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2):处理不符单据
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实例
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实例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
而相关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单据时的规则和责任已成为诸多此类法律纠纷的焦点。
本文紧密结合国际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个问题:(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2)独立审单责任;(3)拒受通知的内容;(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
而信用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
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
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
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
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
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 Far East Ltd诉Bank Markazi Jomhouri Islami 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处理方式
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以单据相符为条件,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出口货款的顺利收回与否,而在实务中,能以正点单据索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仅能占到几成。
前一段时间,国外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
笔者在业务中碰到的情况大致与此相同,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
既然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信用证单据的重要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信用证单据存在不符点呢?对于这个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及时防范,以尽量减少单据中不符点的产生。
信用证案例分析:依据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样本分析、信用证交易案例得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的重要性,提出以下四点合理性的建议,可供从事国际贸易人员作为参考。
首先,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制单员的业务知识局限和操作疏忽。
这一是因为业务范围的限制,一家公司可能与欧洲业务较多,与中东及其他国家的业务量不大,或者情况正好相反,而每个地区的信用证名;有不同特点,如欧洲的信用证较为规范,中东来证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有些单据要求还较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业务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熟悉。
另外一般公司的客户较稳定,信用证条款相同或相似,单据制作基本也一成不变,这就导致制单员业务知识的局限,一旦有异于先前的信用证出现,业务人员在制作单据时往往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另外制单员的制单疏忽也是产生不符点的一个因素,小则打字错误引起MINORDISCREPANCY,大至一时疏忽造成实质性不符点。
如曾有一案例,信开信用证规定了唛头,由于唛头在信用证的下方,同一页打不开,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打上了P.T.O.三个字,公司制单员对此也未深究,把P.T.O.三个字也包括在单据的唛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
我们知道,P.T.O.是please turnover的缩写,也即是我们汉语的“请见反面”。
该不符点的造成纯粹是因为制单员的大意和不求甚解。
信用证单据常见的不符点
常见的不符点
• • • • • • 一、信用证下单据审核的常见不符点 (一)时间方面 信用证尚未生效 信用证已过期 延迟装运或提早装货 未在最迟交单期内提交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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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方面 出具的汇票无“汇票”字样 汇票上的出票日期不明 汇票的付款人不确定 汇票的付款日期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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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方面 提交的保险单据的类型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保险日期迟于装运日期 保险单/凭证没有正确的背书 保险单投保货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保险赔付地点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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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据与单据之间 单据之间的唛头和号码互不一致 汇票、保险单或提单的背书不正确 缺少信用证需要的单据 单据之间的重量不同 各项单据之间内容矛盾 需要签字的单据没有签字
(三)装运方面 做成了转运(transshipment effected) 短装(short shipment) 超装(over shipment) 做成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effected) • 货物装卸港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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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额方面 超支(over drawing) 超过信用证金额(credit amount exceeded) 少开支款金额(short drawing) 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不符(the amount shows on the invoice and draft di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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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不清洁 运输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没有“货物已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 面” • 提单没有标明运费是否已经支付
