条活动组织1. 学校应组织相应的活动筹备小组,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2. 活动筹备小组应与活动场所和导游协商,制定活动路线和行程安排。
3. 活动筹备小组应向学生和家长提供详细的活动指导,包括行程安排、着装要求、食宿安排等。
第四条活动安全1. 学校应加强活动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2. 学校应与活动场所和导游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责任和义务。
3. 活动期间,学校应设立应急救援小组,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活动纪律1. 学生参加活动期间,应遵守学校和活动场所的纪律规定,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
2. 学生应尊重导游和工作人员,不得损坏活动场所的设施和环境。
3. 如出现违反纪律的行为,学校将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条活动评估1. 活动结束后,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征求意见和建议,进行活动评估。
2. 学校应对活动的组织、安全、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和提升活动质量。
第七条审核和修改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制定,需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八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暨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费用管理1. 学校应根据活动的具体内容和预算,确定学生参与活动所需费用,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进行通知。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院政发〔2013〕06号关于本科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高…2010‟3号)、《贵州师范大学关于2010级本科教学计划指导意见》(校发…2010‟6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的社会实践管理,鼓励我院本科生深入基层、服务社会,在实践与服务中锻炼自我、提升自我,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社会实践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我院社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院本科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必修,按1学分计,成绩认定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二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春晖行动—我与家乡共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寒暑假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政策宣讲等)、支教志愿者服务活动、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赛会志愿者服务活动等。
社会实践学分即学生参加以上活动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依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和效果进行认定。
在校大学生四年至少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且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星期;活动的效果主要依据《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记载的社会实践成果和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第四条学分认定程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如实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由实践单位盖章或证明人作活动成效鉴定,并提交活动总结、调查报告或其他形式的活动成果,于第二、三、四学年的3月15日前交辅导员(班主任)处。
优秀的调查报告,学院可推荐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记录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评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确定学分并记录在案。
第五条因身体原因或疾病等造成无法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作书面说明,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报学院审批。
学校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学校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管理办法1. 引言学校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有必要制定学校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范相关活动的开展。
2. 定义和目标学校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让其更好地了解社会、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志愿服务是指学生自愿参与一定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用自己的力量为社会作出贡献。
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加强学生与社会的互动。
3. 活动组织与管理学校应设立专门组织和管理学校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项相关工作。
在活动组织与管理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兴趣爱好。
4. 活动指导与辅导学校应聘请专业人士或教师担任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的指导教师,负责活动内容的策划、组织和指导。
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活动并获得实践经验。
5. 活动资源与支持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活动资源与支持,包括场地、设备、经费等。
同时,鼓励学生主动寻找合作伙伴,争取社会资源的支持,以丰富活动内容和提高活动效果。
6. 安全与保障为确保学生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安全,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措施。
同时,学校也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个人安全。
7. 评估与奖励学校应建立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以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和效果。
此外,对参与活动的学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以激励更多学生积极参与。
8. 链接社会资源学校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应与社会资源紧密结合,学校可以积极与社区、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各类活动。
通过与社会资源的紧密链接,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践平台和资源支持。
9. 培养社会责任感学校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学校应在活动中引导学生认识社会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培养他们的关爱和担当精神。
学校社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社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校社会实践项目是指学生在校外参与的一种实践性活动,旨在让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了解社会和行业的现状,增加社会经验,培养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为了规范和管理学校社会实践项目,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学校社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学生安全,提高实践效果,加强学校与社会单位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具体意义包括:规范管理流程,确保社会实践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制定背景学校社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基于对目前学校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的分析和总结。
通过调查研究和专家访谈,了解了学校社会实践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难题和薄弱环节。
根据这些问题和需求,制定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保证社会实践项目的有序开展。
四、管理机构和人员学校社会实践项目的管理机构通常由学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门、实践教学办公室等组成。
学校领导应当为社会实践项目的管理工作提供全面领导和支持。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实践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招募、筹备、安排与评价等。
实践教学办公室则负责各类实践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五、项目组织和选择学校社会实践项目的选择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意义,符合学生的兴趣和专业方向。
