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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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档案室管理规定办法

小学档案室管理规定办法

小学档案室管理规定办法为了规范小学档案室管理,保护学生档案,维护学校正常运转秩序,特制定本规定办法,以便有条不紊地开展管理工作。

一、建立档案室管理制度小学档案室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和可靠性。

档案管理制度是档案管理的基本准则,凡是在档案馆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

档案室管理人员应根据本管理规定和政策,全面维护、管理学生的成长记录。

对于学生档案的管理,应实行唯一编号管理,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结合纸质档案管理。

二、档案登记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对所有学生档案资料进行班级持有人登记,并组织开展整理归类工作。

档案室管理人员应当以保密为前提,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完整、正确无误建立学生档案,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档案保存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所有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不能私自复制和传播。

保存档案资料和重要文件的地方必须通风、干燥、避光,保护好不受损坏。

为了保证学生档案安全,应使用无介质的光盘、磁带等各种数字化手段。

学生档案备份应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档案遭到不测,避免档案丢失及恶意修改。

四、档案查阅馆员应根据用户申请查询需求的要求,在非保密的情况下充分进行查询。

查询方式主要有两种:实物查询和数字化查询。

实物查询指有访问资格的人可以到档案馆进行查询。

数字化查询指用户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设备,通过指令获得查询结果。

在进行学生档案查询时,凡是非直系亲属的人员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机密、涉密的学生档案,必须进行与保密相对应的安全保障管理工作。

五、档案借阅学校内部人员可以在学期间借阅档案,借阅期间档案馆工作人员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借阅人员的身份做出核实。

对于特别重要的学生档案馆,不得私自借出。

如有正当需求,必须由学校高层管理人员亲自签字才能借阅。

六、档案处理学生档案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存和处理,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档案室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无用的档案和相关文件。

处理学生档案时,应注意先把效期过期的纸质档案扫描电子化,再进行深山或专用的熔炉销毁,不能随意乱倒,以免泄露谩骂。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9]1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9]1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9〕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福建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6〕1号)印发以来,我省各级中小学学生簿册归口管理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和整治的力度,全省各地学生簿册生产供应市场存在的价格高、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个别厂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况有了较明显的改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市、县(市、区)配备标准不够合理,部分市、县(市、区)未通过组织招标而直接指定生产厂家等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生产供应的市场秩序,提高学生簿册产品质量,为我省中小学生提供数量合理、物美价廉的簿册产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生簿册招标采购工作按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关要求,为充分体现规模效益,以合理有序的竞争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各地应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簿册组织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任何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均不得直接指定簿册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事业的发展,取消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认定,原《福建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认定办法》亦废止。

今后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招标采购中生产经营企业所需的条件由招标单位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中小学生簿册配备标准,最大限度地避免浪费或发放不足的现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闽政[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登记。

档案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的情况;(二)保存档案的数量以及寄存或者代管档案的情况;(三)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建档的情况;(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整理、保管的情况;(五)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第三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福建省档案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全省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按照档案工作的职责,协助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做好档案登记工作,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档案登记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闽教基[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后,原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

各地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元月十六日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范教学档案工作,提高教学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教研以及其他各项教学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教学档案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

第二章教学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学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教学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教学档案负有收集、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三章教学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教学档案收集范围:1.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等教学文件材料;2. 教学活动记录、教案、教学笔记、学生作业、试卷等教学成果;3. 教师培训、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教学成果奖等教学成果材料;4. 学生学籍档案、成绩档案、体质健康档案等学生信息材料;5.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教学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时间顺序、类别、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2. 按照统一格式的档案盒、档案袋等容器进行装订;3. 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不得缺件、破损、污染;4. 档案材料应逐件填写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形成时间、页数、备注等。

第四章教学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教学档案保管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室管理制度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2. 定期检查档案室设施设备,确保档案设施完善;3. 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磁、防火、防盗等。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按照全国校安办《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校安办函〔2009〕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安工程档案的归档和管理由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负责实施。

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负责对本级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检查、验收和保存归档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校安办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工程在实施过程和各项目在排查鉴定、规划、加固改造等各个阶段以及其他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条所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专门用房,建设校安工程档案室。

档案室要安装防盗门、防盗网,有专用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移动硬盘、扫描仪等,配备档案柜、档案盒和办公桌椅等硬件设施,并制定相应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要安排一名计算机专业人员,加强校舍安全档案资料的电子档案管理;抽调具有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全面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和整理,做好纸质信息档案、图片视频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各地要以学校为基本单位,做好学校基本情况简介,学校规划、平面图等资料的采集整理收集;要以校舍单体建筑物为基本采集信息,对当前校舍基本信息、校址校舍排查信息、校舍鉴定信息、校园校舍规划信息、校舍加固改造或重建迁建信息等进行全面信息资料收集填报。