信用证结算中单据不符点及拒付的处理
信用证结算中单据不符点及拒付的处理作者:杨苗苗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4期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
出口单证制作关系到国内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也反映了一个企业乃至国家的对外贸易水平。
本文介绍了出口单据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单据不符点的出现。
着重论述了单据不符点的处理,以及单据拒付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单据;信用证;不符点;拒付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一、关于信用证及项下单据的历史回顾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用的支付方式,利用银行信用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不信任问题,使得这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倍受青睐。
然而在实际信用证业务中60%-70%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因为存在不符点而遭遇拒付;单据不符的后果是收款延迟,遭拒付乃至发生争讼。
所以了解进出口单据制作及如何有效避免单据不符点的出现对进出口商都至关重要。
二、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介绍(一)单据的意义及种类。
1.单据的意义:①付款依据。
②履约证明。
③货物凭证。
2.单据的种类。
信用证中结算单据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基本单据,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基本单据是必不可少的;②附属单据,如产地证、检验证书、海关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受益人证明等。
(二)单据的制单原则:“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三、信用证方式下常见的单据不符点(一)时限方面。
信用证有效期过期,装运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
(二)运输方面不清洁运输单据。
无“已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面”,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无“FreightPrepaid”标注,违反信用证规定进行了分批或转船操作,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不符。
(三)保险方面保险金额或保险费率与信用证不符,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四)单据方面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提交单据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汇票、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遗漏背书或背书错误,单据印鉴不符,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
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方式摘要:本文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入手,重点介绍了信用证不符点,首先说明了信用证不符点可能造成的结果,接着又说明了信用证不符点的类型,未接下来的处理方式埋下伏笔,之后又从多个角度详细的介绍了该如何处理信用证不符点,我们要做出合适的判断、关键词:信用证不符点;开证行;客户;利益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由于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担保作为付款条件的,风险相对降低,很受出口贸易商的青睐。
但是凡事都有利有弊,虽然由于银行保证付款,同时银行也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
并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否则银行便拒绝付款。
由于主观及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在一些情况下不满足付款条件,从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使出口商蒙受损失。
当信用证不符点出现时,通常情况下,客户是不会轻易拒付,拒付的通常情况有三种,第一种:因为单证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客户清关有问题,像这种情况的解决,建议与客户积极沟通,承诺客户尽快修改错误的单证,让客户顺利清关,并且积极承担客户的损失。
第二种客户自身的问题,因为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客户部想要这批货。
第三种情况是,客户故意刁难,有很多国家信用风险比较高的国家的客户特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喜欢以不符点理由拒付。
信用证不符点有几种常见的类型:首先是信用证本身不符合:如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信用证有效期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信用证本身的内容含糊、难以理解或者自相矛盾等原因。
还有信用证项下相关单据不符合:(1)资金单据:此单据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
其不符合有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清楚等情况。
(2)商业单据:如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等。
(3)货运单据:如运输单据不洁净;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没有“货物已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面”字样;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
信用证和合同条款不一致如何处理
⼀、案例 信⽤证⽀付⽅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与⾦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它在⼀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双⽅互不信任的⽭盾,同时也为双⽅提供资⾦融通的便利,因⽽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被⼴泛使⽤。