项目的组织应当从项目计划、人员安排、物资支持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并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单位的合作,挖掘潜在的实践资源,确保项目的丰富和有效性。
六、项目准备与管理学校社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的准备和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项目的准备包括前期调研、资源准备、项目安排等方面。
项目的管理包括成员管理、时间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准备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
七、安全教育和风险控制学校社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风险控制。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更好的引导与指导广大同学积极参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更加科学与规范的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管理与考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社会实践活动的界定《办法》中规定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课堂教学之外,深入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各项实践活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在学期内课余时间或周末分散开展,也可在寒暑期集中开展。
包含家务劳动、服务社区、社会兼职、社会观察、科普宣传、政策宣讲、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支农支教、勤工助学、社会调查、专题调研、法律援助、医疗卫生服务、培训指导、课题合作、科研攻关、科技指导、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创业实践、科研创新实践、专业型及非专业型岗位体验、就业型岗位体验等,但家教、校内勤工助学、在校内完成的开放实验、科研创新活动以及无实质性内容的参观考察活动不在其列,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实践、教学或毕业实习、见习也不在其列。
二、关于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一)在活动内容上,《办法》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分为家庭角色体验、社会角色体验、专业素质拓展三类。
学生开展其它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需经学院团委认定,方可纳入考核范围。
学生要合理规划个人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提倡学生每学期相对集中、相对固定地开展一个类别、一个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争取在校学习期间,将《办法》所规定的三类社会实践活动都经历一遍。
(二)在参与形式上,学生可选择参加团队活动、个人分散活动两种。
1.《办法》所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是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班级、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课题组等集体形式进行组织,队员人数应在5人以上(含5人,不包括指导教师、领队)、有1名以上指导教师(含1名)、有1名队长、且队员有明确分工,有相对固定的实践区域或者接收单位、有一个专题调研、科研攻关或社会调查课题、有预期的实践成果,利用寒暑假、课余或周末时间集中性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周,最终形成1篇专题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或科研攻关报告。
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管理,强化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预防、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实践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践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各类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系(院、部) 二级负责制。
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系(院、部)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的全日制学生,包括参加集中实践教学的学生和(自行联系实践教学单位)进行分散实践教学的学生。
第二章职责范围与安全管理第五条学校职责1。
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组织、实施的宏观管理。
2。
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3。
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和保卫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系(院、部)职责1.根据教学安排,负责制订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与学生签定安全协议书。
2.负责对学生、指导教师外出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践教学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内容应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意外伤害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方法,以及基本的急救常识,切实增强师生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3.负责与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就学生实践教学计划、安全工作进行协调和沟通。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系(院、部)的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等环节落实到位.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学校各系(院、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导教师.多名指导教师指导实践教学时需明确职责。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鄂教规〔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5〕4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高职高专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14]51号),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教育厅2015年5月21日附件: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认识实习是指使学生对未来工作情景有所了解,获得某些感性认识,增进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为学习专业课作准备而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参观等活动。
一般安排在低年级,在学习主要专业课之前。
教学实习是结合专业课程教学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就近安排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临床和教学等岗位,阶段性地学习专业生产流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印目录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 1 -一、行前准备 ............................................................................- 5 -(一)认识自己 ................................................................- 5 - (二)了解目的地 ............................................................- 5 - 二、出行注意事项 ....................................................................- 6 -(一)交通安全 ................................................................- 6 - (二)住宿安全 ................................................................- 8 - (三)人身财物安全 ........................................................- 9 -三、实践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 - 11 -四、野外实践安全注意事项 ..................................................- 13 -五、野外险情的预防和处置 ..................................................- 14 -(一)雷击 ......................................................................- 14 - (二)高空落石 ..............................................................- 14 - (三)山洪 ......................................................................- 15 - (四)滑坡 ......................................................................- 15 - (五)洪水 ......................................................................- 16 - (六)火灾 ......................................................................- 17 - (七)地震 ......................................................................- 18 - 六、卫生疾病安全 ..................................................................- 20 -附件一:常见疾病应对及药物使用 ......................................- 22 -(一)常见疾病应急措施 ..............................................- 22 - (二)药物使用提醒 ......................................................- 23 - 附件二:突发事故处理 ..........................................................- 24 -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学校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中的一项重要活动,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增加社会经验,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中。