校安工程在实施过程和各项目在排查鉴定、规划、加固改造等各个阶段以及其他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要及时收集;要对每一个校舍单体建筑的电子和纸质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栋房子一盒档案,每一盒档案里含有设计图纸、排查资料、整改方案、校舍图片等,建立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确保档案能长期保存。

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中、小学(合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下同)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档案是指中、小学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各中、小学应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中、小学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学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中、小学校要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并列入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归学校办公室或者教务部门管理。

综合档案室要对学校各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根据中、小学档案工作的需要,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定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或者上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十条凡是在中、小学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十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签署完备。

禁用铅笔、圆珠笔、纯兰、红墨水、复写纸书写、审批公文。

第十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力求完整齐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做到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准确、标题简明确切、结构完整、排列系统、编目清晰、装订结实,便于保管和利用。

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

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

XXX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学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中小学、职业学校。

私立(民营)学校、幼儿园(幼稚园)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中小学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中小学应确定校级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工作承办部门,建立综合档案室,实现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中小学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筹规划全校档案工作;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学校档案的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中小学对保管条件要求特殊或利用比较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档案分室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第十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享受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规模及档案室藏数量等确定。

第十三条中小学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将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中小学档案人员应参加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的鉴定、验收,重要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及重要业务会议。

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教学档案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和成果。

2. 规范性原则: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要求。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教学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4. 有效性原则:教学档案应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评估、监督、科研等方面的作用。

三、管理职责1. 学校领导:负责制定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监督实施,确保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3. 教研室:负责学校教研活动的档案管理,包括教案、备课记录、教研活动记录等。

4. 教师个人:负责自己教育教学活动的档案管理,包括教案、备课记录、学生作业等。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学校教务处应定期对教师提交的教学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整理:根据档案内容,按照时间顺序、学科分类、学段划分等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 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归档目录进行归档,并做好档案编号、标签等标识工作。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保管:学校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

2. 利用:学校教务处应根据教育教学、评估、监督、科研等需要,及时提供教学档案服务。

六、档案评估与监督1. 评估:学校定期对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 监督:学校领导、教务处、教研室等部门应加强对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档案室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档案室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档案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档案室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落实档案保管责任,提高学校档案保管工作效率。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档案室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和档案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学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管理流程、档案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档案室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档案室设置档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关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学校各部门的档案情况,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学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的保密等级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学校档案室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法规,不得私自销毁、篡改、迁移或外借档案资料。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档案查阅和借阅制度,严格审核档案使用人员的资格,并监督档案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一条学校档案室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保管设施,保证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设施应当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性能,保障档案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保管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十四条学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的利用范围和流程。

第十五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守相关法规,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查阅、借阅档案的人员提供帮助和支持,确保档案的及时利用。

第六章档案传递第十七条学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传递机制,明确档案的传递流程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档案传递应当及时、准确、安全,避免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传递记录,记录传递的档案和相关信息,以便于查证和监督。

第七章档案处置第二十条学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处置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处置标准。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载体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全面管理:全面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开发利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防范,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学校党政、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二)教学档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学生作业、试卷、毕业论文等。

(三)人事档案:包括教职工的履历、职务、职称、工资、奖惩、考核等材料。

(四)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报告等。

(五)基建档案:包括学校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归档范围:凡在学校工作、学习、科研、生产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应归档。

(二)归档时间:文书档案、教学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应按年度归档。

(三)归档手续:归档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审核、整理,并填写归档登记表。

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库房应达到“十防”要求,即防潮、防霉、防蛀、防鼠、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高温、防低温。

(二)档案装具:档案装具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整洁、牢固。

(三)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四统一”原则,即统一分类、统一编号、统一标题、统一排列。

(四)档案查阅:查阅档案应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并遵守保密规定。

(二)档案复制:复制档案应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档案服务行为,确保档案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档案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人员,是指在档案服务机构中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服务机构的档案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档案服务人员的培训、档案业务与专业技术等方面为档案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档案服务机构与服务范围第六条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

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档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开展档案服务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活动,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档案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服务:(一)文件材料立卷与档案整理服务;(二)档案价值鉴定与评估服务;(三)档案修裱、缩微、复制等技术服务;(四)档案寄存与保管服务;(五)档案编研服务;(六)档案咨询服务;(七)档案数字化服务;(八)档案用品与装具服务;(九)其他档案服务。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闽教基〔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用机构第三章选用程序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