通过信⽤证收汇,要求单据与信⽤证必须严格相符。
在正常的国际贸易操作中,销售合同条款与信⽤证条款应该是⼀致的。
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也出现过⼀些⽐较棘⼿的情况,即信⽤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致。
这样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 让我们先看看现实中发⽣过的⼀个案例: 1986年底,某出⼝公司A与⾹港某客户成交⼀批商品,价值318816美元,卖断⾹港。
然后再由该客户转⼝去西共中央⾮。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箱⼀捆,外套⿇包。
⾹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港分⾏于1987年2⽉6⽇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证。
A公司发现信⽤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有出⼈,信⽤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O公⽄,⼆箱⼀捆。
在这个条款中没在要求外套⿇包。
有关⼈员经过推敲,认为信⽤证收汇⽅式,应遵循与信⽤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当信⽤证与合同有出⼈时,应凭信⽤证,⽽不凭合同,以保证安全收汇。
因此,该批货物的包装就根据信⽤证的条款办理,办装箱打捆,不加套⿇包。
⼀切有关单据都按信⽤证的条款及实际情况缮制,即“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公⽄,⼆箱⼀捆。
”该批货物共500捆,于1987年3⽉15⽇装“锦江”轮H航次运往⾹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上海分⾏办理收汇。
中国银⾏上海分⾏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信⽤证付款期限为提单后的天,不做押汇,全套单据由中国银⾏寄开证⾏,整个过程并⽆异常。
但1987年3⽉23⽇,即货物出运后的第⼋天,⾹港客户致电A公司声称:“兹告发现所有货物未套⿇包,现通知能你,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此种包装的货物。
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
” A公司在次⽇就电复指出:“有关货物,根据你信⽤证规定的包装条款办理,鉴于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结算知识点
1、国际结算的含义(International Settlement)简言之,即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是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最主要手段和最通行的方式。
)2、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货币收付的途径〉商业信用:汇款、托收银行信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包买票非贸易结算:信用卡、侨汇、外币兑换、买汇3、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1),联行(定义)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
包括横向关系(分行之间,主体);纵向关系(总行与分、支行之间)类型:国内联行;海外联行(2)代理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
代理关系: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之间建立。
4、汇票的定义: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汇票抬头:汇票上关于收款人的记载称为“抬头”。
它应该像付款人一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在实物中,一般只写一个完整的名称,不强求写明地址。
分类:限制性抬头(不可转让);指示性抬头(可背书转让);来人抬头(无需背书即可转让)6、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相同点:①三种票据都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地的特种凭证,同为非现金结算工具,可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②三种在有关出票,背书,付款。
追索权。
拒绝付款等票据行为上是相同的③三种票据具有相同的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和返还性不同点:①性质不同汇票,支票——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②当事人及相互间关系不同汇票,支票——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先有资金关系: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③主义务人不同本票、支票、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以承兑人为主债务人;④出票份数不同支票、本票没有副本;而汇票的开立可以一式多张;⑤记载的必要项目不同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⑥付款人性质不同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
信用证结算单据不符如何处理
信用证结算单据不符如何处理
信用证结算单据不符如何处理以信用证结算,单据的确认首先是议付行和开证行的确认为准,而不是以客户(进口商)确认。
议付行和开证行在接到受益人(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之后,确认所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要求相符,则接受单据并承担付款的义务。
如果有不符点,则议付行或开证行就可以拒绝付款。
因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第二付款责任人。
即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要先行支付货款,买下全套单据,再向开证申请人提示,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赎单。
至于单据有不符点,可以有两种方式处理:
1)在议付行交单时辨认出存有相符点,凡是顾得上并可以修正,就轻易修正这些相符点,并使之与信用证吻合,从而确保正常议付货款。
2)在议付行交单时发现有不符点,但已来得及修改,或单据到开证行被发现有不符点,此时已无法修改,则可以通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说明单据出现的不符点,请他来电确认接受不符点,同时找开证行表示接受单据的不符点,则仍可以收回货款。
但这存有一个前提,即为只是单据上不合乎信用证的规定,而并无货物质量的问题或相符,否则进口商就是有可能不拒绝接受货物质量的相符的。
上述(2)这种交单收汇,实际上已经是由信用证性质变成了托收性质,即由原来信用证的银行承诺的第一付款责任的地位,退为托收银行的地位。
这种变化是因为单证不符而引起的。
所以风险加大了。
3)因此,信用证支付的首要问题就是一定必须努力做到“单证吻合”和“单单是吻合”,这样就可以确保安全收汇!这就是搞信用证支付所必须注重的首要问题,容不得半点模棱两可!。