为了保证社会实践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教育作用,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一、明确实践目标和任务学校社会实践的目标和任务应该明确而具体。
目标可以包括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加深对社会的了解等。
任务可以包括组织学生参观考察、开展志愿服务等。
明确目标和任务可以保证实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实践组织机构为了负责社会实践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学校应该成立专门的实践组织机构。
该机构应该由学校领导和相关教师组成,负责制定实践计划、安排实践活动和收集反馈意见等工作。
三、确定实践内容和方式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学校可以确定不同类型的实践内容和方式。
内容可以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调研等,方式可以包括实地考察、实验实践等。
通过多样化的实践活动,可以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和体验。
四、制定实践计划和安排为了让学生有序参与实践活动,学校应该制定实践计划和安排。
计划应该包括具体的活动项目、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等,以确保实践的顺利进行。
安排可以根据学生的年级和兴趣进行差异化处理,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五、确保实践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在进行实践活动时,学校需要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实践的可行性。
学校应该与参与实践的单位进行合作,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应该对实践活动进行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确保活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组织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的结合为了将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相结合,学校可以组织线下实践活动或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实践。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实践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思考,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
七、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社会实践的目的之一是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能力。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学校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组或个人项目,并要求学生自主完成实践任务和项目报告。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持续、有效、快速、健康的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第三条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的社会实践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第四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我校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青年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院领导、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院团委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各系(部)应相应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七条我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我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
同时,根据我院教学实习周期长、地域广等特点,依托教学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实习相结合,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第九条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系(部)、跨年级的实践团(队)。
兰州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有效实现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社会实践为我校本科生必修课程,计2个学分,学分及成绩计入第三学年第一学期。
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且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
第四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
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相结合,鼓励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在参与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锻炼才干、提升能力。
第五条社会实践组织开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项目化运作。
社会实践成果鉴定要强调全程监控,实现制度化统筹、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考核、系统化安排。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第六条社会实践由“兰州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团委、教务处,以及政治与行政学院等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整体协调;政治与行政学院负责对社会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参与,组织完成学生的社会实践选题、申报、考核、重修及学分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开展团队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以及社会实践评优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应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动员、总结;指导学生认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学院社会实践表彰;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良好途径,也是大学生的一堂必修课,能使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拓展综合素质。
为了有效地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推向长期化、项目化、阵地化发展,结合团中央、团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1、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大学生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社会的要求和自己的主观愿望,利用课余时间,积极主动地参加与社会精神文明创造和生产劳动的一项活动。
2、坚持“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方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大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促进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从而实现其科技文化知识向实践应用能力的转化,在这种转化过程中,科技文化知识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因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3、大学生社会活动采取寒暑假集中活动与课余时间自主分散活动相结合,体现社会实践活动的多样性。
4、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多样,主要有社会调查、科技服务、支教扫盲、文化宣传、挂职锻炼、劳动锻炼、勤工助学、群众工作等,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
5、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有明确的主题,有相对固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以便与学生的组织与管理。
