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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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协议及注意事项(合同协议范本)

资产管理协议及注意事项(合同协议范本)

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同意将其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

委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帐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帐户。

(资金帐号:_____,股东帐号:_________)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帐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_________%。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

(帐号:___;开户行:_________)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个交易日内将委托帐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

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_________%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

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现公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做如下说明:先说明一下呼投公司考虑选择定向资管计划,一方面是考虑退出的灵活性,若直接参与定增,需冻结三年,用定向资管计划,只冻结半年,而另一方面则是费用,相比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费用更少。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进行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证监会2015年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资产管理相当于是私募性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像一个平层基金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户,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专项资管计划主要用于特定用途,多用于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业务原则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2. 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原则;3. 风险控制原则;4. 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 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3. 设有风险控制措施;4. 具备合法合规的托管机构。

第五条投资者资格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应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2.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3.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集合计划设立程序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集合计划方案;2.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 宣传推广;4. 收集投资者资金;5. 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6. 将资金交由托管机构托管。

第七条集合计划投资范围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产品:1. 股票;2. 债券;3. 基金;4. 信托产品;5.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产品。

第八条集合计划管理费用证券公司应按照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应合理、公开,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风险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2.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3.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4.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5. 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六篇)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六篇)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甲方:_____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乙方:_____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_____证券_____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____万元进行资产管理。

二、乙方在委托账户内做合法证券买卖,如发生亏损,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该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面划转委托账户内资金。

三、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在_____证券_____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下的资金及证券市值总计人民币____万元作为质押,作为偿还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约定收益,直至协议期限届满。

质押资产包括该资金账号下的所有分支账户内的资产。

四、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____个月,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六、乙方保证向甲方质押资金及证券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证不再向除甲方之外的第三人进行重复质押或担保。

七、基于资金安全需要,甲、乙双方应放弃申请办理使用“银证转账”系统的权利,如甲乙方已办理使用“银证转账”系统,应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予以撤销。

资产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对本协议中有关的资金账户进行撤消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转出资金、证券等资产转移行为。

乙方在质押账户内支付利息除外。

八、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取得质押账户的监控权和在特定情形下的处分权。

乙方特别授权甲方工作人员_____为乙方特别代理人,在本协议第十二、第十三条约定情形出现时对监管账户行使处分权。

甲方认可该乙方特别代理人为本方委派的人员。

九、乙方承诺给予甲方____的年委托收益率。

乙方进行证券买卖的损益与甲方无关,如发生亏损,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应从质押的资金或证券中予以补足,若乙方的质押资金或证券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有继续追索余额的权利,直至乙方付清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约定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与格式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与格式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是指投资者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之间的协议,其中规定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对被管理的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和管理费用等的约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及格式指引。

一、合同内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的名称、类型和规模等基本信息。

2.资产的投资准则和投资限制等约束条件,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流动性、风险控制等。

3.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4.基金的持有者权利和义务,包括权益份额的认购和赎回、收益分配和投票权等。

5.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等。

6.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包括基金投资组合的披露、投资者报告等。

7.合同期限、终止和解除等规定。

8.风险提示、免责条款、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合同格式指引
1.合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

2.合同应当以正式的合同文本形式存在,字体应当清晰易读。

3.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内容的逻辑结构进行排版,确保内容的清晰、完整和准确。

4.合同应当对各方权利和义务及条款明确规定,避免模糊和歧义。

5.合同应当标注各方签名、签署日期等相关信息。

总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机构之间
的关键协议,其内容和格式应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确保其清晰明确,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达到更好的资产管控效果。

集合资管合同模板

集合资管合同模板

集合资管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集合资管合同模板甲方(投资者):【投资者姓名】乙方(管理人):【管理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1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金,以下简称“委托资产”。

1.2 甲方应确保委托资产的来源合法,不得涉及任何违法行为。

二、管理方式2.1 乙方作为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2.2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

三、投资范围3.1 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等。

3.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范围内进行投资,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4.1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乙方内部管理制度的投资。

