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会1+6文件(全)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九月十五日京政发[1986] 12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1999年6月23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近几年,尤其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企业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现就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依据劳动合同,规范和清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机制。
二、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职工,或职工个人经原单位批准办理劳务输出,输入与输出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四、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政策解读与常见解读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执行:一个制度、二个办法。 一个制度:一个财务制度 二个办法:预、决算管理办法; 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和常见解 读
工会经费与会费的区别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 动所需的费用(工资总额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工会 的经费和财产”。
北京市总工会、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委、 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 障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和常见解 读
近期主要工作和几个文件
建立预算项目库,加快规范预算管理中期规划,没有 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年度预算。进入项目库 的项目同时也要加强造价和执行标准的评审。
市总职工互 全国总工会
助保险 5% 市总工会
3.5%
5%
补缴工会经费时间为征收期
结束之日到下征收期开始之前。 基层工会留存60%,各镇街、园
基层工会
区工会留成10%,区总工会留成
60%
16.5%,职工互助保险3.5%。市总工
会留成10%(市总直接代扣)。
区总工会 16.5%直属工会 10%返款时间为缴款后十五至二十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和常见解 读
工会经费使用
《工会法》规定的用途是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 北京市总工会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各级工会
推出大量服务职工项目。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和常见解 读
近期主要工作和几个文件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 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
个工作日。
北京市总工会职代会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6日京工发[2002]32号)各区县委、政府、纪委、工会、监察局、体改办,市委各工委、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纪委、工会、监察处:现将《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1)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总工会职代会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6日京工发[2002]32号)各区县委、政府、纪委、工会、监察局、体改办,市委各工委、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纪委、工会、监察处:现将《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1)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京工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工发〔2013〕15号)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工会第十二届第7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2013年3月4日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结合北京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是北京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首都发展战略,广泛宣传和表彰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与职工,充分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氛围,激励和鼓舞首都广大职工群众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为全力推动首都各项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北京市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工会实际以及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北京市工会预算一般分为四级管理,即:市总工会;区、县、教育工会、金融工会、国防工会、市总直管工会;街道乡镇总工会;基层工会。
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要仔细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 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 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 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 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有关工会经费规范使用政策解读
3.极端天气慰问:可开展职工慰问活动,购买功能性 口罩、食品饮料等用品,人均不超过100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 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 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
四、工会经费方面 支持用于“品牌服务项目”;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
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
获奖面: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
奖励标准:每人一等奖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
不设置奖项的,可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
工会经费使用
《工会法》规定的用途是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 北京市总工会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各级工会
推出大量服务职工项目。
近期主要工作和几个文件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 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
北京市总工会、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委、 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 障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
开立银行账户需提交的材料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可) ※工会法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 ※带齐工会公章、财务章、工会法人人名章
※法人不能来办理业务的,代办人需要携带本
人身份证
※以上资料需要原件及A4纸的复印件。 ※区总工会财务部开据介绍信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执行:一个制度、二个办法。 一个制度:一个财务制度 二个办法:预、决算管理办法; 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近期主要工作和几个文件
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北京市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工会实际以及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北京市工会预算一般分为四级管理,即:市总工会;区、县、教育工会、金融工会、国防工会、市总直管工会;街道乡镇总工会;基层工会。
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1
⼯会经费使⽤管理常见问题解答1⼯会经费使⽤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基层⼯会常⽤会计科⽬整理会记职⼯活动⽀出—宣传活动费。
2、基层⼯会不能列⽀⾏政⽀出科⽬,不能做预备费项⽬。
⼀、职⼯活动类1.⽂体活动奖励标准?⽂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数的2/3,每⼈奖品(或奖⾦)不超过500元。
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员发放参与奖,但⼈均不超过100元。
春节职⼯联欢会奖品可参照参与奖执⾏。
2.职⼯活动购买服装的标准?职⼯⽂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应采⽤租赁⽅式,确需购置的,⼈均低于1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个⼈,⼈均⾼于100元的,应由购置单位集中保管。
职⼯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购置的服装属于购置单位所有,每三年购置⼀次且⼈均不超过1000元。
3.⽂体活动能否有误餐补助?⽂体活动中按规定开⽀的伙⾷补助费、误餐费,参照本单位⼯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补助标准(详见政策制度汇编差旅费管理办法)。
在“职⼯活动⽀出—⽂体活动费”核算。
4.职⼯活动可以给评委发评审费、劳务费吗?⼯会⼲部可以当评委吗?可以给评委发评审费、劳务费。
⼯会⼲部可以当评委,若是与本职⼯作相关的评选不应收取评审费,如优秀⼯会⼲部和积极分⼦评选。
费⽤标准各单位⾃⾏制定,⽂件制度和评委的相关材料要齐全,达到扣税标准的要缴纳个税。
5.组织职⼯活动可以买意外伤害险吗?经请⽰市财政局,答复如下:可购买的商业保险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援西部地区⼲部职⼯购买的⼈⾝意外伤害险。
如有特殊情况要购买其他商业险,例如⾏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参加⽐赛⼈员的⼈⾝意外伤害险,需报分管市级领导批准,不由市总⼯会批准。
职⼯互助保障的险种可以购买。
6、能否组织去外地开展红⾊之旅?原则上此类活动不能出京,请选择北京范围内的众多红⾊教育基地开展活动。