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
对于单据被拒付,我们要先弄清几个问题:
1.对于包含有不符点的单据拒付是国际惯例赋予开证行的权利。我们知道,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是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但一旦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有权向提交单据的一方提出不符点而解除自己的付款责任,这也是开证行保护自己的一种做法。拒付后将不符点提示给开证申请人,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一般都会付款。
另外,开证行提不符点拒付时,作为议付行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受益人既然将出口单据交给议付行,是基于对议付行的信任,但目前一些国内银行采取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怕字当头,开证行一拒付,就慌不迭地将责任推到受益人头上,反映在业务操作上,是有理不争,对外软对内硬,不积极配合受益人向开证行力争。为此,受益人一定要挺起腰板,理直气壮地要求议付行予以配合,只要不符点不成立,其必须尽最大努力与开证行交涉,以维护受益人和国家的利益。
பைடு நூலகம்
(3)看所提不符点是否模糊不符点。有时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条件均已满足,单据也确实存在不符点,但开证行由于自身素质或英语水平的限制,提出的不符点与实际存在的不符点大相径庭,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在这时实质上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是不存在的,而其后来对不符点所做的解释,可能是正确的不符点,但我们可以指其是第二次提出不符点,系无效的拒付行为而要求开证行付款。
4.货物质量在任何时候都是收回货款的最关键因素。赚取利润是买卖双方共同的愿望,如果货物质量过硬,市场情况好,进口商一般会接受不符点并付款。
那么,面对国外提出的不符点,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1.认真审核不符点。我们都知道认真审核出口信用证条款是必不可少的,殊不知审核不符点内容也很重要。一则银行信誉良莠不齐,一些信誉欠佳的开证行往往会极力配合开证申请人,对单据无端挑剔,以无害不符点拒付甚至无理拒付,二则银行素质参差不齐,对国际惯例理解也不一样,有时所提出的不符点经不起推敲,这就给我们反驳不符点创造了机会,留下了许多余地,而在未弄清不符点内容的情况下就匆忙对外应对就好比瞎人骑瞎马,虽不致于象夜半临深池般的惊险,但其盲目是可以想见的,这样下来的结果也可想而知。审核不符点是否成立,要求审核者要通晓国际惯例,并有丰富的国际结算经验和熟练的技巧,对此公司可以咨询银行。
ucp600简介
CP600比UCP500减少了10条,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定义、解释;信用证与合同、单据、货物、兑用方式、时间、地点;开证行、保兑行责任;信用证通知与修改;银行指定、银行偿付;单据审核标准、相符与不符交单的处理;有关单据:正、副本、发票、提单、保单;交单、分批、分期装运、不可抗力、免责等。
UCP600第一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其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因为备用信用证的特殊性,所以有限的适用。
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和排除,以适应当事人的需要。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适用UCP600,能否适用呢?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确定。
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不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规定,但它现在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界和贸易界接受,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
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将适用UCP600。
UCP600第二条是新增条款,对信用证业务的14个核心概念作了定义,部分内容在UCP500的不同条款中有过定义或介绍,对有关概念作了补充或修订。
对于信用证定义为不可撤销,改变了以前的定义,可撤销信用证现实中很少使用,本次定义中不再包括。
相符交单定义为“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明确了相符交单的三项依据。
增加了承付定义,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为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及其处理
(六)通知的发出时间不得迟于收到单据翌日起的第五 个银行工作日结束之前。
国际结算
根据UCP600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 单据 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 故我方无法接受单据。
思考:1、单据系不清洁提单吗? 开证银行第一次提出“单据系不清洁提 单”不成立。
2012年3月6日(周二),开证行通过 MT799报文提出新的不符点 :提单上 的运输唛头和发票上不一致,
发票上是A.B./MALACCA,
国际结算
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及其处理
一、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discrepancy) (一)定义 是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存在的不符合 信用证条款、国际惯例UCP和ISBP规定的内 容,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相互不一致的内容。 每一项不相符内容称为一个不符点。
(二)不符点的分类 1、 实质性不符点 实质性不符点一般是由于受益人(出口商)违
注意:不符点必须一次全部列出,不符点必须 明确。
案例2:TA658rev-query1: 提单上信用 证号错误
某行从开证行收到不符点通知:“提单标注信用证 号码7XXXX1/0165/AN 而非 7XXXX1/0165/4A。”(正确的信用证号码是 7XXXX1/0165/4N)。提单上的信用证号码错 打印为AN ,但是在通知中,开证行也将4N误打为 4A,可见开证行在打印长的信用证号码时也非常容 易打错。
是无唛头的英文简写“N/M”,即“NO MARKS”。该行遂对外提出拒付,理由是 “发票及提单未注明唛头”。
对此不符点,议付行提出异议,并诉诸法律。 韩国法院最终判开证行败诉。理由是这一 不符点不成立,因为发票及提单在唛头栏 注明了“N/M“,此标记即为唛头,不能 认为是无唛头。
思考: 1、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 2、开证行应如何描述不符点才能拒付成功?
国际结算操作项目八信用证业务审单与不符单据处理
四、审单流程
【问题2】如果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期恰逢节假日 ,能否顺延?
四、审单流程
【问题2】如果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期恰逢节假日 ,能否顺延?