4.2 乙方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下列投资行为:(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3)投资于未上市企业;(4)其他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禁止的投资行为。

五、费用及收益分配5.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5.2 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具体收益分配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6.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6.2 在合同期限内,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3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0.19•【文号】中证协发[2012]206号•【施行日期】2012.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06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提升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二、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备案集合计划,备案的数量应当与公司的资本实力、资产管理组织构架、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系统设置等相匹配。

三、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备案材料出现违规或重大错漏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四、证券公司已经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将《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前集合计划经证监会批准且处于存续期或有关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无须将集合计划发起设立的情况和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协会备案。

五、我会将对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各证券公司在落实《规范》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六、我会2008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82号)、2009年7月9日《关于发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23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5936联系人:陈闯/陈春艳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组合资产合同范本

组合资产合同范本

组合资产合同范本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并希望乙方对甲方拥有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用,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第二条资产的管理和运用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乙方管理和运用,具体资产情况如下:(1)股票:____________________(2)债券:____________________(3)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对甲方的资产进行合理的投资和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投资。

3. 乙方在管理和运用甲方的资产时,应遵循风险控制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条投资目标和限制1.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和运用资产的投资目标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1)不得投资于非法金融产品;(2)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3)不得投资于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的金融产品。

第四条费用和报酬1. 乙方在管理和运用甲方的资产时,有权收取管理费用,具体费率为:_______%。

2. 乙方在实现甲方资产的投资收益后,有权收取业绩报酬,具体比例为:_______%。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

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管理和运用资产,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资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五⼗七条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情况进⾏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为: (⼀)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挪⽤集合计划资产; (三)募集资⾦不⼊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四)募集资⾦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五)接受单⼀客户参与资⾦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六)使⽤集合计划资产进⾏不必要的交易; (七)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为; (⼋)法律、⾏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的其他⾏为。

第五⼗九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办理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对集合计划资产独⽴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资产托管机构⾃有资产相互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不同集合计划资产相互独⽴。

第六⼗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机构应当建⽴必要的信息技术⽀持系统,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重⼤影响的事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六⼗⼆条证券公司发现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机构违反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推⼴代理协议、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并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六⼗三条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机构应当认真履⾏职责,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有关协议、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并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是指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条电子签名合同的操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按照要求拟定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每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只有一份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所有参与该资产管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应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署后由管理人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供投资者备查。

在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期间,标准合同文本需要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条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第六条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应确保委托人可以通过其网站和营业网点查阅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第七条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网上交易或临柜向委托人披露管理人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介绍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有关业务规则及委托人参与的操作方法等事项。

第八条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在对委托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与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明确约定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相关事项。

电子签名约定书除了约定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还应载明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在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应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交委托人阅读确认。

风险揭示书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应参照本指引关于电子签名合同签署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委托人是否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的信息包含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中。

第十条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第十一条委托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的,应当首先登录网上交易系统,仔细查阅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确认无误后,再按系统提示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称与类型;(二)目标规模;(三)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四)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五)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六)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七)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八)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第四条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合同还应说明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安排、份额配比、风险承担等信息。

第五条合同应当载明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第七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第八条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二)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三)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四)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五)自有资金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金额。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客户资产规范运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产管理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及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过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要求客户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健性原则:必须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三)盈利性原则:实现客户和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四)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避免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五条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六条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过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范本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范本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范本甲方:(证券公司名称)乙方:(投资者姓名/法人代表姓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被托管资产1.1乙方通过申购、转托管等方式向甲方交付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现金、基金份额等,作为被托管资产,由甲方进行集中管理。

1.2甲方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标,并谨慎对待乙方委托的资产,尽合理之责任进行资产配置和交易操作。

二、资产配置2.1甲方应根据市场状况、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制定适宜的资产配置策略,并定期向乙方进行报告和解释。

2.2甲方应依法合规,选择明确的投资标的,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对被托管资产进行管理和保值增值。

