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项目政策汇总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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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东府办[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东府办〔2009〕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日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为推进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重大科技专项是指针对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任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二条市重大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参与组织实施。

项目的组织将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政府主动组织方式,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推进实施一批产业带动明显的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型。

第三条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坚持“重组织、重设计、重管理、重绩效”的原则和“大科技、大开放、大投入、大带动”的思路。

在项目申报方面更加注重主动组织,在项目评审方面更加注重综合评议,在支持力度方面更加注重集中力量,在项目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全程监管。

第四条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从国内相关单位中挑选技术、管理、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咨询专家组,协助专项实施的方案制定、项目论证、管理监督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东莞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通报-东府〔2017〕9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东莞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通报-东府〔2017〕9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东莞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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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东莞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通报
东府〔2017〕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办〔2015〕109号)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技局复核,市政府批准授予“中药大品种复方血栓通胶囊基于多学科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项目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王瑜辉等2人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荣誉类市长奖,授予“冬虫夏草繁育关键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应用”等9项科技成果为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高速高精密全自动点胶机的研发”等18项科技成果为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超低克重环保型牛卡纸的研制”等36项科技成果为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授予华为终端(东莞)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单位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

希望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以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解放思想,锐意创新,争创更多科研成果,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事业进步,建设创新型经济强市,实现高水平崛起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结束——。

【科技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科技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科技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制定年度安排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报批,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实施、监理、验收、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推荐,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和实施,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和绩效自评,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资助额度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领域内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推进科技合作。

具体包括:(一)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技术问题,开发出标志性产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度高、产业化前景明确、能尽快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

东莞市项目政策汇总(2016-2017)

东莞市项目政策汇总(2016-2017)

1:拥有发明专利或创新成果,处于国内外领先
每年八月
评审一
批,
创新领军人才
每批10人 左右,有
效期至
2020年12
月31号
水平 2:硕士以上或副高以上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 60岁以下 3:引进后在莞连续工作5年。还应满足以下之一 1)对主导产业关键技术和工艺起重大关键作用 2)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以上职务 3)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4)我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专家
5月10号6月12号 (2017)
仪器设备不低于300万 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本科以上学历占研发人员不少于30% 研发费用不少于销售额3%
7
科 技 局
规划财 务科
1:要有创新性,达到国内领先
东莞市 重大科技项目
5月15号6月16号 (2017)
2:注重成果转化(2年内要有销量,不要求太 大)
经 19 信

自动化 改造项目
2017年6 月30日 市政府常 暂无
务会议
投入总额10%,最高200万 倍增计划企业:投入总额20%,最高400万 获得市级奖励,大岭山按1:0.5配套奖励
经 20 信

智能化 改造项目
审议通过 了
《打造智 暂无 能制造全
投入总额20%,最高400万(莞产设备最高600万) 倍增计划企业:投入总额30%,最高600万 获得市级奖励,大岭山按1:0.5配套奖励
(1)授权: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国内
10
科 技 局
知识产权 促进科
第二批专利 申请资助项目
7月21号8月1号 (2016)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实审: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国内 发明专利申请。 (3)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本市户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2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委、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连续五年共安排100亿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为健全和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核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及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特定的科技研发、改造升级、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任务,并且对项目完成投资金额有核算要求的财政资助经费。

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以及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东府办〔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四章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六章附则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用,在新的起点上更有效地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按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和《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资金的总称。

具体包括科技发展专项,产业发展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质量发展专项,科技普及专项以及市预留资金等8大方面24项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东府办〔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大力推动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具有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发机构。

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科研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应用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重大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条件和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创新性研究的机构。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五条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对象和标准为:(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外)。

《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等建设

《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等建设

《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等建设《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解读近期,我局制定出台了《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东莞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创新强镇建设实施办法》,现对这批配套政策解读如下:《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增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政策并结合我市现有核心攻关项目的执行情况,我们制定了《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一、政策编制背景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改革前称“市重大科技专项”)是我市较早设立的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主要聚焦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和产业前瞻技术的研发及应用。

