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二)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章代理人的权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01条:本章的适用范围(一)本章规范代理人或其他中间人的权限,此处其他中间人使委托人受其与第三人的合同的拘束。
(二)本章不适用于由法律授予的代理权或由公共的或司法的权力机关授予的代理权。
(三)本章不适用于代理人或中间人与其委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第3:102条:代理的类型(一)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为者,适用直接代理的规则(第二节)。
在代理人行为时或者以后是否透露了委托人的身份,则是无关紧要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中间人依委托人的指令并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并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者,或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知道中间人系作为代理人而行为者,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则(第三节)。
第二节直接代理第3:201条:明示的、默示的和表面的授权(一)委托人对以其名义行为的代理权的授予,可得为明示的,亦可得为由具体情事默示的。
(二)为实现授权目的,代理人有权依具体情事从事各种必要的行为。
(三)如果委托人的言语或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地且善意地相信代理人已被授权从事其所从事的行为,则视为委托人已经授权。
第3:202条:代理人对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在由第3:201条界定的授权的范围内行为,其行为直接拘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自己并不对第三人负有义务。
第3:203条:未被透露身份的委托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果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合同而委托人的身份要在日后透露,在经第三人要求后代理人没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透露委托人的身份的,则代理人自己受合同的拘束。
第3:204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一)以代理人身份从事行为者如未经授权或超越了对它的授权范围,则其行为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并无拘束力。
(二)如果未能依第3:207条而由委托人追认,代理人有责任向第三人支付损害赔偿,以使第三人处于如同代理人有权行为一样的状况。
《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
《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及相关解析一、引言《欧洲合同法原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简称PECL)是一套旨在统一欧洲合同法的重要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为欧洲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合同法基础,以促进跨国交易和商业活动。
本文将对PECL进行缩写,并对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
二、PECL缩写PECL可缩写为“欧合原”,其含义为“欧洲合同法原则”。
这一缩写简洁明了,便于记忆和使用。
三、PECL关键内容解析1. 合同成立根据PECL,合同成立需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要素。
要约是合同一方提出的明确、无条件的意愿表示,而承诺则是另一方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此外,PECL还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形式和书面形式的要求。
2. 合同履行PECL强调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这包括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价款。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 合同变更和解除PECL允许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一方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这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
4. 违约责任根据PECL,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违约方可以免除责任。
此外,PECL还规定了违约金的适用和计算方法。
5. 争议解决PECL提倡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PECL还规定了诉讼时效和管辖权等问题。
四、结论本文对《欧洲合同法原则》进行了缩写和关键内容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
PECL为欧洲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合同法基础,促进了跨国交易和商业活动的发展。
通过对PECL 的学习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实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际合同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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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中的法国
违约表现之一:
不履行债务
违约表现之二: 迟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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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法系中的英国
1、违反条件(breach of condition):即违 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2、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即违 反合同中的次要条款 3、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即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 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4、履行不可能:(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在英国法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 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在下列两者之中作 出选择: 可以根据违反条件处理,即要求解除合 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把违反条件作为违反担保看待, 即不解除合同而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同时就对方违反担保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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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期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 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表示他届时 将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可以用行为表示, 也可以用言词或文字表示。当一方当事人 预期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自己的合同义 务,并可以立即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不必 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来临时才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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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行不可能