6、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都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二、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1、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技处、财务处、院团委和学生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院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制定计划、实施和总结表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团委。
各系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社会实践活动。
2、各系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注重创新,突出亮点,体现专业特色,努力增强社会影响力,动员同学积极参加团队申报立项活动,要求每支团队根据实践情况安排组员,人数一般为5至10人。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学生的社会实践,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和《浙江省丽水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高中新课改模块的要求和目标,以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平台,结合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学生加深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学校按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积极引导中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开展主题明确、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使中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工作要求安排学生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生社会实践坚持育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动员、全员参与与部分参与相结合、齐抓共管、注重实效、健康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级班三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的安排、组织实施和考核。
校级班三级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部门主任和年级段长以及班主任担任。
第二章社会实践的内容第六条学生社会实践包括开展教学实践、军政训练、寒暑假社会服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科技文化艺术、小发明小制作、勤工助学、中学生下乡、下厂、下田”“四进社区”和红色之旅四个一等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教学实践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教务处和教研组要把教学实践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新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
商洛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手册(1)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手册学号:14115221学院;城乡规划与建筑工程学院姓名:丁洛剑社会实践单位:朝阳技校教务处印制商洛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社会实践制度,提高社会实践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16号文件精神和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8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必修课纳入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在校期间按时完成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社会实践作为第二课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宗旨。
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负责社会实践环节的组织与实施,并完成专业社会实践工作方案和教学大纲。
第五条各学院应及时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鼓励全体教师积极参与和指导社会实践工作,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必须有相应的指导教师,按每一位教师指导24名学生的比例配备指导教师。
第六条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过程指导、成绩评定和活动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2次,一般在第二、四学期的假期,每次1周。
第八条各学院应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深入开展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本着双向受益、合作共建的原则,使学生受锻炼,基地见效益。
第九条学生在社会实践期间考勤严格按照《商洛学院大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暂缓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活动的须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大学“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5ed2b7d5acfa1c7aa00cca3.png)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深入工厂、农村、城镇和社区进行的学习服务、了解社会、接受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实践锻炼和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实践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
因此,学校将社会实践作为学生的一个必修实践环节列入教学计划,并将其成绩记入学习档案。
编辑本段第二章社会实践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全校学生的社会实践(主要是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由西南大学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校团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学院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领导组织好本学院的活动。
第五条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校团委负责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编辑本段第三章主要形式和内容第六条学校社会实践服务团或博士团。
由校团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直接组织。
第七条“青年志愿者智力支乡小分队”。
“青年志愿者智力支乡小分队”是我校独具传统特色的运行机制成熟、活动效果显著的社会实践组织形式,是经过我校学生和学生工作干部多年的探索和积累而形成的宝贵财富。
因此,有关部门要重视“智力支乡小分队”的工作,要坚持把“智力支乡小分队”作为我校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使之能长期稳定地开展下去。
智力支乡小分队组织程序:1.小分队以面向农村服务为主,也可以结合该小分队专业特点成立城市社区援助服务的小分队。
2.以家庭所在地为单位组建小分队,最小单位为县(区),每个县(区)原则上只组建一支小分队。
每队人数在15人以上,每队中本校同学必须在10人以上。
3.禁止一人参加两队或两队以上活动或在原藉以外地区组队。
4.小分队发起人到校团委领取《青年志愿者智力支乡小分队登记表》并认真填写后及时交回登记,由校团委学术实践部审查,4月底筛选出合格的小分队后张榜公布,小分队正式成立。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工院院字[2018]55号签发:向罗生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湖南工院院字[2017]18号)自2017年3月试行以来,有效规范了我校学生实习的过程性管理。
试行期间,鉴于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教务处已组织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对该文件进行论证研究,并做出了相应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5月18日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含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等)。
(一)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三)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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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学生的社会实践,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和《浙江省丽水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高中新课改模块的要求和目标,以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平台,结合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学生加深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学校按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积极引导中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开展主题明确、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使中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工作要求安排学生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生社会实践坚持育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动员、全员参与与部分参与相结合、齐抓共管、注重实效、健康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级班三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的安排、组织实施和考核。
