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中的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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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中的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内容: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2.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4.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6.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7.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8.外币报表折算时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并非当期所有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的项目,都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内容,比如:1.可转债转股时,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并未形成真正的损益,所以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时,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也部分转入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并未形成真正的损益,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另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范畴。

根据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领域

企业管理

影响因素

所得税,各项利得等

1相关规定

2内容

1相关规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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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与权益性交易、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三角关系

资本公积与权益性交易、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三角关系

第一部分

资本公积的分类与用途限制

伴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产重组以及股权并购业务的日益增多,执行新准则后清晰地界定资本公积中哪一部分的金额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以及恢复合并留存收益已迫在眉睫。

如果不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的因素,单纯从会计角度考虑,对股东权益的最佳分类方法应当是分为两大类:(1)由权益性交易形成的股东权益;(2)由综合收益(包括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形成的股东权益。在企业会计准则引入“权益性交易”和“其他综合收益”这两个概念之后,新准则对资本公积进行了大幅地(收缩式)重分类调整,资本公积项目也被重新设定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两大类。结合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以及新准则对两大类资本公积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

1)

权益性交易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相联系,其他综合收益则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对应。

2)

★可供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差额与恢复留存收益)可供使用的资本公积,都应当只是由权益性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即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言而喻,由其他综合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和恢复留存收益。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由于存在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所以现行★可供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差额与恢复留存收益)可供使用的资本公积还会有一个特例,即存在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中补充规定的“其他资本公积-原制度转入”可供使用。

上述分析总结主要源于对以下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的考虑,请大家参阅:

一、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

问: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

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

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经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由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其他规定:

①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②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正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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