【答案2】不可以。
四、审单流程
(二)审核单据内容的准确性 1、审核三期: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最迟装运日期 ◆最迟装运日期: UCP600第29条c款:最迟发运日不因第二十九条a款
(二)审核单据内容的准确性 1、审核三期: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最迟装运日期 ◆最迟装运日期: UCP600第3条Interpretations:“在或大概在(
on or about)"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 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 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四、审单流程
第二步:审核商业发票
(6)发票上包括信用证所提及的货物细节、价格条 款;
(7)发票上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唛头、号码、运输通 知等与其他单据是否一致;
(8)发票上的货币与信用证一致; (9)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一致;
第二步:审核商业发票
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 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 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UCP600第36条: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 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 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
四、审单流程
(二)审核单据内容的准确性 1、审核三期: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最迟装运日期 ◆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 UCP600第29条b款:如果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
四、审单流程
【问题6】如果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THE SECOND HALF OF FEB. 2019, 请问装运期为多久?
信用证业务及其单据处理
03
信用证单据处理
单据种类与要求
发票
必须注明信用证号码、货物描述、数量、单价和总价。此 外,还必须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装运条款和支付条款等 信息。
提单
必须注明货物描述、数量、装运条款和收货人等信息。此 外,还必须包括发货人、运输方式和支付条款等信息。
装箱单
必须注明货物的详细描述、数量、净重和毛重等信息。此 外,还必须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装运条款和支付条款等 信息。
涉及知识点
单据真实性审核、欺诈防范、银行拒付处理等。
案例二:单据不符点导致拒付纠纷
01
总结词
单据不符点纠纷
02 03
详细描述
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不符点,进口商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双方产 生纠纷。在交涉过程中,发现不符点是由误解造成的,最终通过协商 解决纠纷。
涉及知识点
单据制作、单据审核、不符点处理、交单时间等。
信用证条款不符
利用条款漏洞,骗取货物或拒绝 付款。
04
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审核单据
对提单、发票等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据真实有效。
了解合作伙伴
对合作伙伴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其信誉状况。
定期更新国际贸易法规
关注国际贸易法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
加强内部培训
提高员工对信用证欺诈的识别能力。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规范
保险单据
必须注明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险种、保险起止时间 和地点等信息。此外,还必须包括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 支付条款等信息。
单据审核要点
单据的完整性
单据的一致性
检查单据是否齐全,所有必要的信息是否都 已填写。
确保单据的信息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一致。
信用证FOB条款的单据处理技巧案例分析
信用证FOB条款的单据处理技巧案例分析原案例:我司出口,FOB对方指定货代,100% L/C AT SIGHT 对方货代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取得舱位,致使我方过装期,虽然在合同里有相应条款做规定,但要求赔偿却很难,(如果客户是故意的),此时的L/C是否已失去银行信用,因我司大货已完成,只能靠客户的商业信用继续交易?我司可否要自己的货代办理订仓配船适宜,以免造成议付单据的不符点(不取得客户的同意?),如何在此种情况下更好的降低我方的风险?分析与点评: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做FOB条款,为不至影响结汇,在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单据约定方面应该注意处理的技巧。
因为信用证是要约定一个最迟装运期、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的,那么由于是做FOB条款,如果订舱等手续由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来安排,且合同和信用证中约定的交货凭证是提单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的话,那么一旦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订到舱位和装运货物(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就不能向出口商出具提单或其副本(或复印件),则会使出口商因不能取得这一装运文件而不能按信用证规定交单议付,从而造成不能实现收汇的风险。
所以,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做FOB条款,在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交货凭证,应以货交买方指定的货代为凭,即用买方指定的货代的收货证明为凭。
也就是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货代的处置之下后,比如该货代指定的仓库或指定的码头,由该被指定的货代向卖方出具收妥卖方按合同约定交来的货物的收货证明。
卖方凭此及其它信用证约定的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这样不论买方是否订到舱位,是否实际装运等均不再影响卖方按期交单议付。
因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做FOB条款,为避免因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订到舱位和装运货物(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而影响结汇,在合同和信用证一定要约定以买方指定的货代的收货证明代替提单或其副本或复印件作为交货凭证来议付。
