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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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规章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第四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可行的原则。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五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制度、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总经理负责,并由公司的法务部门或者专门的规章制度制定机构进行起草。

第七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并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咨询。

第八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法律风险评估,以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在正式实施前,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实施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机制,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的内涵和要求。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修订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公司业务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进行及时的修订。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公司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员工。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考核、激励和约束,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招聘与选拔第五条证券公司招聘员工应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遵循专业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和程序。

招聘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招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包括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等。

第八条证券公司员工选拔应当遵循业绩优先、能力优先的原则,确保员工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在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绩效、业务成果和贡献程度等因素,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关注员工职业发展,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和职业规划指导。

第四章劳动纪律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员工应当保持专业素质,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公司规定的着装、礼仪和沟通方式等。

第五章劳动合同与管理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2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0月30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证券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经营费用开支管理,实现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年度财务预算的顺利执行。

做到既以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又强化营业费用开支的预算约束,规范营业费用开支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

第二章费用管理原则及费用预支、报销程序第三条费用开支管理原则及审批程序一、公司各项费用支出管理本着“保证必要、严格控制、鼓励节约”的原则。

各项费用支出依照分级授权的原则,遵循《费用审批权限表(暂行)》(附件一)中的审批程序进行。

二、费用支出应本着谁支出谁报销的原则,不允许将本人发生的费用交由他人报销,不允许公司总部员工到下属管理总部或营业部报销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有代报销的情况,进行以下惩罚:一、在实际费用发生人、代报销人及代报销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代报销金额;二、扣除代报销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一年的效益工资;3、情节严重的,予以革职处分。

公司以下费用必需报公司总领导审批:一、出国、出港人员外汇利用;二、公司福利、工资、奖金的分派与发放;三、需要由总领导审批的其他开支。

各部门费用开支按照预算严格控制,并按公司统一规定格式成立费用利用情况台帐,指定专人及时登录。

各部门费用实际开支与台帐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由该部门领导负责。

公司助理以上人员费用由利用人报销时在计财部单独成立的台帐上登录。

超预算费用必需通过预算追加审批,除经批准追加的额度外,计划财务部将再也不办理报销,以确保年度内费用预算的控制公司对下列费用实行归口管理:一、固定资产购买、低值易耗品购买、无形资产购买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二、工资性支出、福利性支出、学习培训费、劳务费用支出、董事会费、绿化费、机动车辆运营费、邮电通信费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三、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由稽核与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四、投资者保护基金、银行结算费、税金、审计费、评估费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五、交易所会员年费、交易所设施利用费由清算存管部归口管理;六、通信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由信息技术部归口管理;七、咨询费由研究所、经纪业务部归口管理。

证券公司营业部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管理有序、经营稳健、责权明确、运行安全的证券经纪业务体系,促进证券营业部的规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享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对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策略、经营效益和经营安全负责。

未委派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由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对证券营业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具体负责管理。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证券营业部进行职能管理。

第二章职能第五条证券营业部是公司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是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证券营业部应贯彻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理念,树立证券营业部的良好形象,打造“xx证券”的服务品牌。

证券营业部在经营活动中应贯彻公司统一的企业形象和战略方针。

第七条证券营业部应积极开拓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通过各种合法的竞争手段,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证券营业部应完善各项内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控制成本,开源节流,防范经营风险和各种安全隐患,保证证券营业部的安全、规范和稳健运营。

第九条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对投资者的资产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应为投资者提供诚信、稳健、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员工的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权限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证券营业部实行授权经营。

第十三条授权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是指证券营业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所拥有的业务和管理权限;特别授权是指证券营业部因接受公司的特别委托而拥有的业务和管理权限,必须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才能拥有。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5篇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5篇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5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怎么写?证券也被称为书据、书证。

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前进,尤其是电子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出现了证券的“无纸化”,证券投资者已几乎不再拥有任何实物券形态的证券,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篇11.全面实行分类监管,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

抓紧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

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指标,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对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业务实行牌照管理和规模控制。

20________年内重点做好一、二类公司的评审工作,20________年6月前公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和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狠抓监管制度的落实,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使证券公司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2.完善自营业务的内外部监控机制。

进一步落实自营业务专用席位制度和账户报备要求,提高证券交易所一线实时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和遏制证券公司“做庄控盘”行为。

2 0________年8月底前公布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

3.加强对高管人员和股东的监管,规范高管和股东行为。

落实《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以责任追究为主线的事先审核、专业测试、任职承诺、持续记录、违规处罚、年度考核、离任审计制度。

20________年底前对所有在职和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一次强制轮训和专业测试,要求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限期离任。

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在准入环节采取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书、监管机关聆讯、查询相关征信系统等措施,加强资质审查和诚信调查。

4.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综合运用审核和日常监管等手段,督促证券公司认真落实《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和规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股东与公司以及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关系,确保股东、董事和监事正确有效地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落实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及其客户的诚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率良好。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证券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规章制度,是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在证券市场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和制度。

第三条证券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证券监管部门负责证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证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第五条证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证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研究起草: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研究起草证券规章制度。

(二)公开征求意见:将起草的证券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三)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证券规章制度进行论证,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审议批准:证券监管部门审议批准证券规章制度。

(五)发布实施:证券监管部门发布证券规章制度,并明确实施时间和过渡期。

第七条证券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紧急情况,证券监管部门可以简化制定和修订程序,但应当在事后补充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

第三章证券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应当严格遵守证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第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证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证券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情况和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证券规章制度的,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三)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四)吊销营业执照;(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证券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的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经理。