英美法也有履行不可能的概念。履行 不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就不可能 履行; 一种情况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发生了使合同 不可能履行的情况,前者相当于大陆法的 “自始给付不能”,后者相当于“嗣后给 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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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约时合同就不可能履行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如果在订 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 标的物是存在的,但是实际上该标 的物已经灭失,在这种情况下,合 同属于无效,因为这是属于双方当 事人的“共同错误”,以共同错误 为依据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doc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欧洲合同法原则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原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1995)。
该原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二部分并没有以单行本的方式问世,相反,一并出版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合订修订版(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andII,1999)。
目前第三部分也已问世。
该部分共计69条,起草时间从1997年延续至2002年,其间共召开5次委员会会议,其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多方债务人和多方债权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转让、抵消、时效、不法、条件及复利等内容:(参见:Ole Lando,Eric Clive,André Prüm,Reinhard Zimmrmann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II,2003)。
同上述前两部分一致,该原则第三部分也由Kluw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
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
该原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章解释第5:101条:解释的一般规则(一)合同应依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加以解释,即使这与用语的字面含义不同。
(二)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当事人意欲合同具有特定的含义,而且在合同缔结时对方当事人不会不知道第一方当事人的此种意图,则合同应按第一方当事人意欲的方式加以解释。
(三)如果依据第一款和第二款无法认定某种意图,合同应按与双方当事人属于相同类型的通情达理之人在相同情况下所会赋予它的含义解释。
第5:102条:相关情况在解释合同时,应特别注意:1.达成合同时的情况,包括预备性磋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即便是达成合同以后的行为;3.合同的性质与目的;4.由双方当事人以及它们内部确立的习惯做法对类似条款作出过的解释;5.在所涉行为的行业中条款或表述通常被赋予的含义,以及类似条款业已得到的解释;6.惯例;以及7.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第5:103条:对使用者不利益规则对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存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使用该条款之当事人的解释。
第5:104条:经过商议的条款的优先性经过个别商议的条款优先于那些未经个别商议的条款。
第5:105条:合同作为整体的优先性条款应从它们表现出来的合同整体的角度加以解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5:106条:赋予条款完全的效力使合同条款合法或有效的解释方法优先于不具此种效果的解释方法。
第5:107条:语言的差异在合同采用两种或多种语言文本,其中没有一个被指定为权威文本时,如果不同文本之间存有差异,在解释上应以合同最初采用的文本优先。
第六章内容与效果第6:101条:产生合同债务的陈述(一)一方当事人于合同缔结前或合同缔结时所作的陈述将被视为一种合同性保证,只要那正是对方当事人在该具体情况下对它所合理地理解的,考虑:1.该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表面的重要性;2.该方当事人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作出该陈述;以及3.当事人相关的专门技术。
欧洲合同法原则 合同条件
欧洲合同法原则合同条件《欧洲合同法原则合同条件》前几天啊,我那朋友小李可算是让我见识了一把什么叫合同里的弯弯绕绕。
他跟一个欧洲的小公司做点儿小生意,涉及到一份合同。
本来大家都觉得就是常规的生意往来,结果在合同条件这块差点没把小李逼疯。
就拿其中一项来说吧,关于交付时间那可真是细致到家了。
人家按照欧洲合同法原则,把交付时间精确到了工作日,还列出了各种可能导致延迟交付的不可抗力情形,什么欧洲那种突然来一场大雪导致交通瘫痪、某些特定节日工人罢工之类的。
小李就傻眼了,之前他在国内签合同可没这么详细。
他就抱怨说:“这合同条件咋跟迷宫似的,我都快绕晕了。
”我就跟他讲:“人家欧洲合同法原则下的合同条件就这么严谨,不同咱们平时的那些粗线条的合同。
”那什么是欧洲合同法原则下的合同条件呢?首先啊,它整体的一个理念就是追求公平合理。
在合同的成立上,要求双方都要有明确的表意,就像是两个人跳交谊舞,得舞步一致才能开场。
比如说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得明确表示接受呢,而且这种接受不能含含糊糊的。
就像咱要去菜市场买菜,别人说这菜三块钱一斤卖给你,你得明确说行或者不行,你要直说“嗯,我再看看”,这在合同里可不行,不属于有效接受。
然后在合同的内容方面啊,真是跟绣花似的细致。
我再给你说说我那搞外贸的朋友小王的事儿。
他跟一个欧洲客户签合同,关于产品质量标准那一条,那叫一个啰嗦但又不得不说精确。
人家按照欧洲合同法原则,从产品该符合的行业基本标准,到产品可能涉及的环保指标,全写在合同条件里了。
小王当时就跟对方的代表打趣说:“你们这合同条件一写,我感觉这产品都被你们用放大镜看了一遍了。
”对方还一本正经地说:“这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必须明确。
”也是,这要是像咱们平时说个大概齐,到时候出问题了可就扯不清楚了。
比如对于产品质量如何检测,人家都有明确的要求,用什么样的检测设备、由哪些机构检测,都规定得好好的。
如果检测出问题要怎么赔偿,是退款呢还是换货,换货的运输成本谁承担,能不能分批退换,这就好比是下棋,提前把可能的步数都考虑到了。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简介欧洲合同法通则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通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
该通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
该通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通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该通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comment)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note),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