这是避免风险和陷阱的关键所在!!!再问:我想了解的是如何解决以下情况同时存在: 1.接受了信用证,完成了大货生产,但因客户原因过了L/C的最迟装期,不能倒签提单,此时提交的单据出现明显的不符点,对方银行拒付; 2.而且客户是故意要压价,不同意修改L/C,在银行收到单据后拒绝付单;3.在开出L/C之前,客户已设计好圈套;以上是做FOB出口时的困惑,我认为此时客户开出的信用证已不在有银行的信用做付款保证,而仅仅靠客户的商业信用做保证,大家认为呢?有什么好的方法解决此种情况,假如客户是恶意的?再分析与在点评:我前面的答复仔细看过没有?我已经写得再清楚不过了:因为信用证是要约定一个最迟装运期、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的,那么由于是做FOB条款,如果订舱等手续由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来安排,且合同和信用证中约定的交货凭证是提单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的话,那么一旦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订到舱位和装运货物(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就不能向出口商出具提单或其副本(或复印件),则会使出口商因不能取得这一装运文件而不能按信用证规定交单议付,从而造成不能实现收汇的风险。
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印度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甲公司需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单据,乙公司收到单据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二、案情简介1. 信用证开具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备货、装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2. 银行拒付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交的单据时,发现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重大不符点,因此拒绝付款。
3. 纠纷产生甲公司认为,虽然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但该项不符点并不影响货物的整体品质,且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因此,甲公司认为银行拒付属于无理拒付,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乙公司还指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遵守信用证的约定。
4. 法律争议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产生了争议,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3)银行拒付的法律依据三、案例分析1. 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各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法》(UCP 600)第2条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约定,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地位高于买卖合同,甲公司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
2. 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关于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各国法律和惯例存在一定差异。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对于单据中的不符点,应认定为实质性不符点。
信用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9年,XX公司与国外供应商ZZ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约定进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交易安全,双方同意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XX公司向YY银行(以下简称“YY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以ZZ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条款,货物装运后,ZZ公司应向YY银行提交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据,YY银行在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运过程中,ZZ公司涉嫌欺诈,其提交的单据存在虚假记载,导致XX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XX公司认为YY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遂将YY银行诉至法院,要求YY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受理了XX公司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2. 证据交换: XX公司提交了与YY银行签订的信用证合同、货物合同、货物装运单据、与ZZ公司的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YY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
YY银行则辩称,其已尽到审查义务,且在开立信用证时已尽到最大努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信用证的审查义务、欺诈行为的认定、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4. 鉴定意见: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单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ZZ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虚假记载。
5.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YY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XX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YY银行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法律分析:1. 信用证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应当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按照信用证的约定支付货款。
2. 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欺诈行为是指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故意隐瞒、伪造、变造、篡改、遗漏或者提供虚假单据,以达到骗取开证行支付货款的目的。
信用证业务流程及其单据处理
汇旳关键所在,是银行审证工作中 最为主要旳一环。
开证行旳资信主要取决于:
(1)资产旳大小。 (2)银行旳分支机构多寡。大银行往往
分支机构较多,规模大,实力雄厚。 (3)历史旳长短。一般来说,历史长,
资力较大,地位比较稳固,抗风险能力 强。 (4)往来关系旳好坏,业务多少,过去 旳业绩等等。
2.若信用证项下旳单据与单据 之间表面上出现旳彼此不一致, 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 款不符。
3.银行对信用证末要求旳单据将不予审 核。银行仅与信用证要求旳单据有关系, 没有责任审核交单人交来旳额外单据。 如银行收到此类单据,银行应将它们退 回交单人或仅作转递而不需承担责任。 (因为额外单据中可能具有与信用证要 求不符之处)。
为了能统一做法、降低纠纷,国 际商会在UCP500中做出了如下要求: “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要 求旳一切单据以拟定其表面上是否符 合信用证条款。”