校级班三级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部门主任和年级
段长以及班主任担任。
第二章社会实践的内容
第六条学生社会实践包括开展教学实践、军政训练、寒暑假社会服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科技文化艺术、小发明小制作、勤工助学、中学生下乡、下厂、下田”“四进社区”和红色之旅四个一等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教学实践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教务处和教研组要把教学实践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新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
第八条军政训练有利于提高中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
政教线、年级组和班级要把军政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新课程的模块认真组织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第九条社会调查可以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象,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政教处、团委、学生党校要加强对中学生社会调查的选题、途径、过程、方法的管理和指导,力争形成调研成果。
第十条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对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和奉献意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要有计划的引导中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学生会、政教处、总务处、校团委要进一步深化开展学生义务劳动社会实践、中学生志愿服务社区计划、贫困地区支援帮扶活动、青春红丝带青年志愿行动等活动,积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
第十一条科技发明(小制作小发明)有助于提高中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其良好的学术道德,弘扬求真务实、开
拓创新的科学精神。
教科处、教务处、教研组、政教处、团委、学生会要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参与技术改良、工艺革新、先进适用技术传播,以及小发明小制作等,为经济社会发展献技出力。
要规范和促进学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创新技能。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具有增进中学生了解社会和国情,培养其自立自强、勤俭节约精神,帮助贫困学生增加经济收入等作用。
学生会资助管理中心、政教处、校团委和年级组要为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建立规范有效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保证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校各部门要积极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文化、文明、卫生“三下乡”和知识、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是新形势下中学生社会实践的创新与发展。
党总支、教务处、政教处、校团委、学生会和年级组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生思想教育的重点,像组织课堂教学一样,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学生“三下乡”和“四进社区”,并作好总结交流和表彰工作,使此项活动成为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学生受教育、长才干的品牌工程。
第十四条“红色之旅”是中学生社会实践的一种新形式,学生通过到革命纪念地、烈士陵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可以增强大学生对党的感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爱,激发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感。
校团委、基础部要结合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际,有计划的开展“红色之旅”四个一寒暑期社会实践学习参观,突出教育主题,增强教育效果,严禁将“红色之旅”学习参观变向为旅游观光。
第三章社会实践的实施
第十五条学生社会实践根据不同的内容由不同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政教处、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学校重点扶持带有选题的跨班、跨年级的社会实践团(队)。
实践团队成员可跨班、跨年级,团队人数为学生8—10人,带队指导教师1人。
第十七条学生的社会实践应根据学生情况和教学实际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实践计划要具体、科学。
社会实践团队实行项目制,实践项目由教学系统一上报。
跨班、跨年级的项目由政教处、校团委组织。
第十八条要创新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管理体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社会实践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提高。
第十九条要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实践基地由相关实践内容的实施部门管理和建设。
第二十条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预案,确保参加社会实践的师生安全。
要加强法纪教育和实践地或单位的民族习俗培训,确保社会实践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社会实践结束后,各主办部门要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进行总结交流,整理社会实践成果。
组织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事迹报告会,扩大社会实践教育成果。
第四章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会实践经费根据实践内容从学校教学经费、学生素质教育经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中安排、以及社会支助和学生自负,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生均5元的标准建立“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配备学生社会实践的装备等。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会实践经费根据内容不同由主办部门预算管理。
“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经费由校团委预算管理,根据具体情况统一核定资助单位和资助额度,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
第二十五条社会实践主办部门要合理使用费用,专款专用,做到账目清晰、规范,报销及时。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等违纪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会实践年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年级学生的社会实践进行考核,学校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和教学系的社会实践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未通过考核和评估的学生和单位在下一年度重新进行社会实践,直到考核和评估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根据实践内容规定学时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一次“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质量和社会实践表现计学分,未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不能评先推优。
学生社会实践情况记入《中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实践的评估考核结果和实践单位及个人的申报,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对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指导教师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
师”奖。
第三十条学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教师都要参加、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干部、教师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每天按2课时计算,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发放工作酬金,在职称评定和评优、年度考核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申报集体奖的单位和团(队),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申报个人奖的应提交社会实践总结、实践成果和与实践活动有关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先进、评优、推荐等工作实绩考核,未组织社会实践或社会实践工作不力的班级及其部门个人不能评为先进班级和先进集体,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丽水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具体时间和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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