其他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每年依据《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福建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使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选用和监督工作,并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确保学校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学校办学行政、教学活动、学生管理等各方面。

第四条学校档案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计划、决策实施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五条学校档案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档案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学校档案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学校档案分为行政档案、教学档案、学生档案和其他档案等。

第七条行政档案主要包括学校的发展计划、决策会议记录、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人事档案等。

第八条教学档案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计划、教学课件、教学评价等。

第九条学生档案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发展评价等。

第十条其他档案包括学校的会计档案、设备档案、校园设施维护档案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档案的类别和重要性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整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措施。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档案进行管理、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相关服务,应配备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档案应统一编号、整理、归档,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检索系统,实现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第三章学校档案的保存与销毁第十四条学校档案的保存应遵循法定保存期限和技术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学校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档案的销毁计划。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保管的安全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腐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销毁过程应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档案销毁必须经过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校档案的利用与服务第十九条学校档案应有序、合法地提供给有关部门和个人申请查阅使用。

中小学档案室管理制度

中小学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规范操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档案室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2. 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工作;3. 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卫工作;4.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工作;5. 负责档案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6.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档案收集范围:1. 学校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2. 教职工的任命、调动、考核、奖惩等文件;3. 学生学籍、成绩、奖惩等文件;4. 学校各类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5. 学校基建、设备购置、维修等档案;6. 学校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保持档案的系统性;2. 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保持档案的历史性;3. 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阅;4. 对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唯一性;5. 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温度控制在18-25℃,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2. 档案柜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3. 档案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霉变等问题应及时处理;4. 档案借阅需填写借阅单,经档案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借阅;5. 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档案服务行为,确保档案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档案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人员,是指在档案服务机构中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服务机构的档案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档案服务人员的培训、档案业务与专业技术等方面为档案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档案服务机构与服务范围第六条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

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档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开展档案服务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活动,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档案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服务:(一)文件材料立卷与档案整理服务;(二)档案价值鉴定与评估服务;(三)档案修裱、缩微、复制等技术服务;(四)档案寄存与保管服务;(五)档案编研服务;(六)档案咨询服务;(七)档案数字化服务;(八)档案用品与装具服务;(九)其他档案服务。

2024年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一)、要明确一位副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应建立综合档案室合和建综合室档案专柜。

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要将档案工作和档案上等级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分管领导和档案员工作职责;纳入教职工范围和考核奖惩制度。

(三)、档案人员的主要任务:1、负责单位文书、教学、教育、会计、后勤材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统计、利用和鉴定销毁工作。

文书档案。

是指学校党、政、工、团(队)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教学档案。

是指学校及教师个人在全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教育档案。

是指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会计档案。

是指学校的财务工作中形成的帐、表、凭证等材料。

后勤档案。

是指学校的基础建设、生产、科研等方面形成的材料。

2、凡学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各部门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3、学校综合档案的归档时间。

文书、会计档案材料每年____月份进行立卷归档;教学、教育档案材料每学年结束后立卷归档。

后勤档案和设备、仪器档案材料均在工作结束后和设备、仪器____试用后立卷归档。

4、学校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

5、卷内文件应齐全完整。

收文应有正文、附件、办理结果;发文应有定稿、印本、附件;来往文书应有请示、批复;处分材料应有综合、旁证、个人交待和处理结果。

6、卷内文件排列要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底稿在后;批复在前,请求在后。

各类案卷均要填写卷内目录。

卷内文件要编写张次号。

归档的文件材料字迹清楚,纸质优良、签署完备。

不准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并拆除卷内金属物。

7、案卷装订要整齐美观。

标题一般应有作者、问题、名称,能反映卷内文件内容,政治上无误,文词上简明确切。

封面要用毛笔正楷字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洁。

8、文件材料归档后,档案人员应本着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对案卷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编目、登记和统记,做到排列有序,并按年代和保管期限编号。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学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管理和归档第四条学校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流程,并定期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第八条档案应按照文件类型、文件编号、日期等要素进行归档,同时应按照文件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第九条档案应采取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进行保护,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读性。

第十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到期后进行鉴定和处理,合格档案进行移交或存档,不合格档案进行销毁或处置。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档案的清查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利用的申请、审批和借阅的流程,保证档案利用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档案利用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借阅档案。

第十四条档案借阅人应在档案室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借阅期限进行借阅,借阅期满后应及时归还档案。

第十五条档案借阅人在借阅档案前应签署借阅责任书,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严禁将档案借给他人或私自复制、篡改档案。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查询系统,通过网络或电子设备方便用户查询档案信息,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档案查询人员应提供明确的查询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应及时提供给查询人员。