三、费用及报酬3.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托管费、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等,具体费用以甲方公布的费率为准。

3.2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对乙方实施收益分成,具体分成比例以合同约定为准。

3.3若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应费用。

四、风险提示4.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该有足够的风险认知能力,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4.2甲方不对投资行为的盈利与否作任何明确承诺,不能一定保证被托管资产的增值。

4.3市场投资风险并非全面可控,投资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理性投资,并对投资风险进行准确评估。

五、信息披露5.1甲方应按照证监会监管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合同履行情况、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等相关信息,且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5.2乙方有权要求了解和查询被托管资产的投向及运作情况,合理掌握资产管理过程及收益情况。

六、争议解决6.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7.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49号)各集合计划业务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财富管理产品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的管理,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订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见附件一)及相关协议文本(见附件二至附件五),现正式对外发布,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附件二:《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集合计划管理人适用)》附件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其他财富管理产品管理人适用)》附件四:《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附件五:《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为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提供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规范集合计划电子合同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及各方系统参与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原则;3. 风险控制原则;4. 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稳健和高效。

第二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五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是指证券公司为特定客户设立,由客户共同出资,由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集合计划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合规的集合计划设立条件;2. 集合计划名称、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明确;3. 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 集合计划资产规模符合监管要求。

第七条集合计划的资金募集方式包括:1. 公开募集;2. 非公开募集。

第八条集合计划的资产托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集合计划资产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2. 资产托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专业的团队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3. 资产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集合计划的运作应符合以下要求:1. 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期限等应符合监管规定;2. 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应与投资目标相一致;3. 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4. 集合计划的业绩考核应客观、公正。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1. 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机制;2. 风险控制和应对措施;3. 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1. 集合计划设立、运作、终止等环节的内部控制;2. 集合计划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3. 集合计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服务补充协议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服务补充协议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服务补充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资产委托方):乙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方):第一章总则1.1 本协议的宗旨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事项进行补充约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顺利进行。

1.2 定义1.2.1 “资产管理业务”指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甲方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

1.2.2 “资产”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金、证券、期货、期权等投资品种。

1.2.3 “投资收益”指甲方资产在乙方的管理下所获得的净收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及内容2.1 资产管理业务范围2.1.1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对甲方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投资品种。

2.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投资策略、风险偏好和投资限制,合理配置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2.2 资产管理业务内容2.2.1 乙方应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时机等,并向甲方报备。

2.2.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资产的投资收益、风险状况、投资组合等情况。

2.2.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信息。

3.1.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策略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3.1.3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费用。

3.2 乙方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委托,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3.2.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进行资产管理。

3.2.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资产的投资收益、风险状况、投资组合等情况。

第四章费用与支付4.1 资产管理费用4.1.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用。

4.1.2 资产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审计费等。

4.2 费用支付方式4.2.1 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用。

组合资产合同范本

组合资产合同范本

组合资产合同范本甲方(资产组合管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资产组合投资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组合资产的定义与范围1. 本合同所指的组合资产,是指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其他合法资产。

2. 组合资产的初始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二、委托管理期限本合同的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管理目标与策略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资产组合管理策略。

2. 管理目标为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的收益目标为______%。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组合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用。

2. 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组合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定期向乙方报告组合资产的管理情况,包括资产的价值变动、投资收益、投资组合等。

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有权了解组合资产的管理情况。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2. 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组合资产。

配合甲方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不得干涉甲方的正常投资管理活动。

五、管理费用与收益分配1. 管理费用甲方按照组合资产净值的______%收取管理费用,每______(月/季/年)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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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
(一)名称与类型;
(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限;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

第六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

第七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第九条合同应约定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
(二)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等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的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
费用;
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3、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4、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5、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6、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7、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第十四条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变更的,应对变更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
(二)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对有关后续事项的安排。

第十五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集合计划设有开放期的,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等事项。

(二)明确约定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合同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二)展期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展期时,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的时间、方式以及委托人答复等事项;
(四)委托人不参与展期时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
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第二十条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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