自实施以来,资助扶持了大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研发,助推企业取得了多项研发成果,有效推动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目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8〕84号),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实行了重大变革,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创新项目遴选方式和形成机制,扭转“发指南、广撒网、等申报”的项目征集被动局面,推动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往高端、往深处、往前沿发展。

与此同时,省内各地市也纷纷出台新的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或意见,加大项目资助力度,集聚创新资源。

例如,深圳市政府已出台重大科技项目和产业技术攻关系列办法;广州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9月根据国家、省最新精神大幅修订了《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产业技术研究专题及未来产业技术专题,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联盟攻克关键核心共性技术。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0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0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科研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实体)产品技术研究、推广、展示应用项目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建设的非公益性科研项目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研用地规划为“科研设计用地(C65)”,不适用于其他用作教育的用地类别(C61、C62、C63、C64)。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科教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第四条科研用地项目分为可分割销售和不可分割销售两种使用类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拟出让科研用地的使用类型进行明确。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部门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市规划、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注明的使用类型,分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照上注明使用类型。

第五条利用科研用地开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其地价标准参照不可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执行,与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相关的其他事项均遵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和《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85号)执行(上述文件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2016年东莞重大科技项目申报说明会

2016年东莞重大科技项目申报说明会

职称需为国家人力资源
部承认的高级职称,职 业技能证等职称不算。
8、项目自筹经费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指项目申报 指南发布之日前两年的投入)和项目新增自筹经费 (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合同结束期间 的投入)。项目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经费的比例 不少于3:1,其中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 经费的比例不少于1:1。
为配合支持我市镇街(园区)的重点工作,在重点项目中, 如果镇街(园区)认为该项目创新性很强,对地区科技、产业 升级有重要推动作用,愿意通过镇街(园区)财政资金给予资 助,可以申请通过市镇联动方式来支持。对镇街(园区)推荐 的市镇联动重点项目,镇街(园区)按1:1比例给予相关项目资 金配套资助或奖励(次发达镇按1:0.5比例配套)。市镇联动项 目需由镇街(园区)政府部门出具推荐函,明确对项目的支持 力度和支持方式。
1、申报书填写
必须明确客观, 实事求是,严禁 各种夸大和虚假 行为,各项内容 填写完整。
2、申报书“参加项目人员表”:尽可能的将参与项目的研发人
员(非销售、行政、生产类)列入。签订合同时,经管理单 位审批,一般参与人员可以替换(如人员离职情况),但是 参与项目的总人数不变。
3、申报书“项目实施期内涉及的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要与可行性报告内
4、前三年内累计2个或以上项目 出现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申报。
不良记录主要包括:
企业所承担的项目出
现验收不合格或终止 结题等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上年销售收入达 1亿元(含)以上且建有研发机构, 或成立时间3年以内且上年销售收 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
6、申报的项目(指项目实施内 容或支出内容)未曾获得市财政 资金立项或资助,并没有出现重 复申报情况。
3、项目申报单位在研科技计划项目不 超过3项,项目负责人本年度没有申报 科技计划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东府办〔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7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8日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增强市内跨区域合作利益分享的规范性、有效性和操作性,引导各镇街(园区)突破行政区域界线,统筹产业项目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各区域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互利,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孵化器成长企业跨镇街(园区)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企业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镇街(园区)分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本着兼顾合作各区域利益的原则,在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增加值、进出口额等方面实行分享制度。

纳入实施范围的区域合作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一)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

指孵化器企业毕业或成长后,因其所在镇街(园区)未能提供合适的后续发展用地(或办公用房),而需要到其他镇街(园区)新上的投资项目。

新上的投资项目须为制造业项目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且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主体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下同)不少于500万元。

孵化器是指经国家、省或市级科技部门认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总部设在松山湖(生态园)、生产经营基地设在其他镇街(园区)的项目(以下简称“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区域分设的项目”)。