第四章档案的安全保密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档案保密制度,明确档案保密的职责、权限和流程,加强对档案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学校档案分为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等类别。

第五条文书档案包括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通知公告等。

第六条教学档案包括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案、学生作业、试卷、教学成果等。

第七条科技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科技论文、实验报告、设备购置、维修记录等。

第八条人事档案包括教职工简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定、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等。

第九条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收支凭证、预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十条声像档案包括学校活动照片、录像、录音等。

第十一条各部门形成的档案,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向学校档案室移交。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二条学校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

(二)档案柜、架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

(三)档案材料应按类别、年代、编号等顺序排列,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鉴定、整理,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者须持有效证件,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档案查阅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

(三)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损坏、丢失档案材料。

(四)利用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十五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鉴定小组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意见。

2024年小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小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小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有效地为学校管理服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学校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隶属教导处领导,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负责指导其他各部门做好当年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档案工作实际需要,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管理,提供利用等工作,各部门设兼职档案人员,负责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并按规定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二、立卷、归档第四条各部门平时要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文件、资料的整理、上缴工作是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认真做好。

第五条各类文件、资料由综合档案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文件、资料立卷归档范围。

凡是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上级文件,内部资料,活动资料及簿、册、图表,出版物、照片、光碟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七条立卷的原则。

遵循文件、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资料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立卷方法。

学校档案按文书、教学(含学籍和教师业务档案)、会计、基建分类,声像档案独立编目组卷。

1、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分类,由档案管理员组卷归档。

2、会计档案,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会计文件材料分别排列,由财务室整理归档。

3、学籍档案,按教学年度、届分类,按年级、班级组卷,由学生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4、教师业务档案,以人为单位分类、整理,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5、基建档案,按基建项目组卷,由总务处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档案室。

6、声像档案,按载体性质、形状分类排列,由电教室人员整理、归档。

7、学校各部门每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及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年终移交综合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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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中、小学(合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下同)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档案是指中、小学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各中、小学应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中、小学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学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中、小学校要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并列入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归学校办公室或者教务部门管理。

综合档案室要对学校各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根据中、小学档案工作的需要,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定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或者上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十条凡是在中、小学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十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签署完备。

禁用铅笔、圆珠笔、纯兰、红墨水、复写纸书写、审批公文。

第十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力求完整齐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做到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准确、标题简明确切、结构完整、排列系统、编目清晰、装订结实,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 l、文书档案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2、教学档案于本学年度结束后归档;3、科技档案于项目(成果)成(鉴定)后3个月内归档;4、会计档案立卷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归档;5、声像档案于制作后3个月内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提供利用第十四条中、小学综合档案室应当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和编号办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排架工作。

第十五条中、小学应当配置必需的档案库房(条件暂不具备的,应设置档案专柜)、档案装具和保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并定期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中、小学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严格档案销毁制度。

第十七条中、小学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力求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中、小学学校撤销或者合并及档案人员调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中、小学档案人员应当熟悉档案库存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写档案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各中、小学。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去由福建省档案局和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12月起实行。

