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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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内部竞聘管理办法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章竞聘上岗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第四章试用与正式聘用
第五章人员任免和岗位调整
第六章解聘
第七章人员安置
第八章附则
为合理规范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与使用,形成平等竞争、合理流动、量才适用、人尽其才的内部用工用人机制;为配合公司改制及薪酬制度整体改革,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的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社会公开招聘者除外)。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双向选择、任人唯贤、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自上而下逐级竞聘原则。
第五条坚持岗位聘用期限短于或等于员工合同期限原则。
第三章竞聘上岗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第六条以召开公司员工大会、通告等形式公布本办法及竞聘岗位、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其它相关文件(岗位任职资格见附件4);竞聘分三批进行。第一批为各部门负责人、中级管理岗位和关键技术岗位;第二批为一般管理人员与生产运行车间的班、值长;第三批为生产运行车间的一般生产岗位。
第七条报名采取以个人自荐为主,在规定时间内填《竞争上岗登记表》(见附件2)。
员工选岗采取自愿原则,每个竞聘者最多可申报竞聘两个不同岗位(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并明确表示是否服从工作安排。
第八条资格审查。
(一)根据任职条件,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对拟参加第一批竞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报总经理审查通过。
(二)待第一批竞聘结束、人员上岗后,由新上岗的部门负责人负责根据任职条件,对竞聘第二批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第三批竞聘人员参加考试和答辩的资格审查,由生产运行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竞聘上岗的生产运行车间班、值长负责审查确定。
第九条笔试与面试答辩。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第一批竞聘人员的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答辩,一般只参加第一竞聘申报岗位答辩。面试分为个人竞聘报告和答辩两个部分,共30分钟。其中竞聘报告包括个人简历、现岗主要业绩和所竞争岗位的工作设想,时限15分钟;答辩过程15分钟,回答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问题内容应当涉及考察应聘者的业务水平、专业知识、组织协调能力、逻辑判断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内容。第一批竞聘人员面试的评委为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评委对每个面试者进行综合打分,打分结果经评议后公布。
(二)已通过资格审查、参加竞聘第二批岗位的人员,由已经竞聘上岗的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笔试及面试答辩。笔试题目由各部门负责人拟定,报主管副总经理通过;面试答辩评委由该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面试答辩程序与内容同上。竞聘者考评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答辩成绩和竞聘者原所在部门直接上级意见以及试用期考核结果四部分构成,由该岗位部门主管负责汇总计算。考评结果报主管副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公布。(各部门负责人可以会同主管副总经理根据各部门、各岗位的实际需要商议简化或扩充考试、答辩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三)待第二批竞聘上岗的生产车间班、值长到岗后,由生产监管部门与班、值长会同人力资源部分派人员共同组成一般员工竞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确定竞聘、考察的程序及内容以及考评结果。考核结果应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上述三批竞聘考评结束后,分别对上岗人员以公司文件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试用手续。召开任命和聘任大会。
第十二条竞聘上岗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公司或集团举办的上岗培训。
第四章试用与正式聘用
第十三条公司所有竞聘上岗的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试用人员的直接上级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之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五条适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经直接上级同意后可转入正式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及其他福利,详见《工资奖金管理制度》和公司有关福利制度。
第五章人员任免和岗位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对其任免通过竞聘制实现,即竞聘和解聘。
第十八条根据岗位、职务的差异,公司内部竞聘年限分为两种:各部门负责人、中级管理岗位和关键技术岗位原则上每两年竞聘一次;一般管理人员、生产车间班、值长以及其他一般员工每四年竞聘一次。(注:关于竞聘周期请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在岗人员的任免、升迁、降职和岗位调换的程序均按照本公司管理大纲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解聘
第二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一)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二)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三)公司经营业务和经营管理范围调整、变化需要裁减岗位,而无法安置人员时;
(四)受聘人因长病事、假等,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六)受聘人因劳动合同期满;
第二十一条员工或公司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职或解聘要求,但应当在办理正式手续前一个月提出。
第二十二条在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随时撤销当事人职务、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或开除:
(一)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犯有严重违纪错误,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本人工作失职、渎职或失误,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员工解聘后,转入再就业培训中心待岗或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解聘具体事宜参照公司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再参加竞聘,由公司统一安排工作,或经过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经过竞聘而未能上岗,且愿意服从公司安排的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