指在松山湖(生态园)设立企业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并在其他镇街(园区)设立不少于1家生产经营基地的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东府办〔2013〕162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对象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经费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争取更多的上级政策资源落户我市,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套资助,是指对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推荐并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资金配套资助。

每年的配套资助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预留部分中列支。

第三条市经信局按照归口原则管理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助,具体负责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资助项目资金拨付、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市经信局根据配套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标准第四条申请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项目实施地在我市;(二)项目列入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且上级资助资金已拨付到位;(三)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四)项目申报前经市经信局牵头推荐或报备;(五)项目在计划实施期内或经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东府〔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东府〔2015〕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要求,针对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大领域进行立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列入2015-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共9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政府规章5件。

在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中,审议项目3件、预备项目1件;在政府规章项目中,审议项目1件、预备项目4件。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起草单位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确保目标明确、计划科学、责任到人。

审议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15-2016年度内完成。

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预备项目要积极推进,比较成熟并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可在2015-2016年度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立法调查研究,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要严格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论证,切实做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符合。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有效促进我市科技和产业融合,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从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产学研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服务业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业攻关项目、社会发展项目等。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等的科技项目。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指支持我市有关单位与港澳台及境外科技载体开展国际先进实用技术引进与合作创新、国际合作创新载体建设、国际科技交流等活动的科技项目。

(三)科技服务业项目是指针对科技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在机构建设、服务对接等方面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是指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五)工业攻关项目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数控一代机械产品创新应用示范工程和改造提升传统支柱工业产业各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为主要任务而设置的科技项目。

(六)社会发展项目是指以推动我市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科技发展而设置的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软科学等科技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9•【字号】东府[2003]134号•【施行日期】200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03]13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府〔1989〕68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技发明、科技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设立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设置和条件第六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研究开发、技术发明、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一)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东府办〔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第四章社区与学校科普工作的鼓励和扶持第五章科普场馆及科普设施建设的鼓励和扶持第六章科普活动的鼓励和扶持第七章申报程序和审批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意见》(东府〔2008〕131号),促进我市科技普及,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科普项目资助经费,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科普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科普项目资助经费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按照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年度预算资金当年未使用的,额度由市财政收回,不得结转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协负责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提出资金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负责审核科普项目资助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科协提出的资金资助计划;在市政府批复后,会同市科协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科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第六条科普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绩效目标:通过开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使我市公民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公民科学素质有较大提高,使新技术、新方法得到较好的普及、推广和运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东府办〔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工作经费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五届〔2013〕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的,且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承担专家评审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会议评审+现场考察”方式,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原则上采用“双盲”方式,实行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专家“A-B线”和独立评分制度。

第五条项目评审意见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审专家第六条评审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二)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产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该领域或产业的发展特点与规律;(三)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大中型企业中担任科研、生产、营销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在本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已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在本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在职人员(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和是否在职限制,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有较大贡献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8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8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东莞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实施办法》、《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莞市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实施办法》、《东莞市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等11个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东莞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的要求,不断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是指建立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机制,改革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方式,建立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财政科技投入采取资助(含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奖励、资本金投入等方式。

第四条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引导民间与社会资金投资发展科技事业,支持企业、行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行业和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科技健康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东府办[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6日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是指《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规定的8大专项共24个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