1.要求旳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 条款相符须按UCP600有关条文所反 应旳国际原则银行惯例来拟定。审 单中应把“严格相符”原则与“实 质一致”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做 到有根据旳内容应“严格相符”, 没有根据旳内容则“实质一致”, 这是符合银行行业习惯旳做法。
5.有关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信用证旳到期日,又称“信用证旳使用 期”,是指开证行承担责任旳期限,故 而应该明确信用证旳到期日。
到期地点是指即在信用证使用期内应向 何地旳指定银行交单为准。
为便于出口人掌握时间,一般都应要求 信用证旳有效地点为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二)进口人申请开证
买卖协议签订后,进口人必须在 协议要求旳开证时间内向本地旳出 口人可接受旳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开证时,进口人作为开证申请 人应做旳工作涉及:
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202经济智库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在常见的出口结算方式中,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虽然银行信用等级高于商业信用,但其实信用证结算方式还是隐藏着不少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写为L/C),是指进口地的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
这里的“有条件”即是要求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
从定义上看,信用证中的付款责任由进口商转移给了开证行,付款承诺由商业信用转为了银行信用,看似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小了很多,但其实也存在不少的风险。
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单证不符风险。
造成单证不符风险的因素造成单证不符的因素有很多,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是信用证开证时就存在着一些陷阱条款。
主观原因主要是出口商自身的原因,包括审证不仔细、单据制作错误,以及交单不及时等。
陷阱条款。
信用证陷阱条款,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时,在信用证中加列了一些受益人无法做到的条款。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进口商对样品或图样的确认书作为议附单据之一;要求在检验证书上应有进口商或其代理的签名;检验证书或质量证明上的进口商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应该与其在开证行预留签字一致;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同一天等;在FOB条件下,要求提单显示“freight prepaid”等。
审证不仔细。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仔细审核。
主要审核信用证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审核是否有陷阱条款等。
但总体原则就一个,那就是出口商能否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交单。
审证不仔细,就容易产生后续交单被拒付的风险。
单据制作错误。
信用证要求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这就要求单据零瑕疵,然而这种真正能做到零瑕疵的单据是非常少的,更不用说一些单据制作错误了。
常见的错误包括:一是输入错误,比如单词写错,日期写错等。
二是各单据签发日期不合理。
比如领事发票的日期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汇票日期早于提单日期,装箱单日期早于发票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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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2)处理不符单据
主讲人:章安平
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
(三)若不符点成立,且条件允许,可补交相符单据
信用证项下不符单据的救济是指当单据由于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之后,受益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替代或更正后的相符单据补交给银行。
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经审核存在不符点,且银行决定拒付时,则开证行所承担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得以免除;但当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承担其付款责任。
如果受益人在前期操作过程中浪费了大量时间,就会丧失补交单据时间。
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案例2(拒付成立情形)
我国神太进出口公司以CIF术语向日本SK商社出口货物一批,日本CAD银行开来的SWIFT信用证中规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
预付’,做成空白指示和空白背书,通知方为开证申请人;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CIC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本信用证受UCP600约束。
”神太进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并于交单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日本CAD银行寄单索偿。
日本CAD银行收到单据后回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背面没有进行背书;(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
1. 试分析日本CAD银行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作为外贸单证员该如何应对。
【案例分析】
1. 拒付理由成立。
Array第(1)个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
无需签字。
因为信用证没有规定受益人在商业发票上签字,所以无需签字;
第(2)个拒付理由成立,根据L/C条款,海运提单需进行空白背书,即但本案例
中,海运提单的装运人没在背面进行空白背书,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所以拒付理由成立。
第(3)个拒付理由成立,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
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
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2. 应对措施。
(1)若能在交单期内完成海运提单的空白背书,以及保险单保险的修改,则可以完成相符交单。
(2)若无法在交单期内完成补交单,应与进口商协商,让其放弃不符点赎单。
【案例分析】
信用证不符单据处理
(四)若不符点成立,来不及补交相符单据的处理
1、要积极与开证申请人洽谈,使其接受单据
2、若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则可在进口国另寻买主
3、退单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