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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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20091207

供方:签订地点:上海

需方:签订时间:2009年12月07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均已充分阅读并理解。

一、货物基本情况及交货期限:

二、价格说明:以上单价为墙面采光板窗口净面积单价,价格已含17%增值税,为货到工地价。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厚度误差允许在±10%范围内波动。

透光率达70%,板型与项目墙面压型钢板配套;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十五年质量保证承诺书及相关其他资料;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按实际窗口净面积与需方结算;需方提前15个工作日支付所采购

货物总价的30%作为预付货款后,合同生效,供方负责采购原材料并安排生产;供方发货前需方付62%货款,款到发货;剩下的8%作为质保金,3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清。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送货到浙江湖州市长兴县中钢大道8

号(雉城镇三星斗村委会对面,318国道旁);

六、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供方标准包装,包装物不予回收。

七、验收标准、提出异议期限及方式:以合同约定要求及相关质量标准、附件作为验收标准;

需方如对货物质量存有异议,需方在收到货物七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供方不予受理。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合同法》相关条款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

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到诉讼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九、成立条件:1、本合同全部采取打印,如内容中有手写文字出现,必须由双方的合同委托

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2、双方签章后即生效,传真确认有效。

十、合同的变更:任何一方如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同

时在变更修改处加盖其公司有效印章,否则修改无效。如供方已生产完毕,需方不得变更型号、颜色、厚度、长度等,否则需方承担因变更给供方带来的损失。

十一、其他约定:A.采光板板边喷码alsynite标志;B.供方提供板型图由需方签字盖章确认,或需方提供实物样品给供方。C、其他未尽事宜,遵循投标书及其相关补充文件;

实耐—六冶

产品购销合同附件

合同编号:20091207

供方:签订地点:上海

需方:签订时间:2009年12月07日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现达成合同以外的如下条款作为主合同有效附加条款。

一、本着双方长期友好合作的态度,我司自愿采取低利润率原则,主动让出主合同金额的8

个点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方)。

二、该8个点我司在主合同中以质保金的形式体现,工程完工验收后,我司不再向采购方收

取该8个点的款项。

三、我司向采购方开据17%的增值税发票,包含给采购方的8个点让利;同时,我司不会对

采购方的8个点让利采取扣税行为。

四、双方郑重承诺,该附加条款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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