附件: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类别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文书档案1 上级机关(含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需要学校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的决定、条例、办法、规定、指示、批复、通知、会议主要文件等针对本校的永久业务指导的长期一般的短期2 本校党、工、团、妇组织年度工作汁划、总结和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汇报等文件材料永久或长期3 本校党委(党支部)发展党员、评优等工作意见、结果、批复及党团、工、妇干部名册,会议记录、统计表等文件材料永久4 本校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决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的工作报告、汇报,请示、批复永久或长期5 本校编制的校史、年鉴、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历届校领导人员一览表永久6 本校制定的党务、行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文件材料长期7 本校行政会议或校长会议记录永久8 本校重大活动(校庆、校友会、校运会、教师节、基金会)材料重要的永久或长期一般的短期9 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照片及本校专项工作的调查、检查、普查材料重要的永久或长期一般的短期10 本校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合同、协议书、照片等)长期11 各类报刊登载有关本校情况的通报、报道和上级领导对本校的重要题词长期12 本校安全保卫工作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有关材料长期13 本校评选各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材料及教职工30年以上教龄荣誉证书名册永久14 反映本校成绩的荣誉证书,有纪念凭证作用的实物,校刊及学校等级认定等材料永久15 本校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启用印章等请示、批复和报告永久16 本校教职工录用、转正、定圾、调资、职称评定的报告、批复、通知长期17 本校教职工名册、履历表及劳工报表永久18 本校人员调动、离退休、伤亡、抚恤,劳保福利报告、批复、通知长期19 本校离退休人员名册、改变待遇审批表本校人员调动、离退休、伤亡、抚恤,劳保福利报告、批复、通知长期20 本校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援外、离职、辞职等材料长期21 本校征地、房地产权、界址、协议书、批复、契约等永久22 本校财产物资等清单、移交清册及其有关的协议合同等凭证永久23 本校财产物资等公物管理、使用制度办法等文件材料长期24 上级教育、财政部门下达本校的经费、基建指标等文件永久25 本校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文件材料长期26 本校教职工工资花名册长期27 本校开展勤工俭学、校办企业管理、生产计划等文件材料长期28 本校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情况短期教学档案1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学管理、政治思想工作等文件材料针对本校的永久一般参考性的短期2 本校教学质量评估结论、年度教学计划、总结、课程总表、教学进度表永久3 本校教改方案、观摩教学教案、教师备课方案短期4 本校制定的各种教学制度、办法、规定、校历及教育管理办法长期5 本校自编、合骗教材、大纲、讲义、典型教案、习题集等长期6 本枝各科试卷(空自)及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分析、学科考试成绩统计及成绩分析长期7 本校新生入学成绩统计表、中考、会考、高考成绩统计表、质量分析表、成绩汇总表长期8 本校教学实习大纲、计划、指导书、讲义、总结及有典型意义的报告短期9 本校学生开展社会调查、义务劳动、军训、野营、夏令营等活动的通知、安排、总结短期10 本校学生体育达标、体质健康的综合材料,参加各级体育比赛成绩、奖杯、奖旗、奖状、证书长期11 本校学生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的获奖名单及获奖作品长期12 本校三好生、优秀班干、团干部、先进集体及各方面获奖名单及典型材料长期13 本校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信息反馈的材料长期14 本校教师基本情况登记,鉴定、教师考勤、任课等汇总材料长期15 本校教师培训,进修、专业考核、考试以及外出讲学、参加学术活动等材料长期16 教师诽授试验课、观摩课的教案、自编讲义、教材或典型教案教材长期17 教师业务工作材料及个人教学经验总结等材料长期18 教师个人教改科研内容及其成果、教学成果等材料长期19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材料永久20 教师受表彰、奖励、处分等材料永久21 教师在各种刊物和学术会上发表、翻译的论文、文章、论著、作品及有关专家评价材料长期22 本校招生计划、总结、新生录取名册、考试成绩长期23 本校新生报到注册名册、学生花名册、学生人数统计表、成绩册、学籍卡长期24 本校学生学籍变动:休学、退学、留级、复学、转学、缀学、开除学籍等材料长期25 本校学生毕业名册、统计表、毕业证、结业证存根、历届同学录及照片永久26 学生个人档案永久科技档案1 本校负责组织的科研课题(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成果材料、证书永久2 本校基建平面田、规划图、红线图、建筑物地上、地下管道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文字材料、图纸、工程概、预决算永久3 本校各种贵重教学仪器、模型的说明书、图纸、合格证书、操作规程、安装调试报告、维修记录、预、决算长期4 本校校办厂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修记录、产品的申请、设计、生产图纸、工艺、配方、检验合格证、质量标准,用户意见及产值产量、经济效益等材料长期5 本校校办农场的土壤分析、品种栽培试验、田问管理记录、动、植物保护的图表、标本等技术文件材料长期会计档案1 本校决算报表永久2 本校预算会计年报表、会计凭证15年3 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25年4 总帐、分类帐、明细帐15年5 工资清册、奖学金、助学金等材料长期6 会计移交清册15年7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声像档案1 本校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长期2 学校历年荣获的各种奖状、奖旗、奖牌、奖杯、证书等照片3 本校在党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声像材料说明:一、中、小学校档案门类一般分为:1、文书档案2、教学档案3、科技档案4、会计档案5、声像及其它非纸质载体形式的档案、其形式反映的内容和作用与纸质载体档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般不单独设置类目,可视其内容特征同纸质档案对应分类编号。

考虑其载体形式和保管要求,分库保管。

二、档案的门类不等于档案实体的分类,各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档案分类方案和编号方法,以便科学整理和保管档案。

三、中、小学学校档案侏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

划分原则为:1、凡是本校工作沾动中形成的具有长远保存价值(反映本校历史概貌)的档案应作为永久保存;2、凡是相当长时期内本校需要查考的档案作为长期(16~50年)保存;3、凡是在短期内需要木校查考的档案作为短期(15年以下)保存;4、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间一律从长。

四、鉴定学校档案—定要从木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历史观点,全面分析档案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地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恰当地确定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五、各校(含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可根据这个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制定本校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领导审查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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