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所涉及法条归纳

合集下载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观表现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三、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1.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商业贿赂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经营者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商业贿赂:维护市场公正透明,打击不正当竞争

商业贿赂:维护市场公正透明,打击不正当竞争

商业贿赂:维护市场公正透明,打击不正当竞争引言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向另一方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扭曲了资源配置机制,导致不良企业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进而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探讨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揭示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并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2.第387条至第393条则详细列举了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实施贿赂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1.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2.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特别强调了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要加重处罚,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决心。

3.《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08]2号):1.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定性、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业贿赂刑事司法制度。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二、案例分析案例1: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案●在医疗领域,某些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销量,经常采取给医生回扣的方式诱导其多开药方。

例如,某知名药企曾被曝光通过设立“顾问费”、“科研资助”等形式向多名公立医院医生支付高额回扣,以此换取他们对自己产品的优先推荐和使用。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收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破坏了社会诚信。

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的角度进行探讨。

二、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单位行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进行了修改,提高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增加了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三、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情节严重。

2.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2)单位实施了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情节严重。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本文将摘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来探讨如何利用法规制度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一、国际刑法法院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国际刑法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它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向一个国家的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代表或代表团进行的行为,用来获得不恰当的商业利益或影响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决策。

这个定罪标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它是各国政府进行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础。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

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司法合作,以便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这种国际合作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商业名誉、经营机会和管理权、销售权、经销权等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商业贿赂。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追回。

这种规定,使得其商业贿赂未取得成功,也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四、《美国反外国腐败法》《美国反外国腐败法》是美国为打击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境外腐败行为(包括境外贿赂公共官员和私人企业代表)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要制定内部的反贿赂制度,以向美国监管部门证明企业对反贿赂行为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工商公字[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银条法[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中证协发[2006]88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 .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 修订 )》(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 [2008]33 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 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 9 9 9 )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01.08 ) 21(工商公字 [2008]7 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2(银条法 [1994]26 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24(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 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 第十一条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10.01)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393 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包括:(一)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四条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犯罪主体第五条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单位犯商业贿赂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七条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客体: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客观方面:实施了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三)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四)主观方面:故意。

第八条商业贿赂罪的数额标准如下:(一)个人行贿或者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行贿或者单位受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行贿或者受贿的。

第四章犯罪形态第九条商业贿赂犯罪形态包括:(一)预备犯;(二)未遂犯;(三)中止犯;(四)既遂犯。

第十条商业贿赂犯罪的既遂标准如下:(一)行贿人已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受贿人已经接受或者承诺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商业贿赂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回扣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贿赂回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给予或者收受财物、提供其他利益等手段,影响商业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商业贿赂回扣是指商业贿赂行为中的一种常见形式,是指商业活动中,一方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回扣。

我国对商业贿赂回扣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二、商业贿赂回扣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3篇)

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经办人、决策人等行贿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查处商业贿赂的协调机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商业贿赂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举报商业贿赂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第七条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的,依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一)给予商业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商业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贿赂财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为商业贿赂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条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商业贿赂的查处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二)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采取询问、查询、扣押、查封等措施;(三)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四)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五)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友咨询:商业贿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律师解答: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有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也有不得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补充: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介绍、法律规定及分析

商业贿赂介绍、法律规定及分析

一、商业贿赂来源商业贿赂最早来源于9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问题,96年国家行政工商总局制定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提出了商业贿赂的概念: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二、商业贿赂界限2007年为了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同工商总局等多家单位发布《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一)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二)商业贿赂与其他行为的界限1、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

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2、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

商业贿赂罪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贿赂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纳入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本文将对商业贿赂罪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业贿赂罪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商业贿赂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 特征(1)主观方面:商业贿赂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为之。

(2)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客体: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公平竞争原则。

三、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商业贿赂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单位主体为依法成立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 客体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公平竞争原则。

3. 主观方面商业贿赂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为之。

4. 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1. 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 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商业贿赂罪的刑罚适用1.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对多次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商业贿赂罪适用法律(2篇)

商业贿赂罪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对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进行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贿赂罪的定义商业贿赂罪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对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进行贿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商业贿赂罪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 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 经营者要求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给予自己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 经营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故意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故意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2. 行为人实施了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之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贿赂行为。

贿赂行为包括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提供旅游、宴请、娱乐等。

3. 被贿赂的对象是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之三是被贿赂的对象是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

即贿赂行为发生在经营者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方的代理人、职工之间。

4. 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之四是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如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商业贿赂罪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商业贿赂罪的刑罚如下:(1)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法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作为一种非法手段,在商业活动中屡见不鲜。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国商业贿赂的定义、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国商业贿赂的定义根据法国《反商业贿赂法》第1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手段,向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私营企业或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三、法国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1. 《反商业贿赂法》(Législation sur la corruption des entreprises)《反商业贿赂法》是法国关于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于2016年3月9日颁布。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的定义、法律责任、预防措施等。

2. 《反腐败法》(Législation sur la corruption)《反腐败法》是法国另一部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于2016年6月3日颁布。

该法对公共机构、私营企业以及个人在商业活动中行贿、受贿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3. 《民法典》(Code civil)《民法典》中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138条、第1139条等条款中。

这些条款规定了商业贿赂的法律后果。

四、法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行贿人和受贿人将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5年至10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2)罚金:最高可达受贿金额的五倍;(3)禁止从事商业活动:最高可达5年。

2. 民事责任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受害者有权要求行贿人或受贿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2)赔偿精神损害;(3)支付惩罚性赔偿。

3.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对行贿人和受贿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暂停或取消商业许可;(2)处以罚款;(3)禁止从事商业活动。

五、法国商业贿赂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反贿赂政策、培训员工、监督和评估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贿赂所涉法条归纳
1.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生效。

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

该法第8条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

例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并且还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 《刑法》
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共有十种,分别为: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量刑幅度: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量刑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量刑幅度: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0)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八)》)
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11月15日公布并实行。

该规定第2条对“商业贿赂”以及“财物”、“其他手段”进行定义,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另外,就“回扣”“折扣”“佣金”等分别进行了定义。

该规定第5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第6条规定“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第7条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并明确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但给予方以及接收方必须如实入帐。

4.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发布并实行,就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犯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

《意见》第2条至第6条扩大解释了商业贿赂的主体,明确了《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的“其他单位”包括常设性以及非常设性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纳入受贿罪主体范畴。

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