欧洲合同法通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该通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
因此,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通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
当然,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common core)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
依据起草者的目的,该通则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可适用该通则,从而可供成员国法学研究和判例使用。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是指国际商会国际商法委员会(ICC)出版的《国际合同贸易条例》(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所包含的一套原则。
这些原则是国际商业合同制定和解释中的指导方针,旨在为合同各方提供合理的交易环境,并在不同法系下提供统一的标准。
以下是与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相关的参考内容。
一、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的自由原则是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的核心之一。
根据该原则,合同各方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合同对方,并在合同中约定条款。
合同各方应当平等对待,尊重彼此的自主意愿,并在自愿、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信义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强调了合同各方之间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该原则,合同各方有责任以诚实、合理的方式行事,在交易中表现出公平和诚信。
如果一方在合同过程中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不当行为,对方有权要求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三、协商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注重各方之间的协商和合作精神。
合同各方应当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合同的条款和内容,遵循诚实、有效的协商流程。
协商过程应当体现出平等、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谈判中尽力满足各方合理的利益和需求。
四、合同的解释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强调合同的明确和一致性。
各方应当将合同条款解释为可以合理预测,并应当尽量避免涉及不确定或模棱两可的词句。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考虑各方的实际意图,并根据合同条款的语言和背景予以解释。
五、免责和责任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对合同各方的免责和责任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原则,当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测的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受影响的合同方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同时,合同各方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履行其在合同中的责任,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对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进行了规范。
hugh beale 欧洲合同法
hugh beale 欧洲合同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a.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欧洲合同法相关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b.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c.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欧洲合同法服务。
第二条乙方服务内容a.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在欧洲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翻译和咨询等服务。
b.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欧洲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甲方在欧洲市场的合法权益。
c.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服务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甲方提出的问题。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a. 甲方权利: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欧洲合同法相关服务;②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③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b. 甲方义务:①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用;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③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服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c. 乙方权利:①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③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完成服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d. 乙方义务:① 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欧洲合同法相关服务;②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欧洲合同法的相关规定;③ 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④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服务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甲方提出的问题。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章解释第 5:101 条:解释的一般规则(一)合同应依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加以解释,即使这与用语的字面含义不同。
(二)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当事人意欲合同具有特定的含义,而且在合同缔结时对方当事人不会不知道第一方当事人的此种意图,则合同应按第一方当事人意欲的方式加以解释。
(三)如果依据第一款和第二款无法认定某种意图,合同应按与双方当事人属于相同类型的通情达理之人在相同情况下所会赋予它的含义解释。
第 5:102 条:相关情况在解释合同时,应特别注意:1.达成合同时的情况,包括预备性磋商;2.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即便是达成合同以后的行为;3.合同的性质与目的;4.由双方当事人以及它们内部确立的习惯做法对类似条款作出过的解释;5.在所涉行为的行业中条款或表述通常被赋予的含义,以及类似条款业已得到的解释;6.惯例;以及7.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第 5:103 条:对使用者不利益规则对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存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使用该条款之当事人的解释。