2013工会1+9文件:6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服务型工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社会化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京发〔2008〕23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京工发〔2012〕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参加市委社会工委和市总工会组织的招录考试合格,被工会组织录用,在区县职工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工业(科技)园区工会服务站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由大学毕业生、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组成。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任务是:(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帮助引导辖区内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三)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采集会员信息,协助开展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四)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调解、帮扶救助、劳动保护和与职工利益有关的信访接待等工作;(五)做好京卡·互助服务卡办理、职业介绍、职工素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六)做好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录用第四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招录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工会工作,责任心强;(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四)大学毕业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大专学历;(五)退休内退返聘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1周岁,女性不超过56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08•【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9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8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工会组织和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生活,为职工服务;(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四)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五)帮助职工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五条建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机构与其他部门合并。
第六条上级工会有权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在筹建的同时应当支持职工筹建工会。
具备下列条件的乡(镇)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可以依法组建工会:(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经营状况正常;(三)有一定数量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已经北京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党组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工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和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下,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到了关键阶段,为进一步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的影响,为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投入,支持复工复产企业防控疫情。
市总工会本级再增加1000万元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对一线职工和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慰问,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主要用于购买口罩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护物资和慰问品。
各级工会要增加相应配套资金,助力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复工复产企业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设立专项,帮扶疫情期间生活困难职工。
市总工会本级再增加1000万元困难职工慰问帮扶资金,及时对疫情期间面临生活困难的职工开展慰问和帮扶,保障基本生活。
各级工会要增加相应配套资金,加大对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
三、提高比例,增强工会经费使用的实效性。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工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可以调整工会经费用于购买防护物资、慰问品的支出比例、具体标准和慰问形式,不受“购买节日慰问品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50%”规定的限制。
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管理细则工会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管理细则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单位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文是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的实施细则,欢迎大家进行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 __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 __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1、职工必须是北京市工会会员,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互助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了另外的六项保障计划。
这六项保障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申请,还需每人先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取得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后,按照不同险种的参保条件,交纳相应的互助费。
一、三项免费保险:1、非工伤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它的参保范围: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致残,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最高赔付2万元;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比例,最高赔付5000元。
出险需上报材料: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4、出具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取申请书;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6、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家财火灾损失保障计划。
参保范围:因火灾导致家财(房体、设备)的损失,参保条件:工会会员。
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在保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给付救助金,最高给付1万元。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管理办法(2011)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西城区部分街道、丰台区、昌平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开展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第三条在试点区范围内,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对除中央直属单位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三章代收程序第四条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计算申报缴纳。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和缴费。
第六条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也可以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第七条缴费单位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综合申报表。
第八条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持缴款凭证到开户银行缴款,并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九条缴费单位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十条工会经费(筹备金)因申报、缴费等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向试点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教育、金融、国防、市直机关工会)提出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委十五条实施意见及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服务职工基层工会要把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依法维权、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继续大力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集中力量解决职工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问题。
(二)廉洁办会基层工会要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洁办会工作的实施方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严格遵守《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
(三)程序规范基层工会要在工会经费收支上完善制度,明确标准,规范流程,完备手续,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预算须经本级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四)办事公开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在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范围内予以公开.二、关于奖励根据《通知》规定,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可以设立奖励,奖励仅限于:(一)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核算。
(二)文体活动的比赛奖励,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核算。
三、关于补助(一)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不得超过工作餐标准。
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二)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三)对工作业绩突出的非公企业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适当奖励补助,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支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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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文件京工发〔2009〕34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加强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推进首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加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深化送温暖工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北京市总工会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6项方案与《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简称“1+6”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1+6”文件是对过去首都工会工作的集中梳理、总结规范,也是对未来工会工作基本框架新的描绘和全面部署,是工会适应新形势需要对工作方法和工作模式新的探索,是首都工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五大、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