按要求需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分工负责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五条“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市立项资助项目和市配套资助项目,其中市配套资助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或工作方案,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和省立项资助且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配套的项目,市配套资助项目的立项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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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条件(70分以上即为通过,不看公司规模大小):
1、知识产权:1个发明专利或3个实用新型专利即为A档分数(30分)
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两年一共9项以上的不同技术特征的产品)(30分)
3、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是否有建立研发制度、产学研等)(20分)
4、企业成长性(固定资产和销售收入)(二年平均增长达0.35以上)(20分)
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两年一共13项以上的不同技术特征的产品)(30分)
3、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是否有建立研发制度、产学研等)(20分)
4、企业成长性(固定资产和销售收入)(三年平均增长达0.35以上)(20分)
审计报告:
1、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的年度审计报告(3个)
2、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1个)
审计报告:
1、近二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的年度审计报告(2个)
2、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1个)
3、高新技术产品占企业总收入的40%以上专项审计报告(1个)
备注:研发费用还需有辅助帐目和凭证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每年申报2-3批次,以政策通知为准
每年申报2-3批次,以政策通知为准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每年根据企业当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及相关事项。(10-500万)
2、东莞市奖励5万元
3、部分镇区有配套奖励。[通过培育入库的,东城区一次给予5万元奖励,南城区奖励1.5万元]
3、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东莞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以主营业务收入界定,其中工业企业2014、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2014、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4、根据企业2014、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将企业分成A档、B档和C档。其中,工业企业分档为:A档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B档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C档2亿元(含)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档为:A档3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B档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C档2000万元(含)以上。(以下所述A档、B档、C档企业含盖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2014、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5%,两年平均增长率A档企业不低于20%、B档企业不低于15%、C档企业不低于10%。其中“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A档企业必须大于等于30%,B档企业必须大于等于25%、C档企业必须大于等于20%。
2、申报项目除了该项目类型必备条件外,必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完成时的验收指标,各方任务分工明确、研发或产业化进度科学,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完成时获得的关键技术或产品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部件或软件应实现国产化,申请专利3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
4、积极开展和参加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至少1名专利工作人员参加过正规系统的专利培训。
每年30家,每家资助20万元;
另外东城区配套奖励20万元、
8
东莞市创新型培育企业
4-5月
1、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究开发经费核实规范,信用良好。
2、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2项,或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1项且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从25%降到15%;
1、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本专题项目拟立10-15项,资助经费60-80万元/项,资助经费不超过该项目总投入经费的25%。2、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本专题项目拟立10项,资助经费80-100万元/项,资助经费不超过该项目总投入经费的25%。
11
东莞市工程中心
3-4月
1、其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则企业需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企业,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管理认证;2、工程中心研发场地面积达200平方米;投入工程中心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3、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的人员不低于30%或不少于5人;4、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新药证书),或不少于5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作为申请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前提条件
5
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
8-9月
1、已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
2、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市科技局:一等奖(20万)、二等奖(10万)、三等奖(5万)
13
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
6-7月份
1、依法经营,申请认定前三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具体标准参考我市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
2、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红牌。
4、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软件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5、建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含硕士学历)不低于20%。
4、专利要求:最近两年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联的授权发明专利证书1个以上或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个以上或者授权软件著作权证书3个以上;(越多越好)
5、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最近一年总收入的40%以上;
6、财务成长性指标:最近两年总资产额、营业收入额最好呈增长趋势。
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以贴息的形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
12
东莞市科技进步奖
1-2月
1、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2、项目实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合作项目的企业必须第一完成单位。
最高补助金额不超500万元;
超过500万元其中500万元按10%,补助超过的部分按5%补助;
低于500万元补助比例10%。
6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10月
1、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以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
2、产品已做成果鉴定或做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产品销售额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1.可以作为其他项目的基础(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2、首次通过的新认定企业奖励30万,复审、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
3、部分镇区有配套奖励。[通过认定的,东城区一次给予20万元奖励,南城按照东莞市的奖励金额的1:0.3奖励(9万)]
打分条件(70分以上即为通过,不看公司规模大小):
1、知识产权:1个发明专利或6个实用新型专利即为A档分数(30分)
4、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5、建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含硕士学历)不低于15%。
3、项目第一主持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60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各类项目主持人应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科学研究或产业化经历以及组织协调能力;
4、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将进行严格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符合本指南申报要求和资助范围、重复申报、一题多投、有逾期未结题项目及产学研合作协议不落实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50万。
东城区一次性给予20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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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新型龙头企业
4-5月
1、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究开发经费核实规范,信用良好。
2、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4项,或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2项且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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