第 5:104 条:经过商议的条款的优先性经过个别商议的条款优先于那些未经个别商议的条款。
第 5:105 条:合同作为整体的优先性条款应从它们表现出来的合同整体的角度加以解释。
第 5:106 条:赋予条款完全的效力使合同条款合法或有效的解释方法优先于不具此种效果的解释方法。
第 5:107 条:语言的差异在合同采用两种或多种语言文本,其中没有一个被指定为权威文本时,如果不同文本之间存有差异,在解释上应以合同最初采用的文本优先。
第六章内容与效果第 6:101 条:产生合同债务的陈述(一)一方当事人于合同缔结前或合同缔结时所作的陈述将被视为一种合同性保证,只要那正是对方当事人在该具体情况下对它所合理地理解的,考虑:1.该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表面的重要性;2.该方当事人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作出该陈述;以及3.当事人相关的专门技术。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合同名称:欧洲合同法原则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在欧洲合同法原则框架下的合作,基于相互信任和共同发展需求,现就有关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与范围1.a.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在欧洲合同法原则指导下的合作内容和责任。
① 本合同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合作框架,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② 甲乙双方将在遵守相关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前提下,展开业务合作。
③ 合作事项涵盖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并遵循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善意、公平等。
④ 双方须确保所有合作内容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及国际合同履行时的法律要求。
1.b. 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
① 本合同依据欧洲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履约责任、合同效力等。
② 双方应充分理解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行约定合同条款。
③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做到透明和公平。
④ 对合同中的任何争议,双方承诺将通过协商解决,并遵循欧洲合同法相关仲裁条款。
1.c. 合作范围的具体界定。
① 双方约定的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合作、市场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
② 合作中的技术与产品开发将严格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执行。
③ 任何一方不得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合作成果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
④ 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应事先明确,以防止未来产生争议。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a.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① 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资源。
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③ 甲方负责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保证。
④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报告项目进展,并参与相关的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
2.b. 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① 乙方应按时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确保合同中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欧盟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跨国合同越来越多地成为国际商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跨国合同的法律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欧盟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则以及面临的挑战。
二、欧盟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自愿原则欧盟合同法律适用遵循自愿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 合同法原则欧盟合同法律适用以合同法为依据,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法律确定性原则欧盟合同法律适用强调法律确定性,即合同当事人应知晓合同适用的法律,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解决。
4. 公共秩序原则欧盟合同法律适用在特定情况下,可适用公共秩序原则,即当合同内容违反欧盟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共秩序时,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
三、欧盟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1. 欧盟合同法基本规则(1)罗马公约:欧盟合同法的基本规则源于1957年签订的《罗马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同适用的法律。
(2)罗马II号条例:2009年生效的《罗马II号条例》取代了《罗马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合同适用的法律。
2. 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1)明示选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2)默示选择:当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履行地等因素,可推断出合同当事人所期望适用的法律。
3. 确定合同适用法律(1)合同性质: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
(2)标的物所在地:当合同标的物位于某一国家时,可推断出合同当事人所期望适用的法律。
(3)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可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
四、欧盟合同法律适用面临的挑战1. 法律适用争议由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适用的法律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长期悬而未决。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3部分)