“1+6”文件贯彻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和“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符合“会员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科学办会”的精神,必将成为开创首都工会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标志。
“1+6”文件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为统领。
三级服务体系是工会工作的重要载体,建会和发展会员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工作、送温暖工程是工会服务职工的重要抓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抓好“1+6”文件的实施,对于建设服务型工会,建设具有首都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1+6”文件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保障,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试点先行的原则,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鼓励各级工会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广大工会干部、基层工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善于发现和总结好的典型,运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工作。
要加强资源整合,从职工群众和基层的实际需求出发,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和政府(行政)的支持,将更多的资源和手段用于重点工作的推进,为基层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特别要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和推动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支持工会重点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多层面多视角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各级工会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加大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解决工会干部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工会和全体工会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工会要把抓好“1+6”文件的实施,与国庆60周年筹备工作结合起来,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广泛开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积极进取,扎实工作,为首都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要依据“1+6”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市总将对“1+6”文件贯彻落实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北京市总工会2009年7月20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会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重要性1.充分认识当前工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社会利益群体更加多元化,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结构和利益需求更加复杂,和谐的劳动关系与稳定的职工队伍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更加深刻地影响着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西方敌对势力妄图插手中国工会事务、“西化”“分化”我国职工队伍,使得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充分发挥工会的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的任务更为繁重。
工会的工作领域、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各级党组织要将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作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必然要求。
我国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中坚力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
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地位不能动摇,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主力军的作用不能削弱,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不能改变。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凝聚力,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推动工会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3.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突出维护职能,以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主线,以完善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为关键,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与激发基层工会活力为基础,努力建设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三、做好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4.明确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目标。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要依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和加入工会。
至2012年,全市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应基本建立起独立的基层工会;对因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强、职工数量少无法建立独立基层工会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等形式基本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全市职工入会率力争达到90%以上。
5.落实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责任。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以及重组改制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的整顿重建工作,由市、区县国资委党委和市、区县总工会负责。
事业单位、机关工会组建工作,由其党委(党组)和上级工会负责。
私营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的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两新”组织所在区县的党委、总工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的工作委员会和工会负责。
其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由中方合资合作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和工会负责;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和用人单位的工会负责。
6.创新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方式。
工会组建工作要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服务企业发展相结合、自上而下推动建会与自下而上主动建会相结合。
在规模以上和条件成熟的“两新”组织单独建立工会的同时,要推动在街道乡镇、商务楼宇和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以覆盖暂不具备建立独立工会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对长期不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有关部门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所负责的单位是否建立工会和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作为各种政治安排和评优评先的考察依据之一。
7.完善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要充分发挥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总工会联合组成的北京市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完善区县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会组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和本地区工会组建工作;市、区县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企业审批、年检、税收、劳动用工检查中,督促企业依法支持工会组建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两新”组织的服务指导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工会组建责任。
市、区县组织部、社会工委等相关部门和市、区县总工会要深入开展“党工共建”活动,完善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的工作机制,要把工会组建工作作为改善区域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建考核指标,明确责任、统一规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8.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要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实现全市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9.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积极推动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以推进区域内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扩大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覆盖面。
至2012年,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75%以上。
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挂钩制度,实现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同步增长。
10.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