第二章:客户经理的职责1. 客户关系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2. 业务推广:积极推广公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基金销售、财务顾问等。

3. 风险控制:向客户充分披露投资风险,确保客户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第三章:客户经理的资格与培训1. 资格要求:客户经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2. 定期培训:公司应定期对客户经理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客户经理的业务操作规范1. 信息披露:在业务操作中,客户经理应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 客户资料保护:严格保密客户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合规操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客户经理的考核与激励1. 业绩考核:根据客户经理的业务量、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考核。

2. 激励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客户经理,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六章:客户经理的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客户信息、误导客户、参与非法交易等。

2. 处理措施:一旦发现客户经理违规行为,公司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解聘。

第七章: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办法旨在规范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的管理工作,确保客户经理能够以专业、合规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加强证券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监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具体组织机构由国务院确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等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证券市场监管第六条证券市场监管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公正,保持市场秩序稳定。

第七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加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防范市场风险。

第八条证券市场监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交易所监管等。

第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十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信息披露监管。

第十二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操纵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及时回应投资者投诉。

第十四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机应对制度,做好市场危机应对准备工作,保持市场稳定。

第十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监管工作的档案归档和管理。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六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监管队伍,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证券监管部门领导应当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八条证券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三章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第⼆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级管理⼈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财务负责⼈应当对公司⽉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应⾄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在每⽉前10个⼯作⽇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审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12.28【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现公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

第五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的自营买卖;(二)证券的承销;(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四)受托投资管理;(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一、经纪业务内涵定义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应明确经纪业务定位,规范业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客户行为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防范市场风险,不得诱导客户进行高风险投资。

三、业务管理流程优化证券公司应当优化开户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交易系统建设,提高交易速度,确保交易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咨询服务。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机制,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五、内控合规管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经纪业务合规运营。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经纪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六、行政监管问责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证券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证券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证券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经纪业务的合规运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简介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证券和股票市场业务的金
融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
针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即《证券公司管
理办法》。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内容要点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公司设立
设立资格条件:证券公司应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专业技术能力。

注册资本:证券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保证其稳健经营。

股东资格:股东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以确保证券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公司业务
业务范围: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承销、交易、投资顾问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业务。

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控。

公司监管
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应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如进行定期报告、接受审计等。

处罚措施: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应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投诉处理: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

结语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
康稳定发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一、证券公司管理的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一项行政法规,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同时需要注册成立。

注册成立时,证券公司必须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业务团队等相关方面。

证券公司设立后,要持续遵从证监会的各项管理规定,推进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发展。

三、证券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证券公司的股东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同时股权转让也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

在持股比例方面,由于证券公司的经营性质和行业特点,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设置了一定的限制,要求股权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避免一方面的垄断。

四、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其中包括证券公司的总部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从业未届规定等。

在组织架构中,证券公司必须设立风控部门,负责对企业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同时,证券公司的人员结构也需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资格要求,以保证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五、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方面。

证券公司必须在经营活动中遵循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经营,防范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六、证券公司的风险防控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识别企业内部和外部风险,规避投资风险,增强企业稳定性。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建立一项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核,督促企业合规运营。

七、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外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除此之外,证券公司还需要积极参加市场交流活动,增加对投资者需求的了解和反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与客户建立平等、自愿的融资融券关系。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四)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客户设置适当的融资融券额度。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254号1990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总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证券公司须经人民银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证券公司目前只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第一、二批国库券转让试点城市设立。

三、证券公司可在公司所在地的城市内设立营业点和代办点,可在所在地城市之外设立代办点。

证券公司原则上不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各地应严格控制;个别的确需设立的,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四、各地人民银行出资开办的证券公司可以保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查后,报总行办理重新登记和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手续。

五、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

对本地区内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要进行清理,除个别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查后,报总行审批外,其余的一律撤销。

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证券管理机关,证券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稽核、监督和协调。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5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5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5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怎么做?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债权市场产品、衍生市场产品、期权、利率期货等。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篇1)我国目前的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经纪人业务、证券承销、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应对这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是通过在各部门中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部门运作情况进行监管,从而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一、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风险管理的模式经纪业务风险管理。

经纪业务是指发生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证券公司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关业务,是证券公司四大基本业务之一。

经纪业务能否顺利进行将对证券公司的信誉度产生明显的影响,也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经纪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相对独立,业务环节较多,从而决定了经纪业务风险的多样化和多发性。

对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是指证券公司中一系列用来规范业务活动和业务流程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完善来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从而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包括岗位责任制、授权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等。

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切记不能纸上谈兵,要注重制度的实际作用和建设性意义,有效落实到证券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流程,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减少摩擦,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相关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主要从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入手。

通过岗位培训可以提升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减少技术性失误或由于知识结构的原因造成的风险。

通过实际的岗位培训可以帮助员工熟悉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掌握主要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方法,调整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能。

证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资源优化的功能越来越强大,投资者对证券质量和风险收益要求更高,市场供需发生变化,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风险也逐步出现并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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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

第五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的自营买卖;(二)证券的承销;(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四)受托投资管理;(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帐户等方面有效隔离;(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二)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二)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

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二)变更业务范围;(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四)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所;(三)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四)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一年受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的;(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应从事证券或证券相关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三)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四)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五)对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二)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时;(三)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性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第三十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本办法颁布之前证券公司已有的非证券类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清理。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一)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

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

(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四)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五)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一)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二)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十的;(三)综合类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四)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八倍的;(五)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二倍的。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因突发事件无法达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暂停其部分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等损失。

第五章日常监管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除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注销许可证外,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缴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设立账册。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证券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年度报告。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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