Section 4-Price Reduction第四节减价Article 9.401 - Right to Reduce Price第9:401条:减价请求权(1) A party who accepts a tender of performance not conforming to the contract may reduce the price. This reduction shall be proportionate to the decrease in the value of the performance at the time this was tendered compared to the value which a conforming tender would have had at that time.受领了与合同不符的履行提交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减少其价格。
此种减价应当与履行提交时与符合要求地提交的履行相比履行之价值的降低相称。
(2) A party who is entitled to reduce the price under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who has already paid a sum exceeding the reduced price may recover the excess from the other party.一方当事人如依前款规定有权请求减价,并且它已支付了超过减后余价的价金,则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要回超出的部分。
(3) A party who reduces the price cannot also recover damages for reduction in the value of the performance but remains entitled to damages for any further loss it has suffered so far as these are recoverable under Section 5 of this Chapter.减过价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为履行价值的降低获取损害赔偿,但仍然有权对它遭受的其他损失请求赔偿,只要它们依据本章第五节的规定是可以获取的。
欧洲合同法,pdf
欧洲合同法,pdf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一)本原则作为合同法在欧共体内的适用通则。
本原则作为合同法通则在欧共体内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修改”笔谈
一、写入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法律的“一般规定”一章通常都会规定该法 的宗旨和原则,比如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 3 条 就规定(重述)了“平等保护原则”,②第 4 条规定 了“物权公示原则”;孙宪忠教授最近还提议在物 权编中写入“物尽其用原则”。③相较于物权编的做 法,合同编“一般规定”章对合同法原则的交代付 之阙如。适当的做法是规定或重述合同法的三个特
二审稿删掉该条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 是第 281 条不适当地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失之过宽。力主删除该条者主张,该司法解释适用 的范围仅限于开发商卖房的情形,现要将该适用 范围拓展到所有合同,显然过度扩大了适用范围, 跨度过大;二是第 281 条违反了著名的“口头证据 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之法理。认为合同的 内容应通过最终的书面契约来确定,除此之外的 证据(如口头约定等)应被排除;应禁止当事人对 书面合同提交其他外在的证据,尤其是之前的口 头证据,来质疑最终书面合同的效力或者涵义。⑬ 但问题是,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未必不能适用于合同法,比如违约金规定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以不超过 30% 为限的标准就是取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合理实践经验当 然可以吸收进民法典合同编成为一般规则,并且 实践中的特定允诺早已突破了买卖合同的范围, 比如单方作出的愿意成为主合同内容的保证允诺 等等。其二,中国并不承认英美式的口头证据规则, 现实商业交往中当事人会有单方允诺等大量的意 思表示文件,我们不能因为最终书面的合同文本 的存在而否定这些文件独立存在的效力,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应当综合考虑缔约过程中的一系列文 件综合确定。其三,各国的修改建议
刘承韪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 审稿”)有效解决了合同法总则与分则不分的混 乱,也缓解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好安放的窘 境。内容上也更加充实,在分则部分将保理合同增 加为新的典型合同,以期满足市场经济和司法实 践的需求。①二审稿还不忘与时俱进,对高铁旅客 霸座、强抢公交车方向盘、虚假助残捐赠等社会热 点做出积极回应,值得赞许。但其仍有诸多需完善 之处,以下详述之。
西班牙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西班牙作为欧洲南部的一个重要国家,其合同法律规定在商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班牙合同法主要受到民法典的规范,包括《西班牙民法典》和《西班牙商法典》。
本文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对西班牙合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的基本概念1. 合同的定义根据《西班牙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必须达成合意。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当事人地位平等。
(3)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同成立的证据合同成立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
(2)口头形式:口头协议、电话、会议等。
(3)其他形式: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2. 履行方式(1)直接履行:当事人直接履行合同义务。
(2)间接履行:当事人通过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3. 履行期限(1)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
(2)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变更的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2. 合同解除(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解除的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六、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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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一欧洲合同法原则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原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1995)。
该原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二部分并没有以单行本的方式问世,相反,一并出版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合订修订版(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andII,1999)。
目前第三部分也已问世。
该部分共计69条,起草时间从1997年延续至2002年,其间共召开5次委员会会议,其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多方债务人和多方债权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转让、抵消、时效、不法、条件及复利等内容:(参见:Ole Lando,Eric Clive,André Prüm,Reinhard Zimmrmann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II,2003)。
同上述前两部分一致,该原则第三部分也由Kluw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
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
该原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但委员会的成员在此期间因各种原因(如新的国家加入欧盟)而发生变动;目前欧洲合同法委员会由23名学者组成(其中3名来自德国,各有2名来自法国、意大利、英国和苏格兰,其余各有一名学者分别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
就该原则的3部分而言,也有人认为就此存在3个委员会(如Lando在其为第三部分所作的序中)。
1982年成立的第一委员会的5个成员中有4名成员一直不间断地工作到第三部分起草工作结束(Michael Joachim Bonell,Ulrich Drobnig,Ole Lando,Denis Tallon)。
整个起草工作的精神领袖(spiritus rector)及3个委员会的主席是Ole Lando;因此人们一般也将该委员会称之为“Lando委员会”,将该原则称之为“Lando原则”。
欧共体委员会起初资助了该起草工作,从1996年起,该起草工作主要由德国研究协会(DFG)的莱布尼茨(Lebniz)项目资助,此外,许多个人和公共团体和协会也提供了资助。
二就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形式和规划而言,该原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comment)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note),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
该原则的三个部分全部以英文出版,其中只有条款分别以英文和法文的双语形式出现。
就其第三部分而言,第10章(多方当事人)的条款首先是以法文本的形式问世(就此该法文本算是该章的历史初版),然后才被翻译成英文,而其他章节的语言顺序恰恰与此相反。
如何尽可能精确翻译的问题在委员会起草工作中就显得非常重要;起草工作亦防止出现如下情况,即选择完全倾向于英文或法文概念表述方式。
在最终决定具体条款表述之前,就已经完成字斟句酌的翻译草案。
欧洲合同法原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它还至少部分地与后者具有同样的目的(参见:Juristenzeitung,1995年,第478页以下)。
但该原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
因此,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原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
当然,Lando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common core)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就抵消和时效部分的内容请参见:ReinhardZimmermann,Comparative Foundations of aEuropean Law of Set-off and Prescrip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因此,Lando委员会体现如下特点:其工作并不以某个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为范本。
此外起草工作还具有如下特点:该原则并不由某个核心编辑起草;委员会本身也不仅仅只是一个提供动议和初稿而并不共同参加真正起草工作的咨询机构。
欧洲合同法原则更多是一个共同的作品。
虽然一到两个报告人负责某些具体的内容,承担起草该部分条款和评注的内容;但是报告人由多人组成,并且该草案将被提交到一个准备小组(draftinggroup)和总委员会处,该两个机构将逐字逐句地多次磋商、精确、批评乃至拒绝草案规定内容,最后只有当通过二读之后该草案才能够被接受,编辑委员会就此最终的草案还将作最后一次的修订。
依据起草者的目的,该原则并不仅仅源于欧洲(统一-译者)精神,而且其目的还在于: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可适用该原则,从而可供成员国法学研究和判例使用。
因此,该原则的第一部分早在1997年即以法文本的形式问世(Isabellede Lamberterie,Georges Rouhette,Denis Tallon编辑,LesPrincipesdudroiteurop啨enducontrat,1997),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亦分别出现意大利文本和德文本(CarloCastronovo编辑,Principididirittoeuropeodiecontratti,ParteIeII,2001;Christianvon Bar,Reinhard Zimmermann编辑,GrundregelndesEuropóischen Vertragsrechts,TeilIundII,2002);该原则的其他语言文本亦处在准备阶段。
在欧洲私法杂志(ZEuP)2003年第4期载有该原则第三部分条款的官方德文译本;第三部分的全部德文译本将在2004年出版。
三德国法学家应当在整体上不存在理解该原则第三部分规定的困难;其熟悉该规定中的很多内容。
在第10章(多方当事人)中,德国法学家可以发现,该章关于多方当事人的分类与德国法上所承认的划分方式一样,即连带之债(Gesamtschuld)、可分之债(Teilsschuld)和共同一并之债(gemeinschaftlicheSchuld),关于多方债权人的规定也以此为参照。
第11章(债权转让)建立在当前广泛承认的原则之上,即债权可以自由转让。
这样,该章节的规定便利了国际范围的融资。
该相关规定的表述方式主要建立在海因?克茨(HeinK tz)比较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参见: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ofComparativeLaw,BandVII,13),以及建立在当时仍旧处在草案阶段的联合国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债权转让公约基础上(该公约已经于2001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接受,其内容刊印在欧洲私法杂志2002年第10期第860页以下,就此公约可参见刊登在欧洲私法杂志2002年第10期第782页以下SpirosV.Bazinas所著的文章)。
与德国法上的规定不同,依据该原则第12章,在任何情况下债务承担都必须取得所有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人)的同意。
欧洲合同法原则在此仅规定了免除性的债务承担(befreiendeSchuld櫣bernahme)内容,这是因为参加债务(Schuldbeitritt)并不产生需要调整的问题。
如同当代欧洲诸民法典(意大利、葡萄牙和荷兰民法典)所规定的那样,该原则第12章亦包括合同转让的一个条款。
抵消的前提、机制及排除效力(第13章)的规定符合德国法的相关规定(这尤其体现在:通过向其他当事人作出通知才能够行使抵消的权利),但原则在此处与德国法上的规定存在一个本质上的差异:有别于德国民法典第389条,抵消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ex-tunc-Wirkung)。
该章中关于以不确定请求权要求抵消和以外国货币主张抵消的规定反映了较新的法律发展趋势。
非常详尽的关于时效的规定(第14章)原则上符合德国债法改革之后的新的德国时效法,但前者的时效规定较之于后者更为坚定地追求其所订立的原则并且在许多具体规定中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解决方案(参见:Reinhard Zimmermann,dasneuedeutscheVerj hrungsrecht$Cein Vorbild für Europa?载Ingo Koller,Herbert Roth,Reinhard Zimmermann,Schuldrechts modern isierungsgesetz,2002年,第9页以下)。
第15章规定了合同的不法问题,该问题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出发尤其显得棘手。
该章首先规定了与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相符的一般条款,原则在这里尝试避免使用民族国家法律中通常使用的传统概念,如bonimores ,ordre public policy或immorality.第15:101条规定,合同违反“诸欧盟成员国法律中所承认的基本原则的”,该合同无效。
第15:101条规定了类似于德国民法典第134条的内容,就所涉及到的强行法而言,其与第1:103条有内在联系(依据该条:独立于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当强行法的规定依据相关国际私法规定有适用余地的,可以适用民族国家的、超国家的或国际法中的强行法)。
对于仅仅看到德国民法典第134条和第139条规定而忽视在判例和学术中部分弹性处理该条款的人而言,此处弹性规定合同违反强行法后果的内容显得有些不同寻常。
第16章区分了迟延条件和解除条件,同时规定了与德国民法典第162条相一致的关于控制条件成就的规定。
与德国法相类似,条件成就并不具有回溯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